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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宗教与宪法——兼论中国现代宪制的发生学要素之三
发布时间: 2011/12/22日    【字体:
作者:高全喜
关键词:  宗教 宪法  
 
 
                                        高全喜
 
    一、古典政治中的宗教与宪法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总的来说,有两个社会形态,即古典的社会形态和现代的社会形态。当然在西方,中间还有个中世纪,中世纪很重要,重要性在于它的封建法,正如我上次所言,封建法对宪政很重要。当然,这里的封建法,不是我们意识形态上所说的的封建主义那类话语,封建法是一个不平等而又自由的法律,它是一个等级制,但等级制下是有自由的内涵的。这些还不是我要谈的内容。我要说的是下面两块重点,
 
    1.为什么古典政制存在一个心灵安顿问题?
 
    谈到宗教与宪法的关系,首先,宪法和人是什么关系?宪法学是研究权力配置的,是研究人权保障的,这是当代宪法学告诉我们的两个基本内容,它的两个基本功能。但是我们假如再往深处追溯,即我们追溯宪法在人类初期的时候,那么它的功能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刚才说的两点是不够的。我们理解的宪法要放在一个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现代社会理解的宪法肯定有个宪法文本,文本是法条,有一系列的内容;假如从实质上讲,宪法的内容是什么,不就是构建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吗?在古代,人类有了社会,有了群居生活后就会有人群之间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规范就是宪法,就是所谓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在这里我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即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功能是什么呢,实际上就和宗教有关。在早期,无论是中国社会还是西方社会,宪法实际上都有一个安顿人的心灵寄托的作用。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有心灵活动,人不是一群动物,也不是一些飞沙走石,人有道德情感的,这群人组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的最集中表现就是国家,尤其是西方的城邦国家,在中国当然是三代之制,是一些小的邦国。城邦国家有自己的宪法,它的宪法最核心的内容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把权力分到几个部门来行使权力),也不是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个宪法首先是使得作为世俗生活的人的心灵有一个最终的精神寄托,能保障人民聚集在一起。此外,要特别强调的是,古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特别强调祭祀。我们先看《礼记》中的祭祀制度,再看西方,尤其是在库朗勒的《古典城邦》一书中有精彩描述,我推荐大家好好读读。这本书基本上把古典的西方城邦国家下宪法的宗教含义揭示出来,即当时的人之所以能成为人,是因为共同拥有一种心灵寄托;这种心灵寄托主要体现为祭祀,之所以成为心灵寄托是因为有一个共同的家族、共同的国家的神,或者家族的祖先需要祭祀。真正公民的身份是有能参与祭祀的权利,古典时期的宪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公民有参加祭祀共同祖先的权利。公民权不是现在我们所理解的选举权等其他各种各样的权利,首先是一种祭祀权。因此,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对一个公民的最大的惩罚,不是判死刑,而是驱逐出邦国。再往深处看,驱除出邦国就失去了能够参与公祭的权利,就变成孤魂野鬼,变成没有心灵归属的个人,就是没有保护的人了。所以说,驱逐出城邦是比判死刑更大的惩罚,这表明自然的生命已经没有意义了。人的真正的生命,是作为公民的生命,公民的生命是有资格在城邦国家里共同参与祭祀。这种祭祀就是古典的宗教,于此变成一种相互的关系,即城邦之所以存在,是为大家提供一个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政治保障。
 
    城邦之所以把大家凝聚,即凭什么我们大家要在一个城邦里一起生活,当时并不是靠枪杆子,不是城邦具有军事实力,就能把大家笼络到一起;而是我们的城邦树立起大家共同认信的一个宗教,这个宗教就是我们共同的祖先、共同的血液、共同享有的一个神庙、共同的参与祭祀。这些东西使得城邦的人能够认为,这个城邦就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政治家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宗教的作用。假如我们这一群人,用枪把我们聚集在一起也可以成立一个家园,但是这个家园我们内心是不认同的;但是如果我们这帮人共同认信一个推崇出来的对象,我们可以尊崇并为之献身的精神对象,而这个国家正好是祭祀并尊崇于这个对象的,那么散落在各个群落中的公民就认为这个国家具有了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甚至是神圣性。人们就可以完全地忠诚于这个国家,甚至不惜为这个国家的利益而牺牲、奉献。这里可以看出古典社会的宗教也是以祭祀方式表现出来的,它最核心的要点就在于,这个宗教是城邦之所以立足的最根本性的基础。否则,它就不是城邦了,而是一群枪杆子下的强人。
 
