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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政治中的宗教问题与新疆宗教问题对策思考
发布时间: 2010/5/27日    【字体:
作者:蒋新卫
关键词:  新疆 宗教问题  
 

                                         蒋新卫
 
    一、宗教与地缘政治

    冷战后国际和地区冲突的根源之一就是宗教文化的对立与冲突,具体表现为宗教因素引发的民族冲突与地区冲突,以及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的结合给整个文明世界带来的巨大震荡和破坏。美国社会学家彼得•贝格尔曾说:“宗教在历史上既表现为维系世界的力量,又表现为动摇世界的力量。”宗教是地缘政治格局变迁中的重要因素,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宗教对民族国家对外关系的影响

    宗教问题往往直接影响着民族国家对外政策和周边国家关系。世界各民族都有自己所属的宗教,宗教是形成民族“共同心理素质”的基础之一,它构成民族的意识,并内化为民族文化的深层内涵。由于宗教是信仰的象征之一,所以,各民族必然会捍卫自己的宗教信仰;又由于宗教的神圣性与超越性,使这种捍卫的愿望与行为往往跨越民族,跨出国界。所以,宗教既可以成为具有相同宗教信仰的民族、国家融合的精神纽带,也可能成为不同宗教信仰的民族、国家分裂的缘由与根据。不同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就其根本方面来说是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如领土主权之争、财富之争、控制与被控制之争以及历史上遗留的仇恨与纠葛。由于宗教能为这些现实的争斗提供神圣的光环、文化的色彩和狂热的激情,所以不同民族与国家之间现实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往往采取宗教的形式。从国际斗争的实际看,宗教往往成为动员和组织民众最便利、最有效的手段,尤其在政教合一的宗教国家更是如此。

    (二)宗教在大国地缘政治扩张中的作用
  
    两极格局解体后,各地区的宗教纷争中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宗教冲突不仅危及本地区稳定和发展,而且往往为帝国主义政治势力所利用。阿以冲突,印巴冲突,黎巴嫩、波黑、科索沃等地的宗教冲突背后都有超级大国插手,使本来就比较严重的问题更加复杂化。超级大国借此达到自己的政治和经济目的,以实现其控制和操纵世界政治、经济的企图。大国还利用宗教问题干涉别国内政。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宗教自由法案》,该法案认为国际宗教自由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因此,要对违反该法案的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和行动加以制裁。该法案充分表现了美国用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的霸权主义心态,其利用宗教问题对他国横加于涉,突出他国宗教问题,强化他国民族对立与冲突,乃至引起国家间关系的紧张,最终目的是改变他国的政治制度,进而改变世界政治版图。

    (三)国际宗教组织的地缘政治作用

    “世界宗教已经培育了具有巨大权利和资源的宗教精英和政治精英,他们有能力动员军队和人民,能够形成跨文化的认同感和效忠感,或者能够提供根深蒂固的神学基础和合法的社会基础。在这些方面,世界宗教毫无疑问构成了前现代时期最强有力的和最重要的文化全球化形式”。世界宗教组织作为非政府间的重要国际组织,在国际交往中起着独特的作用。“尤其是世界基督教协进会、世界基督教和平会议、世界穆斯林大会、世界佛教徒联谊会、亚洲普世神学会、亚洲佛教和平会、穆斯林世界联盟。世界宗教和平大会、拉丁美洲主教理事会等世界宗教组织,在战后国际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影响”。这些组织,除了一些纯宗教性的社团组织或机构(如教会、修会、宗教协会等)外,还包括属性不一的社团组织或机构,有的是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社会—政治性的社团组织或机构,有的是在宗教名义下的纯政治性的小社团组织或政党组织。这些社团组织或机构也可能是跨地区、超国家的国际性组织。它们作为一定社会力量或政治势力,在宗教的外衣下从事合法或非法、公开或隐蔽的活动。其中一些宗教政治组织的活动,在宗教氛围浓厚的国家中有着巨大的力量,不仅影响着本国国内政策的制定,也同样影响着周边地区的国家关系和地区格局,从而影响着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

    (四)宗教极端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中的“宗教因素”

