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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合法化的制度内资源分析
发布时间: 2010/6/18日    【字体:
作者:沈雅各
关键词:  中国 基督教 家庭教会  
 

                                        沈雅各
 
  
     一、 对目前中国官方的基督教管理体制的分析
  
    (一)“三自”和协会的区别
  
    目前中国官方对基督教的管理是通过基督教“两会”(也即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实现的。但是根据“两会”各自的章程,可知“两会”在具体的权力结构的设计上是截然不同的。“三自”首先是一个由基督徒组成的表达基督徒政治立场的政治组织,而 非一个教会组织。
  
    “三自”权力构架的设计特点是一个权力集中的集权式模式。它具体掌握如下权力:1、堂点人事权;2、神职人员按立权;3、培训审批权;4、建堂申请权;5、讲道安排审批权。在这种集权式模式下,“三自”实际上拥有了直接控制和干预加入其体系内的每一个教堂的内部管理权。因为“三自”是个政治组织,不具备教会正统性,得不到家庭教会承认,又掌握了对基层堂点的全面控制权,从而被家庭教会认为是代表政府控制教会的工具,是干预教会自主权,破坏了教会的传统,家庭教会故此不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权威。
 
    相反,基督教协会是教会内的教务机构,具有正统的教会性,其权力设计是联邦分权式的,它主要是对教会的教牧事工进行协调和统筹安排,并不直接干预每个堂点的内部事务。因此,从基督教协会的功能来看,它符合教会传统。
 
    (二)家庭教会的两难选择
 
    然而在现实中明显的是强“三自”而弱协会,大部分地方对于家庭教会而言往往是只知有“三自”不知有协会。原因在于,1954年成立的“三自”,由于其历史已久,且在五六十年代通过金陵协和神学院和燕京神学院培养了自己的派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覆盖全国的体系。通过1980年“三自”体系的恢复,其势力越发增强。加之他们的观念完全是传统的意识形态化的和人治化的,因此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愈益成为一个独立的既得利益集团。“三自”要么成为地方基层手中的工具,要么使地方基层部门受其控制和挟持。
 
    相较而言,1980年才成立的基督教协会,其力量远远不能和“三自”抗衡。所以今天的现状是“三自”的力量远远大于协会。许多地方,甚至只有“三自”而没有协会。由此,形成官方宗教管理体制设计的双轨制,再通过宗教事务局的行政力量将这二者整合在一起。
 
    基于此,官方迫使中国家庭教会在登记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教会按其教义和传统而言应该登记,接受国家法律管理,承认国家权威,这是大部分家庭教会的立场,但政府却用一个双轨制来催逼其就范,从而迫使大部分家庭教会拒绝加入“两会”。
 
    然而,政府不可能对家庭教会任其自由而游离于政府权威之外的,其结果形成目前的事实上的中国大陆基督教管理体制:对于加入“两会”的教会而言,官方以宗教局通过“两会”对教会进行管理。在这种制度框架下,“三自”和“协会”可以进行社团登记,获得法人资格,行使对教会的管理之权。加入“三自”的教会可以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从而有法律上合法公开的身份:可以刻制公章,可以开立银行账号,可以拥有合法产权,在民事活动中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开的合法的民事主体。但代价是接受政府的严格管理。
 
    目前,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大部分地域的家庭教会已拥有相当的活动自由。不过农村家庭教会和城市家庭教会的自由度是不一样的:1、农村家庭教会基本上已相当自由,处境已大大好转。随着2006年废除农村税费,相当基层政权已经没有了通过教会敛财的利益冲动;2、城市家庭教会则在场所大小、人数多少等方面有内部规定的上限,一旦超过,则要求其自我限制。然而,作为代价,家庭教会却无法获得公开合法身份,无法进入公开的正常的公共领域之中。不能建立教堂,不能在银行开立账号,财产权处于不受保障的境地。同时,公开的越过“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边界以外的宗教活动,都是禁止的。政府的法律底线是:无论是“家庭”还是“三自”,其活动都不能越过其固定的活动场所以外面对公众和社会。虽然有些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产生了看上去很不一样的地方宗教政策。
 
  这样,随着《宗教事务条例》被教会的不断了解和运用,就产生了两个紧张:1、作为“三自”体系内的基层堂点,要求突破“三自”的中央集权式的管理而追求内部自治;2、作为独立教会,要求获得公开合法的法律身份。就家庭教会而言,在现行体制下要获得公开合法的身份,必然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因此,家庭教会的公开合法问题转换为登记问题。
 
