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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与宗教自由——美国故事
发布时间: 2010/11/5日    【字体:
作者:杰伊·艾伦·赛库洛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政治  
 

                                        杰伊·艾伦·赛库洛

 
    “禁止设立国教条款,”并没有授权政府仅仅因为宗教及其教师或信徒的这种身份,就将他们视为对美国理想的颠覆,因而被区别对待。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1978年,麦克丹尼尔诉帕蒂案 (Mc Daniel v. Paty, 1978)

 
    当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父们,于“主后一八八七年九月十七日”签署宪法,他们知道,这份文件还没有真正完成。仍有一些空隙尚需填补,于是在第五章提供了一个修宪机制。各州修宪会议上提出了数十条修正案,于是国会开始将其分门别类、减少到可控的条目,再发回请各州批准。发回的十二条修正案中,有十条得到了批准,并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前九条都是为了保证人民所拥有的某些基本权利。而置于国父们关注点之顶峰的,则是宗教自由。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开头的这十六个字,被称为“宗教条款”,它由两部分共同构成。第一部分,含有“设立国教”这一短语,故被称为“禁止设立国教”条款;第二部分,含有“活动自由”这一短语,故被称为“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这些规定,是为了抵御运用政府行动来干涉宗教自由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禁止设立国教”条款,是为了通过禁止设立类似于现存的英国圣公会、欧洲君主国家的罗马天主教这样的国教,来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宗教活动自由”条款,则保证个人拥有不受政府干涉的宗教活动及信仰自由。
 
    这两个条款看似都明确直白。但正是这个宗教条款,导致最高法院所做出的一些判决,只能用含混、冲突,甚至错乱来形容。也许历史上再没有比这更折磨最高法院的问题了,即如何以最好的方式去解释、应用第一修正案这两个条款。个中缘由,正是本书研究的主题。

    人们写过很多文章讨论国父们的信仰。毫无疑问,我国建国宣言用词之壮丽,很大程度上源于宗教信仰对国父们的影响。即使在现代,最高法院在1963年阿宾顿学区诉申普案的判决中也提到:“国父们深信有一位神的存在,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根植于祂。从《五月花公约》到《宪法》的撰写,清楚证明这个事实被。” 毫无疑问,宗教信仰已经与我国的民族历史和政府紧密地联系一起。理解宗教信仰对国父们的影响,极其重要。那一代中的很多人相继担任了总统、州长、众议员和参议员。

    通过类似的探索,本书着眼于考查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及其活动对他们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条款判决的影响。在我们的宪政共和制下,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一直都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充当着宪法解释的裁判。

    要完全理解宗教案件,必须理解每位大法官的背景、宗教信仰和传统、以及他们判决时所存在的神学争论。在本书所讨论的每一个案件中,法官们的裁判意见都和曾影响过他们的宗教教派所持的官方立场相符。
本书分为两部分:“十九世纪的宗教自由”和“二十世纪的宗教自由”。为了便于分析,每一章又分为三部分。首先,我将观察相关的文化/历史背景和围绕这一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已经存在的文化冲突塑造了许多个案,由最高法院审理。接下来,我会考察那些法官自身以及他们事业的发展过程,他们的宗教传统和实践,还有他们是如何被提名为大法官的。最后,我会探究一下具体的案件,关注案件的事实,表达的争议,和判决的含义。尤其是每一个法官的宗教信仰是如何影响他所作出的判决意见。

    我选择出九位大法官来代表最高法院160余年来的历史——四位来自十九世纪,五位来自二十世纪。通过这一路径,关对于宗教信仰、实践与经验对法官及其判决意见的影响问题,我希望可以提供一种清晰的思路。四个突出的教派对最高法院及其案件有显著的影响:神体一位论,浸信会,天主教和摩门教。对神体一位论教派和南方浸信会来说,部分上出于对天主教和摩门教的反应,他们相对希望能促成一种严格的政教分离。而对天主教和摩门教而言,他们自身的实践则成了文化冲突中的催化剂。

