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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0/3/3日    【字体:
作者:敏贤良
关键词:  宗教 社会  
 
 
                                        敏贤良
 
[内容摘要] 宗教除在精神层面上注重人的终极关怀外,也注重现实生活,强调宗教信仰者为大众服务。宗教教义要求信徒要济世度人、善待孤儿、作盐作光、荣神益人。以慈善为基础、以爱人为善行,以追求两世为吉庆的宗教,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方面,能够扮演一个重要角色,发挥积极作用。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一个主要的方面,也是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

  
     随着历史的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进步,人们掌握的知识越来越丰富,生产力水平越来越提高,社会分开越来越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只有通过合作才能解决人们面临和各种问题的共识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公正的竞争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聚,城市化建设速度加快的同时失地农民增多,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打工,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人人忙于各自事务,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与疏离比以往明显,从而出现了空巢老人增加、失业率上升,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各种患有难以治愈疾病的人数不断增多,人们关怀社会的主动性明显减少等多方面的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在保护生态环境、关怀社会弱势群体、关心儿童教育、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我国政府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公益事业作为这一系统工程中的主要方面,日后不但需要,而且会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个宗教信仰者,就绝不能认为满足社会需要是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责任,而要在依靠政府同时,更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之中来。
   
    宗教除在精神层面上注重人的终极关怀外,也注重现实生活,强调宗教信仰者为大众服务。宗教教义要求信徒要济世度人、善待孤儿、作盐作光、荣神益人。以慈善为基础、以爱人为善行,以追求两世为吉庆的宗教,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方面,能够扮演一个重要角色,发挥积极作用。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一个主要的方面,也是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现实途径。
 
    一、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保证
    
    (一)明确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何为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1】所谓公益活动,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和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宗教界完全可以继续发扬传统,在生态环境保护,资助教育,传播知识,搞好公共福利,帮助弱势群体,对不良青年进行再教育以及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民间友好交流等方面积极参与,发挥作用。
 
    (二)参与社区建设
 
    在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人口不断增加。但在社区发展中也同样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调节邻里纠纷,美化社区环境、帮助社区老人等社区日常服务性工作量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宗教界能够成立社区志愿者机构,组织起一支甘愿无私奉献、愿意为社区建设服务的志愿者队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的服务性工作,就能为社区的建设做出贡献。2009年3月13日,民政部发文就“关于确认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为‘全国第一个社区志愿者组织发祥地’的函”〔民函〈2009〉78号 〕中说:“社区志愿服务是社会志愿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完善服务机制,丰富服务内容,团结广大志愿者发扬奉献精神,主动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为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推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2】可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不但政策允许,而且受到政府的鼓励。各宗教团体和广大信教群众要把握机会,在自己居住的社区,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比较集中的社区,可以建立某一宗教或者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群众联合组成的自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以扶贫帮困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等方式的服务性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社区内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服务。
 
    (三)、防灾救灾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3】在自然灾害面前,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受灾群众,是宗教教义中的应有之义。近几年来,宗教界在救灾方面已做出了特殊贡献。特别是去年5·12大地震发生之后,信教群众表现了出空前的激情,踊跃捐款,捐款数额不少。充分体现了宗教界在防灾救灾方面所具有的无法低估的力量。
 
    四、兴办学校资助教育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第三条规定:“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4】根据《条例》精神,宗教界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宗教界人士兴办的企业或者通过组织信教自愿捐款,举办以普及国民教育为主要目的的学校。但是,在办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基本原则,除了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外,宗教界举办的普通学校不能开展纯粹的宗教教育,也不能给学生强行灌输宗教思想。
 
    (四) 国家鼓励宗教界参与更多的公益活动
 
     在1982年的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了“社会服务”的提法。1984年,胡乔木同志明确提出要“引导宗教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此后,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中,鼓励和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提法逐渐多起来。如1984年8月,当时的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杨静仁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还应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教会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5】党的十七大把“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写入党章,为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公益事业提供了政治保证。
 
   总之,党和政府一贯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现在,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要奋力进取,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注入一股有生力量。
 
    二、宗教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条件
 
    宗教具有各种功能,其中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就是宗教具有整合信教群众的力量功能的具体体现。宗教的群体整合作用主要通过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礼仪使信教群众具有共同的信念,易于整合他们力量。
 
