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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格尼县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匹兹堡分会(判决)
发布时间: 2013/3/9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
 
                              1989年2月22日法庭辩论,1989年7月3日宣判

    布莱克蒙大法官宣布了法庭的判决。

    本案涉及位于匹兹堡市市中心的公共地产上的连续两次节日展览的合宪性。在第一次展览中,基督诞生塑像被放置在阿勒格尼县县政府大楼的楼梯里。在第二个展览中,一个犹太教光明节的烛台被摆放在市-县政府大楼的外面,靠近圣诞树和向自由致敬的标语牌。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这两个展览都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因为它们都有支持宗教的效果。最高法院认为基督诞生塑像的展示有违宪的效果,但是撤销上诉法院关于烛台展示的判决。
 
I
A
 
    县政府大楼是阿勒格尼县的财产,是政府的所在地。里面有县委员、管理员、财务处长、治安官和法院职员的办公室。民事和刑事审判都在那里进行。楼梯是政府大楼中“主要”、“最美丽”和“最公共”的地方。它通向一个拱门,被其它拱门环绕。拱形的窗户充当该楼梯的背景。
      
    从1981年开始,县政府允许圣名协会这一罗马天主教组织在圣诞节期间在县政府大楼里展示基督诞生塑像。我们也许无需指出,圣诞节是基督徒庆祝他们的救世主耶稣诞生的节日。[1] 从四世纪开始,西方教堂在12月25日庆祝圣诞节。[2] 我国所庆祝的圣诞节既有世俗的又有宗教的维度。[3]   

    和其它的基督诞生塑像一样,县政府大楼中的基督诞生塑像视觉再现了路加福音和马太福音所描述的耶稣在伯利恒的马槽中降生之后的场景。[4] 该塑像包括了婴儿耶稣、母亲玛利亚、约瑟、农场中的动物、牧羊人和贤人。这些形象都被放置在木质的马槽的里面或者前面。该马槽的顶部有一个天使。该天使持有的旗子上写着“Gloria in Excelsis Deo”(“光荣归于最伟大的上帝”)[5]
     在1986年和1987年的节日期间,该基督诞生塑像从1986年的11月26日到1987年的1月9日在楼梯上展出。它三面有木质围栏。一个牌子上写着,“此雕像由圣名协会捐赠”。在1986年12月2日的那个周的某个时候,县政府在围栏周围摆放了红色的和白色的一品红植物。县政府也在围栏的两个端柱的后面都摆放了一棵小的常青树,树上装饰有一个红色的弓形物。[6] 这些树在马槽的背景的旁边,比马槽略矮。这样天使就位于基督诞生塑像展览的最高点。基督诞生塑像、围栏、一品红和树组合在一起占据了楼梯上的大量空间。楼梯上没有圣诞老人或者其它装饰品。[7]本判决意见末尾的附录A是该展览的一张照片。
    县政府把基督诞生塑像用作政府的一年一度的圣诞节颂歌项目的场景。1986年的节日期间,县政府邀请了高中的唱诗班和其它音乐团体来在12月3日至12月23日的工作日午餐时间演出。县政府把这个节目献给世界和平、战俘的家属和在东南亚的行动中失踪的人的家属。
    毗邻楼梯的是县政府的一块场地。该场地被称为“画廊广场”,用于艺术品展览或者其它文化展览。但是带有围栏和花框的基督诞生塑像是单独的,没有和画廊广场的任何展览连在一起。7 (广场不是“圣诞节展览的任何一种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县政府大楼内的各种部门和办公室有他们各自的圣诞节装饰,但是从楼梯上是看不到这些装饰的。
B
 
     市-县政府大楼是独立的建筑,和县政府大楼有一个街区的距离。而且,正像这个名字所暗示的,匹兹堡市和阿勒格尼县联合拥有这座大楼。这座大楼属于市政府的部分有市政府的主要办公室,包括市长办公室。市政府负责该大楼的格兰特大街的入口,此入口有三个圆形的由柱子支撑的拱门。
    多年以来,市政府在格兰特大街入口外面的中部拱门的下面有一棵大型圣诞树。仿照这种做法,市政府的雇员在1986年11月17日在中部拱门的下面树起了一颗45英尺高的圣诞树,而且用灯光和饰物来装饰这棵圣诞树。几年之后,市政府在该树的底部放置了一块牌子,牌子上写着市长的名字。牌子的题目是“向自由致敬”。在此题目的下面,牌子上写着,“在节日期间,匹兹堡市向自由致敬。让节日的灯火提醒我们,我们传承了自由的火焰和我们的自由传统。”  至少从1982年开始,市政府扩充了它的格兰特大街的节日展览,加入了一个光明节的象征性展品。光明节是一个为期八天的犹太教节日,从犹太历的基色娄月(3月)25日开始。[8] 基色娄月25日通常在12月。[9] 这样在所有的犹太教年度节日中,光明节是离一年一度的圣诞节最近的一个节日。在1986年,光明节从12月26日的日落开始。
    根据犹太教传统,在犹太教共同纪元前164年(公历的公元前165年)的基色娄月的25日,马加比家族在政治叛乱中从希腊人手中夺回了耶路撒冷圣殿。更确切的说,是从受希腊影响的西流基帝国那里夺回圣殿。然后重新为圣殿举行落成典礼。[10] 光明节是庆祝这一事件的节日。[11] 光明节庆祝的早期历史不详。点燃灯盏是这个节日的中心仪式。在关于这个仪式的解释确立之前很久,这个仪式就出现了。[12]  

    犹太法典[13]把点燃灯盏这个仪式解释为庆祝圣殿的再次落成典礼期间所发生的一个事件。该圣殿里有一个七灯烛台。[14] 该烛台应该常亮不灭。Id., at 139, 144. 当马加比家族重新为圣殿举行落成典礼时,他们的油只能使烛台亮一天。但是,依据犹太法典,油奇迹般的点了八天(八天是获得多余的油所需的时间)。Id., at 139.[15] 为了庆祝和公开宣扬这个奇迹,犹太律法规定了一个有价值的宗教行为或者戒律(id., at 140)[16],那就是犹太人应该在光明节的八天时间里在他们屋子的入口的外面或者窗前放置有八盏灯的灯台。Id., at [492 U.S. 573, 584]   147.[17] 根据可操作性和免受迫害的安全性的要求,可以把灯台放置在窗里或者室内。[18] 犹太律法还规定,在点燃灯盏之前,要在光明节的每个晚上诵读祷告。[19] 一个祷告词的英文译文是:“我们赞美上帝。他使我们圣洁,用有价值的宗教行为指导我们,让我们点亮光明节的灯盏。”Id., at 306.[20]   

    犹太律法不包含关于光明节灯盏的形状或者内容的规定。Id., at 146, 238.[21] 但是人们通常援引关于圣殿中的烛台的记忆。圣殿中的烛台像是树和树枝。它有一个中央烛台和六个分支。Id., at 259.[22] 相反,光明节的树和树枝形状的烛台有八个分支(每个分支代表节日中的一天)和第九个分支。第九个分支是为用于点亮八根蜡烛的额外一根蜡烛所准备的。Id., at 144.[23] 光明节的烛台和圣殿中的烛台还有一个不同点。它不是一件神圣化的物品。它不需要特殊的看护。[24]