    二、基于《宗教事务条例》的登记问题
 
    (一)中国教会“登记”的内涵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登记”至少包含以下五种登记:基督徒个人登记;宗教团体的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教职人员的登记;宗教财产的登记。
 
    (二)目前家庭教会对待登记的立场
 
    毫无疑问,五种登记中最关键的是宗教团体的登记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由于中国目前只有社团法人制度而无财团法人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无法获得法人资格。由于宗教场所登记要通过宗教团体申请,而《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设定了宗教团体登记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教会在基督教中具有核心地位,从而宗教团体的登记——即教会登记成为首选。
 
    这一点,尤其对于城市新兴知识分子家庭教会而言,具有各方面的重大意义,必然成为希望登记的教会全力追求的目标。但是农村家庭教会没有明确的法律意识,其公共领域参与度较低,因此更注重活动场所的合法化。因此,看待家庭教会的立场,首先要区别城市新兴教会和传统基层教会(含开放与传统)。区别宗教团体(教会登记)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就教会登记而言,目前的立场有:1、主张登记:建议主动尝试进行教会登记。以刘同苏为理论上的代表,以北京的守望教会为实践代表。2、坚决不登记:它们基于特定理念,认为现行宗教管理体制本身是不自由的违宪的,不应承认其合法性,但登记就等于承认了,所以坚决不登记。很多教会都隐含了这种立场。在他们而言,真正的登记只能是备案式的。
 
    由于现阶段独立等级的不可能,那么他们必然以理想化的宗教信仰自由模式作为理想模式,以公民非暴力不服从为法理依据。教会是属灵团体,不应受世俗政府的管辖,这是基要派的普遍立场,也是很多改革宗背景的教会的立场。虽然它们的各自出发点可能是不同的。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对于大部分福音派的基层教会而言,并不关注、实际上也不理解教会登记的意义,他们所努力要求的是希望进行活动场所登记,这是基于他们在教会发展过程中遇到具体现实问题(如上所述)时的一个自然反映。
 
    然而,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最大困扰是首先必须加入“三自”。这就与家庭教会的信仰立场有极大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个登记困境?
 
    (三)十年前的尝试
 
    这就自然产生一个变通做法:挂在“三自”名下,但要求内部独立。这是以堂带点的临时登记模式;或者直接向宗教局登记。这种期望首先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努力实际上10年前已经有过,并且主要是在东南沿海地区。主要的代表有:1、广州林献羔;2、浙江嘉兴秀州路基督教会陈恩鸿牧师;3、南京鼓楼基督徒聚会处;4、南京的安息日会。
 
    西北某中心城市,有一个曾经较为兴旺、规模较大的非“三自”教会。2009秋天遭到了逼迫,损失较大。痛定思痛,祷告思考,决定与“三自”沟通,寻求可持续的福传教牧环境。绝大多数信徒从有利于福传和教牧的原则出发,理解和赞同这个决定。“三自”的回应是:认可为合规的聚会点(并非正式登记),鼓励一如既往地独立运作。这是一种介于登记与不登记之间的模式。少数信徒坚决分离了出去。他们的理由是:“三自”与非“三自”的教义不同,“三自”会派人来扭曲教牧、掌控财务。在这个城市里,凡规模较大、福传活跃的非“三自”体系的教会都走了接受“三自认可”的登记与不登记之间的路子。
 
    事实上,“三自”并未向这些教会派驻人员,实际上面对众多的非“三自”教会,“三自”即使想派人也派不过来。这种模式的客观效果是基本保证了非“三自”教会福传和教牧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其独立性(教义和财务等)未受任何损害。我们另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如果非“三自”教会持守纯正的福音,又纷纷实质性地加入“三自”,那么最后的结果就唯有被“三自”掌控吗?难道不能是非“三自”实质性地影响“三自”吗?
 