    宗教极端主义一般都是披着宗教的外衣,欺骗和裹胁信教群众。在当代国际政治生活中,宗教极端主义的兴起,在伊斯兰教。、印度教、犹太教以至基督教、佛教等宗教中都出现了较为强烈的向“原旨教义”复归的主张或要求,即所谓的“原教旨主义”现象。宗教极端主义在思想方面构成了恐怖主义与分裂主义的精神支柱和灵魂。如恐怖头目本•拉登狂热的政治宗旨就是伊斯兰教中的极端“原教旨主义”。“9•11”事件虽不是宗教的产物,却是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因素” 的一个典型事例。如今,宗教极端主义已与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结合并形成三位一体的危害世界的恶势力。“在意识形态的影响衰落、民族主义动力有限的今天,宗教将继续是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很多暴力冲突的思想根源或旗号”。
 
    二、世界格局新变动与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新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处的时代及他们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以及对宗教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服从于为工人阶级创立科学的世界观,服从于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阶级斗争。他们有关宗教的基本原理至今仍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新的实践总是不断地推动理论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发展,在新的形势和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需要新的发展。

    以毛泽东和邓小平为核心的两代中共领导人,在日益复杂的世界局势下,对宗教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20世纪50年代,我党提出了我国的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科学判断。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毛泽东首次运用两类社会矛盾的理论分析处理我国宗教问题。他指出,“宗教界某些替国外敌对势力和国民党反动派效力的反革命分子、分裂主义分子,打着宗教旗帜,进行分裂中华民族和祖国统一的活动,妄图推翻党的领导,颠覆人民民主专政,他们与人民的矛盾是敌我矛盾”,“由宗教信仰而引起的同其他劳动群众之间的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对待人民的思想矛盾、精神世界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讨论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邓小平1982年主持起草的中央19号文件重申了“宗教五性论”的观点,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处理好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宗教工作的主题。两代领导人的宝贵思想,成为第三代领导人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理论来源。在国际格局深刻变动的新时期,中共第三代领导人立足于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格局的新变化,深刻观察和思考宗教问题,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科学判断。

    (一)关于宗教与民族问题联系的新判断

    第三代领导集体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统筹起来,将民族与宗教问题密切联系起来,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江泽民同志正确揭示了民族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民族性的关系。他指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在一些民族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中有着广泛的影响”,“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必须“注意全面地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必须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 的方针。他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 我们要从党和国家新时期工作的全局,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来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宗教问题和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二)关于宗教与国际斗争的新判断

    江泽民同志深刻地指出:“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宗教矛盾激化,由此引发的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此起彼伏,1990年以来,世界上发生的武装冲突百分之八十起因于民族、宗教矛盾和领土争端”。江泽民立足于宗教在国际政治新格局中的变化,深刻地指出:一方面“随着持续半个世纪的两极格局的瓦解,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活动空间,他们打着民族和宗教复兴的旗号走上政治舞台”;另一方面,“西方一些国家,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不断插手和利用民族、宗教纠纷,纵容和支持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更加剧了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正是鉴于以上认识,江泽民同志要求全党高度重视宗教工作,防止西方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利用所谓的宗教问题干涉中国内政,防止宗教成为国际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进行侵略扩张的工具。

    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了宗教渗透与宗教文化交流的关系。李鹏同志指出,宗教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这段话划清了宗教友好往来与宗教渗透的界限。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文化来源于世俗文化,是对世俗文化的吸取、积累和加工,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等文化艺术中,不少都与宗教相关或有一定的宗教形式,因此宗教中积累的文化资源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宗教文化发展史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宗教文化,既相互开放吸引,又相互排斥斗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多种文化相互激荡,作为世界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宗教文化,也是如此。鉴于此,“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积极贡献”。同时,“要对宗教界加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抵制渗透”。这段话为解决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做好宗教工作,保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健康发展的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江泽民同志还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宣传工作,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和宗教界,以增进了解,减少误会,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关于铲除宗教极端分子滋生土壤的新思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全球化是实力的竞争,发达国家在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在资源、资金、信息、人才等主要生产要素方面占有优势,在经济全球化中占主导方面,这就使各国各地区在全球发展中的地位和水平进一步出现差异,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发展更趋艰难,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江泽民指出,“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停滞,贫困化现象加剧,也给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滋长膨胀提供了条件”。在这里,江泽民把宗教问题纳入国际经济发展的新环境中进行观察和思考,加深了我们对宗教气氛浓厚的民族地区发展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在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下,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全局的民族问题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甚嚣尘上;二是民族地区发展问题日益突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作出这一科学判断的基础上,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这些论断为从根本上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的土壤,提供了理论指导。
 