    点亮烛台是光明节的主要传统。但是该节日还有其它一些传统。一些犹太人的一个习俗是给小孩光明节钱。[25] 还有一个习俗是让小孩用四面陀螺把他们的光明节钱进行赌博。该四面陀螺的每一个面都有一个希伯来字母。这些字母合起来组成了一个指代光明节奇迹的短语的首字母缩写。Id., at 241-242.[26]  

    和圣诞节一样,光明节既是一个文化事件,也是一个宗教节日。确实,光明节的故事总是既有政治或者国家的维度,又有宗教的维度:它讲述了国家的英雄主义和神的干预。[27] 而且,和圣诞节一样,光明节是一个冬天的节日。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在古代光明节是和冬至联系在一起的。[28] 正如一些美国人庆祝圣诞节但是并不涉及圣诞节的宗教意义,一些不信教的美国犹太人在庆祝光明节时,把该节日作为对民族认同的表达,作为“一个文化或者国家事件,而不是一个特定的宗教事件”。Ibid.[29]  

    光明节的文化意义因为该节日的庆祝场景的差异而不同。现代的以色列国特别强调光明节故事的民族主义维度和军事维度。[30] 在美国,发放光明节钱这个传统很重要,因为光明节在时间上接近圣诞节。[31] 确实,一些人认为光明节和圣诞节在时间上的相近解释了光明节在这个国家的社会重要性。[32]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美国的犹太人对光明节的庆祝超过了该节日的宗教重要性。这个现象说明,在犹太教节日的等级中,光明节在宗教重要性方面排名很靠后。[33] 光明节的重要社会地位放映了它的文化或者世俗维度。[34]  

     在1986年节日期间的12月22日,市政府在市-县政府大楼的格兰特大街入口处摆放了一座18英尺高的光明节烛台。该烛台有抽象的树和树枝的形状。它被摆放在市政府的45英尺高的圣诞树的旁边,对着支撑拱门的一根柱子。圣诞树就是被放置在那个拱门里面的。该烛台是查巴德这一犹太团体的物品[35],但是每年市政府储藏、树立和移走该烛台。圣诞树、标语牌和烛台都在1987年1月13日被移走。622页的附
录B中有一张圣诞树、标语牌和烛台的照片。
II
 
    本诉讼在1986年12月10日被提起。当时,被上诉人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匹兹堡分会和七个当地居民提起诉讼,指控县政府和市政府。他们要求法院永远禁止县政府在县政府大楼里展示基督诞生塑像,永久禁止市政府在市-县政府前面展示烛台[36]。被上诉人宣称,基督诞生塑像和烛台的展览都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分离条款,该条款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州政府有约束力。See Wallace v. Jaffree, 472 U.S. 38, 48 -55 (1985).[37] 查巴德这一组织被准许参与诉讼来为它的烛台展览辩护。[38]  
    在1987年5月8日,地方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关于永久禁令的诉讼请求。依据Lynch v. Donnelly, 465 U.S. 668 (1984),地方法院指出,“基督诞生塑像只是楼梯上的节日装饰的一部分和高中唱诗班每天中午的表演的前台。”关于烛台,地方法院的判决说,“它只是另一个节日展览的无关紧要的一部分。”地方法院还认定,"两个展览由世俗意图","没有导致政府过分的卷入宗教中。"
    被上诉人上诉。内部存在分歧的上诉法院撤销原判。上诉法院的多数派认为本案和林奇诉唐纳利案不同。他们认为基督诞生塑像和烛台必须被理解为对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支持。上诉法院指出,"每个展览都位于用于政府的核心功能的公共建筑物中。"上诉法院还指出,“另外,尽管烛台被放置在一棵圣诞树的旁边,基督诞生塑像和烛台都不能被合理地认为是被归入了非宗教物品的更大规模的展览中。”法院依据Lemon v. Kurtzman, 403 U.S. 602 (1971) 认定这两个展览都违反政教分离条款。支持宗教这一违法效果是这一判决的充分条件。因此上诉法院没有考虑这两个展览有没有违法意图或者是否导致政府与宗教之间的违宪纠葛。
    有异议的法官指出,“基督诞生塑像和一品红以及常青树在一起。不能仅仅因为没有塑料的圣诞老人或者驯鹿就判断基督诞生违反政教分离条款。”关于烛台,他指出,“加入对光明节的提及只是扩展了节日庆祝和强调了共享节日快乐这一概念。” 

    全体法官共同重新审理的提议被6比5的投票结果否决。县政府、市政府和查巴德组织都提出申请,要求提审。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三个提审申请。
III
A
 
    美国是宗教多样性的历史和传统的继承人。这种宗教多样性自北美拓殖时期以来始终存在。基督教各派系之间的宗派差异对于我国的建立至关重要。自建国以来,各种宗教的信徒和排斥宗教的人都把美国当作他们的家。
    正是因为宗教多样性是我们的国家传统,国父们在宪法中加入了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开头几个字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也许在合众国的早期,这些词语被理解为只保护基督教内部的多样性。可是今天它们认可为对“异教徒、无神论者或者非基督宗教(例如伊斯兰教或者犹太教)教徒”的宗教自由和平等的保障。Wallace v. Jaffree, 472 U.S., at 52.[39] 法律明确规定,美国的任何政府官员都不能违反关于良知的根本性的宪法权利。  在审判特定的案件的时候,最高法院领悟到,政教分离条款意味着政府不能推动或者依附于任何宗教教义或者组织[40],不能基于一些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实践对他们公民进行歧视[492 U.S. 573, 591][41],不能把政府权力委派给任何宗教机构[42],而且不能使得政府过多涉入宗教机构的事务。[43] 我们很难用简单的文字公式来说清楚“各种腐蚀政教分离条款的价值的方式”。但是最高法院试图精炼的表达政教分离条款的本质规则。因此,在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Ewing, 330 U.S. 1 (1947) 中,最高法院给出了这样的总结。这个总结经常被重复。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条款至少意味着以下内容。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不能支持宗教。它们不能通过支持某一宗教、支持所有宗教或者相对于其它宗教偏爱某一宗教的法律。它们不能强迫或者影响一个人去违背他的意愿的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它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表明对任何宗教的信仰或者不信仰。没有人应当因为接受或者表明宗教信仰或者不信仰,因为加入或者拒绝加入教会而受到惩罚。禁止征收任何数量的税(不管多少)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者宗教机构(不管它们被成为什么,也不管它们采用何种方式来教授或者实践宗教)。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不能,公开的或者秘密的,参与任何宗教机构或者团体的事务。宗教机构或者团体都不能,公开的或者秘密的,参与政府的事务。
     
    在前述的Lemon v. Kurtzman案件中,最高法院试图使得这些原则更加精炼。为此,最高法院把注意力集中在三个“检验”上,为的是确定政府的举措是否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依据莱蒙分析,如果一个涉及宗教的法案或者举措要想不违反政教分离条款,它必须有世俗意图,它的主要或者首要效果绝对不能是促进或者妨碍宗教,而且它绝对不能导致政府过分的纠结于宗教中。最高法院在后来的政教分离条款案件中经常适用莱蒙标准的三个部分。[44]   
  
    最高法院的后续判决使得对违宪促进宗教的政府行为的定义变得更加精炼。在最近几年,最高法院特别关注受到指控的政府举措是否有“支持”宗教的意图或者效果。这个关切在最高法院的政教分离条款司法中一直有重要地位。因此,在Thus, in Wallace v. Jaffree(472 U.S., at 60)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亚拉巴马州的静默时刻的法案违反宪法,因为该法案“被颁布……的唯一意图是表达州政府对祷告活动的支持。”类似的,最高法院推翻了路易斯安那州的“神创论法案”,因为该法案的意图是“支持宗教”。Edwards v. Aguillard, 482 U.S. 578, 593 (1987). 在School Dist. of Grand Rapids v. Ball, 473 U.S. 373, 389 -392 (1985)中,最高法院认定教育项目违反政教分离条款,因为该项目由“支持宗教”的效果[492 U.S. 573, 593]。See also Texas Monthly, Inc. v. Bullock, 489 U.S. 1, 17 (1989) (plurality opinion) (只有宗教期刊才享有的免税优待“有效的支持了宗教信仰”).