    三、宗教管理模式的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首先,执政者要转变观念。要充分要理解宗教团体尤其是基督教会的双重性:它是一个信仰团体,是政教分离框架的一个主体,世俗政府应该学会尊重他的独立性,当然它又是一个公民自治团体,在世俗政府的法律权威之下,应该有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合理安排。
 
    其二、要理解和认识到基督教内部基于教义立场不同的多样性。目前中国家庭教会的大致有基要派、福音派、灵恩派和改革宗等几大宗派,他们的政教关系的立场是不尽相同的。
 
    第三,还要认识到,中国不同地域的教会处境和立场是不同的,应该区别对待。回顾历史和分析现状,我们会发现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部广大较为封闭的农耕文明占主导的地区是大相径庭的。比如长三角和东南沿海地区,家庭教会和官方的冲突时相对缓和的,那里的家庭教会也早已开始登记的尝试,地方政府也给予积极地回应。而到了河南、湖北、山西等地,家庭和政府间的冲突颇为激烈,每每引致举世关注,政府显得颇为被动。
 
    在此基础上,政府要承认不同教会基于不同信仰立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选择权。政府在设计宗教管理模式时,应该给与不同教派一定的选择空间,否则会使政府和教会间缺乏缓和空间,加剧双方的立场对立。审慎考量今日情势,采取渐进立场,分步登记的模式是官方和民间冲突成本最小,造成社会震荡最小,双方最易达成一致的思路。其具体路径是:
 
    第一步,先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化登记,再进行宗教团体即教会的登记。之所以首先启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乃在于对于官方而言,允许教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时机并不成熟,执政者还没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面对民间社团的大规模公开化和合法化,这有东欧剧变和颜色革命的恐惧阴影,有传统全能国家的偏好,那么考虑首先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则是一个可以承受的选择。同时,希望获得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登记,这也是广大农村基层家庭教会的普遍呼求。前面说过,农村基层家庭教会没有宏大的理想目标和抱负,没有太多意识形态上的诉求,也没有深刻专业的宪政思维,只是希望本着信仰的立场能有一个正常公开合法的宗教生活,能在众人面前表达出一个基督徒的生活和信仰。反面来说,就中国历史传统而言,如若家庭教会始终不能合法化,必然转向政教冲突之方向,恪守基要派信仰,造成家庭教会和政府之间的持久紧张。
 
    第二步,在开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模式时,先尝试在现有“两会”模式内的制度创新,探索一条可以被家庭教会接受的登记方案,然后尝试直接向政府官方登记的创新模式。这里的关键是赋予家庭教会一定的自由选择性权,可以选择加入“三自”,也可以选择加入基督教协会,然而通过合法的宗教团体向向宗教局申请活动场所登记。
 
    理由是:1、前面已经论述过,基督教协会的教会性是家庭教会认可的,其权力构架设计也是符合教会传统的,因此家庭教会是愿意加入协会的;2、现在取消“三自”既不 现实,也不可能,因为政府必然需要培植一个采取亲政府立场的官方基督教会体系。但是政府不应再为“三自”买单,代价太大, 必须对现有“三自”进行改革。因此,出路和突破口在于应该强化两会内基督教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真正意义上的基督教联合体的功能。
 
    事实上,中国很多行政区域内是没有两会的,可以在合适的地方只设立“协会”而不必设立“三自”,家庭教会加入“协会”,协会承诺尊重其内部独立性。这样,家庭教会的登记便没有违背信仰立场的障碍。由此,可以预见,必然会有相当的家庭教会加入“协会”。
  
    最终,“三自”加入协会,在协会内和家庭教会地位平等,同受政府的依法管理。这种模式,就是“三自”回归其本来的宗派身份,而真正确立协会的主导地位,以协会作为政府和教会沟通的桥梁。在“三自”力量强大的地方,同步开始改革“三自”的权力设计之尝试,给予“三自”体系内基层堂点更大的自主管理权,以增强“三自”的合法性和正统性。
  
    第三点,在进行现有两会体制内进行制度创新时,可以先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进行试点,然后再在全国推广;试点论一直是刘澎的主张,并在近日通过官方报纸而被官方认可。
  
    可以考虑在以下条件具备的地方进行试点:1、“三自”比较成熟和完善,“三自”领袖比较正派和清廉,有一定的教会认同度;2、家庭教会比较温和,且以农村为主;3、“三自”和家庭关系比较融洽,没有太多的历史恩怨;4、地方政府比较规范和文明,执法的法治程度较高;5、家庭和官方冲突比较少,双方在历史上都能采取克制和相互尊重姿态。
 
    四、制度内登记模式构建的前提:“三自”回归其宗派立场
  
    从“三自”形成的历史来看:1、就其宗派基础而言,它是以圣公会和基督教青年会为主体成立的,具有明确的宗派立场;2、在教义上,“三自”的领袖大多是自由派和社会福音派,与大多数中国教会持守的基要派立场格格不入;3、在政治立场上,“三自”持亲政府之立场,与基要派的非政治立场相去甚远;4、就其权力构架而言,“三自”是典型的中央集权模式,符合圣公宗和路德宗的特征,但与大多数教会的联邦式分权体制大相径庭。因此,“三自”本来面目应该是一个有其自身特征的基督教宗派。
  