    从上可以看出古典政治的演变在于城邦里面祭祀阶层和执政阶层,甚至还有君主、武士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我们看到古典政治的斗争,不是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奴隶主与奴隶的斗争,尽管这些斗争在古典社会是潜在的,更主要的是公民之间的斗争。而公民之间的斗争表现为统治者中的祭祀阶层与握有权柄的武士阶层的斗争。斗争在这里,祭祀阶层是这个国家中主导的领导阶级,还是王制下所谓的国王以及国王的祭祀是领导阶级,或者是一群贵族是领导阶级?他们共同面临的首要职责是供奉这个国家共同的祖先和神灵。斗争正是在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这些都是在利用宗教,因为宗教是把所有的人民凝聚起来的精神的力量,是他们的正当性所在,是把大家联结起来的真正的血液和精神。问题是,谁拥有这个权柄呢?我们看到古典政治社会的一系列的革命(罗马革命、索伦的改革、后来罗马的共和制到皇帝制的演变)中,宗教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大家读读这本书(《古典城邦》),或读读中国古典的书,都表明祭祀是国家的大事。中国古代也说:“国之大事,祀与戎”,即祭祀和军事,但最核心的就是祭祀。祭祀为什么变成国家的头等大事,因为祭祀是掌握这个国家之所以能够把人们统络在一起的最有力的纽带。掌握枪杆子是不行的,枪杆子可以强暴地把人民集结在一起,但是人民未必能够真心地忠诚于他,然而祭祀通过精神的力量把人民凝结起来。但是祭祀什么,它就是古典的宗教。
 
    我进一步追问,为什么祭祀对每一个老百姓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呢?如果祭祀没有价值,就像现在的祭祀还有谁会参加?现在的祭祀根本没有力量。但是古典人认为,神灵、祖先和城邦供奉的神是他的生命所在,离开了他,他的生活就没有了寄托,所以祭祀对他有精神影响力。古代人是有神论,他认为如果没有神灵所信奉,那么人就变成了孤魂野鬼,人就一点意义都没有了。生活的全部意义,就是有这样的精神寄托。那么恰好城邦国家将这样的精神寄托仪式化了,把祭祀作用承担起来了。它联系了个人的精神需要和彼岸世界的精神诉求的对象。它通过城邦国家的公共祭祀联系了彼岸世界和世俗世界。在公共祭祀里面,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公祭的规则、章程。这里引申出来,谁有资格行使公祭,权柄如何分配,这就涉及到宪法中所说的权力分配、司法行政、财产的分配,甚至法院的判决。那才是宪法层次的第二核心内容。宪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宪法中要有精神力量,而这个精神力量来自于宗教,来自于公民对城邦的信仰忠诚。这是古典社会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到,作为古代人这就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如果没有宗教,他们就失去了做人的意义。人之所以为人,那就是因为他有信仰的传承。但是古典社会离我们太远了,说起来比较啰嗦。
 
    2.古典政制中宗教敌友论
 
    下面我补充一个内容,敌友论。大家都知道,古典社会城邦和城邦之间,就是敌友的关系。城邦之间的残酷性就是如果把城邦灭了,城邦里的人全都变成奴隶,所以大家要为城邦而战。在城邦国家私人权利并不强大的原因在于,若是仅着眼于私人的权利,一旦城邦灭了,即使是贵族或国王也沦为奴隶,所以他们要为城邦而战。故城邦和城邦之间是敌友论,那为什么城邦之间会战争,此深层原因在于城邦之间的区分和差异,不能由一个万民法把大家联为一个城邦。他们的宗教不同,信仰的神灵不同。城邦之间的战争,最终归结为是万神殿的战争,是神灵与神灵之间的战争。因为信仰不一样,使得即便是周边血缘关系、贸易往来都很一致的人们之间,一样存在战争。内在原因在于宗教的差别。所以我们看到,人世间最残酷的战争,最无法妥协的战争,就是宗教战争。现在成为宗教,是文明与文明之间的战争。我们想一下,为什么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水火不容,而且宗教内部,各个宗派之间势不两立,似乎永远没有和解余地?这就是宗教本性,决定了敌友。所以我们看到古典社会面临这样的一问题。
 
