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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旨主义、容忍和良心的自由 (完结篇)
发布时间: 2009/9/9日    【字体:
作者:临风
关键词:  原教旨主义  
 

 

                                        临风
 
 
    近年一些著名的无神论战将(Christopher Hitchens, Richard Dawkins, Sam Harris, Daniel Dennett等等)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人类社会所有的罪过(包括不容忍)都归给(有组织的)宗教,似乎只要把宗教消灭了,人类就都幸福了,就可以不断地进步了。所以,从他们的观点,消灭宗教是增加人类福祉的必经之路!如此推理下去,人类如果越成熟,就越不需要宗教。这样,人类至终会进化为没有宗教的高等物种。

    如果这样的言论只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书,那倒无可厚非,多赚几块钱嘛。但是,他们如果真的做如此想,那他们大约不认识人类,有落入“无神论原教旨主义”的嫌疑。原教旨主义不是任何宗教的专利,而是人类为着追求权势与利益所共有的盲点。只不过当我们披上宗教(或主义,或xx论)的外衣的时候,就越发理直气壮罢了。
 
    个人以为原教旨主义之所以可怕,第一、它不注重理性思维,只注重教条(意识形态)正确性;第二、它把异己妖魔化(不能容忍);第三、它为惧怕所驱动(良心失效)。
 
                                宗教容忍的首例
 
    当政治和宗教相结合的时候,这种不容忍尤其可怕。例如,在16世纪的法国,卷入了8次宗教战争。1572年的“圣巴托洛缪大屠杀”(Saint Bartholomew's Day Massacre)尤其可怖。当时在巴黎和附近的城市,天主教徒大批屠杀新教徒。在两个月中,死难者估计有10万之众!而且,残害的是自己的同胞!
 
    据报道,当时死难者的屍体堆积在河里长达数月之久。教宗额我略十三世(Gregory XIII)对此非常高兴:所有罗马的钟都为“感谢主的恩典”而敲响,还为此铸造了一个纪念币。他并且委任了瓦萨里(Giorgio Vasari)绘製了一幅壁画来庆祝这次屠杀。在巴黎,诗歌和音乐学院的创始人巴伊夫(Jean-Antoine de Baïf)写下了极度讚美这次杀戮的十四行诗!(注1)
 
    新婚(还未登基)的亨利四世(新教徒)还是靠着妻子玛格丽特(天主教徒,皇太后凯瑟琳的女儿)的关系逃出劫难。后来1598年,冒着全国天主教徒的反对,亨利四世(为了做国王,他已经改宗天主教)颁布了一条“南特敕令”(Édit de Nantes)。这条敕令承认法国新教徒的信仰自由,并在法律上享有和公民同等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份有关宗教宽容的敕令。他同时宣布天主教为国教,以安抚民心。这个敕令引起了教宗极端的不满,后来又被亨利四世之孙路易十四世推翻。他在1685年颁布“枫丹白露敕令”(Édit de Fontainebleau),宣佈新教为非法,“南特敕令”亦因此被废除。可见宗教容忍在教宗制度的传统下还是很难生根的。
 
                                 宗教容忍的基础
 
    许多人认为,如果我们容让宗教扩张,它必然会把人类带回石器时代!人们总以为“宗教容忍”的思想源于世俗的人文主义。这些人要不是反对基督教,就是站在正统的边缘上。事实却是,许多最早提倡宗教容忍的人(包括对待犹太人和回教徒)是真诚的基督徒。他们所根据的是耶稣基督的教导和新约圣经的教训。换句话说,一个人能否容忍与他在神学上保守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这个历史事实是今天一般人所不了解的。
 
    汤玛斯•黑尔维斯(Thomas Helwys,1575-1614)是英国浸信会的创始人之一。当时在宗教上(英国正教)和政治上,“一统”的思想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任何异议分子都会下场悲惨。1611年浸信会的惠特曼(Edward Wightman)就是在火柱上殉道的。
 
    17世纪初,浸信会开始宣扬,政治与宗教在法律上应当分离,让个人有良心上的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1612年,黑尔维斯出版了一本重要的著作,“不法的奥秘之简短宣告”(A Short Declaration of the Mystery of Iniquity),利用启示录的预言作引子,阐释宗教自由的理念。(书名取自《帖撒罗尼迦后书》2章7节。)
 
    他的基本理论建筑于对《罗马书》13章的解释。他肯定上帝赋予国家的权力,但是这样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在“百姓良心最重大的选择上”君王没有“权力命令百姓服从”。君王可以统治“百姓的身体和财产”,但是他没有权柄“使用力量强制约束百姓的精神世界”。上帝的子民是“天上属灵的族类,不属乎这个世界;在那里有耶稣基督为王,他才有权柄要求属灵上的顺从。”因此,世上的君王在宗教上不拥有任何控制百姓的权力,他所掌管的是这个世上的国度。
 
    因此,人人应当为自己的信仰向上帝负责。如果君王拿剑对付那些根据良心为上帝而活的人,那么他所杀戮的是“有信心、真诚、而忠心的臣民”。
 
    不但如此,他还认为同样的原则也应当应用在天主教徒、伊斯兰教徒、犹太教徒或是任何异教徒身上,不可以逼迫他们,因为这不是世上君王管理的范围。
 
    在书末,他呼吁信徒要忍受逼迫,虽然面临死亡也不要逃避。他自己所以从荷兰回国,也就是奉行这个原则。书成后,他写信给詹姆斯一世(也就是出版“詹姆斯国王圣经版本”的那位英国君主),并送给他一本自己的书。在信中他说:“君王也是人,不是上帝,所以他没有权力驾驭百姓的灵魂,用立法或任命属灵的统治者控制他们。”为此,詹姆斯一世把他送进了监狱。在1616年,也就是大约40岁的时候,他死在监狱里面。
 
