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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十诫”陈列案
发布时间: 2011/3/1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基督教科学箴言报》 2011年2月22日, 美国华盛顿)本周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一件宪法性的案件。该案涉及审查肯塔基州内两个县府大楼陈列《摩西十诫》是否是违宪地支持了宗教,即是否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从这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作出种种努力,以应对时下盛行的涉及宗教的诉讼案件。在这些诉讼案件中,一方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公共场所使用宗教标识,一方则认为在公共场所使用宗教标识违反政教分离原则,因而反对在公共场所使用此种宗教标识。

    在最近的这起诉讼案件中,代表麦克里县和普拉斯基县(McCreary and Pulaski)的律师们申辩,自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以来,被上诉人已经移除了公共场所内早期违反宪法的的宗教标识。这两个县政府将摩西十诫看作更广泛意义上历史文献的一部分。这些最近的陈列标志包括《美国独立宣言》、《五月花号公约》、“美国国训”和其他涉及到上帝和《圣经》的宣言。

    一些官员认为,这些展示传递着这样的信息,宗教存在和宗教信仰是美国立国的根基之一。

    此前早些时候,美国自由联盟肯塔基分会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使用此类宗教标识,认为政府官员在公共场所使用此类标识等同于传播宗教信息,要求确认其系违宪行为。

    一位联邦法官表示,他支持美国自由联盟肯塔基分会的诉讼请求,并颁发了一项永久性禁令,禁止在肯塔基的公共场合使用宗教标识。在后来的上诉中,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该项禁令。

    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庭主张: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建立国教,并要求政府在各种宗教之间、宗教与世俗社会之间保持中立。

    上诉法庭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两个县政府在“十诫”陈列的使用意图上有所转变,即从原先不被许可的宗教目的转为被许可的世俗目的。

    法庭认为,“事实很清楚,与此前宗教标识使用目的的声明一样,两县(有关机构)的这些解答只是出于其诉讼地位的考虑。”

    联邦上诉法庭表示,“被告人连续不断地为其行为进行辩解,最终他们的目的得以实现。”

    多数法官表示,从总体上看,政府官员在政府资产和资源上使用宗教标识、传播宗教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

    在写给联邦最高法院的案情摘要中,马修·斯塔佛律师代表两被告县政府,敦促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并希望以此案为契机,确立新的禁止设立条款标准,以便对在公共财产上使用宗教标识的政府行为进行规范。

    在案情摘要中,斯塔佛律师写道,“由于禁止立教条款缺乏统一的标准,其造成的混乱将继续扩大,除非联邦最高法院介入此事,为该条款提供客观标准,如此立法者便可避免落入禁止立教条款的陷阱。”

    斯塔佛律师表示,“本上诉状为联邦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它可以彻底破除禁止立教条款的法律迷宫。”
 
    (翻译:何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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