    我这里说的比较抽象,如果大家想研究这一块内容,多读一些书就会明白。现在社会这些问题仍没有解决,比如911、人体炸弹,其实还是和信仰有关。中美冲突、基督教和伊斯兰的冲突,最终就是文明的战争,文明冲突的背后就是宗教信仰问题。而宗教问题是宪法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宗教和宪法的问题非常之重大,在美国内部就不用说了,关键是对外。这个问题在中国没有研究,但是共产党也是一种新的宗教。党的领导不也就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新神学。我们宪法的序言就表明了一种新的政教关系。关于宪法学,有一种专门研究宪法序言的序言学,此序言学无法用解释宪法学、规范宪法学来研究,某种意义上说,序言学就是一种政教关系学。过去是万神殿,近现代是耶稣基督,我们的神就是红色的东西,实际上,我们是换一种说法,宪法和宗教关系十分密切。
 
    二、早期现代的宗教与宪法
 
    这里,我的逻辑进程到了中世纪。我们知道中世纪就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大家参见伯尔曼的《宗教与革命》一书,里面就有关于格里高利革命的内容。在世俗世界,封建的王权和天主教的教皇权力的关系,是中世纪漫长历史中最重大的问题。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其中关于授职权之争、格里高利革命等问题,内容太多,我在此不便详述。政教合一的国家从来都不是完全的、真正的政教合一的国家。真正的政教合一国家在天国,在世俗世界里是不存在的,因为封建王权是存在的。但是形式上是能够政教合一的,因为这些人都是基督徒,他们遵循的法律是统一的。我谈到中世纪实际上是由三个法律体系构成,即教会法、封建法和日耳曼法,它们的管辖权不一样。这里我暂且不谈,我主要讲的是演变,是近代面临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吊诡:实际上宗教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重大贡献。
 
    我们一方面可以说,近代国家在宗教改革以来,确立了现代宪法核心的原则和现代社会核心的原则——个人自由、个人财产权等一系列权利,如果我们要追溯起来这些权利是从宗教来的,从新教改革来的。新教改革一个最重大的贡献在于确立了完全自主性的个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个人的权利开启了大门。因为新教讲的是个人从一个传统的、古典国家公民和国家连为一体到自由,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臣民、农奴不同,完全开辟了个人在教会,在神面前是自主、自由和独立的。新教完全把个人主义开辟出来了,以前在封建制下个人虽是自由的但不是独立的,他受束缚于封建法。在古典社会,个人和国家融为一体,个人权利很少被关注。大家如果读古希腊罗马的悲剧与史书,就明白那时的个人完全不具备我们现在的个人权利。基督教的新教主张个人因信称义,开辟出个人的独立性。在宪法上的意义就是它把过去个人的主张,转化了一种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将宗教信仰由一种义务转化为一种权利,这就是近代宪法的起点,其意义非常重大。我谈的现代宪法和宗教信仰的关系,由于新教改革,使得个人的诸多权利,尤其是信仰自由权利变为宪法中的权利。大家看到现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首先规定信仰自由权利。
 
    我们知道,信仰自由内容之重大在于包含三个最核心的自由,一是心灵自由;二是言论自由,因为信仰要表达,它具有社会性。基督教和佛教或其他宗教最大的不同在于,基督徒的使命是传道,这是上帝赋予基督徒的使命——在世间去宣道、去活动,所以他要言论自由权;第三是结社权,是在政治自由,甚至是宪法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比起财产权利,政治性权利对人性、对宪法更重大,它们都是从宗教那里衍生过来的。我们要谈所谓的宪法与宗教的关系,宪法中权利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渊源核心是从宗教或基督教的一些主张延伸过来的,集中体现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的核心包括我们上面说的三个方面。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大家认为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体现了这种影响,第一个条款规定“国家不得设立国教”,宗教活动从政治国家独立出去,变成一个信仰者自己组成的社会群体。国家不能利用自己的国家权力干涉宗教、设立宗教或主动优惠于宗教,国家要保持中立态度。这之所以成为第一条,是因为以前的宗教与国家纠缠在一起使得现代国家产生一系列的战争,导致了一系列的灾难。不同的教派都企图在国家中拥有主导权,引起了血腥的战争。所以,最后通过宪法来达到一种把宗教排除出去,或者说排除出国家权力之外,变成一种社会组织。这是上半句规定的含义:政教关系中宗教和国家要分离,首先要设立这种分离。第二个方面,它的下半句谈到国家不得干涉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刚才提到的信仰自由等一系列心灵的权利、言论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国家不得干预;也就是说,宗教从国家分离出去,宗教变成社会中的一个组织,那么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对待不同的宗教要相等。
 
