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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同与私人信仰的互动——论当代中国宗教需求的层级结构
发布时间: 2010/8/14日    【字体:
作者:李向平
关键词:  国家  宗教  
 

                                        李向平

 
    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宗教需求,往往以一种中国人特别喜好的扩散信仰(diffused religion)形式,而不会直接表达为一种制度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 ) 的形式。前者可被认为是一种是私人信仰(private believe ),后者则是一种公共宗教(communal religion)格局。【1】

    在此格局中,公共宗教是藉由着权力秩序,表达为国家机制的神圣化要求,同时也具有了强大的强制性特征;私人信仰的表达方式,则可以表现得比较自由随意,不拘时空,不太承受外在条件的限制,特别是这些私人信仰方式常以主导信仰与次级信仰之间,如儒道或儒佛间互补的现实呈现出来。因此,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互动,主要是信仰者个人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秩序,镶嵌于国家神圣化的强大要求之中,以追随精神随意和个人意志的暂时自在。

    时下里人们极为关注的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要求、及其政教关系的再讨论问题,应当是在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间变异出来的宗教领域,尤其是在1980年代后、在国家与个人间的新生地带所所呈现出来的政教关系变迁。这是中国当代社会所独有的宗教社会学现象。它导致了中国宗教的发展,在如何进入宪政建设架构的问题上,不得不制约于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以及私人信仰的群体性、或组织性的表达路径。为此,公共宗教、私人信仰以及信仰群体——即宗教组织的制度化,建构了一种特殊的三角变量关系。它们之间的大小、强弱、宽窄关系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或制约了政教关系与中国信仰、中国社会宗教发展的内在关系。

    为此,本文把宗教活动、信仰表达的空间资源、信仰群体组织化必须具备的合法性条件、中国人的精神信仰如何神圣化的基本前提等等,视为当代中国宗教与信仰体系必须具备的神圣资源,进而集中讨论这些神圣资源在国家、私人和社会三大层面之间的分配和使用状况,由此论述当代中国及其个人、社会、国家对于神圣资源的不同需求及其层次结构,如何打造了“宗教社会化”以及“宗教法制化”的语境和困境。
 
    一、公共宗教在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
 
    宗教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如何使世间秩序得以神圣化,进而证明世间秩序的神圣化与合法性。

    就中国宗教而言,一个悠久和强大的儒教传统,给予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宗教的最大影响,就是儒教信仰及其制度化要求,基本是因了公共权力秩序,而无法建构出制度型的宗教信仰体系。所以,中国人的主导型儒教信仰模式,一般就呈现为两大层次:一个国家公共权力秩序,一个是私人的、采用儒佛、儒道互补、甚至是礼失而求诸野的民间信仰方式。

    近代辛亥革命之后,儒教信仰的制度支持体系已经消解,但儒教的信仰却被以私人信仰的方式,保留在个人的精神领域里。当近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得以逐步建立之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证明方式——神圣化的要求,却在不同程度上承继了儒教传统的最大影响,即把天命的合法性源头转变为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的契合,用富有政治思潮特点的“主义” 证明模式,替代了传统权力合法性证明的“天命”信仰【2】,从而在二十世纪中国公共权力建构的同时,也使国家权力秩序的建构,内涵了极其复杂并非常强大的神圣化要求。


    这种神圣化要求,自觉不自觉地保留在1949年之后新中国政权发展的历程中。这一传统,不是宗教,却似宗教,甚至比制度宗教的神圣化要求更加强烈。它们并不具备制度宗教的组织特征,却依然对国家权力存有强烈的制度依赖,或者就出自公共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性证明需要。这就是说,它必须把公共宗教的神圣化要求,紧紧地纳入自己的权力秩序建构过程中,想方设法地要从这种神圣化要求之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明资源。

    更加重要的是,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共宗教在国家层面所内涵的神圣化要求,并不直接表达为宗教,而是一种以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证明要求,以各种公共型象征符号、特别是对于神圣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等方式来表达。因此,这些神圣化要求,直接依赖并且表现为国家公共权力的制度设置,进入了公共权力秩序。所以,国家权力秩序之中往往亦内涵了相应的神圣化要求。而这些要求的表达路径,大多不在宗教或法制的领域,却深深镶嵌在政治秩序及其公共权力的相关领域中。

    在这里,应当深入讨论的问题是:公共权力及其秩序所必须的神圣化资源和神圣化需求如何满足?它们如何使用公共权力所能掌握的神圣资源,建构国家认同与政治认同?

