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从“法律与信仰”角度探讨中国的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 2011/9/19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法制  
 

 

    《法律与宗教》,原作者系美国著名批判法学教授伯尔曼,由梁治平教授所译。本书是由一系列的演讲集合成的著作,讲述了涉及法与宗教的问题:一、法律与宗教;二、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三、宗教中的法律;四、超越法律、超越宗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谓是贯穿本书始终最精僻的观点。如果我们仅是依据法典,把法看成是一种结果或是由政治当局制定的一套规划,同样,把宗教仅仅视为一种与超自然有关的信仰和实践制度,那么,法律与宗教一定会无地自容和不复存在,社会将处在十分动荡和混乱之中书中提到“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力,它是分配权力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的确,现实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使其在执法活动中处理起来更加艰难。纵观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本世纪以来,美国宗教的形式化和片面化,酿成了一场整体性的社会危机。这足以说明,不被信仰的法律将会是纸上谈兵,变成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发。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汲取美国的这一教训,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其他一切情况的差异,注重引导和培养我国国民的宗教信仰文化,将会取得举足轻重的作用。毫无疑问,割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特别是宗教的信仰意识和法律的关系,而采取片面化、机械化的个人主义的立法,将不利于我国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此,从法律与信仰的角度对我国的法律发展史和法制建设进行探讨,已显得刻不容缓。
 
    一、中国古代的信仰和法律

    纵所周知,世界上很多名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比如西方世界自古就有基督教信仰,还有很多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国家,印度自古就有婆罗门的信仰,以后逐渐创立了佛教。并且这些信仰都对各个民族的经济、文化、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回顾中国的古代历史,好像不存在一个自古产生的对中华民族的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宗教信仰。远古时代三皇五帝的神传说产生的崇神论、之后产生于汉代的道教,在中华民族历史上也出现得比较晚。然而,中国数千年不变的文明核心文化,主要就是自西周时开始形成体系,以天子为核心的价值观和相应的道德要求、礼仪制度,到后来又经过孔子、孟子等人的继承发展,最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儒家体系。儒家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古代人应该相信自己的努力和奋斗,不应相信虚无的神。因此古代人就没有真正的信仰,信仰在中国古代缺乏坚实的土壤和根基,没办法稳固起来,这一点与同时期的西方国家有根本的分离和差别。

    中国古代人民虽然缺乏信仰,但统治阶级制定了所谓的法律——礼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他们的利益。早在先秦时代,我们先人就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礼仪。周公的“制礼作乐”、孔子哀叹“礼崩乐坏”。
礼仪,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积淀的文化,对人们的约束力确实不能低估。

    但若细加审视,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范——律己、敬人、宽容、平等、真诚等,根本谈不上是建立在信仰之上的法律、法规。

    (一)中国古代信仰的特征

    第一、中国人总体看来无宗教、无信仰可言,即使有,也是形同虚设。无神论虽然在三皇五帝时代被崇拜,但也是少数的精英和知识分子的行为,根本上没有在社会大众和平民百姓中真正根深蒂固,发挥其巨大的团结和不懈追求的作用。而女娲补天出现是在中国汉族文化和民族文化结合的产物,他们崇拜的是人,而不是神灵,如崇拜轩辕氏、神农氏。我们都知道,人不是完美的,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崇拜、信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中国古代的宗教信仰地位极低。“天、地、君、师”中并没有宗教诸神的地位。在这个等级中,皇帝位置仅次于天地,而这个天地也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神的含义,它更确切地说是自然法则。历史上的佛教和道教的几次复兴和衰败都和统治者的宗教取向有直接的关系。

    第三、中国古代的宗教信仰不具备完善的体系。这与中国人的信仰观念和意识有关,他们往往不会去永久信仰一个宗教,成为特定的宗教信徒,更不会为了自己的追求和信念牺牲自己的利益。也许今天信仰道教,明天觉得没意思,就改为信仰天主教,过几天,兴趣来潮,又进了伊斯兰教的教堂。所有的这些历史传统成为限制宗教在我国快速发展和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中国人信仰的选择性偏差。中国古代人民大多是贫民,生活得比较辛苦,加之国家的年年征战,总想过上幸福的日子。但现实却难以改变,于是就把这种幸福寄托于来世。因此,对现实的社会信仰和追求就会淡化,甚至出现悲观厌世和愤世嫉俗的不满情绪,心里面想:不如早点死了算了,活着还白白受罪,早死早超生啊!那该多好啊!就是这种信仰的选择性偏差,或者说是价值取向的偏差,他们对来世充满了幻想,而缺乏了对现实社会的认识和改造的决心,更是缺少了追求幸福生活的信念。

    第五、中国古人更多的信仰是权力,而不是宗教。由于长期的封建等级制度和君主天王制度,中国人对权力的信仰可以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君权、父权、夫权是整个信仰体系的三大基石,其中的君权或者说是统治权占统治地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这种君权统治根深蒂固、可见一斑。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父权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夫权统治对古人的权利约束极其残酷,这种权力的信仰也相当的广泛和深远。

    (二)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征

     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律以礼为主,以法为辅,礼法结合,共同为治的本则。总体而言,礼倡导使用封建礼仪来修正民风、厚导民俗、教化愚民,创设统治者所需的意识环境;法则强调发挥酷刑、刑杀威吓惩戒民众,打击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中国除了统治者指定的法律以外,还有宗法制度和家法制度。由于长期的地域限制和聚族而居的生活习惯,就自然衍化出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和家法制度,以及伦理权力系统。这种宗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以礼制为主的“三从四德”和统治者多层次的、多手段的控制。但由于这种思想的紧箍咒牢牢地把大众控制得无法呼吸,最终遭到了反抗的抨击。《红楼梦》就是反映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的名著,其中的贾宝玉就是一个宗法制度下的叛逆者,具有典型的形象意义。

