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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间祭祀组织“社”与“会”初探
发布时间: 2011/1/20日    【字体:
作者:车文明
关键词:  中国 民间信仰  
 
 
                                        车文明
 

[内容摘要] 秦汉以后的祭祀活动分别在宫廷、官府、民间3个层次上进行。民间祭祀活动一般由“社”、“会”组织实施。本文探讨民间群体性、公共性祭祀活动,对民间祭祀组织“社”“会”进行考察梳理。

关键词:社会;民间祭祀组织;民间宗教
  
                                        一

    社与会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宗旨,依照一定的规则, 自愿结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会组织,类似于今天的社团。
 
    社,通常指主某一片土地之神,即土地神,《说文》:“社,地主也。”段注引《五经异义》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地主即土地之神主,也就是土地神。社又指祭祀社神之所——社坛,以五色土筑成,又称五色土坛。《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以后又有郡社、州社、县社等。由于大地是万物之母,而民以食为天,所以社稷(土地神与谷神)又成为国家政权的象征,所谓江山社稷是也。大约秦汉以后(尤其是宋代以后),县一级以上各级政府直至朝廷,都设立社稷坛,所谓“社稷之祀,自京师以及王国府州县皆有之”。在民间,除某些时候按规定多少家为一社立坛外,比较普遍的形式则是到处都有的土地庙。每种坛都有一定的空间意义与等级规范(方位与大小都有规定),代表了各自不同的统治区域与统治权威,从而构成了一个从上到下的等级序列与空间网络。

    周代,每二十五家共祭一个社神,二十五家就是一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注:“二十五家为社。”疏:“《礼》有里社,……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后世将这种单位名之为“里社”,成为地方基层行政单位。汉代一百家为一社。《礼记·祭法》“社”郑玄注:“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元代五十家为社。《元典章》《劝农立社事理》条规定: 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四村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

    明代规定,每百户立坛祀土谷之神,也叫“里社”。顾炎武说:“社之名起源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

    在汉代,人们出于共同祭祀活动或互助合作等需要,在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里社之外,自愿结成属于民间社团性质的私社。《汉书·五行志》载:“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其所禁者大概就是属于这种非法的社。张晏注: “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晋代,社这一组织形式被引入佛教信仰之中。晋无名氏《莲社高仙传·慧远法师》:“既而谨律悉心之士,绝尘清信之宾,不期而至者……结社念佛,世号十八佛。”隋唐五代至宋初,私社盛行,大致有两类:一种为主要从事佛教活动的结社,一种为经济生活互助的结社。

    会可指会合、聚合、聚会、集会。人、物聚集之地也称会。从语源学的角度看,社早于会,社与会在释义上也有一定的区别。但在古代中国,每当社日举行春祈秋报活动时,常常举行一些迎神赛会的仪式,这样社与会并称,于是有了“社会”这一名称,对于社曰,《古今类书篡要》解释曰:“社无定日,以春分后戊日为春社,秋分后戊曰为秋社,主神曰勾芒。民俗以是时祭后土之神,以报岁功,名曰社会。”社会的起源较早,唐裴孝源的《贞观公私画史》载有晋史道硕的《田家社会图》,宗懔《荆楚岁时记》中有不少关于南北朝民间社会的记载。北京房山辽应历十五年(965)重修云居寺碑额即题“重修云居寺一千人邑会之碑”。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载:“八月秋社……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以致雇倩、祇应、白席、歌唱之人。”《梦粱录》亦曰:“诸寨建立圣殿者,具有社会,诸行亦有献供之社。”此外《都城纪胜》、《武林旧事》等对南宋社会的记述也颇为详尽。

    入宋以后,结社、结会现象已遍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大致有秘密性会社、宗教性会社、军事性会社、经济性会社、文化娱乐性会社等几大类。

    宋代出现了并社为会的现象,如江苏昆山,每当四月望日,“山神诞,县迎神,设佛老,教以祈岁事,并社为会,以送神。”可见,民间春秋社祭活动已与佛道会社合并起来进行了。
  
                                        