    当然,“支持”这个词不是自我定义的。相反,它从其它词中获得定义。多年以来,最高法院发现这些其它的词对于阐释政教分离条款是非常有用的。因此,我们注意到,对政府支持宗教的禁止:“严禁政府传达或者试图传达一个讯息,那就是宗教或者一种特定的宗教信仰是被偏爱或者偏好的。” Wallace v. Jaffree案:重审"政府不能相对于不信仰偏爱宗教信仰"或者"偏爱对宗教观点的传播"; Edwards v. Aguillard案:对特定宗教信仰的"偏爱"构成了对宗教的支持;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案:"真正的宗教自由的最大程度的实现要求政府……在教派之间或者在宗教和非宗教之间没有偏袒"。而且,“支持”这个词是和“促进”这个词紧密相关的。(Lynch v. Donnelly). 最高法院长期认为政府“不能……相对于一些宗教或者宗教理论甚至是富有斗争性的对立面而促进一种宗教或者宗教理论。”Epperson v. Arkansas案把支持、存进和偏袒这些概念互换使用.

    不管关键词是“支持”、“偏袒”还是“促进”,根本性原则是一样的[492 U.S. 573, 594]。政教分离条款至少禁止政府对宗教信仰问题采取立场或者“使得对宗教的信仰关乎一个人在政治群体中的地位。”(Lynch v. Donnelly)
B

    我们过去曾经使用政教分离条款原则来审查政府展览具有宗教意义的物品的行为。在Stone v. Graham, 449 U.S. 39 (1980) ,最高法院判决张贴在公立学校教室墙上的十诫的复制品违反政教分离条款。林奇诉唐纳利案和本案的事实更相近。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考虑罗德岛州的帕塔基特市市政府是否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该市的市政府在它的一年一度的圣诞节展览中展示了一座基督诞生塑像。该展览位于市中心的商业区的一个私人公园里。在那个棘手的案子中,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做出判决,在帕塔基特市的展览中陈列基督诞生塑像没有违宪。它认定陈列基督诞生塑像没有产生发展或者促进宗教的违法效果。[45]  

    林奇诉唐纳利中的多数派意见的原理并不清晰:该判决包含两个线索,这两个线索都没有为以后的案件的判决提供指导。首先,判决意见指出,在展览中陈列基督诞生塑像并不比最高法院过去所批准的其它对宗教的“支持”更加“发展或者支持宗教。”但是判决意见没有提供区分合法和违反支持的可行措施。其次,判决意见指出,政府展出基督诞生塑像所给予宗教的任何优待都只是“间接、遥远和偶然的”,而没有说明怎样或者为什么。
 
     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中,尽管奥康纳大法官加入了多数派意见,她写了赞同声明。该声明在重要的方面和多数派意见不同。主要的差异是赞同声明为评估政府对宗教标志的使用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分析框架。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赞同声明断然拒绝了一种观点,那就是最高法院可以容忍政府对宗教的一些支持。相反,赞同声明认为政府对宗教的任何支持都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支持“给非信仰者发送了一个信号,告诉他们他们是局外人,不是政治团体的真正成员,还给信仰者发送了一个信号,告诉他们他们是局内人,是政治团体中的宠儿。”
 
    其次,赞同声明提出了一个方法来确定政府对有宗教含义的物品的使用是否有支持宗教的效果。展览的效果取决于政府的举措所传递的信息:问题是“参观者所理解的展览的意图是什么”。Id., at 692. 当然,这个探询需要我们审视有争议的物品所出现的场景:“一个典型的博物馆场景,尽管不中和掉宗教画作的宗教内容,去除掉了对该内容的支持的讯息。” 因此,赞同意见强调指出,该案中的基督诞生塑像的合宪性取决于该塑像的“特定的物理场景”。它进一步指出,“在判断一个政府举措是否(支持)宗教时,我们必须考虑该举措的独特的环境”(id., at 694)。[46] [492 U.S. 573, 596]  

    赞同声明对帕塔基特市的基督诞生塑像适用这种分析模式,在该市的节日展览的整体场景中审视该基督诞生塑像。除了这个塑像之外,该市的展览还包括了以下展品:一个圣诞老人的屋子和派发糖果的圣诞老人,拉着圣诞老人雪橇的驯鹿,扎着灯泡的40英尺高的圣诞树,穿着旧式服装的唱圣歌者的塑像,挂满糖果的杆子,写着“节日祝福”的大旗帜,有几个房屋和一个教堂的一个村落的小模型,各种剪纸形象(包括小丑、跳舞的大象、机器人和泰迪熊)。赞同意见得出如下结论。基督诞生塑像是圣诞节这一有着强烈世俗元素的节日的“传统标志”。而且基督诞生塑像和“纯粹的世俗标志一起被展出”。因此,基督诞生塑像的场景“改变了参观者所理解的展览的意图”,而且“去除了对基督诞生塑像所代表的基督教的支持的讯息”。

    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中,四名异议者同意该赞同意见的观点,那就是关键问题是“帕塔基特市是否通过它展示的基督诞生塑像而支持了宗教,触犯了政教分离条款。” 四名异议者也赞同一个一般性的观点,那就是政府使用宗教标志的场景关乎对这个问题的答案的确定他们得出了一个不同的答案。异议者得出结论,帕塔基特市展览的其它元素没有去除掉该基督诞生塑像所导致的对基督教信仰的支持。他们把在城市的整体展览中加入基督诞生塑像视为放置“政府对基督诞生塑像所体现的特定宗教信仰的核准。”因此,他们指出,“对于少数派的宗教团体和拒绝所有宗教的人来说,政府举措的效果是传递了一个信息,那就是这些人的观点不值得获得公共认可,或者不享有公众支持。”

    这样,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中,尽管五名赞成的法官和四名异议者在最低限度的原则上有分歧,他们在相关的宪法原则上是有共识的:政府对宗教符号的使用是违宪的,如果该举措有支持宗教信仰的效果,而且政府使用宗教符号的效果取决于该符号的场景。这些一般性原则是合理的,而且被最高法院在以后的案件中采用。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之后,最高法院清楚指出,在依据政教分离条款评估政府行为的效果时,我们确认“受指控的政府行为是否可能被强势的宗派的信徒认为是支持他们的宗教选择,而被非信徒视为是否定他们的宗教选择。”相应的,我们现在的任务是确定基督诞生塑像和烛台的展览在它们各自的“特定物理场景中”是否有支持或者非难宗教信仰的效果。[47] 
 