    回到宪法与宗教的关系,我们看到现代国家,宪法与宗教关系的第一个层次,首先从宪法上确立了国家不干预宗教,即政教关系中的分离原则。这是现代宪法的首要原则。所以我们看到,比较典型的如美国宪法修正案首先就确立了这样一个现代国家立国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不得以某种宗教作为自己的国教,不得把某种宗教中一系列的规定纳入国家权力的行使之中。与此相关联的,比如在美国宪法中,国家不得给以一些教会学校优惠,用国家税收支持教会学校是不行的。第二点,现代国家的宪法又设立了信仰自由权利,就是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自己所信仰的宗教的自由活动,表现为结社自由,甚至是创设宗教。没有所谓的邪教,比如现在我们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因为邪教这个词不是宪法学的概念,而是神学的概念,是宗教学的概念。宗教之间才能说我好你坏,而政府本身是中立的,它没有权力说某个宗教是好的还是坏的。可能有人问,既然国家不管宗教事务,那宗教有没有好坏呢,当然是有的。如何区别宗教的好坏,就在于宗教可以自由活动,但又限制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能诈骗、不能弄虚作假,只能从事宗教活动,如信仰、布道、慈善。在宗教竞争过程中,坏宗教自然就被驱逐了。同样,邪教不是以邪教判罪,比如奥姆教,杀人就是杀人,犯了刑法;偷漏税就是偷漏税,也触犯了法律。不能说信仰一个宗教,认为这个宗教是邪教而判他有罪,在国外是没有这个罪的。创立宗教可以,如果没有信仰者,那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有生命力的宗教,自然信徒会越来越多,真正的宗教是越来越发展;所谓的邪教自然就被淘汰了,因为很难通过宗教去敛财而发展,敛财就犯了刑法。
 
    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很好处理了现代社会中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一方面国家不再设立国教,任何一个宗教在政治上,或者是国家层面上不具有优先的或者是优待权利,在国家公权力面前都是完全平等的,国家中立而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宗教,这是第一条。第二条,所有的公民都可以有信仰自由,都可以结社,从事传教等各种各样的活动。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基本上处理了一个现代国家的宗教信仰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处理了一个国家公民与社会的关系,这点基本在宪法中研究很多了。研究宪法学的学者都知道,这不是我谈的重点,我要谈的是另外一点,从政治宪法学中我更关注的是下面的一个问题。
 
    如前所述,古典社会的宪法为当时的人民提供了一个精神寄托的政治共同体,而既然美国宪法修正案把一个国家中立化了,把个人信仰变成公民社会中完全自主性的个人活动,个人愿意信什么就信什么,国家已经没有宗教含义,其本身就只是一个正常的权力组织,权力来自人民的议会选择,然后再选择一套政权体制。美国是两院制,其他国家可能是一院制,选出个议会,再产生一位总统,权力就可以行使了,再由法院处理司法纠纷,我们看到现在国家是这样。但是我从政治宪法学更关注的是另外一个问题,这样的一个国家和社会是不是真的如此呢?现在宪法处理的是这样一个景象,大家也是这样感受的,也是这样宣示的;但是我觉得在背后还有另外一层,即人毕竟是一个精神的动物,人的信仰是单纯的就个人从事于一般的市民社会中的这种信仰活动是不能够彻底满足的,所以在背后我们就可以看到,正如有人一直指出,像在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例,它背后一直有一个隐秘的高级法背景,有一个神权政治的背景。那么,现在就面临一个问题,假如一群现代人回到古典社会,那么由于现代的经济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各种个人权利的主张,又不可能像铁板一块有共同的信仰(这种信仰变成了单一的政教合一的国家,城市有共同的公祭,大家有个精神上的满足),而现在变成了一个世俗社会,国家变成世俗治理的一个机构,公民可以把自己信仰的情感寄托在自己从事的活动之中,但是这种活动是不是能够满足人这种内在的宗教的诉求呢?从中可以看出,当一个国家面临社会转型需要凝聚力的时候,单纯靠选举,靠主张个人权利的共识,有时候是难以集结起人民真诚的权利投注和权利奉献的。这其中我企图解释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个人的权利如何能凝聚为一个社会的共同体,把我们现代单纯的这套宪法制度放到社会中,有时候它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看到,当美国面临危机的时候,比如911事件,实际上唤起的就是一种美国的精神,美国精神的背后其实就是一种信仰的力量。但是一个国家的信仰的力量的来源,所信仰的是什么?在传统的西方社会,很容易把信仰的力量视为一个基督教神学的背景。
 