    大致而言,民间祭祀组织“社”与“会”的组成方式有四类。首先是按地域人口组成,这在广大乡村最为普遍。一般以自然村落为单位,一村一社,有时,较大的村庄可以有数个社,较小的村庄则几个村合为一社。早在北宋时,今山西泽州县就众多的“社”负责维修庙宇,组织祭祀,金元时一仍其旧(见后)。元延祐三年(1316),猗氏县(今山西省临猗县)“城郭耆旧结为一社”,重修后土庙,并为之置买田地作为庙产。明代,北方“所居村民随多寡立会,岁敛钱供其近村寺”。山西文水县有子夏庙,后土、福神配享。“每岁成,居人结社,刲羔豚,享祀三庙”。山西太古县阳邑镇为“太谷四镇之一。村大户繁,分六社”。康熙《临汾县志》载:“乡镇立香火会,扮社火,演杂剧,召集贩鬻,人甚便之。”民国《闻喜县志》曰:“村各有所迎之神。大村独为一社,小村联合为社。又合五六社及十余社不等,分年轮接一神。”光绪《滦州志》亦云:“古者年丰人乐,礼有报赛。州俗于每岁举之,谓之庙会。……在乡之会,寺为大,社必有寺。凡在社内大小村庄共奉一寺之香火,俗谓之‘风光’。董事人谓之‘会首’。”当然,城市中也有此类方式。如北京东岳庙“规制宏广……三月二十八日,俗呼为降生之辰,设有国醮,费几百金。民间每年各随其地预集近邻为香会,月敛钱若干,掌之会头”。明人王稚登说:“里社之设,所以祈年谷,祓灾複,洽党闾,乐太平而已。”他记载的吴郡会社就有松花会、猛将会、关王会和五方圣贤会”。

    第二种方式是按照行业组成,这在城市较为普遍。如在南宋都城临安,“诸行亦有献供之社”,每遇神圣诞曰,诸行市户,具有社会迎献不一。如七宝行献七宝玩具为社,青果行献时果社等。至于各地的行业组织会馆、公所等,其功能为“祀神、合乐、义举、公约”,自然也是祭祀行业神的组织。乡村也有类似组织,如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府城村关帝庙中有配享神鲁班,村中石匠组成“公输子圣会”负责祭祀,从道光年间开始演戏酬神,至同治年间仍然严格会规,立碑为证。

    第三种方式是以信仰为主要纽带的组织。信仰佛教的僧人结社修行,起源较早,至唐代而极盛,宋代以后一直流行。如宋代明州延庆院有一种念佛会,称“念佛净社”,“劝请会首二百一十人,各募四十八人……所冀常结万人,同修敬业者。“南宋都城临安诸寺院清明建供天会。七月十五日建盂兰盆会。二十五日,长明寺及诸教院建涅槃会”等。当然,民间祭祀组织都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但这类组织的宗教色彩更为浓厚,会员也更为虔诚所以单列一类。

    第四种方式是按照功能组成的会社。著名的有北京妙峰山的香会,有负责修路的,有专管路灯的,有免费提供粥茶的茶棚,有负责缝补的,有专门提供沿途及庙内用品的,还有专门敬献音乐、武打、社火等表演艺术者,等等。山西省泽州县府城村关帝庙有上供会,应为专门负责祭祀供品的组织。此外,还有专门负责某一神灵祭祀的会社。如徽州祁门善和里程氏参与的会社组织就有为祭祀祖先而倡立的会,如世忠会、元宵会、忏灯会、天春会、乐圣会、树灯会、銮光会、凉伞会、重阳十庙会;有为祭祀关帝、文昌、周王的会,如文昌阁玉成会、老君会、大士会、英义会、正义会、崇义会、叙义会、友善会、崇正会、复兴会、新张王会、老张王会、预庆周王会、十二周王会、十三周王会等。

    会社是一种民间基层自设组织,它既具有自愿性,同时又具有强制性。一般而言,入会社是自愿的,但有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是在乡村中,或按照信仰为主要纽带组成的会社,如在乡村,一村一社,全体村民都要加入,因为祈求神灵保佑、风调雨顺或攘除瘟疫等与一定区域内所有居民的利害都有关系,人人有份,个个有责。这一传统形成较早,《礼记·郊特牲》:“唯为社事,单出里。”郑玄注:“单出里,皆往祭社。”战国初期李悝在计算农民家庭一年的收支时,也把社祭的费用列为一项经常性的负担。《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说:“社者,土地之主也。周礼建为社位……又班之于兆民,春秋之中,命之供祠,故自有国至于黎庶,莫不祀焉。”至于行业性会社,其强制性更是不言而喻,你不加入,得不到同行的认可,不但受不到保护,有时可能会受到打压,如前举山西省泽州县府城村石工行业祭祀组织“公输子圣会”就规定,凡“在会之人,自今以后,无论习斯工不习斯工者,均在会中办事,不许出会。”

