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分离”中的“结合”——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历史解析
发布时间: 2011/5/12日    【字体:
作者:李俊飞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政治  
 

                                        李俊飞
 

[内容摘要]宗教在美国社会的地位非常独特。一方面,美国是个完全建立在宗教基础上的国家;另一方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又严格地执行政教分离的政策。早期移民中很多人为了追求宗教信仰自由来到美国,美国教育的最初目的、政治和社会活动的中心都是围绕宗教展开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宗教权益,移民在北美大陆建立起自己的宗教王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殖民地的官方宗教。但是,当美国人制定宪法,建立统一的共和制国家时,又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国会将不制定有关宗教建立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的法律。本文以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为研究基础,分析了政教分离制的内涵,对美国政教分离制度进行历史解析,得出了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带来新的挑战。

关键词:美国政教分离;宗教多元化;宪法修正案;形式上分离;新教价值观
 

    宗教与政治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虽处于社会关系的不同层面,但都是共同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从各自的整体结构看,宗教与政治非常相似,都是以思想、组织、制度和设施的面目出现,既是社会意识,又是社会实体和社会力量。在宗教与政治共存的历史时期,二者始终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一、政治与宗教的关系
 
    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两大难题。第一是宗教的法律地位。这牵涉到政府应当把宗教视为一种普通的组织,还是作为一种特殊机构,并对宗教活动加以规范和限制。对美国来说,这一问题显得尤其重要。由于美国存在着众多的宗教派别,政府对任一教派的重视和支持必然会引起其他教派或世俗群体的不满,从而引起社会冲突。同时,由于美国是一个宗教气氛特别浓厚的国家。如果政府为了避免冲突,对宗教视而不见或严加限制,也会使政府丧失宗教群体的支持,从而导致政府危机。

    第二个问题来自于宗教道德与世俗法律之间的冲突。宗教信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导。有时宗教信仰可能引导人们做出违背政府法律的行为;政府也可能要求人们履行与其宗教信仰相冲突的义务。这就迫使信教者必须在政府法律和宗教信仰之间做出选择。在美国政治中,宗教与政府关系始终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一派认为,世俗化的趋势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宗教传统,导致了美国人道德水平的下降,因此,需要政府给予宗教以更大的支持。另一派则认为,宗教应严格限制于私人领域,政府支持宗教将导致宗教与政治的结合,导致宗教多数派对宗教少数派的压迫,因此,主张政府应与宗教严格分离。
 
    二、政教分离制的内涵
 
    政教分离制是近代史上一种较为普遍的政教共存形式。这种形式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宗教立法实现的。在当今世界的一部分国家中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的。同时,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确定了政教分离原则。政教分离政策在形式上是分离的,运用形式上的分离来达到更好的合作的目的;在政教分离的形式中,宗教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是形式上的。实质上,宗教在客观上和主观上,以及在历史上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使其达到双方互惠、求得发展的目的。
 
    三、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历史解析
 
    1.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历史概览在美国的早期移民中,英国人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种族群体,此外还有来自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荷兰、德国和瑞典等国的移民。在汹涌的移民潮中,美国多元文化形成了,多元文化的沃土滋养了宗教多元化。但基督教的发展居于主流地位已为多数学者所认可。1961年肯尼迪入主白宫,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担任总统的天主教徒,更加凸显新教黄金时代的结束,宗教多元化的形成。宗教信仰多元化的现象早在殖民地时代就已经出现和存在。随着移民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现象越发明显。但是,在殖民地和建国初期的一段时间里,宗教信仰多元化还主要表现在基督新教内部的不同教派。因为那时的移民中,除了天主教教徒以外,其它几乎都是基督新教教徒。宗教改革以后,西欧的新教主要是指德国的路德宗,瑞士的加尔文宗、英格兰圣公会、法国的胡格诺教派以及荷兰的归正宗等等。
 
    欧洲新教徒迁移北美以后,其教派已经不再像在欧洲那样按国家教派区分,而是按照不同的宗教教义和组织原则来区分。如此众多的教派虽然同属基督新教,但在教义、仪式、组织形式、主张等诸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所以自殖民地时期以来,宗教信仰表现为多元化就已经成为美国文化的一大特色。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就结束了基督教的专制制度,1791年宪法第一条的修正案规定政教分离,允许各种宗教同时存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在杰斐逊和麦迪逊的推动下,1789年通过了《人权法案》,其中宪法第1修正案宣布:“国会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禁止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两个宗教分句,即设立分句和禁止分句。“它们分别体现了美国宪法针对宗教问题的两个原则: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在杰斐逊看来,麦迪逊的《反对宗教估价的陈情与抗辩》是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宗教分句的先声”。也正是这条修正案在宗教和国家之间设立了一堵墙,同时也保障了个人的宗教自由,成为公认的确立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正式法律文件。宗教自由的争论问题凸显于十九世纪初。这一争论产生于星期日的邮件投送(SundayMailDebate)。按照基督教的教义,星期日是基督新教的礼拜日,信徒在这一天应停止工作。建国以来,作为政府部门的一部分,美国的邮政部门一直坚持星期日的邮件投送。“1810年,国会正式立法要求邮局照常投送邮件。这一立法遭到了宗教的反对。
 