IV
 
    我们首先审查县政府的基督诞生塑像展览。当然,基督诞生塑像本身无疑有能力传递宗教讯息。确实,在本案中,基督诞生塑像使用语言和基督诞生场景的图片使得它的宗教意义非常明确。塑像中的天使说,“光荣归于最伟大的上帝!”光荣归于上帝,因为基督的诞生。这种用基督教术语表达的对上帝的颂扬无疑是宗教性的,也确实是宗派主义的,就像该颂扬在福音书里或者教会膜拜中被表达一样。

    根据最高法院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中的判决,对基督诞生塑像展览的意图的探询需要我们审视该展览的场景。本案和林奇诉唐纳利不一样。在本案中,展览的场景中没有什么元素削弱了基督诞生塑像的宗教讯息。在林奇诉唐纳利中,展览包含了一系列的人像和物品。人像组和物品组都有各自的重点。圣诞老人的住房和他的驯鹿都是引人注意的物品。它们独立于基督诞生塑像,讲述它们特定的视觉故事。类似的,不管如愿井是怎么样的,它显然是观众的注意力的焦点,独立于基督诞生塑像。相反,在本案中,基督诞生塑像是独立的。它是楼梯上的唯一的展品。[48]   [492 U.S. 573, 599]  

    环绕基督诞生塑像的花框不能被视为等同于林奇诉唐纳利案中的展览中所陈列的世俗符号。和所有的框架一样,花框只是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框架里的讯息上。环绕基督诞生塑像的花框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基督诞生塑像所传达的对宗教的支持。这相当于这样一个例子。县政府允许圣名协会在复活节在楼梯上展示一个十字架,而县政府把百合花环绕在十字架的周围。县政府不能说,用应季的传统花卉把十字架环绕起来会削弱楼梯上的十字架所传递的对基督教的支持。它宣称,传统的圣诞节绿色植物削弱了基督诞生塑像对宗教的支持效果。这个说法也同样没有说服力。

    基督诞生塑像是县政府一年一度的圣诞节颂歌项目的背景。这个事实也没有削弱该塑像的宗教讯息。首先,1986年的颂歌项目只从12月3日持续到12月23日,每天最多占据一个小时。JEV 28. 当唱诗班不歌唱的时候(大部分的时候),基督诞生塑像对观者的效果不能被颂歌项目的存在所抵消。第二,因为在基督诞生塑像的场地上演出的一些颂歌是宗教性的[49],这些颂歌更有可能扩大该场景的宗教属性,而不是使得该场景变得世俗化。

    而且,基督诞生塑像位于楼梯上,那是县政府所在地的大楼中“主要”和“最漂亮的部分”。App. 157. 没有参观者会认为该塑像未经政府的支持和许可就占据了那个位置。[492 U.S. 573, 600][50] 这样,通过允许“在这个特殊的物理场景中展出基督诞生塑像”,县政府发出了一个明确的讯息:它支持和促进基督诞生塑像的宗教信息,那就是对基督徒对上帝的颂扬。

    基督诞生塑像的标语牌说明该塑像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个罗马天主教组织。这一事实并不改变上述这一结论。相反,这个标语牌说明政府在支持该组织的宗教讯息,而不是在传递政府自己的讯息。但是政教分离条款并不仅仅限制政府自己的讯息的宗教内容。它也禁止政府支持或者促进宗教组织的宗教讯息。参见Texas Monthly, Inc. v. Bullock案 (政府对宗教组织的讯息传播的支持违反政教分离条款)。 确实,“支持”这一概念传递了促进他人的讯息的意思。因此,通过禁止政府对宗教的支持,政教分离条款恰恰禁止了本案中的情形:政府支持一个宗教组织的宗教讯息。

    最后,县政府辩称,在楼梯里举行的基督诞生塑像展览庆祝圣诞节,而圣诞节是一个全国性节日,这就足以证明该展览是合法的。这个观点明显试图证明太多的东西。它会允许在圣诞节前夜在政府大楼里庆祝圣餐。县政府可能对在政府大楼里在政府的支持下庆祝圣餐的合宪性疑虑。可是最高法院对此没有疑虑。政府可以承认圣诞节为文化现象。但是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它不能通过提议民众为基督的诞生而颂扬上帝来把圣诞节作为基督教的圣日来庆祝。[51]  

    总之,林奇诉唐纳利案告诉我们,政府可以以某些方式和形式庆祝圣诞节,但是不能以支持基督教教义的方式这么做。在本案中,阿勒格尼县政府越界了。它选择的庆祝圣诞节的方式有支持基督教讯息的效果。该讯息告诉大家,因为基督的诞生,光荣归于上帝。依据林奇诉唐纳利案和最高法院的其它一些判例,这足以证明对政教分离条款的违反。因此,该场景中的基督诞生塑像展览必须被永久禁止。
 
V
 
    肯尼迪大法官和三名附和他的大法官发现基督诞生塑像展览符合政教分离条款。在Marsh v. Chambers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议会中的祷告的合宪性。他辩称,依据该案的判决意见,他必然得出这一结论。Post, at 665. 他批判了最高法院的支持检验,倾向于一个“劝人改宗”的视角。他还宣称,基督诞生塑像,哪怕是在这个场景之中,“没有劝人改宗的现实危险”。他辩称,最高法院对基督诞生塑像的分析“反映了对宗教的不正当的敌意”。

    肯尼迪大法官的批准楼梯上的基督诞生塑像的理由和他对最高法院的和他不一致的决定的推理的谴责很有力量。我们需要认真回应。
 
A
 
    在马什诉钱伯斯案中,最高法院依赖于一个特定的事实,那就是议会在提出权利法案的同时批准了议会里的祷告。但是,肯尼迪大法官辩称,马什诉钱伯斯案使得所有的行为合法化,只要这些行为并不比“追溯到建国时期的被接受的传统”有“更大的立教风险”。肯尼迪大法官宣称,否则像我国的格言(“我们信仰上帝”)和我国的效忠誓言(带有“上帝之下”这一短语,该短语是在1954年被加入的)这样的举措就有可能被判为无效。

    我们的既往判决意见考虑了我国的格言和效忠誓词,认为它们和政府不能表示对宗教信仰的支持这一命题是一致的。我们不需要回到“仪式神学”这一主题,因为基督诞生塑像展览和在格言和效忠誓词中提及上帝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历史可能影响政府对宗教的非宗派主义的提及的合宪性[52],历史不能使得展示政府对某一特定宗派或者教义的忠诚的行为合法化。

    确实,在马什诉钱伯斯案中,最高法院承认,议会中的祷告的“独特历史”不能为现代的议会祷告开脱,此种祷告有把政府同某一特定的信念或者信仰联系起来的效果。马什诉钱伯斯案中涉及的议会祷告不违反这一原则,因为特定的牧师“已经删除了所有对基督的提及”。肯尼迪大法官认为马什诉钱伯斯案的判决确立了一个观点,那就是有200年历史的被接受的举措和他们的等价物在今天是合乎宪法的。但是,马什诉钱伯斯案的判决其实没有提出这一观点。基于该案的事实和推理,我们也无法从该案的判决推衍出本案所涉及的基督诞生塑像展览符合宪法这一结论。肯尼迪大法官说,他“不能理解”为什么在马什诉钱伯斯案的判决之后我们认定基督诞生塑像展览违宪。但是他肯定能把一个特定的基督教标志(例如基督诞生塑像)和对宗教的更一般性的提及(例如马什诉钱伯斯案中的议会祷告)区分开来。