    实际上,我们看到西方社会有一句很有名的话说“美国宪法修正案为美国的政教关系设立了一堵墙,阻断了国家与个人宗教上的联系;同时也开了一个洞”。当美国面临着社会转型或危机需要调动起人民精神的时候,其背后的一个高级法的背景就作为个人权利的依据。当我们追溯个人权利的时候发现,一般人天然具有财产权、生命权、信仰权,但是假如继续往深处追溯,即溯源这些权利信仰的到底是什么,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这种权利就是虚的,往往导致虚无主义。
 
    我刚才说到,个人的信仰自由是宪法中保障的基本权利,但是信仰自由需要有信仰,一个没有信仰的唯物主义者或者虚无主义者就不存在信仰自由的问题。实际上,我们所看到的宪法所保障的人权,是一纸人权。人权背后指向的是基督教,信仰的是基督教传统文化背景中的神。通过信仰人才不同于自然动物,国家要保障这种信仰,使人有权利成为公民,使信仰得到维护。我们从事信仰活动时得到安顿,但是信仰的是什么,这个最终是要有个彼岸世界的依赖,而这个彼岸世界就是宪法背后的所谓的神学背景。进一步说,神学背景在西方来说就是基督教背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我们这一群没有基督教背景的人来说,假如也赋予我们言论权、结社权、信仰权利(这些都是我们基本的权利),那么我们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信仰的东西是什么。假如没有这东西,宪法保障的就都是不是所谓的人(而是走狗)。有时候往深层思考,各种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假如没有一个背后精神去支撑的话,其宪法意义也不大,保障的不就是让这群人过猪一样的生活嘛。
 
    假如宪法是这样一种宪法,宪法有多大意义呢。研究宪法学的学者可能不会这么思考,不会问这些问题,因为他们会觉得生命权、财产权是天然的,信仰权、结社权都是需要的。形式上说当然是这样的,但是如果问保障这些权利最终要使得公民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如果宪法只是使公民变成一头肥大的猪的话,我觉得这个宪法意义不大。主流宪法学可能会认为这些都是天然的权利,然而我就要问这些东西到底是什么,我们要有思考,至少研究宪法思想史的人要思考。这些权利之所以能够存在,西方社会的解答是,要使公民成为一个不同于猪的有信仰的人。
 
    我们再追问一点,为什么罗马崩溃了,罗马人民传统的所祭祀的神败给了基督教。罗马的崩溃主要原因有几点,世俗的原因是罗马地域扩大,公民众多,管理起来困难,公民主张分享权利,殖民地太多,公民造反等。这些只是一套说辞,诸如人口膨胀、财力不济、战争等世俗原因很多,这些原因固然正确,但却不能圆满解答问题。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基督教导致罗马的灭亡,也有人辩护不是基督教导致的,因为罗马人最后都信仰基督教了,但是基督教使得原先罗马公民失去了美德,变成基督教早期教父神学的那种东西了。问题是,罗马公民为什么会败坏,为什么会输给基督教?从历史上来说,那时候所信仰的古典形态的以祭祀方式的家神、祖先之神、国家之神已经战胜不了基督教的彼岸的超越之神,那么公民精神寄托的力量已经变弱,所有公民最后腐化了。我有篇文章说人民的腐化堕落问题,就是说精神垮了之后,公共宗教力量不强大,基督教的东西腐蚀了冲垮了它,使得它的精神没了,罗马精神就瓦解了,罗马人民腐化堕落了,那么这个国家崩溃了。背后是有宗教的因素在里面。
 