    对此,国会一再否决了宗教的要求。众议院负责邮政立法的委员会强调,星期日停止邮政业务将会妨碍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在宗教的抗议进一步升级时,1830年,该委员会援引分离主义的观点对宗教的要求加以拒绝。它认为,如果接受星期日停止邮件投送的请求,国会将会正式承认基督教礼拜日,而这将迫使非基督教徒尊重他们所不信仰的节日,从而破坏了宗教平等的宪法原则。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该委员会建议由公众自行决定。如果所有人都相信星期日投送是有害无益的,这一做法将很快消失;只要人们不是一致认同宗教的观点,政府的干预将会造成宗教冲突。”然而,据此认为早期政府在宗教与政府关系的问题上只是主张严格分离,也是不恰当的。实际上,在政府的行为之中,宗教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从政府专职牧师、到政府活动中的宗教祈祷都能看出政府对宗教的认可。通过这一方式,政府给予宗教以间接的支持。而且,政府的许多立法也受到了基督教价值观的影响。例如,通过立法处罚诸如卖淫、赌博、亵渎上帝等行为,新教价值观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宗教与政府关系问题上,最高法院也持类似的立场。“在1878年的“雷诺兹诉美国案”(Reynoldsv.u.s.)中,最高法院肯定了国会的立法,对宗教的自由实践提出了限制。当时,犹他领地的居民大多是摩门教教徒,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做法与国会关于一夫一妻制的立法发生冲突。最高法院认为,国会能够限制宗教行为,即使这一行为是由宗教信仰所规定的。摩门教教徒可以相信一夫多妻来自于上帝的启示,但是他们不能依此信仰而行事,因为政府拥有合法的理由规范婚姻行为。”
 
    1984年,国会通过了“平等进入”法案(EqualAccessAct)。根据此法案,“中学生可以在课外时间组织宗教团体。这一法案虽然在公立学校宗教表达问题上做出了让步,但这一让步还是具有一定的限度。首先,它只适用于中学,而不适用于小学。其次,教师和学校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或监督宗教活动。”这一要求与最高法院要求政府保持中立的立场基本一致。
 
    2.政教分离是美国宗教同政治结合的历史形式美国在处理政治和宗教问题上采取政治分离的形式并不是其主观意想的产物,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首先,这一规定符合美国资产阶级商品经济和自由贸易的需要,资产阶级深感专制神权政治制度妨碍了商人的自由和商业的发展;其次,这一规定符合美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体制的需要,美国政府对当时许多并存的基督教派,无法确定某一教派为国教,就只好一视同仁。第三,广大美国群众受法国民主共和思潮的影响,对殖民地宗教专制统治感到十分厌恶,在这种情况之下,美国资产阶级又总结了欧洲统治阶级推行神权政治的长期历史经验,认为政教分离更便于基督教发挥作用。历史发展表明,虽然美国在政教分离的形式下没有官方宗教,而实际上,主流宗教团体对美国政府的支持不亚于封建神权统治下的官方宗教,政教分离的形式使主流宗教团体更好地服务于政治。这是因为在政教分离的情况下,各种不同的教派能够独立的充分发挥其各自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各教派间的竞争也促进这种积极的主动发展精神。特别是各教派以民间形式出现,更能吸引爱好自由、民主而厌恶官方坏名声的群众。因此美国的政教分离只是形式上的分离,这种分离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与宗教的结合。
 
    四、美国政教分离制度的带来新的挑战
 
    由于宗教信仰自由,美国时常冒出一些或者产于本地或是从国外避难至此的邪教团体;另有些宗教团体根本就是白人至上的极端种族分子,或是妄图恢复奴隶制的基督教重建主义团体;此外还存在着宗教排他主义等不利社会的负面影响。有些教派的教徒主要由酗酒者和吸毒者构成;更有大众都熟知的由吉姆·琼斯(JimJones)创办的名义上属于全美基督教协进会的“人民圣殿教”(People’STemple)还有大卫·勃兰特·伯格(DavidBrandtBerg)创立的“上帝的子孙”(ChildrenofGod)教派,都已经成为教主剥削信众的工具,并以残暴的方式统治教徒,并最终演变为血腥惨剧。即便如此,这并没有消减美国人对宗教的热情。只要这些极端主义团体还不至于威胁到社会正常秩序,美国人就不会放弃对他们来说异常珍贵的信仰自由原则。宗教在美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经济结构,对社会经济系统上产生的积极影响不能忽视。拿现代国际社会举例,基督教发达的美国相对而言经济秩序也比较好,这其中便体现出宗教对美国社会的另一个正面性的秩序遥控功能。宗教价值观念及伦理观念的不同确实可以导致经济态度及经济行为之不同
 
    五、结论
 
    宗教是历史的产物,各个历史时期,人们对于宗教的看法总是随着当时社会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并与之相适应。纵观美国历史,美国人的宗教信仰既有自己的连续性,同时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形式不尽相同。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经历了200多年的实践,这一原则已得到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发挥指导与调解的作用。但是由于美国的特殊文化氛围,使得政教分离的法律形式并不防碍宗教与政治发展现实世界的伙伴关系。
 
                            (本文转载自:《跨世纪》2008年第10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康熙皇帝与罗马教皇在礼仪之争中的对峙
       下一篇文章:建言中国政府的宗教政策——以基督教为例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