    肯尼迪大法官对马什诉钱伯斯案判决的解读会摧毁最高法院所理解的政教分离条款的核心内涵。我们可能要伤心地指出,我国的历史中有很多专门支持基督教的官方举措。See M. Borden, Jews, Turks, and Infidels (1984).[53] 这些举措中的一部分可以追溯到建国时期。[54] 但是对非基督徒的官方歧视的传统在政教分离条款的司法中没有位置。不管政教分离条款还意味着什么(我们认为该条款意味着政府不得相对于非宗教偏爱宗教,参见Texas Monthly, Inc. v. Bullock,,政教分离条款至少意味着政府不能对某一特定宗派或者教条表示偏爱(包括相对于其它宗教对基督教的偏爱)。“政教分离条款的最清楚的指令是政府不能相对于其它教派偏爱某一个教派。”). 在我国的历史上,对这一指令的触犯时有发生。但是,它们不能削弱这个指令的力量。Cf. Laycock, supra, n. 39, at 923.[55]  
 
B
 
    肯尼迪大法官没有认识到政教分离条款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不管有什么样的历史,政府都不能展示对特定信仰的偏好。因此,他错误解读了马什诉钱伯斯案的判决。但是,他也被迫承认,这种偏袒的一些例子是宪法所无法忍受的。他让步承认,“支持”这个词长期是界定对特定教派的“偏爱”的另一种方式。 但是他把最高法院的支持探询贬斥为“琐碎司法”,因为该探询审查了政府使用宗教标志的特定场景。

     当然,这个标签可以被贴在宪法审判的许多领域。例如,在确定第四修正案是否要求政府在可以进行特定搜查或者查封之前要有搜查令和合理事实依据时,“我们权衡了政府和私人的利益来确定搜查令和合理事实依据要求在特定场景中的可行性。”Skinner v. Railway Labor Executives' Assn.。这种探询“取决于搜查或者查封的所有场景和搜查或者查封的本质。” see also Treasury Employees v. Von Raab (重审一个原则,那就是为了探究搜查令要求的可行性,我们需要审查受争议的搜查的“特定场景”). 权利法案中的许多条款的宽泛语言必须要被翻译成司法原则,这些原则只有在被适用到一系列的具体场景之后才能充分体现它们的意义。这种情况可能是不幸的,但也是不可避免的。

     确实,即使是按照肯尼迪大法官所偏爱的方法,政教分离条款也不能被转换成这一规律的例外。肯尼迪大法官想用“劝人该宗”这一术语来替换掉“支持”。但是他的“劝人改宗”检验有同样的“缺陷”(如果我们必须这么说的话),那就是该检验要求详细的事实分析。肯尼迪大法官确信,“例如,(政教分离条款)禁止市政府允许在市政厅的屋顶上永久树立一个大型的拉丁十字架……因为这么突出的常年的宗教展示会使得政府支持某一宗教的劝人改宗的努力他还指出,如果政府在每一个主要的基督教节日都展示一个基督教标志,但是不在其它的宗教节日展示其它信仰的宗教标志,政府就展示了对基督教的违宪的偏爱。但是,对肯尼迪大法官来说,如果市政府每年在圣诞节期间展示基督诞生塑像四十天和在四旬斋节展示十字架四十天(从不展示其它宗教的标志),那这是否足以构成对基督教的偏爱?如果是,那么如果没有展示十字架,但是为期四十天的基督诞生塑像展览包含一个标语牌,该标语牌劝告市民“对他们的创造者上帝和作为世界的救赎者的上帝的儿子基督徒献上忠诚”,又是否构成对基督教的偏爱?

    这些夸张色彩的问题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为了界定政府依据肯尼迪大法官的“劝人改宗”检验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最高法院必须判决一系列案件,这些案件的特定的事实涉及政府对宗教的各种提及(从在市政厅的顶部永久性展示十字架到在公共演说中短暂提及神圣的天意)。如果一个人想要“非难”肯尼迪大法官,他可以说,肯尼迪大法官的方法要求我们数一下政府展示基督教标志的天数,从这个数目中减去非基督教标志被展示的天数被非基督教宗教的种类数除之后得到的商,然后设法把展览的位置的显著性和每个标志的内在的劝人改宗属性的程度加入这个公式。当然,为了辩护他的立场,肯尼迪大法官可以指出,特定的政府举措是否显示了政府对特定的宗教信仰的违宪偏爱这一问题的本质必然是取决于特定事实的。但是,肯尼迪大法官的政教分离条款探询的公式并不比最高法院采用的“支持”公式更少的涉及对事实的考查。因此,肯尼迪大法官没法指责最高法院的公式是“仅仅使用直觉和软尺”。否则别人会指责他自己的公式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确实,也许肯尼迪大法官的“劝人改宗”检验和最高法院的“支持”探询的唯一真正区别是对“明显的”清晰度的要求。肯尼迪大法官显然认为,只有满足了这一要求,我们才可以认定政府对特定的宗派的偏袒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政府的特定举措是否“支持了特定宗教劝人改宗的明显努力”这一问题同该举措是否显示了政府对特定教派的特定教义的赞同、促进或者“支持”这一问题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它要求政府和教派之间的“明显”忠诚。[56]  
 
    但是,我们的判例并不要求展示政府偏爱了某一教派或者教条。相反,我们明确要求对可能显示了“宗派偏好”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为的是按照宪法的要求,对违反政教分离条款的行为“保持高度警觉”。"各种微妙的侵蚀政教分离条款价值的方法"要求我们对“庆祝或者认同带有宗教意义的事件的政府行为”进行“细致的司法审查). 肯尼迪大法官极力主张 “支持”探询而采用他的“劝人改宗”检验。归根到底,他的努力只是试图显著降低对政教分离条款案件的审查的严格程度。然而,最高法院至今保持了警觉,而且我们选择保持这种高度警觉和继续适用反映了我们的警觉的支持探询。[57]
 
C
 
    肯尼迪大法官反复指责最高法院对宗教怀有“潜在敌意”或者“冷酷的漠视”。但是,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而且这些指责是冒犯性的,也是荒谬的。我们尊重宗教多样性,这种尊重也是宪法所要求的。肯尼迪大法官显然把这种尊重错误的视为对宗教的敌意或者漠视。这种错误看法最大程度的违背了政教分离条款所体现的价值。

    肯尼迪大法官的指责基于以下这样一个观点。如果政府可以庆祝圣诞节的世俗方面,那么它也应该被允许庆祝圣诞节的宗教方面,因为否则政府就歧视了那些把圣诞节作为宗教节日而不是世俗节日来庆祝的公民。然而,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如果政府的功能和运作都是世俗的,那么政府就没有基于公民的宗教信仰其实任何公民。相反,宪法要求政府保持中立,不能和宗教信仰或者宗教机构有关联,就是为了避免政府基于公民的宗教信仰歧视公民。