    按地域与人口组成的会社,一般要负责当地所有的公众祭祀活动。中国古代(特别宋以后)的神庙多得无法统计,城市乡村,名山大川,到处庙宇林立,所谓“虽二十五家之里,尚有五道庙、七圣祠”。有村必有庙,决非虚言。许多大一点的村庄往往有几座甚至十几座庙宇。而村庄之一社或几社要负责所有公共祭祀活动。山西泽州县陈沟乡甘润村成汤庙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所立《社规小引》碑就规定本村“春分拜水”“娲皇圣诞”、“七月秋祭”、“析山祷水”均由本村之社认真负责实施。

    同时,规模与影响较大的庙宇往往由若干社共同轮流负责。山西省泽州县府城村玉皇庙北宋年间有15社,金代减为5社,明代成化年间,又增为18社,到万历年间,合并为7社,此后,有清一代一直保持7社。泽州县金村镇东南村二仙庙在从北宋至清代一直由5社负责。山西省临汾市魏村牛王庙始建于元代,因现存元代戏台而闻名。元时,有22管社(27村组成)轮流负责赛会及庙宇维修,一直延续到清代后期。到清代咸丰、同治年间有不少管社因经济等原因陆续推出,剩下7社,同治三年(1864)又有一社退出,剩6社。山西阳城县崦山白龙庙在金代即建有舞庭,庙内有神池,附近村镇求雨时均到此换取“圣水”(从池内取水装入瓶内,将瓶子供在本村神庙内,第二年再用此瓶去池内换水)。负责祭祀的村庄共分为四社。“凡通县大小村庄每岁四月初三日杀牲献戏,始自唐时,传至今日……四社每口口赛轮流周转,祈换圣水,各遵成规。……于乾隆口公议,共立先后次序,合同一纸,各有手字。不意(乾隆)十九年又有不遵照合同旧制,复起争端。”不得已,提请知县审断,“仍旧各遵照合同定制”,并于乾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阖社共同立石。陕西佳县白云山是西北地区著名的道教圣地,自明代创立之初就有“会”,万历四十八年(1620)《白云山起建藏经阁会首功德疏》碑即为明证,本会会员共有25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榆林朝山讽经碑记》云:“榆林自白云初建之时,立会朝山,已经百年。迄于今,神木县有朝山会,绥德州清涧与米脂县皆有朝山会矣。”一般分为头会、二会、三会,轮流执政。直至1954年,大规模的修缮活动仍由七大会会长主持,会长人数达37人。近年来,各地信士仍然设会。1996年新立的《新修真武祖师神靠碑记》列“头会前辈会首”10人,碑阴刻“各会信士名单”,计有吴堡、佳县、子长、米脂等十会426人。

    会社成员一般为男性,但亦不排除女性加入。佛教会社中的女信徒自不必说,在乡村会社中也不乏女弟子。泽州县金村镇东南村二仙庙北宋政和七年(1117)《新修二仙庙记》碑阴就刻有5社女弟子数十人,会社规模大小不等,一般为几百人到数千人,个别万人以上。会社实行集体负责、轮流坐庄制度。首领由几人到几十人组成,叫“社首”、“会首”、“纠首”、“理事”、“缘首”、“首事”、“维首”、“社头”、“都维那”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每年或每次活动有一名或几名主要负责人为“总理社首”、“正社首”、“大社头”等。所有社首一般由当地乡绅、富户或年富力强且愿为公众奉献的人担任,实行民主推荐制度。由于社首是一种纯粹的职役,没有任何报酬,只有付出(包括出钱与出力),因此不能只集中在少数几个人身上,同时,也为了体现一定的机会均等的公平原则,所以实行轮流制。任职期限有一年至几年不等。山西泽州县冶底村在清康熙六年(1667)创立“关帝君堆金会”,专门负责祭祀关帝事务,当时筹集资金50两,其组织活动规则为:“每岁首事十人,至次岁复以十人继之,各期本息咸明。复更以十人再继,至人数尽,则终而复始焉。”绝大多数社首是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而受人尊敬的人,这一点可在多数文献中得到印证。个别文献中则称其为无赖之徒,如宋洪迈《夷坚志》中就记述了一则恶少年为社首,暮夜至人家中大呼小叫,收取钱财的事例”。明人王稚登《吴社编》在承认“会首之家先期数月,毕力经营,临期数日,输心会计”的情况下,却说“要之,皆亡赖为之”。
 