    三、新疆宗教政策思考

    新疆的宗教基本格局是“一教为主、多教并存”。在新疆,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和道教等6大宗教均有数量不等的信众,信仰伊斯兰教人口总数逾千万,占全疆总人口的58.3%。佛教为蒙古族、藏族和一部分汉族、锡伯族所信奉,其中,蒙古族、锡伯族、藏族主要信奉藏传佛教,人口 10余万;部分汉族群众信仰汉传佛教,正式皈依的有万余人,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信徒主要是汉族,其中基督教信徒约3万人,全疆都有分布,但集中分布在北疆铁路沿线和伊犁、阿克苏地区;天主教徒约6000人,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市和伊宁市;道教信徒100余人;东正教为俄罗斯族所信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仅100多人。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境外宗教对我国传教的力度越来越大,境外敌对势力加强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政治渗透,试图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培植地方势力,同我国爱国宗教组织争夺信教群众,支持宗教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搞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疆独”分子利用宗教之名,分裂祖国,已不再是单纯的宗教问题,而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不能不引起高度的警惕。宗教问题历来是新疆稳定的晴雨表,必须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维护新疆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
    (一)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与民族边疆地区政治关系的和谐

    在政治上,要认清宗教工作的本质,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认识宗教问题,必须认清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共产党执政要有巩固的、广泛的执政基础,包括自己的阶级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由于我们执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巩固执政地位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使党能够广泛地赢得人心,能够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能够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爱戴、拥护和支持。这是一个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党的前途命运的根本问题。

    宗教具有深厚的群众性,中国现在有1亿多信教群众。在新疆,伊斯兰教是主要宗教,信仰伊斯兰教的不仅有回族、维吾尔族,还有哈萨克、乌兹别克等10个民族。党的宗教工作,实质上就是如何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争取信徒、争取群众的工作。江泽民同志指出,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作为执政党,在处理和宗教界的关系时,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只要他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积极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就应该成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至于他们的信仰问题,我们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信仰自由。其目的是要通过保障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的信仰自由,把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因此,党的宗教工作真正着眼点不是“教” 而是“人”。只有深刻理解了宗教问题的群众件,才能更加自觉地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实现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和谐关系。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民族边疆地区宗教实践的和谐开展

    1.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真处理宗教问题

    宗教现象是极其复杂的,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十分注意策略和方法。做宗教工作必须两头兼顾,把握好度,既要充分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的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这就要善于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划清宗教自由的空间与依法管理的权力边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法律范围内,我们要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的根据是看宗教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叶小文认为,“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强度与涉及公共利益深度成正比。而宗教的结构,一般又分为‘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宗教的行为’、‘宗教的体验’、‘宗教的观念’四个层次,一层包着一层,涉及宗教的层次越深。政府行政管理的力度相对就越小。管理强度与涉及宗教观念的深度成反比”。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宗教活动是宗教信徒为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独自或集体进行的一种较为固定或有规律的仪式或习俗行为,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追思等。为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国家除在相关法律中有所规定外,还专门制定了有关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对宗教活动进行规范。只有那些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宗教活动才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是指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
 
    目前形势下新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渗透活动的严峻形势有充分的估计。要经常进行宗教方面的社情调查,不仅要了解新疆总体宗教概况,还必须切实掌握基层宗教的实际发展的动态,全面及时掌握合法宗教、非法宗教、境外宗教渗透、宗教犯罪等情况,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部署和形势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特别是伊斯兰跨国宗教极端势力的破坏活动,在旗帜鲜明地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和爱国宗教人土的同时,坚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第三,对宗教发展的新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研究、及时采取政策应对。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基督教和天主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对境外利用“两教” 在新疆秘密发展教徒。建立地下组织、进行各种渗透活动,要严密防范,及早发现,坚决取缔,决不让其蔓延开来、坐大成势。同时,坚持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两教” 的管理。
   