     我们应该记住,一个世俗政府有别于无神论或者反宗教的政府。一个世俗政府不把无神论或者宗教作为它的官方纲领。宪法要求政府保持中立。肯尼迪大法官指出,实施宪法的这一要求规定了正统派宗教。他恰好说反了。宪法禁止政府和宗教信仰或者机构有关联。从这一论断,我们可以直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世俗国家里没有宗教事务的正统。肯尼迪大法官指责最高法院“奥威尔式的重写历史”(受严格统治而失去人性一样的重写历史)。但是可能在肯尼迪大法官把宪法对世俗政府的要求同规定正统等同起来的时候,他自己沦入了(奥威尔小说中描绘的)一种指东说西、模棱两可的官腔。
    确实,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会有一些神权政治家。他们希望他们的宗教受政府支持。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鲁莽的宣称政府不支持宗教违背了他们的意愿。但是这种宣称不会获得救济,因为它违背了政教分离条款的根本前提。政教分离条款的反歧视原则必然意味着基于宗教的歧视不可能招摇过市。
    基于这个原因,那种宣称禁止政府把圣诞节作为宗教节日来庆祝歧视了基督徒而偏爱了非信仰者的说法必然是错误的。把圣诞节作为宗教而不是世俗节日来庆祝必然承认、宣扬或者相信巴勒斯坦地区拿撒勒的耶稣出生在伯利恒的一个马槽中,是救世主基督。如果政府把圣诞节作为宗教节日来庆祝(例如,通过发布官方文告,宣称“我们庆祝基督降生的荣耀!”),这就意味着政府确实宣布基督是救世主,而这是特定的基督教信仰。相反,把政府对圣诞节的庆祝限定在节日的世俗维度并不偏爱非基督徒的宗教信仰或者歧视基督徒的宗教信仰。它仅仅是准许政府在承认节日的同时不表达对基督教信仰的忠诚,而这种效忠真正偏爱基督徒而歧视了非基督徒。诚然,一些基督徒可能希望政府在对圣诞节的宗教式庆祝中宣布效忠于基督教。但是宪法不允许我们满足这种愿望,否则我们就违反了“世俗自由的逻辑”,该逻辑是政教分离条款的意图所保护的。See Larson v. Valente。
    当然,不是所有位于政府地产上的对圣诞节的宗教庆祝都违反政教分离条款。例如,如果一个地方教堂的一群教区居民在降临节的任何一个周日唱着圣歌走过城市公园,或者一个基督教俱乐部在他们的圣诞聚会中在公立大学里歌唱颂歌,那都是不违反宪法的。Cf. Widmar v. Vincent, 454 U.S. 263 (1981).[58] 原因是这种性质的活动并不展示政府对基督教信仰的效忠或者支持。

      但是,并不是所有在政府地产上的对基督教信仰的宣告,仅仅因为他们发生在圣诞节期间,就都是被政教分离条款所允许的。政府大楼里的弥撒这个例子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道理。一旦我们判决一个从政府地产上发出的对基督教信仰的宣示有展示政府对基督教信仰的支持的效果,我们就必须禁止这个举措,以保护那些非基督徒公民的宪法权利。毫无疑问,最高法院今天的判决基于一个结论,那就是楼梯上的基督诞生塑像展览表达了县政府对基督教的支持。这个判决不代表对宗教的敌意或者漠视。相反,它代表了宪法所要求的对宗教多样性的尊重。[59]  
 
VI
 
    在市-县政府大楼前的光明节烛台的展览可能是一个擦边球的宪法问题。我们必须承认,烛台是一个宗教标志。它纪念了犹太律法所描述的关于灯油的奇迹。但是烛台所传达的讯息并不完全是宗教性的。烛台是光明节的主要视觉标志。和圣诞节一样,光明节既有宗教维度,又有世俗维度[492 U.S. 573, 614]。[60]  

    而且,在本案中,烛台在圣诞树和向自由致敬的标语牌的旁边。没人控告陈列圣诞树和标语牌。但是,在我们确定烛台展览的效果的时候,圣诞树和标语牌的存在显然是相关因素。在圣诞树旁摆放烛台的必然结果是创造“整体的节日场景”,此场景代表了圣诞节和光明节两个节日,而不是一个节日。
     匹兹堡市政府展示了圣诞节和光明节的标志。仅仅是这一事实并不终结我们的宪法探询。如果市政府把圣诞节和光明节作为宗教节日来庆祝,它就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在宪法意义上,对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同时支持并不比对基督教的支持更加薄弱。[61]  
     相反,如果市政府把圣诞节和光明节都作为世俗节日庆祝,它的举措就不属于政教分离条款的管辖范围。政府可以把圣诞节作为世俗节日庆祝[62]。因此政府也可以承认光明节是一个世俗节日。简单来说,如果我们允许匹兹堡市政府把圣诞节作为文化传统来庆祝而又同时禁止市政府承认光明节是一个同时代的文化传统,我们的做法就是对犹太教徒的一种歧视。[63] [492 U.S. 573, 616]
 
     相应的,和政教分离条款的意图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把圣诞树、标语牌和烛台放在一起展出有支持基督教和犹太教信仰的效果,还是只是承认了圣诞节和光明节都是冬季假期的一部分,该冬季假期在我们的社会中已经获得了世俗地位。在这两种对这个特定展览的解读中,后者似乎更合理,而且和林奇诉唐纳利案的判决更一致。[64]  

     圣诞树和烛台不同。它本身不是宗教符号。圣诞树曾经有宗教涵义。但是今天它代表对圣诞节的世俗庆祝。Se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of Illinois v. St. Charles, 794 F.2d 265, 271 (CA7), cert. denied, 479 U.S. 961 (1986); L. Trib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1295 (2d ed. 1988) (Tribe).[65] 无数的没有基督教信仰的美国人把圣诞树放置在家中。当市政府的圣诞树单独出现在市-县政府大楼前时,我们不认为它支持了基督教信仰。确实,一棵40英尺高的圣诞树是使得林奇诉唐纳利案中的基督诞生塑像有效的几个物品之一。人们普遍认为圣诞树是圣诞节假期的显著的宗教标志。这一观点强调了节日展览中的其它元素(包括光明节烛台)所传递的讯息的世俗组成部分。[66]  

    而且,圣诞树明显是市政府展览中的重要元素。45英尺高的圣诞树占据了市-县政府大楼的格兰特大街入口前的中部拱门下面的中心位置,而18英尺高的烛台被摆放在一边。基于这个布局,我们有理由在圣诞树这个背景中阐释烛台的含义,而不是在烛台的背景中阐述圣诞树的含义。在圣诞树的背景中,烛台应该被解释为承认圣诞节不是庆祝冬季假期的唯一传统方式。那么,在这些场景中,圣诞树和烛台的组合传递的不是对基督教信仰和犹太教信仰的同时支持,而是对圣诞节的世俗庆祝和把光明节认同为一个同时代的替代传
统。

