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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信仰”升温
发布时间: 2010/8/6日    【字体:
作者:张泽远  曹志恒
关键词:  民间信仰  
 
 
                                        张泽远  曹志恒
 
 
    “民间信仰”在农村的合法性难以定位,游走在娱乐、迷信、宗教的边缘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前不久在甘肃省某县温泉乡采访时发现,该乡田家河村村委会门口的宣传墙上公然贴着“田家河敬神收支公布”,而乡政府、村委会对此事不以为然。

    根据专家调查,在我国一些农村,像这类以集资修建庙宇、烧香供奉和驱鬼跳神为特点的“民间信仰”活动有增无减。因为超出政府所管理的宗教活动范围,致使“民间信仰”在农村的合法性难以定位,成为游走在娱乐、迷信和宗教边缘的一种社会存在形态。
 
                                       敬神真是娱乐吗
 
    在田家河村村委会门口的宣传墙上,记者看到的“田家河敬神收支公布”显示,共有106户农民和88名无名者向神会集资,总收入3916.8元、总支出2734.3元,结余1182.5元。

    田家河村支部书记王某说,村里的老年人为了庆祝丰收,祈求来年风调雨顺,便集资搞一些娱乐活动,如耍羊皮鼓、跳大神等,还要到山上的庙里烧香求神。村干部认为这些活动是村民自愿,他们也不便管理。
“应该说,这是一个民间信仰活动。目前看,民间信仰和封建迷信还有不完全相同的地方,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四川省委党校文史教研室教授陈煦说,首先,迷信活动需要有专门人员的介入。在信仰主体与所信的命数、风水、鬼神等客体之间,插入了一个专职性人员,如算命先生、风水先生。这些专门化的角色在社会上形成了精通和熟悉迷信活动的特殊群体,并发展出一整套的迷信专用话语。所谓迷信,主要应指该群体人员所主持的活动及其结果。而在民间信仰活动中,民众直接参与,信仰者与信仰对象直接对话,不需要专职人员充当中介。

    其次,迷信活动分散于全社会。陈煦说,民间信仰以集中与共享的特点与迷信活动相区别。从事于迷信活动者弥散在各地,既无固定的活动时间,也不强调固定的活动场所,是一种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的活动。而在“民间信仰”活动一般都有社会约定的时间,也有庙宇之类的固定活动场所。

    第三,迷信活动充斥着市场色彩。迷信从业人员向信仰者所提供的是所谓专业的服务,并因此向对方收取服务报酬,其市场商品交易的性质比较突出。“民间信仰”本质上与市场对立。人们在信仰的神灵前添油上香,是所谓“心意”的体现,钱多钱少完全是自愿,属于施予和捐赠性质。

    总而言之,宗教是有系统的宗教组织和专门的教务机构,“民间信仰”完全是松散的自由的存在;宗教有专门的教职人员主持其信仰活动,“民间信仰”无权威主持,一切活动俱依照传统由民众自发进行;宗教有系统的典籍、教义,有严格的宗教仪轨,“民间信仰”仅据习俗和传说而设,常常将世俗生活内容杂入到信仰活动中。
 
    陈煦曾经专门进行过“民间小庙建设”研究,他比较认同田家河村支书王某对敬神也是为了娱乐的观点。他表示,民间信仰活动往往与民间节庆活动相交织,有一定规模的庙都要定期办“庙会”。会期除了赶会民众为神灵上香供奉外,庙上还举行敬神、娱神的信仰活动和娱乐大众的文化活动。届时,民间的商品交易、饮食服务、游玩娱乐等活动齐聚于此。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为中心,形成区域内公众普遍参与的节日盛会。
 
    陈煦教授随后给记者发来了电子邮件进一步确认,民间信仰作为大类似可划归于农村民俗文化活动领域,作为农村社会村落生活方式的重要成份。

    采访中记者发现,基层一些干部也持与陈煦教授同样的观点。温泉乡党委书记罗宏斌就说:“我们坚决禁止农民以敬神名义搞各种封建迷信活动,我们只知道村民自愿捐款是为了搞一些联欢活动。”

    田家河神会会首汪某坦承是他自己张贴的神会收支公布,但他并不知道集资搞这类活动不对,并表示,收些费用,就是为了给龙王唱戏,耍刷社火,村干部也没有制止神会的敬神活动。

    福建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民间信仰处调研发现,民间信仰活动供奉的神碉大致可归为四类:一是祭祀恩泽社稷黎民的先贤圣哲、忠臣孝烈和祖宗;二是供奉一些佛道教的神;三是供奉一些民间传说能护佑生灵的神;四是对山川日月等自然现象的崇拜。

    福建民族宗教事务厅民间信仰处处长宋哩表示,目前,这种群体性的活动在神灵的诞辰日、成道日或升天日在庙内开展,也有游神活动多集中在农历正月期间在庙外开展,主要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较为盛行。以各种节庆为载体以对各种鬼神信仰和崇拜为核心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在许多地市有升温的趋势。
 