   “不法的奥秘之简短宣告”是在英语系世界中第一本呼吁普世宗教自由的著作,不论什么种族、性别、和社会阶层,根据耶稣基督的教训,人人都有自由选择宗教信仰,这种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来,美国的浸信会创办人威廉斯(Roger Williams)也是美洲第一位提倡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和保护美洲原住民利益的领袖人物。
 
                                   法国的先驱
 
    在启蒙运动发源地的法国,首先倡导宗教容忍的并不是伏尔泰或卢梭,它的先锋是新教徒贝尔(Pierre Bayle,1647-1706)。贝尔从基督教信仰出发,发展了普遍“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s)的观念(早年希腊大哲们所倡导的,并不包括妇女和奴隶),震撼了法国的政治和宗教两界。因为他是法国人,在英语世界中没有什么名声。直到去世以后他的书才开始有英语的翻译。第一本翻译受到美国总统杰佛逊高度的推崇,被收为美国“国会图书馆”第一批100本书之一(注2)。
 
    贝尔不是传统的思想家,他一方面论理说,信心无法单单建立在理性上面,因为上帝做事常常超越人的常理。另一方面,他用“自然理性(推理)”(上帝所赋予的理性)来维护圣经的整体性,以反对那些断章取义,利用圣经支持压迫异己的神甫。(注2、3)
 
    贝尔认为,被实行了好几个世纪的“强迫神学”(theology of coercion),它所引用的圣经是《路加福音》14章23节:“主人对仆人说,你出去到路上和篱笆那里,勉强人进来,坐满我的屋子”。天主教会借用奥古斯丁的话作背书,用一种字面上的解释对待这个比喻,以推行用致命的手段打击异端。特别当路易十四1685年取消“南特敕令”时,大量新教徒遭到杀害,新教徒家庭的孩子被教会夺走,强迫受洗,并送入天主教家庭领养。有廿万新教徒逃离法国。(当然,新教也有过不容忍的行为。)
 
    这时在荷兰避难的贝尔,开始用基督教的信仰为宗教容忍辩护,反驳天主教会的行径。他用说理的方式,唤起人的良知,解释圣经的原则,和引用耶稣的例子。他申论说,用权势威胁不可能激发真实的信心;相反地,它污染良心,产生“伪善和对神圣上帝的背叛”。用暴力强制他人信服,是与整本圣经教导人要用温柔、忍耐的心待人的原则相违背的。
 
    他这种对圣经综合整全式的解释,大大激怒了当时的教会权威。为了固守教条,他们经常无视于文法的框架和历史的背景来诠释圣经。贝尔同时也拒绝了当时启蒙运动的哲学家们的看法,这些人藐视基督教,认为它是无理性,而且是具有内在分裂性的宗教。
 
    当时的人认为,宗教上的划一是强化社会、稳定国家的必要手段。贝尔却认为,宗教上的多元才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力量。历史证明,他是对的。这是多么高瞻远瞩的视野!在那个时代,他“居然”认为,无神论者可以是好公民,这简直是革命性的思想!在他的心目中,唯一不足信任的是天主教。观诸他自己和他家庭的遭遇(他的兄弟在天主教的管制下死于法国监狱),我想这是可以谅解的。
 
    贝尔认为,“因为人的良心不能被强制,我们坚信耶稣基督从来没有强迫人们跟随他”。这个“容忍的金律”就是这位启蒙先驱的主张。因此,没有任何地上的权柄可以自称是替天行道,强迫人接纳某种的教条。
 
                                     反思
 
    既然上帝也容忍人照着自己的良心作选择,我想人类更没有理由不这样去实行了。可是,让我们再往深层想去,容忍只是一种对人、对事的态度,它无法改变真理与事实。如果跳下悬崖会丧失生命,那么容忍他人这样去做,并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容忍并不能救他。同样地,如果有人自愿向着火坑里面跳,我们如果可能,难道不应当抢救他脱离火坑吗?难道应当容忍他去寻死吗?再说,如果有人把我们的亲人向火坑里推,我们难道要容忍这样的人吗?
 
    这些都是很好的问题,也是很现实的问题,有时候可能也真没有完善的答案。但是有几个原则我也必须留意。第一、在与人类灵魂有关的事情上,我们扮演的角色不是救援队,那是上帝的工作。我们的角色是协助者,是落难者的伙伴,要把落难者带到救援者的面前。第二、我们并没有足够的知识和器材,可以拯救落难者。我们并不“拥有”全部的真理、或是作为真理的化身。“充充满满的有恩典有真理”的是耶稣,不是我们。我们不过是真理的承受者和见证人,我对真理的了解并不是全面的。同时,我也不是执法人,不能判决他人的生死、罪过。第三、除非是孩童,在个人的主权(ownership)上,人人直接向上帝负责。连上帝都尊重人作决定的主权,更何况是我们呢?这人如果要跳进火坑,我可以在基于人道的立场上拖住他这次不往下跳。但是我无法管制住他的意志。如果他意志坚决,又心理正常,依法我就不能把他拘禁起来。所以,迟早他可能还是会跳的。至于那些推他的人,我们也只能依法处理,不能做执法者自行解决。
 
    所以,我们对异己的容忍,和尊重人信仰上的良心自由,是可以根据深刻的圣经原则的,不必一定进入原教旨主义的死胡同。(完)
 
______________
注释:
1. 参考维基百科:圣巴托洛缪大屠杀(中文版中有些记载根据传说,这里没有采纳)。
2. 参考维基百科:Pierre Bayle。
3. Joseph Loconte, “The Golden Rule of Toleration,” Christianity Today, May 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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