    市政府使用一个有宗教意义的标志来代表光明节。但是它没有合理的宗教性更弱的替代品。我们难以想象一个光明节的显著的世俗标志供市政府放在圣诞树旁边。一个18英尺高的四面陀螺不合适,还可能被解读为对光明节庆祝的嘲讽。我们找不到一个更世俗的替代标志。在我们为确定市政府使用的烛台的可能效果而审视政府的行为时,我们应把这种替代标志的缺乏作为案件背景的一部分。如果政府的世俗讯息可以被两个标志传递出来,而这两个标志中只有一个有宗教含义,一个参观者可以从政府选择了使用宗教标志这一事实合理地得出结论,政府想要支持宗教信仰。See 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当世俗手段够用的时候,政教分离条款禁止使用宗教手段来达到世俗目的); see also Tribe 1285.[67] 但是,在本案中,政府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我们无法得出政府支持宗教这样的结论。[68] 
    市长的标语牌进一步减小了圣诞树和烛台被解读为对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双重支持的可能性。该标语牌显示,该市在节日期间向自由致敬。而且,该标语牌使用了光这一主题。这一主题对作为冬季节日的光明节和圣诞节是常见的。该标语牌把这一主题和我国的自由传统联系起来,这一传统允许美国人以他所希望的方式庆祝节日,不管是宗教的方式还是其它的方式。没有标语牌可以抵消支持宗教的压倒性讯息。但是“解释性的标牌”可能在特定的场景中确认政府和特定宗教符号的关联并不代表政府对宗教信仰的支持。在本案中,市长的标语牌证实了场景已经揭示的信息:烛台展览不支持宗教,只是认可文化多样性。

    基于所有这些考虑,匹兹堡市的居民不太“可能”把圣诞树、标语牌和烛台的联合展示认定为对“他们的宗教选择……的支持或者反对”。对展览的效果的判决必须要考虑一个既不是基督徒也不是犹太教徒的人的观点,也必须考虑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观点。在我们考虑展览的效果的合宪性的时候,我们必须也依照一个“理性的参观者”的标准。 (在审查受指控的政府行为的时候,我们应该依据“理性的非信仰者的标准”). 采用这个标准来判断,我们不需要把烛台从这个展览中排除出去。匹兹堡市政府场地上的圣诞树不支持基督教信仰。而且,基于我们面对的事实,在展览中加入烛台“不能被理解为”导致对基督教和犹太教信仰的同时支持。相反,就政教分离条款的意图而言,市政府的总体展览必须被理解为传递了市政府对庆祝冬季节日的不同传统的世俗认可。[69]  
     我们得出结论,在这个特定的场景中,烛台的展览没有支持宗教信仰的效果[492 U.S. 573, 621]。这个结论不排除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烛台展览可能违反莱蒙分析中的“意图”检验或者“纠葛”检验。上诉法院没有审查这些问题。在发回重审时,该法院可以考虑这些问题。[70]  
 
VII
 
    林奇诉唐纳利案的判决意见确认了(而不是否认了)一个长期的宪法原则,那就是政府不能从事有促进或者支持宗教信仰的效果的活动。县政府大楼里的基督诞生塑像展览有这个违宪的效果。但是,基于它的“特定的物理场景”,市-县政府大楼前的烛台展览没有这个效果。

    最高法院部分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部分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翻译:殷树喜)


注释:
 