    其基本特点是,公共权力层面这种独特的神圣化要求,大多是以公共权力对中国社会神圣资源的把握为前提,并使用了公共权力分配和使用神圣资源的最大职能。因此,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及其建构模式,大多是依赖着公共权力的相关制度安排,而不是直接的表现为宗教管理和宗教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特别是因为这些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使它们不会进入宗教领域,而偏向于政教关系之中的“意识形态”领域,局限在公共权力的运作场域。

    诚然,这一宗教-政治的社会学现象,已说明了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不仅仅是宗教法制化的问题,而是一个内涵了政治民主化、宗教社会化的主题。所以,如何处理政治信仰、国家信仰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张力?应当是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两权分立要求【3】、政教关系的梳理方法,如何纳入社会化和法制化领域的最重要前提。

    中国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其公共影响力层面,常常借助于国家权力秩序。它对宗教资源的神圣化要求,最为直截了当。宗教运作的边界,故不以制度为界,而以宗教功能的表达为要求,随着不同层面的具体要求,可以突破已有的制度界限。倘若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神圣化要求,它就有可能以其独特的功能需求,淡化甚至消解了公共宗教的制度设置;同时,也可能因为对此功能的需求减低或者消逝,而把这种原来具有的神圣化要求,以其行政权力加以抑止、或使其边缘化。这说明国家权力对公共宗教的管辖模式,实际上是公共宗教在作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证明功能时,常常要通过国家权力对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方式来实现。

    因此,由于中国社会中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的彼此分别,促使宗教需求在国家权力与社会、个人等层面之间,大致建构了一种三角变量关系;而公共宗教及其对权力秩序的制度依赖,却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这种三角变量关系之中的主要变量。就此而言,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在宗教需求层面的互动关系,常常呈现为如下几种格局:

    公共权力的宗教需求强大,社会的宗教需求就会弱小;

    社会组织的宗教需求弱小,个人的宗教需求就会强大;

    个人之间的宗教需求强大,宗教群体表达功能就弱小。

    在此三种关系变量之中,国家与个人的需求最为强大,呈现一种非对称关系。正如在一个社会结构之中,如以弱小个人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那么,个人就无法与国家机器直接对话、构成互动。一个常有的现象就是,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

    然而,中国社会里却有一种很奇特的现象:公共权力甚至会与信仰者个人形成一种普遍的契合,甚至是一种不约而同的同构合谋关系。它们都不喜欢宗教信仰的群体格局,不太愿意把个人的信仰整合、建构为一个体系化的宗教。公共宗教喜欢这样,私人信仰亦是如此。虽然个人的信仰,却常与国家、秩序无涉,但求个人的精神解脱、个人的灵性满足,个人的利益回报,但是,私人的信仰与公共宗教之间的默契,即是在于私人信仰常常也不倾向、接纳于一个制度化的宗教体系,而在宗教生活层面就是对公共宗教最大的配合。因为,它们对制度宗教的需求都不强烈,因而才在私人信仰与国家认同之间具有了最基本的互动。

    至于在社会层面,甚至包括了各类宗教组织,它们对于宗教资源的大量需求,则必须通过公共权力设置的宗教制度来获取。这就在公共权力的资源分配与使用层面,与社会与各类宗教组织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博弈关系。倘若国家层面所需要的神圣资源过于强大,社会与各个宗教的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反之亦然。惟有个人的信仰追求,局限在个人的利害选择和精神超脱,通常不需要组织化的神圣资源,从而能够在国家与社会的张力之间悄悄地获得一份自在。传统的说法,所谓儒道互补、儒佛互补,六合之外,方外之交、身在江湖云云,说的就是这是互动关系。它的信仰表达、行动关系都是处在制度之外、庙堂之外。诚然,这些信仰方式,对于固有的权力秩序大多是无动于衷的。