    (一)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教义支持
   
    任何宗教都教育和鼓励广大信教群众为社会做贡献,为大众提供服务。信仰宗教的信教群众也总是想透过自己的行动,体现造物主对人类的仁慈。基督教主张的“荣神益人”就是这种精神的高度概括。伊斯兰教认为,人类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真主把代治者造化成为优美的,并赋予人能够思维,能判断是非、行善干好的天然属性,并以天园报酬行善干好的人,鼓励人们去做善事;佛教《六度集经》中说:“护济众生。跨天踰地润弘河海。布施众生。饥者食之。渴者饮之。寒衣热凉。疾济以药”。在这类宗教教义教化下,一个宗教信徒就会时常怀揣怜悯、恻隐之心。例如,当一个乞讨者在大街上乞讨,在人们做出施舍与否决定之前,如果是一个宗教信仰者,他可能会想到造物主与他同在,在关注他的行为,天使正在记录他的善行,这时,他便会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乞讨者力所能及的施舍(当然,即便没有宗教信仰,但一般善良的人都会去这样做)。宗教教义还教导信众,品德高尚、与人和谐相处、能够服务大众,其善行定会被造物主悦纳。宗教信仰者具有的这个潜意识,使得他们更具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心理基础,这一心理是推动他们从事善行的动力,也是激发他们从事善行精神源泉。
  
    (二)宗教活动有利于调动和整合信教群众的力量
  
    每个宗教都有特定的宗教活动和仪式。如穆斯林每天五次在清真寺的礼拜,特别是“主麻”聚礼;基督教主日聚会活动;佛、道教的各种法会以及各个宗教举办的重大节日活动等等。在进行这些活动时,信教群众最集中,他们的热情最高涨、感情最投入,也是最容易动员他们捐款或参加某项有意义活动的最佳时期。例如,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地震海啸发生后不久的2005年1月1日,在北京市西郊八大处灵光寺举办了“海峡两岸百寺千僧捐款千万救苦救难”消灾祈福万人大法会。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江西、河北、天津、河南、四川、海南、安徽、湖南、湖北、台湾等地的佛教界代表纷纷慷慨解囊,在短短一个多小时里,共募集善款近千万元。2004年1月3日,全国各地千余所道教宫观应中国道教协会倡议,包括北京白云观在内的全国各地道教宫观都举行法会,各级道协、道教宫观和信众捐款近百万元。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全国广大的穆斯林群众也是心系灾区,牵挂灾区群众的生命安危和生活情况,有的地方快速组织了穆斯林救援人员亲赴灾区,进行救援。各地穆斯林群众在“主麻”日,积极捐款。如位于西南边陲小镇云南昭通市的穆斯林在“主麻”聚礼结束后的短短一个小时之内,就募得救灾善款40余万元。当然,包括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在内的各地伊协在主麻日组织了大规模的穆斯林群众捐款活动,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但数量是相当可观的,用于支援灾区。
 
    (三)宗教界不求回报只求奉献的精神能够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宗教教义要求信仰者服务社会、善待他人。仅仅从字面上也可以看出,宗教要求信仰者不能光喊口号,把行善事,做好人挂在嘴边,而是要求付出具体行动,做出在实实在在事情,通过实际行动体现信仰。在日常生活中,在信仰的精神支撑下,凭自己的能力,帮助他人,把爱释放给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们,一生播种爱。宗教教义还认为,做了好事不声张,不炫耀、乐于无私奉献、更是尽善尽美的善事。这样好的教义教导,无疑会使信教群众以不求社会回报、不求人们赞美的平常心态会经常性地、默默无闻的进行奉献。这就有助于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所必需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断补充和积累,使公益事业有条件顺利发展。 
 
    (四)宗教制度是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的保证
 
    为便于对于这一观点的阐述,仅以伊斯兰教为例。
 
    伊斯兰教有保证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源源不断积累的制度,如天课、瓦克夫和施舍制度等。“天课”是伊斯兰教“五功”之一,是对从事正常生产经营者,在保证有合法收入的前提下,拿出极少部分用于公益事业;伊斯兰教瓦克夫,原意为“限制”、“保留”、“留置”之意,专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留置部分有价值的土地、产业,其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在我国有“义地”、“义产”之称。
 