    在1844年,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撰写了最高法院第一篇关于政教分离的判决意见。他是一位虔诚的神体一位论者。他的叔叔,一位清教徒公理会的牧师,在他的青年时期也对他影响颇多。无论在法庭内外,斯托里都是在宗教条款方面著作的最多的作者之一。在韦德尔诉吉拉德(Vidal v. Girard这一费城案件的判决中,他集中讨论了公立学校和宗教教导的问题。在案件审判期间及判决之后,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的暴力与骚乱,在波士顿,纽约和费城都爆发了。韦德尔案中的争议是关于一项遗嘱,其内容在于建立一所在政府托管之下的大学,并特别禁止牧师担任教师一职。斯托里大法官阐述了在公立学校中,由普通教师“不加注释或评论地”讲授圣经的重要性,并得出结论:这项遗嘱并非是对基督教或要求在公立学校讲授圣经的宾夕法尼亚州法律的敌视。斯托里大法官认为这一实践是合宪的。这一不加注释或评论来讲授圣经的构想,是基于神体一位论的神学理论。神体一位论对天主教会的一项首要反对,就在于它那经过注解的圣经。因此,我们在法院的判决意见中最终看到了这一修辞——“不加注释或评论”。

    关于奴隶制的争议刺激了整个国家,法院发现,它已被卷入了一项全国性的宗教争议当中。在全国范围内,从密西西比河向西扩展到太平洋,于整个十九世纪中叶,各个基督教教派都发表了他们对奴隶制争议的正式立场。神体一位论最早开始反对奴隶制,接着是长老会。当1871年沃森诉琼斯案Watson v. Jones被提交到最高法院时,联席大法官撒母耳·米勒撰写了这一判决意见。米勒是一位神体一位论者并曾担任了全国神体一位论联合会一任为期三年的主席。他在沃森诉琼斯案中的判决意见,清楚地展现了神体一位论教派在奴隶制争议上的立场。奴隶制争议,在内战前后对各个教会都有影响。而沃森案涉及的就是全国长老会在奴隶制问题上的正式分裂。分裂后的教产所有权问题成为案件的标的。本案所涉及的肯塔基州的长老会成员们,分裂成了支持和反对奴隶制的两个集派别。米勒大法官发表了他判决意见,支持反奴、亲联邦的一派。这一意见,和神体一位论教会关于奴隶制争议的正式宣言,完全一致。

    至少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和奴隶制争议密切相关的,是摩门教争议。奴隶制辩论中所提到的州权和宗教自治权问题,同样涉及到摩门教关于一夫多妻制的宗教实践。到1870年代,联邦通过许多法案以禁止犹他州境内的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制是摩门教的一条核心教义。事实上,摩门教徒们相信,为了得到永生,男人必须拥有多个妻子。这一全国范围内的,对摩门教和多妻制的反对相当剧烈,其中包括了广泛的立法和暴力行为。雷诺兹诉合众国案(Reynolds v. United States)就是摩门教对联邦禁止一夫多妻制法律的一项挑战。案件于1878年被呈递到联邦最高法院,摩门教徒们基于宗教条款为他们的立场而辩护。活跃的圣公会教徒、首席大法官莫里森·怀特,撰写了案件的判决意见,全盘否决了利用宗教自由来保护多妻制行为的尝试。这位首席大法官引用托马斯·杰弗逊著名的“隔墙”比喻来证明禁令的合宪性(正如他所理解的,该比喻可被解释为,第一修正案试图保持教会和政府在各自领域的分离)。在其判决中,怀特对“信仰”和“行为”的区分,影响深远。换句话说,个人或教会有权来自由选择宗教的信仰和教义,但当任何一方涉及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和福利时,联邦政府有义务来禁止此种行为。怀特大法官的立场清楚体现了美国新教圣公会的神学框架:国家不得干涉宗教信仰;宗教信仰不得干涉国家。判决意见也将“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之间。

