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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的定位与管理模式问题
发布时间: 2012/1/19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宗教 管理  
 

                                        刘澎
 
 
    胡锦涛总书记今年年初要求全党全国必须“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针对改革发展稳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应人民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提出和实施推进党和国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坚持用科学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继续奋发有为地开创党和国家工作的新局面”。为此,
胡总书记特别强调了要重视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

    我国现有1亿以上的信教群众,各种宗教都在增长。能否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妥善处理好宗教方面的问题、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对能否更好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宗教关系”, 可以有多种层面的理解。宗教内部各种宗教、各种派别之间、宗教组织与宗教信仰者之间存在着关系;宗教团体与非宗教团体、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之间也存在关系。从国家和政府的立场来说,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主要还是指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者的角度出发对宗教存在的一种认识。

    “宗教关系的和谐”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在政府看来,宗教方面究竟存在哪些影响“和谐”的问题呢?科学地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助于针对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宗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现有官方承认的五大宗教(佛、道、天、基、伊)。五个宗教的历史背景不同,社会地位不同,与政府的关系也不同。政府认为宗教方面存在着很多和社会主义社会不适应、不协调、不和谐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大致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利益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涉及佛道教,主要是部分寺庙宫观内部的管理混乱、人事混乱、财务混乱,寺庙的收入被某些僧侣据为己有,开支随意,乱花钱财,不按戒规办事,屡禁不止,政府很难对这些寺庙进行监管。还有很多地区自建小庙,小庙泛滥,取缔不行,认可也不行,政府感到很棘手。但是整体上说,国家对于佛道教从政治上来说是比较宽容的,佛道教的问题不是政府和宗教的政治冲突,而是地方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包括宗教部门、文物部门、旅游部门)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寺庙在经济利益上的问题,双方在利益上有很复杂的关系,这些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是个利益分配问题。

    第二类问题是涉及民族问题的宗教问题,这主要指伊斯兰教和喇嘛教。这类问题特点是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例如新疆和西藏地区的宗教问题,涉及少数民族信教者与中央政府及其在地方的代表的关系问题,核心为自主权多少。这个问题常常被定性为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带有很浓厚的国家安全保卫战的意义。政府处理喇嘛教或者伊斯兰教问题的时候,考虑的就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统一性,而不是把它单独作为宗教问题对待。对于政府来说,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问题,与其说是宗教问题,不如说是民族问题、社会问题。

    第三类问题,政府的看法是政治问题,这就是基督教和天主教。基督教有两个教会,一个是政府认可并支持的三自爱国教会,一个是政府不承认但是发展快、传播广的家庭教会。经过30年的发展,家庭教会有几千万信徒,也就是说是相当庞大的一支力量。天主教的情况类似,天主教内部也有两个阵营,一个是官方承认的天主教爱国会,另一个是官方不承认,但是教皇承认的天主教地下教会。

    天主教的地下教会、基督教的家庭教会不管它们怎么样,在政府看来,都是国外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结果,本身就造成了对爱国教会的严重威胁,也是对政府宗教管理体制的一个挑战。在政府看来,与地下教会、家庭教会的斗争是什么性质的斗争呢?是严重的政治斗争!长期以来,政府与地下教会、家庭教会之间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统战、宗教、公安、政法部门,联合工青妇等各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以相当大的努力,从各个方面遏制基督教家庭教会、天主教地下教会的发展。但是所有这些努力的结果没有消除他们的发展,反而使他们的发展更为扩大。经过几十年的长期较量,用了各种措施之后,现在的情况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在内,没有任何人相信或者认为国家可以用行政手段消除或者阻止基督教家庭教会和天主教地下教会的发展。这个问题对政府来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演变和渗透的问题,是中国宗教中令政府最头疼和难办的问题。

    除了上述各教存在的体现自身特点的“热点”问题之外,即使是得到政府承认的“爱国宗教团体”,它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微妙的。例如,宗教团体的人事安排、财务收支、宗教活动的规模、教徒的发展、宗教神职人员的培养、宗教组织的国际交流、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服务的方式与规模、宗教印刷品的出版发行、宗教场所的恢复、维护与设立、宗教领袖的政治安排等,一句话,涉及人事、财务、外事、组织、活动的一切问题,统统都要得到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或间接的批准。这种关系,基本上是合法宗教团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利斗争,其性质有别于政府与天主教、基督教中“地下教会”、“家庭教会” 那种政治性的斗争,有别于政府与伊斯兰教、喇嘛教中充满火药味的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斗争,但也是一种不协调,是控制与反控制、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

    二、定位问题是宗教的首要问题

    所有这些,构成了中国社会中关于宗教问题的奇特风景:一方面是大众传播媒体和社会公共生活对宗教的刻意忽略与回避;另一方面则是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与宗教力量(包括合法与非法的)之间长期、激烈而又鲜为人知的斗争。这场斗争已经持续了50多年,目前尚无任何缓和的迹象。斗争存在的标志之一是各级公安部门对“非法宗教组织”的持续打击和中央对宗教问题的持续关注;斗争的结果主要是非官方宗教力量在总体上的发展壮大;而对这场斗争始终予以高度关注的则是国际上主张宗教自由的各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国际宗教团体以及人数庞大的宗教信徒。