    第三、中国古代的法律称作律令。中国自古重视法制,先秦时期,法家提出“依法治国”,战国时期始有成文法典,秦时改“法”为“律”,历汉、三国、魏晋南北朝至唐,形成了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并编成了完整的律令格式的法典。
 
    (三)中国古代法律与信仰的缺陷和不足

    《法律与宗教》一书的作者伯尔曼通过研究西方的的法律传统的形成过程时,认为其宗教信仰是这一传统的重要基石。他发现,近代以来,西方法律逐渐脱离了宗教信仰,成为官府和议会自上而下的外在规则,由此导致了西方法律信仰的危机。探究中国古代法律与信仰,不难发现存在一些不足。第一,中国古代还是缺少对宗教的信仰,法律只是呆板的条令。第二,中国古代重礼、轻法的思想,也在压制了宗教信仰的发展。第三,中国古代法制更多是暴力统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四,自发之法,即人们在互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法。第五,中国古代的礼法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之法,而不是真正的信仰之法。
 
    二、中国近现代的法律与信仰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伴随着民主国家的形成,中国的法律实践虽然也体现以人为本,但由于宗教信仰在中国长期所处的真空地带,存在急需改进和完善之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在追求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切不可忽视法律信仰问题,要不然法律会变成一纸空文,无可用处。

    一般来说,法律信仰的形成以信仰之法为存在的前提,因为只有法律是可以被信仰的,人们才能形成法律信仰。信仰之法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人们的信仰统一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可以使宗教、道德或自发的价值共识等,而法律只是这种价值体系组成或附属部分。第二,这种价值体系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决定着法律的精神气质。

    传统的法律信仰已然解体,现代法律信仰难以形成,法治正面临着法律信仰危机的困扰。就上世纪中国而言,这种危机尤其严重。我们看到,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制定的大量规则不被遵守,一些强权势力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许多人把庄严的法律诺言当作儿戏,执行难的尴尬常常使法院严肃的判决形同具文。所有这一切都与人们缺乏法律的信仰有关。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变革和以大规模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设时期,但是其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情感薄弱和法律信仰缺失的危机。借鉴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历史渊源和现代社会发展中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的理性分析,发掘现代法律和信仰的深层联系,从而提出在当今中国应当建立具有神圣性因素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建构具有中国自己民族特色的法律信仰;那么就要在中国的民族精神中寻找途径,把中国法律源头之一的神圣性因素——“礼法道德”引入到当代的法律中去,使得我国法律在普通民众心中能够唤起民族意识和归属感,从而具有一种本民族的神圣性,为中国民众所信仰。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是有很大意义的。
 
    三、建立当代中国“信仰”之法

    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是法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而我国现阶段法律信仰的缺失,极大地阻碍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要加速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培植公民的法律信仰,也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当代中国的信仰之法。
    那么,应该如何在当代中国重新建立法律信仰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全社会应达成法治共识,形成初步信仰。我们应认识到,实行法治不仅是当代中国的一种明智选择,而且是必由之路。我们应建立起这样一种信念:法治虽然不是万能的,但舍法治则难以协调各种冲突的利益和多元的价值,难以维持稳定的秩序,实现长治久安。换言之,我们应建立对法治的信仰。

    其次,我们应就法律的一些基本价值达成共识,内化为一种信仰。例如,我们通常会认受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价值,它们都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我们应把这些价值内化为一种信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自觉奉行体现这些价值的法律规则。现代法律虽然具有“价值无涉”的外表,但是,如果我们认真分析就会发现,许多法律规则的背后都潜含着价值,即便一些技术性规则,也间接地体现着某种价值。当然,法律有时会出现价值冲突,在这种场合,我们应通过讨论和协商来达成协调,取得共识。
   
    再次,我们应强化立法的协商机制,获得多数人的信仰。法律要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必须首先获得人们的同意,至少是理解。现代的法律主要是国家之法,在代议制的立法体制下,难以确保立法反映民众的愿望和要求。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人们分成若干群体,在利益上往往存有冲突,有时难以作为一个整体笼统对待。这就要求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倾听各种呼声,反复征求各种意见,分别不同的情况,关照不同的利益,协调不同的冲突,确保法律真正反映民意,体贴民情,深得民心。

    最后,走向法律多元化,满足不同人的信仰需求。中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很大,国家统一的立法往往难以“通约”这些差异,无法符合具体的情境,满足特定的需要,这就需要法律走向多元。具体言之,就是国家主要负责规定基本的宪法架构,确定基本的法律原则,规定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授权不同的地区和团体进行立法,只要它们的立法符合宪法等基本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就不应干预。实际上,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自治模式,为多元立法树立了成功的典范。允许不同地区或团体根据自己的情境和需要进行自我立法,是实现法律多元的重要途径。在这种自我立法模式中,法律是内生的,而不是外部强加的;规则产生于既定的生活实践,而不是源于书本的法律逻辑;法律中不仅包含着人们的理性与慎思,还浸润着人们的情感与信念,因而更可能被人们所信仰。

    总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的法治要达到现代化,必须时刻谨记这句经典论断并加以实践。
 
        (本文转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a49c9d0100dtmq.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如何面对教产问题
       下一篇文章:论宗教宽容的政治化和法律化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