    在此,我有个大胆想法提出来,供大家思考。据了解,我国各地大部分地区的穆斯林群众把“天课”交给所属的清真寺,清真寺收集到天课后,由寺管会成员按照当地实际,分发给贫苦家庭或者资助教育。这样做简单、易行,也符合教法。但是,这样做,力量是分散的,形式是多杂的,自不待言,其作用有限,难以办成大事,当然社会影响力也不大。今后,能否参阅有关国家的做法,建立全国性的诸如“天课协会”类组织,把国内各地穆斯林中收入较高的个人﹑穆斯林兴办的企业﹑公司和商家纳入该组织之内,更加有效地融合所有穆斯林的力量,形成全国一盘棋局面,把“天课”收入集中管理,统一计划、合理分配,除了用于帮助孤儿寡母﹑伤残病人﹑低收入家庭﹑失业工人和资助教育和宗教公益事业外,还可能有能力开展一些事关全局、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把伊斯兰教公益事业推向一个更高层次。
 
    三、宗教界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一些事例
 
    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慈悲济世、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是我国宗教界的优良传统。各种媒体不断报道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事迹,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高度评价。从国际上来讲,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天主教修女德兰创建的仁爱传教修女会,目前拥有4亿美元的资产,曾帮助了无数的穷人、病人、流浪者和包忍受饥饿的人们。德兰修女也在197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台湾慈济功德会是台湾最大的民间慈善机构。它在世界五大洲都设有分会和联络处。每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慈济人总能紧急动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支援。慈济功德会成立30多年来,足迹遍布全球,救援项目包括物品、衣物、房屋修建、义务诊疗以及敬老院、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的援建等;伊斯兰世界发银行,致力于伊斯兰世界的慈善事业,帮助了许多濒临死亡的包括非洲难民在内地各地难民,还一直资助一些贫穷国家建立了许多学校,在我国也有不少由其援建的希望小学。就国内而言,也不乏典型事例。但是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只能以伊斯兰教为例。
 
    近几年来,伊斯兰教界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做出了许多值得称赞的实实在在的事情。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由穆斯林发起成立的涉及资助教育、帮困扶贫、捐资救灾等各类组织、机构很多,也有许多穆斯林个人,为社会慈善事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截止目前,我本人还没有掌握到这方面比较全面准确的调研材料和统计资料。现就《穆斯林通讯》上刊载的一些情况做简要介绍,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一)、个人方面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具有高中文化回族妇女马志英从1999年以来,共收留资助95名贫困女童,其中52名考上了大中专学校。2006年12月,她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母亲”称号。
   
    (二)、在禁毒方面
   
    临夏八坊穆斯林社区近年来积极开展禁毒帮教工作,他们通过思想教育、精神鼓励、物质帮助等方式,帮助安置88人就业,使该社区基本杜绝了吸毒现象。目前辖区内发案少、治安好、社会稳定。
   
   (三)、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方面
   
    1993年4月,兰州一些穆斯林自发出资,租借位于小西湖一座不到30平方米的民房,成立了穆斯林图图书馆,经过近14年的发展。图书馆现蒧有各类书籍4千多种2万多册,报刊杂志50多种。自开馆以来,先后到图书馆学习借阅图书、查阅资料的人士达10多万人次。该图书馆还广泛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周围居民的文化生活,举办多次讲座,普及文化、法律知识,为建设和谐兰州做出了贡献,在产生了良好社会影响。
   
    此外,该图书馆还多次组织会员关心照顾鳏寡老人,发起捐资活动,帮助临夏、广河、东乡和张家川人困难群众。因为其成绩突出,1998年11月10日,兰州市穆斯林图书馆被甘肃省民委、兰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兰州市“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光荣称号。
  
    (四)、帮助孤儿方面
  
     2007年6月下旬,宁夏穆斯林孤儿院正式成立。该孤儿院可以容纳150名孤儿。该孤儿院由科威特亚洲穆斯林委员会与宁夏穆斯林福利协会合作修建。此外,科威特亚洲穆斯的委员会还投资200余万元,修建宁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主要负责各类技能人才的培训,包括阿语翻译、餐饮服务、电脑操作等。中国穆斯林与伊斯兰国家和这种横向联系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作法,对解决青年就业,改变贫困山区的面貌,减轻国家负担具有积极意义。
  
    (五)、资助教育方面
  
     甘肃省慈善总会穆斯林扶贫助教委员会是由穆斯林企业家出资发起的。该委员会是以甘肃伊真地产集团“伊真慈善”冠名的基金,伊真地产集团以每年200万元为基金起点,将每年增值部分,全部作为善款,捐献给甘肃省慈善总会穆斯林扶贫助教委员会,用于扶贫助教工作。从2005年以来,已经捐款30多万元,资助贫困大学生147名,小学生27名。2007年资助贫困大学生50名,这些大学生分别就读于全国31所大、专院校。
  