    随着反天主教情绪的持续上涨和对一夫多妻制反感的增加,19世纪最后25年里政治环境的变化也日趋激烈。内战后的几十年,可以真正说是一个民族在寻找自身定位的年代。谁是美国人;谁不是?谁可以从外国过来工作;谁不可以?美国是一个宗教国家还是一个世俗国家?宪法的基础是基督教教义还是启蒙运动中的世俗人本主义哲学?天主教会有权利用政府税收的资助来建立自己的教牧学校系统吗?所有这些辩论在报纸各版占据,在演说厅里横溢,形形色色的观点充斥其中。1870年代中期,公众兴趣达到了我们现在所说的“临界值”或者“顶点”,并产生了几项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提议。“布莱恩修正案”(Blaine Amendment)就试图创造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出资的公立学校系统,修正案的语言设计就是要排除天主教学校。一个公民组织提议为联邦宪法增加一条基督徒修正案,以便纠正“国父们的疏忽”,即未在宪法中明确提到上帝。作为回应,另一个组织也提交了一条宪法修正案,主张在所有政府活动或语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语言、仪式和涉及宗教的传统活动。

    临近19世纪末,在圣三一教会诉合众国案中,很多这样的话题融合到了一起。在一篇一致通过的判决意见里,最高法院参考了这个国家的基督教特征。出生在小亚细亚、父母为公理会传教士的大卫·约赛亚·布鲁尔大法官,撰写了这篇意见。尽管受神体一位论教导的影响也很重,布鲁尔一生都保持着他公理会教徒的身份,。在其1892年圣三一教堂案的判决意见里,布鲁尔大法官执笔写下了这样的表述——“这是一个基督教民族”。在拒绝适用1885年《劳动合同法》——该法被申请用来禁止一个教会雇请一位英国牧师——的过程中,布鲁尔论辩道,不应允许政府运用《劳动合同法》来限制基督教会。布鲁尔大法官详细的判决意见书,关于基督教、以及——从殖民时代开始,直到现在——它对国民性格的影响,提供了一种精确地评论。

    到20世纪初,日益增长、要求政教严格分离的呼声正逐步取得胜利。继续受到反天主教运动刺激的大部分新教徒公众,正走向绝对政教分离主义模式。在1931年合众国诉麦金塔什案(United States v. Macintosh里,同时保护恰当的政教关系和“宗教活动自由”的宪法冲突,体现在了多数意见和反对意见里:由乔治·萨瑟兰大法官提出的多数意见和查尔斯·埃文斯·休斯首席大法官提出的反对意见。持反对意见的休斯首席大法官是南方浸信会教徒。正是他的反对意见,预言了一种教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这也明显受到南方浸信会大会对政教关系官方立场影响。

    此案聚焦于一位寻求美国国籍的加拿大牧师。牧师拒绝宣誓保卫国家,辩称他只会在一场正义战争里为美国拿起武器。萨瑟兰大法官尽管不是摩门教教徒,但年轻时曾受摩门主义教导的影响。他支持政府拒绝赋予麦金塔什公民权。萨瑟兰大法官推论道“我们是一个基督教民族”(回应布鲁尔的圣三一教堂案宣言),且作为这种身份,上帝的意志是公民必须保卫、守护这个基督教民族。战时教会和国家,上帝和国家,都是同义词。首席大法官休斯,却发布了一条明显基于其浸信会传统的、有力的反对意见:为宗教自由争辩。首席大法官支持授予麦金塔什公民权。休斯写道:“宗教的本质在于,因信仰与上帝的关系所带来的责任、高于与人的关系所带来的责任。”这两种观点在教会和国家关系上截然相反。对于萨瑟兰大法官,一个人对于国家的责任是最高的;因此其他重要的权利有必要退居次位。对于休斯首席大法官,宗教领域内的良心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受到“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的宪法保护。

