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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民族宗教管理的特点
发布时间: 2010/5/6日    【字体:
作者:张践
关键词:  中国 古代 宗教 管理  
 
 
                                        张践

   
    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民族问题经常以宗教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重要因素。执掌中央政权的统治者如何管理中原及边疆的宗教,关乎我国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今天我们研究古代政府的民族宗教管理政策,其中也有许多符合政治管理规律的经验值得借鉴,可以成为今天我们制定民族宗教管理政策的重要思想资源。
   
    长期以来,儒家文化构成了汉文化的主流,儒家的宗教观成为历代政府制定宗教政策的基础。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在他生活的时代,华夏民族的传统宗教受到严重冲击并开始转型。他重视传统宗教礼仪的社会教化作用,但又主张“敬鬼神而远之”。后代儒家在他思想的基础上发展了“神道设教”的观念,将宗教主要当成教化工具,从而使中国古代的民族宗教管理具有如下一些特色:
   
                              对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宽容礼敬
   
    儒家思想中有一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观念——中庸,主张“君子和而不同”。千百年来,历朝统治者都是用这种“和而不同”、“殊途同归”的思维方式来对待各种域外的宗教和文化,形成了中国人特有的宗教宽容精神。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如此众多的民族能够和睦地生活在一起,是由于几千年的历史交往使他们形成了。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这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结构中“一体”的一面。然而,各个民族由于生活的具体时空条件不同、文化源流不同以及宗教信仰的多元性,允许不同民族保持自己独特的宗教信仰,是维持中华民族一体结构的必要前提。
   
     历史的事实一再证明,凡是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宽容礼敬的朝代,就会出现民族和睦、政治统一强盛的局面;反之则会出现民族分裂、政治衰败的结局。两汉、隋唐和清朝前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其民族宗教政策一般都比较宽容,都很好地起到了促进民族团结、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对宗教组织严格管理
   
   古代统治者大多奉行推崇宗教的政策,但他们对宗教的负面作用也有所警觉,时刻注意加强对宗教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防止宗教组织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就宗教本身而言,它出于方外、不干世事,本不必设官管辖、但是宗教组织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有了一定的政治、经济实力,则必然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因此,必须纳入政府的管理,方可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自魏晋南北朝佛教势力逐渐扩大后,政府开始设立僧官制度,强化对僧尼队伍的管理。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僧官制度始自东晋、北魏,南北方大体在相同的时间内出现了僧官制度。经过南北朝、隋唐几代的探索,僧官制度逐渐完善,形成了以政府俗官管理寺额、度牒、大寺僧官诠选,僧官自行管理寺内僧尼试经、梵修、财务、戒律等具体宗教事务的双轨制格局。这套双管齐下的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将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了起来。一方面,政府通过礼部祠祀司、鸿胪寺、功德使等机构,牢牢地控制着佛教发展的关键环节,使宗教事务置于政府的严密监控之下;另一方面,政府又不必过多地过问宗教事务的细节,实行以僧管僧,避免政府为一些具体事务负责。这套僧官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参照管理佛教的经验,政府又建立了管理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机构。例如元代,设集贤院管理“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设崇福司“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管理基督教事务;设回回哈的司,由哈的大师领导,具体管理伊斯兰教事务。
  
    元、清两代比较注重边疆的开拓。为了达到和平同化的目的,两代政府都十分重视对边疆少数民族宗教领袖的团结和利用,故专门设立了管理少数民族宗教事务的机构,在元代称为宣政院,在清代称为理藩院。宣政院不仅管理土番全部的宗教事务,而且下设3个都元帅府,掌管在西藏的驻军。若遇土番之地有重大军事行动,宣政院又可“会枢密院议之”,直接参与机要。清代的理藩院,“掌外藩蒙古、喇嘛、回部、金川事”。通过这些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政府将民族地区的宗教事务牢牢地控制在手中。
  
                               对宗教活动合理控制
   
    对于少数民族宗教组织和活动有宽有严,但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他们必须维护祖国统一,服从中央指挥。藏传佛教是印度密教与西藏民间宗教——苯教相结合的产物,其中许多修习仪轨是汉地佛教所没有的,如以男女双修为基础的“无上瑜伽”,在汉族地区是严格禁止的。唐朝开元年间,密教“三大士”也曾把密教的修习方式引入汉地,但是因与汉族的宗法家族伦理相抵触,发展非常缓慢。宋初还有密教经典译出,但政府在译经场设立“译经使”,由儒家官员担任,严格审查译出的经文。不过对于西藏高僧的密教修行,政府从来不加干预。元、明、清及民国,藏传佛教高僧到内地进行宗教活动,政府都给予极高的礼遇。但严格限制中原居民信仰其教。
   
                            多元一体格局的粘合剂
   
    我国自汉代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以后,宗教政策成为巩固国家统一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古代政治家眼中,不论是儒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只要服从政府管理,都可以成为宣扬教化、抚纳异族、促进民族自然同化的工具。

    推行宗教宽容政策的结果是使宗教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粘合剂。在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社会条件下,宗教的多元性反而成了政治统一性的前提。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朝的少数民族统治者通过对汉族传统的宗法性宗教的认同,表明自己并不自外于中国,是中华文化的当然继承者;而南朝的汉族统治者,则通过对少数民族宗教表示礼敬,证明自己有统领四方、兼容四海的权力,儒释道3教成为民族大融合的心理基石。辽、宋、夏、金对峙时期,边防林立,大军压境,但佛、道教徒却能够往返于敌对双方之间,有助于缓和各方的紧张关系。清代通过藏传佛教这根纽带,使漂泊异域的土尔扈特人冲破沙俄设置的重重障碍,毅然返回祖国。民国年间,中央通过派使者到拉萨“三大寺”拜佛、熬茶,取得了宗教上层人士的支持,使英国分裂西藏的阴谋最终未能得逞。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报》20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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