    于是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构成了中国社会宗教-信仰的两极,两者的力量和关系可以同时呈现,更可以相互整合。一方面,这种整合,显示了公共权力借助于神圣化资源,得以建构的国家认同和权力认同;另一方面,则是扩散的、随性的、不需要组织化的个人信仰。然而,社会及其宗教组织对于神圣化的需求,如果得以充分满足和体现的话,个人的信仰往往就会被建构为群体信仰、变成了组织化的宗教体系,从而改变了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固有对应关系,演变成为公共宗教与宗教社会之间的制度互动。伴随着这种互动,宗教的社会形态就会要求在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渐渐博弈出一种双方能够接受、彼此认可的方法出来。

    然需指出的是,公共权力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出自政治民主化、以及社会公共领域,因为宗教与法制的关系依赖于政治的民主化,促使神圣资源能够从权力领域之中“脱魅”出来,最终实现它的社会化,使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成为社会领域和宗教组织自己的事情,而非公共权力的直接负担。所以,宪政建设过程中的两权分离的关系,本质上是属于社会-宗教及其信仰的民主化要求,不得不以权力祛魅、去其神圣化、还原公共性的过程作为最基本的前提。或可换句话说,公共宗教权力与私人信仰权利的两权分离,实在是有助于中国宪政建设的有效进程。
 
    二、私人信仰的合法性与扩散型
 
    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互动,基本倾向是一种对应、而非对立的关系。公共权力的神圣化与私人信仰的扩散型,往往构成正比关系,显示为一种正比例关系的增长或减少。这在制度宗教资源极其微弱的中国社会之中,这是一种极其常见的现象。
 
    最有意思的是——中国社会中的个人,很需要宗教-信仰,喜爱那种私人的、个人的、多元的信仰模式。这种自由的、松散的、不需组织化的信仰精神生活,成为大多数中国人在公共权力神圣秩序之中的个人空间。但这种私人的、多元的、个人的信仰,并非如现代欧洲宗教多元化、私人化的结果,而是公共权力强制神圣化的结果。个人信仰只能是个人的信仰,不允许构成信徒群体,不允许构成组织化的信仰群体,所以,方外之交式的儒道互补、儒佛互补,或者是山高皇帝远的民间信仰,惟有个人的精神追求和信仰利害,独善其身而已。当然,这里也会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当个人的精神追求,难以在这种强制神圣化秩序之中获得满足的时候,他们就会礼失而求诸野,另寻个人的信仰方式,即私人化、出离人间社会的精神解脱形式。这种中国宗教-信仰之间的公-私对应现象,我把它称之为“精神走私”。
 
    这既是传统,亦是中国人的信仰现状。它们当然也不是所谓的后现代信仰方式,反对任何结构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传统中国人的扩散型宗教的继承人。经由扩散的宗教模式,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之中表达为一种制度外的方外之交,非但不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交往,而且是敬而远之,顺其自然,但求个人的精神慰安。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仰空间是个人的,甚至是私密的。于是,就常有中国人认为,信仰是一种个人的隐私,获得了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干预。因此,言及中国人的信仰现状,这是最难把握的中国宗教的社会学现象。如果要以欧美宗教社会学制度宗教的问题意识来面对的话,似乎难得其要领。
 
    因为,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个人选择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力量不得干预。所以,所有中国人的信仰自由,是具有合法性的信仰自由。在现有的五大宗教领域以内,无论中国人信仰什么宗教,他都将是一种自由选择和自由信仰。即使是民间信仰的选择,中国人却同样具有相当大的表达空间,尤其是在民间底层社会,民间信仰更是活跃、自由。由此而言,中国人的信仰很是丰富自由,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有自己的信仰,曾经谈论的信仰危机现象,似乎已经消逝了。
 
    可是,中国宗教社会化、中国宗教管理的法制化问题,究竟出处何在?不在信仰,即是宗教了。但是,信仰与宗教没有关系吗?为什么在公共宗教具有强大的神圣资源配置能力的时候,个人信仰依然能够自由选择,无碍大局?
 