                                        三

    “社”与“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祭祀活动与寺庙的维修。所需资金筹措有以下)几办法:(1)平摊,按田亩、人丁甚至骡马或经济林木等平均摊派,行会按营业额抽份,庙会期间也可向商人抽税。(2)捐施,由个人或商行、作坊等自由捐施,除了香客平时随心布施外,每至祭期,一般要有专人外出募捐。(3)变卖公共财产所得,如神庙所在山林之树木等。此外,一些规模影响较大的寺庙往往具有恒产,它们是祭祀活动及庙宇修缮能够正常进行的强有力资金保障。恒产的形式可分为土地、现金等,土地出租,收取地租;现金存入当铺或票号,收取利息。本金不动,只花租息。恒产的来源有官府划拨、民间捐赠、公共资产转入、历次祭祀经费节余等。经费的管理非常严格,活动结束后往往要张榜公布收支账目,有时还立碑以示永久。出于对神灵的敬畏,经理社首一般不愿也不敢贪污“公款”,因为这是神的钱,中饱私囊要遭报应。许多地方民间流传着个别人因贪污神钱而获灾祸的传说。当无法全额收取摊派款项或活动超支部分,往往由众社首出资填补,如果因经营不善而出现亏损,则一概由责任人赔付。

    作为一种民间基层自设组织,“社”“会”实行自治。每一位成员要承担一定义务,如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物、承担相关差事以及按时参加有关活动等,当然,社首要多负责、多付出。社内成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的权利,比如参与权、神灵庇护权等。一个典型的延续至今的惯例是,在举办大型赛社时,神灵(在数人抬着的神阁中安放的小神像或牌位)巡游时,必须挨家挨产上门接受贡献、降下福祉;每年例行闹社火活动中,秧歌队也必须到每一尸人家的院子里进行表演,以为其祈福攘灾。

    虽然属于一种比较松散的组织,但社内规章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如上世纪80至90年代陆续发现的晋东南赛社礼仪抄本中,就有一些对合社人等在赛社活动中的具体要求。首先要诚心恭敬,社首以及分理社首、香老等均要斋戒沐浴,不得带酒酗醉;须严整衣冠,穿戴新鲜。社首“昼则诚心恭敬,夜则赴宿神前”。其余执事人等也要斋戒沐浴,穿戴整洁,恪尽职守。社众君子要做到“目不睹非礼之色,口不道非礼之言,耳不听非礼之语,足不踏非礼之地”。山西省临汾市魏村牛王庙清同治十一年(1872)《三王会碑》与碑阴就记录了牛王庙在清末的最后一次重修,及其六社议定之“会规”。从“会规”中可大致了解牛王庙庙会有关献牲、交牌、写戏、迎神、送神、因雨误期另建山棚以酬神等诸多礼仪规范。碑云:

    议定会规:每年逢会初十日,六社献牲,挨次转牌交社,本社人在中,交社人在东,接社人在西,甚勿紊乱。所写之戏,或是本县,或是外县,总要初九日早到迎神,十二日早刻送神为止。倘敢以官挟势,强行拉戏,六社公办,决意不准。三王之威名,反不如伊乎?逢会之期,天雨若大,悮了日期,出钱四十千文入公修理山棚,上面要做五大名山,中间五马破曹,下层士农工商游山玩景之势。又四外村中不要停留贼非损人利己,如若强留者,六社公议,定要将窝主贼人立送死地,以除其害,决不食言。

    另有一篇尚未公布的乡村庙宇《社规小引》碑文,特选录社规部分,以飨读者:

    春分拜水,系祈终岁雨顺风调,祭祀无比虔诚,乃一年维首所口,仍照旧规,换班轮充当,克勤克俭。所有费用按地均摊,须照时值低昂估计,不丰不俭,先来布白,以使乡友预备祭祀,正月,各班维首将应出地亩钱文迎转社庙,祀毕期三日散班。乡友齐至社庙,分社送钱,不得有误。若过期不送者,革出社內,永不复收,隐瞒地亩者,察出加倍议罚。吾村地亩昔年清查,原有四十一顷五十二亩,现存地垅花帐。近有无知小人,希占便宜,硬将地亩隐瞒,自今止收地三十七顷八十一亩。嗣后,维首之家务必严加稽查,既不能增收,亦不可徇私情而任其隐瞒。如收不足三十七顷八十一亩之教,维首者照数赔出,庶地亩有增无减。若有佘钱,封贶存庙,以便嗣后添用,维首者不得滥用私存。

    娲皇圣诞,乃村人祈延嗣绪,维首理应竭诚,换班轮流。祭祀执事者,当勘酌妥协,须不丰不俭,亦如春祈,按地收钱,预期通知,临期昼夜谨慎,会场不时巡察,严禁赌博争闹,提防酗酒打架,各班地亩仍然转迎,散班社钱照期三日分社送庙,有余之钱封存庙內,亦如前规。