    但是,如果基督教单纯是教父神学是不行的,后来我们看到,基督教变成了经院哲学。我对此进行了考察,个中要义很复杂,由于时间关系,我暂且不谈。古希腊罗马古典时期,人民寄托于祖宗之神、家神到现代社会我们已经不迷信这些神灵,因为这些东西力量已不够强大。现在还面临一个疑点,即人民之神。人民是神吗?人民怎么变成神?人民之神如何供奉?这里牵扯到公民宗教的问题。假如有基督教信仰的传统,就不存在公民宗教。哪有什么公民宗教,就是高级法背景,转向了宪法背后守护的个人基本权利。个人权利往深处追溯,就是一种神权政治,就是精神信仰,就是守护一群有信仰的人在世俗中作为公民他们所存在的意义。
 
    对于一个没有基督教信仰的国家和民族来说,最终,就是将人民转化为公民宗教。从卢梭开始,就开始探讨这个问题,直到现在仍未解决。这里我也谈到了中国的传统,我们没有基督教背景,那我们宪法和宗教是什么关系,我试图从传统文化中开辟出一些东西,到底在君主立宪制中,从康梁开始儒家或儒教文明本身是否具有宗教意义,或许带有准宗教的意义?我觉得,宪法在它的权利保障背后,或维护人民生活的宪法制度、宪法条款背后如果没有精神支撑的话,宪法会很快腐朽的,这个宪法的作用也是要打问号的。中国目前的这个阶段是,宪法使人变成“猪”,甚至在党制国家的政治中,我们瘦得几乎没法存活。我们需要通过权利保障,使大家过一个正常的猪的生活。但关键问题是我们不是猪,宪法要为我们提供一个精神寄托,那这个精神寄托是什么,我们需要思考这个问题;假如不思考这个问题,这个宪法即便是好的宪法,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背后的类似于高级法背景的东西应该有,却没有。中华民族的传统还是给我们提供很多资源的,因为中国传统的古典政治中有很多礼制文明。我们是以德教礼化和文明传统立邦立国的,从这个文明的国家秩序中,要梳理出宪法和文明的关系、宪法和宗教的关系(这些宗教并不是基督教之类)。
 
    我强调的是心灵、宗教与宪法的问题。宪法当然首先处理的是一套政治秩序,政治秩序背后当然涉及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再往背后涉及到一个心灵安顿。假如没有一个心灵精神的寄托,那公民是什么,公民所追求的仅物质的东西么?宪法不只是维系物质充裕,这不是宪法的最终目的。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使得人民既能够物质生活得到安顿,拥有不被强权剥夺的所谓的丰裕生活,同时也希望宪法能够提供保障的心灵家园一套的规范体系。这里有一个风险:谁有资格说其所提供的这个精神家园是真实的?怎么识别什么是真实的精神家园?这付诸于什么,是权力还是其它?这是最难的问题。我们唱红歌也是精神家园,这种精神家园导致的或许是灾难。我愿意将此问题提出,因为这是个宪法问题,它要求助于传统。在西方有一套传统、一套精神,伟大的神学家说宪法是神在地上的功益,唱红歌的人或许因为力量不够而被打垮。过去所尊崇的孔夫子已经不管用了,对于中国人来说,面临最大的问题是,信仰的东西到底从哪里来,这个东西需要不需要?我认为是需要的,但是这些东西从哪里来太难解答了。我觉得,相对来说,在人内省的时候,人的心灵中还是有一些东西的。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传统中,有一些东西需要人们自己去体悟的。假如没有或体悟不到这些东西,那中国人就活该是一群猪。如果中国人不甘心如此,那么我们宪法学家就要思考这些东西到底是什么,尽管宪法教科书从来都不说这些问题。我愿意把公民权利背后的东西继续追溯,毕竟这些宪法问题应该思考,研究宪法的理论家们、思想家们需要思考。当然,研究宪法学的技术是需要的,我从来都认为技术上的东西很重要,但仅技术上的支撑是不够的。中国有十几亿人口,宪法学要为这么多人提供政治秩序,堪当重任的宪法学家们难道不应该思考这些人的精神是怎么回事?我愿意提出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确实是没有人真正去发问,这是我感到遗憾的事情。我一直说,研究宪法学的人要有雄心,对问题要有深度思考。
 
    (本文转载自:北大公法网-理论前沿,本网刊载讲座整理稿第二、三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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