    最基本的问题,当然是个人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它们不需要什么外在的条件,无需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限制。个人能够直接面对自己的信仰对象,直接以自己的信仰方式在表达着自己的信仰。对此,公共宗教的态度基本有两种:一是任其自由。因为个人的信仰难以禁止,也无法禁止,况且个人信仰无碍大局,毕竟是个人的事情。另一种态度,则想方设法地把这种信仰方式限制为个人的信仰方式,并把个人信仰的表达方式,融会到各种民俗惯习、地方文化或知识体系之中,让其隐而不见,似隐却显。个人信仰能够与强大的公共宗教及其神圣秩序相安无事,个中奥秘就在这里。但个人信仰要在一个社会之中被认同为一种群体的信仰,构成一种信仰群体,并且要把信仰群体组织化、把他们的个人信仰制度化,予以制度化的信仰表达。其中的问题,就非同小可了。
 
    在这里,从信仰到宗教、经由个人信仰构成宗教体系的“中间逻辑”就呈现出来了,其力量还将表现得格外强大。宁愿你似个人的私密的信仰方式,却亦不同意无数个人的信仰构成为一个宗教体系。因为,制度化的宗教体系常常要与公共宗教争夺神圣资源,分割神圣资源的功能空间,从而也消解了公共权力的神圣特征,进而要使固有的公共权力秩序,另寻其他的神圣化证明资源,建构另外一种权力神圣化的证明方式。
 
    从信仰到宗教的、从信仰构成宗教的“中间逻辑”,之所以认为它是“中间”的,是因为它横隔在个人信仰与制度宗教之间,无数个人的信仰及其信仰认同,如欲构成一个宗教体系,必然要经由它,才能成为现实,成为无数信仰者认同的信仰群体。正是因为这个“中间逻辑”的过于强大,中国社会之中才会具有深厚而强大的扩散宗教、私人信仰的传统,而缺乏制度宗教的建构空间。至于中国宗教之所以会具有如此的存在模式,其基本理由,就是中国宗教的公共性,无不存在着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度依赖,甚至不能使用制度宗教的制度本身来表达自己的信仰,只能依赖于国家权力秩序。
 
    这个理由,就是横隔在信仰与宗教之间的“逻辑”。当信仰者是个人的时候,这个“中间逻辑”会隐而不见;当信仰者个人要组织宗教体系的时候,这个“中间逻辑”就会无处不在,功能强大。因此,有信仰,无宗教的现象,成为中国人的偏爱,成为中国宗教的一个普遍倾向。中国人与其去信仰一个宗教,到不如自己去信仰一个神灵,按照自己选择的方式,轻松自在。他人无涉,法律无涉,国家无涉,社会无涉,去掉了许多麻烦。
 
    他们具有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合法性。他们以私人信仰交通私人信仰,干脆就强调,信神不信教;拜佛不进庙,有点类似于“人人皆祭司”了。所以,中国人在此层面表现的神圣需求,最是丰富,最值得注意。它基本不需要什么神圣资源,不需要什么外在的人为条件。然而,他们的信仰方式就其社会学本质而言,恰好也是一种自然模式般的信仰。在特殊的时空里,具有特殊的利益诉求,面对特别的信仰对象。如果要把他们纳入制度宗教的轨道,如何是好?反而产生了妨碍信仰自由之嫌?这是我们今日讨论宗教的制度化关系时,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和现象。
 