    到1940年代,现代的政教分离运动拉上了满弓。南方浸信会教徒和神体一位论派教徒在推进严格的政教分离。很大程度上,这是在回应天主教及其在美国有所增强的政治权力。抚养长大于南方浸信会教会但受到神体一位论教派影响很重的雨果•布莱克大法官,成为了政教分离运动的发言人。布莱克甚至担任了一个组织早期理事会的成员,这个组织,就是后来的美国政教分离联盟(Americans United for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在1940年代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将禁止设立国教条款和宗教自由活动条款联合起来一起使用。尽管早在七十五年之前,法院就已经使用过杰弗逊的“隔墙”比喻,但却是布莱克大法官1947年在埃弗逊诉教育局案(Eversio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的判决意见,为这一比喻作出了新的贡献,并在接下来的数十年间,几乎给了它一个新的生命。在埃文森案中,虽然允许政府资助教牧学校班车,布莱克大法官依然给出了一个致力于政教之间严格分离的测试标准。布莱克大法官的法哲学,接受了南方浸信联合会(在政教问题上)的正式立场近四十年之久。最终,大会转而接受了一种在政教关系上的调和主义模式。

    浸信会的这种转变,早在1960年代初就有一些预兆。校园祷告案件,迅速招来了全国各个教派的猛烈非难。虽然法院1952年在佐拉克诉克劳森案中承认,“我们是一个宗教的民族,其制度已经预先假定了一个超自然的存在”,在大约十年之后,它却宣布了学校主办的祷告和圣经阅读违法。汤姆·克拉克大法官,一位敬虔的长老会教徒,提交了一份呼吁禁止这些宗教实践的判决意见。从此开创的、一个被认为是对宗教怀有敌意的新时代,一直持续到了1980年代,法院开始对宗教案件接受了一种更具调和主义的模式。

    为了理清第一修正案宗教条款案件中存在的混乱,身为长老会教徒的沃伦·伯格首席大法官,写出了业内著名的“莱蒙测试”——这一命名来自于1971年的莱蒙诉库兹曼案。为了给涉及到禁止设立国教条款的案件找到一个解决办法,伯格希望在不违反第一修正案的情况下,找到一种可以调和传统政教关系的方案,而他的长老会背景在他的这一愿望中得到体现。虽是这样,这一准则却从未令人满意。六位现任大法官曾批评过这一公式。它曾把包括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内的很多法律人都“吓了一跳”。直到1980年代,伯格首席大法官自己也在一项异议中警告说,不应该太严格的适用莱蒙准则;在1985年,伯格还预言性地指出“太严格地适用莱蒙准则,将导致效忠宣誓中的短语‘在上帝之下(Under God)’被判为违宪。”这一特定案件终于在2004年被提交到了最高法院。
 
    在最后一章“回到原处Coming full circle”中,我离开二十世纪,对不同种类宗教案件的现状、用一种描述性的结构进行了讨论。以此来指出最高法院在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问题。

    可以肯定,在关于如何最好的来分析宗教条款的问题上,最高法院近些年所遭遇的挫折,极其明显和直接。最高法院企图消除他们在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活动案件上的所带来的混乱,而混乱的起因就是他们违背第一修正案建立和批准者的原意。这一修正案的独特联邦制韵味,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淡化,最终,以一种其缔造者们从未想过的方式得到适用。

    正如伯格首席大法官所警告的那样,效忠誓词在2004年的纽道诉合众国案(NewDdow v. United States中遭到了挑战。虽然这一案件因技术性的理由已被驳回,新的效忠誓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当涉及到对莱蒙准则的适用时,最高法院还必须处理公开陈列“十诫”的合宪性问题。这些在审案件,也将最高法院牵涉其中——在它自己法庭的大理石檐壁上,就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陈列。其所描绘的场景是,摩西手持石板,上面用希伯来文刻着“十诫”。

    在接下来的这些章里,我探究了我们是怎样走到这种麻烦的处境中的,并在最后,提供了自己解决该问题的一种希望。在这里所讨论的每一个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用他自己的方式,在判决或反对意见里,见证了他的个人信仰。这些见证的效力,已经为数代人所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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