    七月秋祭,报答神庥,系三年首事承管,敬神费用须低昂随时,丰俭得宜,庶神歆人悦,各庙房屋家具什物,稍有损坏,有伤合社观瞻,是三年为首职任,当及时补修,不可互相推诿,以致倾颓渐难修理。殊费人事,三年执事必时加照料,所有费用各班迎转,散班分社送庙,不许越期三日。有余钱又封存如前。

    析山祷水,闰年始行。事体至大,费用浩繁,为首者务须谨慎,至期村中多拨更夫,谨防屑小,山上更宜留神,逐串严加谨饬,祭祀倍当虔诚。回庙道古,祭奠礼毕交盘,换班接管,庶社又绵远,永不废弛。所有费用,按地均收,届期各班迎转,祀后三日散班,分社送钱,总以不丰不俭为的,万勿因事踵革,自取羞辱,余钱存庙,俟一年事毕,和盘公议,以便如何开除。

    以上诸条,虽属鄙俚,系合社公议。言出必行,轮班执事诸公,必各自重,倘有明知故犯者,即追悔莫及矣。

    乾隆五十四年七月朔合社公志
 
   “社”“会”这种民间自设组织与作为国家政权形式的基层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中国古代乡村,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乡党制,秦汉时有“乡亭制”,两晋南北朝有“乡里制”,北魏有“三长制”,隋唐有“里保制”。宋代实行保甲制,所谓:“十家为保,有保长,五十家为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都保,有都保正、副。”元代的乡村组织多半沿袭宋制,所特殊者,是设立了“社”的组织,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主管劝农,此外,还有里正、主首,负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等。据《明史》、《明会典》、《续文献通考》、《明实录》等书记载,明代实行里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从中选出丁粮最多者十户担任里长,每年由一户充任“现年里长”,其余九产称“排年里长”,十年轮流一周。由于每户里长辖十户为一甲,故又称甲首。满人入关,为加强统治,参照宋明之制,在乡村设立牌甲和里甲两种制度。其里甲制与明代全同,牌甲制则是仿照宋代之保甲。《清史稿·食货一》载: “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产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

    首先,上述两种组织性质不同,前者为纯粹的民间自治组织,以宗教信仰与社区、行业之共同利益为基础,是一种自由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社团组织,既不属于任何党派,也不属于任何政府。后者是政府基层行政组织,带有半官半民的性质,是中央政权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和管理乡村民众生活的主要媒介和渠道,是一种地缘性的社会控制制度。第二,两者职能不同,前者主要负责民间祭祀以及寺庙维修,同时承担乡民教化、乡规民约的制定、落实等维护正义和公平的一些社会责任,后者则要负责乡村几乎所有的公共事务,主要有派遣徭役、征收赋税、维护治安、兴学救助等。第三,两者组织规则不同,前者以自愿为主,后者以强制为主;前者除地缘外,还可以信仰、行业等为纽带。后者完全按地缘划分;社首纯属民众推荐,人数较多,基本没有限制:社长、里正等是基层推荐与官府任命相结合,职数有限,人员较少。

    同属基层组织,二者也有一些相似、相关性。首先,地缘性“社”“会”与古代乡村行政组织在范围、人员上大体重叠。尤其是在元代,两种社基本上是重合的,只是功能、领导不同而已,所以在元代寺庙碑刻中,反而较少见到社、社首等名称,更多的是以村名出现,负责人称“维首”。两种组织的负责人也有交叉现象。如,元代维首里有“社长”,明代社首中有“甲首”等。尤其是到了近代,社首,特别是总社首往往由乡村政权负责人担任。

    一般而言,宗教有生存与整合的功能。所谓生存功能,是指它能帮助人类克服种种生活上与心理上的挫折、困难、恐惧、不安,借助信仰的力量获得心理上的安定与安全;诸如遇到久早不雨、水患蝗灾、生育不畅、瘟疫疾病等等,古人常常借助祈求神灵而获得生存的信心,并奋斗追求下去。在中国古代原始性的民间宗教信仰中,这种实用性的成分是非常突出的。作为这种宗教信仰活动的实施组织,“社”与“会”无疑发挥着关键作用。所谓整合功能,是指借共同的信仰与利益,以巩固团体的凝聚力与社会规范,实现人类社群关系的和谐状态。在共同信仰的旗帜下,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社”与“会”不仅成功地组织实施宗教祭祀活动,而且增强了人们的认同感,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合理的秩序,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
 
                       (本文转载自:《世界宗教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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