    这种信仰的社会学特质,恰好是一种私人化的神人关系、圣人关系的表达。学者、白领、富人、甚至是官员,无不对此津津乐道,投身其中。可是,这种信仰方式之中,就不存在问题吗?显然,这种私人信仰,常常采用的私人表达方式。但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之中,许多政治精英、商业精英和宗教精英,在他们表达各自的私人信仰的时候,却又更多的借助于公共资源或民间社会资源。这样,他们使用了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和民间社会资本,表达的却又是以私己的信仰,表达的却是以个人为中心的神圣需求。
 
    这种信仰方式,大多假公济私,自我为中心。它的增长和演变,很可能会使许许多多的中国人怀疑自己的信仰,会因为信仰而难以彼此认同,难以你我沟通。
 
    其中,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应当是,这些私人、个我的信仰方式,在他们利用手中的各种社会资源来表达自己的信仰的时候,这种使用方式同样是要被纳入法制程序的。既然是个人的信仰,其表达信仰的方式也应当完成是个人的,而不应当假公济私,以公共资源表达私人信仰。就其本质而言,此与公共宗教借用公共权力来分配、使用他们手中的神圣资源,把公共权力神圣化的现象,存在着某种一致性。它们都是把信仰给弄得面目全非了,不知何谓信仰了。
 
    在这种私人信仰的表达方式之中,同样也内涵一个信仰及其信仰资源社会化的问题。否则,就不会出现在如今的宗教公益事业之中,许多信仰者难以说明他们的信仰资源,甚至害怕公开自己的信仰身份。碍于种种外在的政治、社会因素,他们只能把信仰收藏在个人的私密之处。
 
    个人的信仰、信仰表达的资源社会化,实质上是一个信仰表达的社会空间如何获得的问题。它与公共宗教借助于公共权力来表达自己的神圣化要求,在宪政建设的层面上,其问题如出一辙,大同小异。如果公共权力的神圣要求,不是借助于公共宗教,而是政治民主化的形式,进而把神圣资源交还给社会,交还给信仰者群体自己,那么,中国人表达信仰的方式,就不会局限为个人私密的形式,不会把信仰视为一种现代公民的隐私了。为此,中国人的私人信仰方式之中,依然深藏着是否值得挖掘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学意义。
 
    在这里,这个个体化即意味着人们能够获得一种制度性的推动力,它的目标是个人而不是集体。“如果还以为个体化只是影响某个群体,而不去全面思考它对社会结构造成的深刻变化,并通过社会学分析把这种作用揭示出来,那就完全错了”。就现代社会公民之间的共识和认同方式来说,私人信仰依然具有很大社会影响,那就是:“私人的便是政治的。”【4】从个人信仰及其与公共宗教神圣资源社会化的关系,再度展开了另一种中国“宗教社会化”的时代主题。
 
    三、社会缺席中的宗教需求
 
    在一次宗教社会学的田野调查中,我曾记得一位温州农村的村长对我说:中国人有两种人最难管:一种人是权力最大的领导,一种人是身份最低的农民。权力最大的领导和身份最低下的农民,都是没人管的。他们不像你们城里人,有很多单位、公司来管你们。所以,中国的事情要做好的话,首先就是要把这两种人管好了。
 
    这位村长的话,很是深刻,实在难忘。就我们讨论的主题来说,公共宗教与权力表达方式,及中国人的私人信仰方法,十分类似于这位村庄说的两种人。在公共权力的神圣要求和私人化的信仰方法之间,缺乏了单位和公司,缺乏了公司和单位的管理方式,如何能够把法制的因素和原则嵌入进去?一个偌大的公共权力机构,面对的却是微不足道、并且扩散的、个体的私人信仰。它们之间如何对话?如何沟通?其常有的结果就是,私人的永远是私人的,国家的还是国家的。一个是国家政治认同,一个是私密式的个人信仰。那么,这个公共宗教,这个私人信仰,同样也是当今中国最难“管理”的事情了。
 