    从宗教存在的全局看,虽然政府认可的宗教组织可以在政治上与政府保持一致,但整个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与社会中的其他因素、其他力量之间,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总是存在一定张力的。这种张力平时几乎感觉不到或不发生作用,但在特定条件下一旦被放大或利用,它所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其爆发出来的巨大能量,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将远远超出信仰它的个人和群体在人口数量上的比例。所以任何时代国家在考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时,都不能不重视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理顺了,和谐了,宗教可以在社会上作为积极因素发挥作用,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中国宗教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即西方社会通常所说的“政教关系”问题。这里的“政”包括政治、政府,“教”是指“宗教、教会(宗教组织)”。“政教关系”问题处理得好,中国的“宗教关系”就是和谐的。

    那么,中国宗教方面目前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源是什么呢?过去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一直认为西方文化的影响、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基层政权管理的缺失和基层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的落后是造成宗教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但几十年来这个标准答案式的解释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无法回答现实问题的挑战,当然也就不可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中国信仰宗教的人数越来越多、宗教的影响越来越大,宗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从政教关系的角度看,主要有两条;一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对宗教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定位有问题;二是法治不健全,在具体的管理模式上存在问题。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从教条出发,把宗教看成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中的消极因素。尽管现在很少有人再提“鸦片论”了,但在意识形态上,对宗教的定义并非是中性的,当然更不是积极的了。其实,对于什么是宗教,究竟应该如何看待现阶段我国社会中的宗教,我们并不能说是完全搞清楚了的、我们的认识是完全符合科学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虽然国内某些学者已经认识到宗教的功能与作用是十分复杂的、多重的,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解读,可以看成是一种政治力量、一种意识形态和组织体系,也可以看成是一个复杂的文化系统,负载着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追求;可以满足个人的信仰与精神追求,也可以成为一个民族的信仰体系和精神支柱。此外,宗教还具有强大的超越时代的价值整和功能,在转型时期的社会,这种功能尤其重要。但上述这些认识毕竟不是社会上多数人的共识,大多数人虽然对待宗教比过去宽容,但在对宗教的定位上,还是传统的观念在起作用。

    与此相反,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近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重新认识宗教、分析宗教、积极开展与宗教有关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研究。宗教研究在这些国家成为热门、显学。这些研究成果极大地丰富了宗教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国际关系及其他一大批相关学科的研究,使人们对宗教有了新的认识。这种对宗教的新认识甚至影响了某些国家的外交与防务政策。

    至于在学术上如何定义宗教,学术界目前没有一个标准说法。即使对专门从事宗教研究的人来说,如何定义宗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的人们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维度对宗教进行定义。比如社会学的着眼点可能会从宗教的功能出发;哲学会从认识论和意识的角度出发;政治学关注的则是宗教的组织形态和社会动员能力、人类学、民族学也都有各自衡量宗教的标准。

    可以说,人类在认识宗教这种古老的社会现象方面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但人类对宗教的认识并没有终结,还需要继续努力探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学术研究,不同学科、不同学派、不同学术观点对如何认识宗教、定义宗教有不同的说法,相互探讨,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作为政府来说,如果在对宗教的性质、功能、作用、存在与消亡的规律上存在丝毫认识上的偏差的话,在处理政教关系的模式上就会出现大的失误,从而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宗教组织定位为列宁所说的“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把信仰问题定位为私人问题而非社会组织问题;把宗教问题定位为文化问题而非政治问题,我国的宗教就不一定会发生今天出现的这些问题。因此,如果我们在宗教方面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的问题,我们固然可以从历史、民族、社会、文化、科学教育、经济、国际关系以及政治等方面分析原因,但决不能因为其他各种因素的存在而忽略了查找作为执政者在思想上如何对宗教进行定位这个最大最根本的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反思的就是指导思想上对待宗教有无偏差,有无定位不准的问题。

    如果在指导思想上对宗教的认识有偏差,有脱离实际之处,反映在政策上就一定会导致对宗教的定位不准。基于这种错误的定位,在对待宗教的管理模式上,也就必然出现偏差,无法符合实际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将宗教置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的宗教管理模式,就是对宗教定位不准的反映。这种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模式产生了无数弊端,已被实践证明是成本高昂、效果低下、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是导致今日我国宗教方面的诸多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的根本原因。

    三、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

    要解决我国的宗教问题,根本出路还得靠法治的办法。第一是依法管理宗教,就是要在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改革宗教管理模式。将现有的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机构管理宗教的传统管理模式变为主要依靠法律调节;强化国家对宗教的法律监管,强化国家执法机构,提高政府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做到在宗教问题上,有法可依,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第二是开放宗教市场。建立健全有关宗教的法律之后,可以逐步开放宗教市场,允许公民自由组合依法注册成为宗教团体,国家不要充当宗教团体好坏的裁判者。应允许各宗教团体在宗教市场上自由竞争,国家应鼓励宗教组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入宗教市场。完备的法制和一个充分成熟的宗教自由市场是宗教方面保持稳定、不出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三是实行政教分离。国家应取消对宗教组织的各项财务补贴和特殊支持。国家不介入依法注册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也不对任何宗教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某种宗教、某个教派办不下去了,应顺其自然,接受淘汰,这与纳税人没有任何关系。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宗教团体提供支持。不管什么宗教,办得下去就办,办不下去就不办。宗教不是国营企业,国家连国企都不包了,为什么还要把宗教的包袱背到底?国家不介入宗教事务,宗教也不能干预国家的各项事务。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发生了问题,应通过法律解决。

    第四是国家要为宗教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提供路径。国家应允许宗教团体进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事业,允许宗教组织享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服务的同等权利,国家对宗教信仰者和非信仰者要一视同仁,这是国家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宗教在社会上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实行上述宗教管理模式,改变对宗教在我国社会的定位,必将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有利于依法治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宗教关系”的稳定;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形象,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转载自《宗教问题文集》(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内部资料)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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