                                   小庙管理陷入尴尬

    随“民间信仰”而勃兴的是各种小庙建设的兴盛。

    陈煦教授对四川省农村建小庙的一篇调查报告指出,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为发展顶风,到2002年,各地恢复重建小庙的数量虽未及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水平,但是规模已经相当可观。福建省有人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达16565座,场所管理组织一般由5~7人组成,多的管理组织人员可达数十人,甚至一个场所有多个管理组织(董事会、理事会、管委会等)。

    小庙属于民间自发之产物。但让陈煦教授感到意外的是,他们调查所到之处遇到所言都是群众修建小庙是如何热情。某县一位干部说:“平时老百姓为一点墙边角地的纠纷就要打得头破血流,但只要听说是修庙子,都争着把地让出来。而且,因为是‘菩萨用地’,连国土部门也不怎么过问。”

    福建民族宗教事务厅民间信仰处调查发现,原以中老年、妇女、文盲半文盲为主的信众结构,正在向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文化水平和不同阶层的人发展。信众结构复杂,呈多元发展趋势。

   然而,这种高涨的修庙热情却在庙修成后的管理上遇到了难题。甘肃省宗教局副局长卓俊才说,2005年3月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宗教场所的建设都要登记报批。而允许“登记”的标准不是民间信仰自身的标准,而是正规的宗教寺院标准。如规定:纳入登记者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要有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庙内只能按某一宗教神谱塑像等等。民间所建小庙为获登记则必须改变自己的民间信仰特性,变成一座典型的佛教寺院或道教宫观。

    管理政策难以适应当今小庙发展形势,给政府部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卓俊才说,小庙自产生起,一直很难严格监管,因此整个运作完全是民间性质,民间组织的特点非常突出。类似神会这样的组织利用“信仰”向村民筹集钱财,入庙供奉的香火钱也是主要的经济来源,但钱怎么花,事怎么办,难以有效管理。
    据不完全统计,福建全省1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达26130座,1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场所有8962座,5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有1032座,有人管理的场所共16565座,纳入宗教部门试点管理的场所有852座。据陈煦调查,四川省获“登记”与“开放”的庙宇不到全省民间自建庙总数的1/20。

    由于相信神佛菩萨能在现实世界里“救苦救难”,能保佑自己在社会中发财或生活平安,在开放的正规寺庙中,也有大批的民间信仰者涌入。陈煦教授在峨眉山各寺庙调查,进庙者仅10%是具有宗教信仰的“正信”;而90%都属民间信仰者来此上香乞愿。

    县、乡两级干部中大都以现实的态度看待民间信仰。甘肃省武山县委的一名干部认为,诸如耍羊皮鼓、跳大神之类的“民间信仰”活动在当地普遍存在,政府部门是“堵不住、守不住”,民间信仰活动在许多干部观念中已不再敏感。
 
                                “民间信仰”期待规范

    陈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基层干部心目中认为“民间信仰”对社会有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小庙、跳神等活动对当地开放发展、活跃地方经济有好处;二是具有文化娱乐的作用。

    凭借“民间信仰”而出现的敬神现象,因为长期处于政府的监管视野之外,管理难以走上正轨,难免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田家河神会财务公开的做法是民间信仰中比较积极的一面。但专家在调查之后也发现,个别混乱的财务管理,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成为个别人借机敛财的工具。一些神汉、巫婆骗钱害命,对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即便是田家河村敢于公示财务的敬神活动,也有不少村民是因为怕村里有威望的老人责难,不得不出资。村支书王某一家也交了40元钱。田家河神会规定,此次敬神捐款每户交10元,每人交6元。这个村的一名小学教师说,村民交钱都是自愿的,但这种具有迷信色彩的活动,他们既不过问,也不参与。可是迫于压力,这名教师全家还是“自愿”按照标准交了52元钱。

    陈煦教授表示,近年来,“民间信仰”之风渐盛,小庙拆而复建、屡禁不止,说明农村社会有民间信仰需求,以小庙活动为代表的农村“民间信仰”现象,有深厚的农村社会基础,解决方式要从实际出发。

    宋哩介绍说,福建对民间信仰管理,采取了制订标准,分类管理的办法。厦门市将少数历史悠久、有文物保护价值,定期举行大型活动,社会影响大,信徒分布广的祖宫祖庙,由市、区宗教部门直接管理,其余的分别由镇(街)、村(居)管理,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纳入基层组织的管理视线。南平市把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宫庙列入试点管理,由乡、村推荐申报,宗教工作部门确认。龙岩市对有历史、文物价值、海内外有影响的场所,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办法,逐个核实,分类甄别,登记管理。

    陈煦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允许农村“民间信仰”作为文化形式存在,但不能够放任自流,要有一套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案:一是地方政府必须担负起对农村“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职责,规范农村小庙建设和信仰活动;二是坚持农村小庙及“民间信仰”活动的村落文化特征,引导农民剔除迷信色彩的活动;三、严禁民间信仰活动组织化,决不允许个人利用民间信仰谋求私利。
 
                          (本文转载自:《瞭望新闻周刊》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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