    (六)、促进教育方面
  
    199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区批准注册的“兰州市穆斯林文化教育促进会中阿文学校”成立。该校属非学历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该学校在教授阿拉伯文的同时,还向学生教授各种科学知识,提高失学儿童入学率,协助政府培养具一批有一定文化素质的社会有用人才。2007年,在校学生105人,在教书育人方面已经取得明显的效果。2007年3月31日,兰州穆斯林文化教育促进会所属的农民工子弟教学点举行了“民工家长学校”,其宗旨是提高民工的文化素质,能够使家长正确认识教育的重要性,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辅相成,和谐一致。
  
     据了解,宁夏、青海、云南、内蒙古等省区由穆斯林成立的社会慈善机构,如宁夏伊斯兰文化促进会、西安穆斯林商会、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云南、内蒙古也有相关组织,他们在扶贫帮困、救灾助学做出了许多贡献,具体情况有待进一步地调研和梳理。
   
    此外,我国其它各宗教在社会公交方面也做出过极大贡献。如基督教“爱德基金会从1985年到2005年的20年间,共筹集捐献资金近8亿元,资助项目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多个县市,项目受益人群达数百万人。2008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基督教界捐款高达1.5亿多元”【6】。在灾区重建过程中,我国宗教界在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的同时,还派遣志愿者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支持、心理辅导等服务。
 
     四、结语
 
    我国有一亿多信教群众,拥有广泛和大量参与公益活动的志愿者资源。根据目前发展情况来分析,我个人认为,今后,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会局限于精神和心灵的安慰与咨询的层面,也不会只局限于一些财物的捐助行为,宗教界会把自己的宗教信仰与国家发展前途紧紧联系在一起,更加积极主动地,全方位地参与社会慈善和公益活动。根据发展趋势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是我国宗教界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共同建构一种新的普遍地“全社会慈善”机构,建立跨宗教间的社会慈善联合体。这样有利于促进宗教间的直接交往。也利于融合五大宗教、1亿多信教群众的人力资源。
 
    “慈善机构”在志愿服务、财物救济等方面制定一个整体的计划,建立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间的相互配合、互相沟通,彼此认同的社会公益机制,把宗教界的公益事业作强作大。在宗教间联合慈善机构成立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各个宗教可以首先建立起自己的全国性组织,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寻求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再进行联合。
 
    二是希望政府制定合理的政策,为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更大空间和平台,否则,则会影响到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例如,2009年6月24日美国之音报道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发表报告显示,美国有关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联邦法律压制了穆斯林的慈善事业。联邦检察官员表示,一些慈善机构确实是资助恐怖活动的外围机构,但美国政府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过于含糊,经常被不公正地运用于所有的穆斯林慈善组织。该报告的作者珍妮弗•特纳说:“9.11发生之后不久制定实施的反资助恐怖主义的法律和政策阻碍了美国穆斯林通过慈善捐助从事他们的宗教活动。”特纳指出,“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便是慈善捐助。美国的一些针对穆斯林慈善捐助的政策使美国穆斯林不能参与这一重要的活动。这些政策也扼杀了穆斯林慈善机构对世界一些地方的合法的人道主义援助,而在那些地方,慈善机构的工作恰恰是最能赢得人心的。”我们相信,美国制定相关法律有其特定的原因和背景。但可以肯定的是,时过境迁之后,如对一些制约着社会发展,妨碍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法律不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完善,其负面影响是明显存在的。他人好的经验应该认真总结,教训应该虚心吸取。
 
    在我国,目前确实还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教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的情况,一些宗教团体和组织在开展社会服务方面也还不够规范,寺庙教堂收入使用混乱的情况也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因素阻碍了宗教界对社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和宗教界自身的声誉。但是,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这些问题。我国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一些必要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或者没有建立起来,存在一些困难是很正常的。我们要相信,随着政府的大力支持、鼓励和宗教界的不断努力,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前景将是美好的。
 
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http://www.mca.gov.cn/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 http://www.moe .edu.gov.cn/
【5】、【6】国家宗教局研究中心主办,《宗教与世界》2009年第4期
 
 
                                      (本文转载自:回回公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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