    第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合法宗教创造宽松和谐的良好环境。加强宗教管理队伍的法律学习和教育,培养一批能够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宗教管理队伍。

    第五,建立和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将依法管理落到实处。新疆宗教问题比较突出,反映了现行的宗教管理模式的不适应,以及管理力度的薄弱。我国现行的宗教事务管理体制是国家、省级立法,决策层的机构比较健全和完善,而市、县主要宗教执法层的机构却不健全,管理疏松。对于新疆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区,政府要设置宗教工作机构,配备宗教工作人员,即使在工作任务较轻的县区,政府也要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宗教工作机构,使之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由于宗教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仅靠宗教行政工作部门抓宗教工作是不够的,在宗教氛围比较浓厚的宗教地区,政府应当有明确的主管宗教事务的领导干部,配备专职干部协助宗教工作部门抓好工作,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勇于改革陈旧的不合时宜的管理体制,创新管理体制,推动宗教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总之,宗教事务管理是具体的、复杂的,宗教事务管理的成效直接反映了宗教政策执行的情况,各地区的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都很不相同,因此要立足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并探索本地区宗教管理的思路,切实抓好队伍建设,抓好管理工作,把我国的宗教政策落实到实际的管理当中,使宗教管理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上利国安民的正确途径。

    1.“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命题的重心

    宗教是人类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的知识体系、心理状态和实践行为。宗教是一种把自然力量、社会力量和人的本质异化或神秘化、人格化,而形成的一种在上层建筑中远远脱离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从认识论和反映论的角度,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在我国,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与社会主义提倡的科学无神论是截然对立的;但它又是一种社会力量,每一个信教群众都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当中。因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命题的重心在于“积极引导宗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江泽民同志提出了“群众性的社会现象”的概念。他指出,宗教在广大信教群众中有着强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能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江泽民还在1999年3月同全国政协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从根本上说是要求信教群众要做到“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因统一。

    2.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的几点思考

    首先,加强思想教育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将爱国与爱教统一起来的根本。爱国不是一句抽象的口号,有其具体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宗教信徒爱国就应当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活动。第二,爱国就要自觉维护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尊严,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在对外交往中,坚持中国宗教独立自主办教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都不能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爱国就要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大型的跨地区的活动要主动向宗教部门申报,取得同意和帮助,必要时应申请执法部门帮助维持秩序。第四,爱国就要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不能因为宗教信仰不同而挑起民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其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遵守国家法律。在宗教教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宗教界人士要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信教群众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理应承担自己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人民利益。
最后,提高年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学识和经文水平,增强其在信教群众中的威信。近年来,新疆通过抓解经和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大规模政治培训等工作,使全区宗教教职人员的爱国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政治面貌有了很大转变。应当总结其中的经验,长期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下去。目前新疆宗教界普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宗教学识差。要高度重视宗教教职人员爱国和宗教学识的教育与培养,宗教学识丰富的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崇高的威望,拥有大批的信众。爱国宗教职业者能够对宗教教义做出适合中国国情、不违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解释,把爱国、爱劳动、爱人民、爱人生、爱社会主义作为实际内容,能够引导教徒把对虚幻世界的向往逐渐转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中的实际行动。因此,要努力培养一支宗教学识高的宗教教职队伍,发挥他们在自身修行与引导信徒中的巨大能动作用。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正确引领信教群众抵御渗透和协调宗教内部诸多矛盾的作用。

    社会主义民族宗教问题本质是我党执政的群众基础问题,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 思想、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思想、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新一代领导人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思想的核心都是着眼于人民群众。在幅员辽阔的新疆地区,我们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分裂与反分裂方面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在充满竞争和不确定因素的周边国际环境下,以新疆为基本地缘依托,建构西部地缘安全的根本还是依靠边疆地区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也是边疆政治之本,有了各族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边疆的安全与稳定也就有了最深厚的社会基础。
 
 
(本文转载自:《环球视野》2010年5月4日第290期,摘自《冷战后中亚地缘政治格局变迁与新疆安全和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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