    最难管的中国人,加上最难管的中国事情,宗教无能,法制无语。然而,造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公共权力吞噬社会所造成的“社会”的缺席现象。诚然,这里使用的“社会”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概念,不是中国社会、民间社会、香港社会、美国社会……的泛社会概念,而是严格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当我们讲社会主义如何是一种社会形态的时候,如果只有“主义”,没有“社会”的话,这个社会就只能剩下一堆意识形态的东西了,自然就只有两种中国人和两种中国事了。它只有国家和个人。 
 
    所以,这里的社会概念,是在国家权力和经济市场之外的,经由个人信仰共识、利益分享、人们共处的原则彼此能够接纳的团体型互动领域。无数个这样的领域的整合,它们就将建构为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在此意义上来说,合法性的个人信仰,应当就是这样一个团体社会的细胞,信仰群体之间实现有机互动机制的文化基因。
 
    这是因为,现代社会之中公民的个体活动,他们的信仰,他们的利益互动等等,如果被当作一个“当为的秩序”来解释的时候,社会才能够存在。与此同时,公民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也由此开始了。【5】为此,这个“当为的秩序”,就是个人信仰社会化、政治民主化、乃至宗教社会化的核心问题。它在共同理解中所生产出来的规范的有效性,无法不会涉及社会,无法不涉及国家认同与私人信仰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也就是说,只有在互动建构并提供了规范,而且这规范能够提供了互动交往的标准时,只有当规范决定一个行动如何与另外某种行动相联结时,社会才能够产生。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宗教在社会层面的神圣需求最少,国家和个人最多。这就自然造成了社会缺席、国家强大、个人松散、宗教难处的宗教社会学现象。在最是需要社会组织的层面,在最是需要把个人的信仰整合起来,予以制度化和组织话的时候,社会却失踪了、社会也失语了。社会组织信仰的要求,常常需要制度形式来支撑,更是需要法制的话语来诉求。在承受到公共权力神圣化需求难以满足的制约情况下,国家神圣而社会世俗,权力合法却信仰私密,那么,在整个中国社会中的神圣需求关系,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呈现一种错位、颠到、不断分化的三角变量关系。
 
    显而易见,在这些变量关系之后,制度宗教的神圣资源,总是被镶嵌在制度之中,难以脱魅。这种艰难,使“制度宗教”转成了一种“宗教制度”,转成对于神圣资源分配与使用的相关规定。而在应当社会化的宗教组织层面,它们的神圣化需求,却形成了神圣资源有限、需求有限的状况。除非这些神圣需求,不在制度形式之内,否则,就会受到公共权力层面的神圣需求的制约。
 
    社会缺失或社会领域的狭小,或直接被公共权力所吞噬,从而造成了中国文明不以宗教组织社会的普遍特征。社会层面不需要神圣资源,也不需要神圣化的意义表达。因此,中国宗教的存在领域,不是公共权力秩序,就是经济市场;最好的存在空间,莫过于民间社会了,走向一种民间信仰的发展路径。
 
    对此现象,即使是使用宗教经济学理论来加以讨论的话,它只能说明中国宗教的关键之处,总是在于神圣资源的需求层面。神圣资源的供给层面,经由宗教组织提供的宗教资源层面,它们也很重要,但不是主要的、决定性的方面。在此供需关系之间,是需求关系制约了供给关系,特别是公共权力的需求关系制约了个人与社会——包涵各类宗教组织对于神圣资源的需求关系。因为在神圣资源的供给层面,它往往受制于需求层面所能够给予的神圣资源。所以,由宗教组织呈现的宗教产品供给方,即使是具有广大的神通,它亦等同于缘木求鱼;即使是各个宗教组织和宗教场所,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为各个宗教的信仰者提供宗教产品,就不一定能够完全吸引信仰者对本宗教的接近和委身。在这里,宗教与信仰者难以建构一种直接的契合关系。他们所拥用的私人化信仰模式,存在于所谓的私人空间,中间隔有从信仰到宗教的“中间逻辑”。