    然而,“三自”挟政府之权威,一变而为超宗派的中国基督教的合法唯一代表,凌驾于众宗派之上,转变而为一个政治组织,强迫众教会加入其体系,被迫接受其教义和立场,实在有违教会的传统,丧失其应有的合法性和尊严。
  
    中国今天的官方教会体制颇像英国国教时代(自亨利八世改教至光荣革命实行宗教宽容)。圣公会在教会历史上从来都被看作是一个正统基督教宗派,享有其应有的地位和合法性,却不是一个政治组织。因此,今天如若进行宗教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首先必须使“三自”回归其本来的宗派特征。否则,令其承担政治控制的职能,既力不能胜,又后患无穷。
 
    五、我们的愿望和中国的远景
  
    中国自古缺乏独立的民间社团的传统,即便是历史悠久且符合儒家正统理念的民间宗族,也是要明确效忠朝廷的政治立场的,尤其是在1949年建国以来的全能体制下更是如此。中国的基督教家庭教会却是为这个古老的民族注入了一个伟大的希望。在某种意义上,官方追求大一统的全面控制和民间追求结社自由之间的战争是中国历代农耕汉族王朝历史的主线。中国历代汉族王朝都不允许民间自由结社,且无法理解民间结社的意义。
  
    历史上,随着佛教的进入,开始有佛教追求政教独立的尝试。东晋时代,南方佛教借着世家大族的支持,强调“沙门不敬王者”,获得有限的成功,却随着东晋的结束以及世家大族的灰飞烟灭,最终屈服于世俗威权之下。唐朝中晚期,回鹘汗国在唐朝取得宗主权,回鹘汗国的国教摩尼教在中国汉族农耕文明区获得长达100年的空前发展,从而在中国民间社会深深扎根,奠定了日后民间宗教与官方朝廷之间1000年对抗和冲突的历史基础。到了元代,蒙古统治者目光恢弘远大,实行历代王朝中最为自由宽容的宗教自由政策,使得以南宋昆山毛子元创立的白莲教这种民间宗教获得极大发展。元蒙古朝廷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创新体系来处理民间结社和朝廷权威之间的关系,使得元王朝最终消灭于民间宗教明教的打击之下。
  
    由此,借鉴于元王朝的灭亡,明朝和清朝对待民间宗教一直处于高压状态。吊诡的是,由于摩尼教提供了民间宗教一个可以无限变化的开放的教义体系,明朝和清朝又是民间宗教极为发达的时代。因此,无法获得合法性的民间宗教被迫与朝廷为敌。最终,辛亥党人借助于南方悠久的会党和民间宗教力量,结束了清王朝的正统。在这500年中,明末红阳教谋求公开合法性的努力最为引人注目,可惜由于魏忠贤的失败而最终功亏一篑。
  
    当下,中共执政者的国家力量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而基督教追求自身独立性的信心和勇气也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两者相遇,必然造成巨大的紧张。中国官方向来蔑视和漠视民间宗教和社团的独立性,对于政教分离概念也是相当陌生的,其只理解神道设教的世俗操作模式。在基督教的非暴力不合作的坚忍抵制下,最终走到了这种统治模式的尽头。
  
    今天,是必须构建新的政教关系模式的时刻 了。从教会传统而言,教会概念是核心概念,教会的独立与自主是教会不可动摇的立场。今天中国家庭教会持守这立场而与政府沉默对抗已有60年了,并且今天已发展到几千万之众。在这后面,当看到中国30年社会转型的巨大力量,也是农场开放和自由的必然结果,亦是城市和市民阶层崛起的必然。经过60年的变迁,相信政府已经看到教会的成长和捍卫自己信仰尊严的勇气和决心。家庭教会并没有和政府对抗的教义要求和现实可能性,但希望得到政府对家庭教会持守的信仰原则和教会传统的认可和尊重,并给予其公开合法身份。因此,家庭教会构成了那庞大而沉默的少数。
  
    这种执着和坚守,应当得到而且必须得到政府的尊敬和理解。我们每个人都与中国的和谐、和平息息相关。无论对于官方还是对于家庭教会而言,整个体制的民主和自由和教会的自由应该是同步的,也必须是同步的,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决不能遗漏这庞大而沉默的少数。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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