    这就使宗教-信仰层面的供需关系中,需方决定了供方。而提供神圣资源的主体,往往又和使用者无法同处在同一社会-宗教领域,却高高在上,身处于公共行政权力范围。即便是那些社会-宗教组织,它们在其宗教制度之内,也无法全面满足和体现那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要求;而公共权力却正好采用了与此相反的方法,它们在限制提供社会-宗教所亟需的神圣资源之时,也就最大效度地、同时呈现了它所追求的合法性与神圣化权力要求。
 
    正是这样,中国宗教经济学的短缺现象,【6】不在于供给方面,而在于需求方面,在于一种需求的强大,制约、限制了其他层面的需求。在神圣资源的需求远远大于它的供给的时候,这些需求的满足,就只好另辟蹊径,在社会-宗教的领域之外,在公共权力的缝隙之中,或者在经济市场的浪潮冲击之下,出现了中国社会最最普遍的“精神走私”现象。私人信仰成为私密化的信仰,悄悄地选择,私密地表达。宗教无法神圣,制度因此失灵了,法制则难以捕捉。因此,社会层面对神圣资源无有需求,所以社会层面的宗教功能最是脆弱。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神圣需求最为普遍,影响最为突出。它们之间那种类似于同构与合谋的互动关系,甚至会制约了中国当代公民社会的真实建构。
 
    然而,这种短缺,不仅仅是神圣资源的短缺,而应当是为宗教提供制度基础的社会的缺失。惟有的社会的建设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尚能补足这一缺失,在公共权力与私人信仰之间建构一种能够彼此互动博弈的空间,最终使宗教与社会之间能建构一种真正互动的机制,把宗教还原到社会之中,建构一种自给自足的神圣资源供需模式。否则,权力优先,社会滞后,个人自由。问题还是在于宗教社会化的缺失。宗教不在社会领域,类似无家可归;信仰不在宗教范畴,如同孤魂野鬼。
 
    诚然,这种宗教之外的神圣化需求与宗教本身的神圣需求关系,以及那种存在与宗教制度之外的信仰方式,使当代中国社会的宗教现象格外地扑朔迷离。只有把这些关系给予一个清楚的梳理,今日我们讨论的宗教与法制的关系,才会水落石出。
 
    至于我在这里讲的当代中国神圣需求的层级化结构,主要是指那些位于社会-宗教之外的神圣需求,如何制约着社会-宗教本身的神圣资源的供给方式。特别是指那些渗透在各个公共权力层次的神圣需求,因为它们尚未完全从那些非宗教的要求之中分化出来,所以常常会导致一种宗教之外的制度要求,导致中国人寻求一种宗教之外的精神满足,最后就导致了固有制度宗教的空洞化和宗教制度的某种失灵。在这里,既有公共宗教层面的问题,亦有私人信仰层面的限制。当人们只信任自己,不信任私人之外的存在的时候,就将最终导致信仰也出现了如何被信任的危机——更为深层的另一种信仰危机!
 
____________
注释:

【1】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范丽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李向平《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实际上,中国语境中的“制度宗教”已演变为“宗教制度”;而镶嵌在公共权力秩序的中国宗教,大多呈现为一种公共宗教现象。所以,我说的“公共宗教”,与杨氏“制度宗教”不同。
【2】对待宗教,有一深厚的中国传统,即功能主义方法。宗教功能不仅有正、负之分,还能因时因地因人之要求,可以随时替代。所以,二十世纪初的中国,曾出现有伦理替代宗教(梁漱溟)、科学替代宗教(陈独秀)、美育替代宗教(蔡元培)等社会思潮。因此,“主义”替代宗教,亦可为中国传统的现代版本而已。
【3】关于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应具有公共权力与个人信仰权利的两分关系。参李向平《私人信仰与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信仰的社会学解读》,《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9期。
【4】[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著《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第71、83、60页。
【5】[德]京特·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2、45页。
【6】关于中国宗教短缺经济学现象,详参杨凤岗《中国宗教的短缺经济学》,《制度与认同:第四届宗教社会学年会》会议论文,2007年7月13-16日,上海大学。
 
         (本文转载自:作者博客http://lxp0711.blog.hexun.com/15104487_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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