[1] See 8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Jesus," 15, 18 (1987).
[2] See 3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Christmas," 460 (1987). 但是,一些东部的教堂没有把12月25日作为耶稣的诞生日。它们仍把1月6日作为庆祝耶稣诞生和洗礼的日子。R. Myers, Celebrations: The Complete Book of American Holidays 15, 17 (1972) (Myers).
[3] "在我国的文化中,圣诞节既有世俗因素,又有宗派主义的因素。" Lynch v. Donnelly, 465 U.S. 668, 709 , and n. 15 (1984) (BRENNAN, J., dissenting). 现在在我国,圣诞节的文化方面可能超过了节日的神学重要性。See J. Barnett, The American Christmas, a Study in National Culture 23 (1954) (Barnett) ("在上个世纪的后期,圣诞节的民俗和世俗方面压倒了圣诞节的宗教方面")。
[4] Luke 2:1-21; Matthew 2:1-11.
[5] 这个短语来自路加。当天使告诉牧羊人,他们会在马槽里发现这个婴儿时,"忽然有一大队天兵、同那天使赞美神说、在至高之处荣耀归与神、在地上平安归与他所喜悦的人。" Luke 2:13-14 (King James Version).
[6] 在楼梯两边的是指示县政府办公室方向的牌子。
[7] 在楼梯后面的拱形窗户里有两个带有大的红色绶带的花圈。
[8] See generally A. Bloch, The Biblic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Jewish Holy Days 49-78 (1978) (Bloch, Holy Days); A. Bloch, The Biblic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Jewish Customs and Ceremonies 267-278 (1980) (Bloch, Ceremonies); 6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Hanukkah," 193-194; 7 Encyclopaedia Judaica, "Hanukkah," 1280-1288 (1972); O. Rankin, The Origins of the Festival of Hanukkah (1930) (Rankin); A. Chill, The Minhagim 241-254 (1979) (Chill); L. Trepp, The Complete Book of Jewish Observance 137-151 (1980) (Trepp); M. Strassfeld, The Jewish Holidays 161-177 (1985) (Strassfeld).
[9] See Columbia Encyclopedia 1190 (4th ed. 1975); J. Williams, What Americans Believe and How they Worship 348 (3d ed. 1969); Myers 302; see also Strassfeld 202; see generally A. Spier, The Comprehensive Hebrew Calendar (1981).
[10] See P. Johnson, A History of the Jews 104 (1987) (Johnson); R. Seltzer, Jewish People, Jewish Thought: The Jewish Experience in History 158 (1980) (Seltzer).
[11] 光明节这个词来自于希伯来语,意思是“奉献”。7 Encyclopaedia Judaica 1280.
[12] See Strassfeld 161-163; Rankin 133.
[13] 犹太法典是在六世纪前编纂的犹太法律的评论的合集。App. 140. See 14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Talmud," 256-259; see also Seltzer 265.
[14] 这个词来自希伯来语。See 11 Encyclopaedia Judaica, "Menorah," at 1356.
[15] See The Babylonian Talmud, Seder Mo'ed, 1 Shabbath 21b (Soncino Press 1938); Strassfeld 163; Trepp 143.
[16] Cf. "Mitzvah," in 12 Encyclopaedia Judaica 162 (4th ed., 1972) ("这个词的常用意义是善事"). Mitzvah的复数形式是mitzvot。
[17] See also Bloch, Ceremonies 269. 一些犹太教权威认为光明节的奇迹是统治巴勒斯坦的犹太祭司马加比家族击败统治小亚细亚的古希腊西流基王朝的胜利,而不是油灯持续亮了8天。App. 141. 不管怎么说,点燃光明节蜡烛的目的是庆祝一个奇迹。Ibid.
[18] Trepp 146; 7 Encyclopaedia Judaica 1283; Talmud Shabbath 21b. 
[19] Bloch, Ceremonies 274.
[20] 另外一个译本,参见Strassfeld 167。
[21] Trepp 145; see generally 7 Encyclopaedia Judaica, "Hanukkah Lamp," 1288-1316.
[22] 烛台的设计,参见出埃及记25:31-40。又参见11 Encyclopaedia Judaica 1356-1370.  
[23] Bloch, Ceremonies 274-275.
[24] 包含摩西五书的律法在不能用的时候,必须要以特殊的方式掩埋。App. 237-238.
[25] Strassfeld 167; Bloch, Ceremonies 277.
[26] Id., at 277-278; Trepp 147. 食用油炸食品也是光明节的一个习俗,因为用于炸食品的油提醒我们光明节的奇迹。App. 242-243; Strassfeld 168.
[27] Id., at 164.
[28] Trepp 144, 150; 6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 193; see also Strassfeld 176. 圣诞节和光明节都首先在北半球发展起来,在文化上长期和冬天的开始联系起来。See Bloch, Holy Days 77.
[29] See also App. 229, 237. 上诉法院声称,光明节不是一个有世俗维度的节日。上诉法院明显犯了错误。842 F.2d 655, 662 (CA3 1988).
[30] Strassfeld 164-165; see also 7 Encyclopaedia Judaica 1288.
[31] "在美国,光明节受到圣诞节庆祝的影响”。Strassfeld 164.
[32] "光明节蓬勃发展,因为它和圣诞节同时,而且可以作为犹太人的圣诞节。" D. Elazar, Community and Polity: The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of American Jewry 119 (1976). "美国的犹太人庆祝光明节来抵抗圣诞节对犹太教的引诱。" C. Liebman, The Ambivalent American Jew 66 (1973). See also M. Sklare & J. Greenblum, Jewish Identity on the Suburban Frontier 58 (1967)。
[33] See Chill 241 (从犹太宗教律法的角度说,光明节只是一个小的节日). 
[34] 而且,和光明节一样,烛台有既有世俗维度又有宗教维度。App. 310.
[35] 查巴德是一个犹太组织。Id., at 228, 253-254. 匹兹堡市有45000名犹太人。Id., at 247-251.
[36] 被上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在1986-1987的节日期间展示基督诞生塑像和烛台的命令。在12月15日,地方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人的颁发禁止令的请求。Id., at 10.
[37] 但是,被上诉人并不宣称市政府陈列的圣诞树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也并不要求法院对展示圣诞树颁发禁止令。See Tr. of Oral Arg. 32.
[38] 查巴德认为市政府陈列烛台没有违反政教分离条款。而且它宣称它有在市-县政府大楼前展示烛台的宪法权利。我们不必探究查巴德的宣称。
[39] See also M. Borden, Jews, Turks, and Infidels (1984) (描述18和19世纪歧视非基督教公民的美国历史); Laycock, "Nonpreferential" Aid to Religion: A False Claim About Original Intent, 27 Wm. & Mary L. Rev. 875, 919-920 (1986) (Laycock) (18世纪美国人对天主教徒、犹太人、穆斯林和无神论者的不宽容不可能是我们今天阐释政教分离条款的基础).
[40] 州政府不能允许公立学校的学生在公立学校里接受宗教教育。Illinois ex rel. McCollum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School Dist. No. 71, Champaign County, 333 U.S. 203 (1948)。也不能允许教会学校的学生在教会学校里接受政府资助的教育。School District of Grand Rapids v. Ball, 473 U.S. 373 (1985). 公立学校里的政府资助的祷告也是违宪的。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374 U.S. 203 (1963); Engel v. Vitale, 370 U.S. 421 (1962). 公立学校的课程的内容不能服务于促进宗教信仰的目的。Edwards v. Aguillard, 482 U.S. 578 (1987); Epperson v. Arkansas, 393 U.S. 97 (1968). 基于同样的原因,在公立学校的教室里张贴十诫违反了政教分离条款。Stone v. Graham, 449 U.S. 39 (1980).
[41] 把对上帝的信仰作为担任公共职位的前提条件的法律是违宪的。Torcaso v. Watkins, 367 U.S. 488 (1961)。只对宗教文献给予免税待遇的法律也是违宪的。Texas Monthly, Inc. v. Bullock, 489 U.S. 1 (1989)。允许雇员在他的安息日有不工作的权利的法律也是违宪的。Estate of Thornton v. Caldor, Inc., 472 U.S. 703, 709 -710, and n. 9 (1985) (其他员工可能也有理由在每周的特定一天休息). See also Larson v. Valente, 456 U.S. 228 (1982).
[42] Larkin v. Grendel's Den, Inc., 459 U.S. 116 (1982).
[43] See Aguilar v. Felton, 473 U.S. 402, 409 (1985); Wolman v. Walter, 433 U.S. 229, 254 (1977); Meek v. Pittenger, 421 U.S. 349, 370 (1975); Lemon v. Kurtzman, 403 U.S. 602, 619 -622 (1971).
[44] See, e. g., Bowen v. Kendrick, 487 U.S. 589, 602 (1988); Edwards v. Aguillard, 482 U.S., at 583 ; Witters v. Washington Dept. of Services for Blind, 474 U.S. 481, 485 (1986); Aguilar v. Felton, 473 U.S., at 410 ; School Dist. of Grand Rapids v. Ball, 473 U.S., at 382 -383; Estate of Thornton v. Caldor, Inc., 472 U.S., at 708 ; Wallace v. Jaffree, 472 U.S. 38, 55 -56 (1985); Larkin v. Grendel's Den, Inc., 459 U.S., at 123 ; Stone v. Graham, 449 U.S., at 40 ; Committee for Public Education and Religious Liberty v. Regan, 444 U.S. 646, 653 (1980); Meek v. Pittenger, supra; Sloan v. Lemon, 413 U.S. 825 (1973); Committee for Public Education and Religious Liberty v. Nyquist, 413 U.S. 756, 772 -773 (1973); Hunt v. McNair, 413 U.S. 734, 741 (1973); Levitt v. Committee for Public Education and Religious Liberty, 413 U.S. 472, 481 -482 (1973).
[45] 我们没有必要审查莱蒙检验中的“意图”和“纠葛”因素,因为上诉法院没有考虑这些问题。
[46] 林奇诉唐纳利案中多数派意见和赞同意见的显著分歧是如何对待Marsh v. Chambers, 463 U.S. 783 (1983)。
[47] 县政府和市政府辩称,它们使用宗教标志并没有违反政教分离条款,除非它们被证明使用了“强制力”。Reply Brief for Petitioners County of Allegheny et al. 1-6; Tr. of Oral Arg. 9, 11. 它们承认,最高法院的多次指出“对强制力的证明”不是“政教分离条款争端的一个必要因素”。Committee for Public Education and Religious Liberty v. Nyquist, 413 U.S., at 786 ; see also 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 374 U.S., at 222 -223; Engel v. Vitale, 370 U.S., at 430 . 但是它们建议最高法院重新考虑这一原则。Reply Brief for Petitioners Allegheny County et al. 3; cf. American Jewish Congress v. Chicago, 827 F.2d 120, 137 (CA7 1987) (dissenting opinion); McConnell, Coercion: The Lost Element of Establishment, 27 Wm. & Mary L. Rev. 933 (1986). 最高法院拒绝这么做。
[48] 在县政府大楼里面的其它地方陈列的圣诞老人和其它圣诞节装饰物没有去除基督诞生塑像的支持效果。Tr. of Oral Arg. 7.
[49] See App. 169.
[50] 县政府自己发布的新闻清楚地告诉民众,县政府把自己和基督诞生塑像联系在一起。JEV 28; id., at 30; App. 174. 本案中的基督诞生塑像不涉及“公共场所”问题。Cf. Widmar v. Vincent, 454 U.S. 263 (1981). Board of Trustees of Scarsdale v. McCreary, 471 U.S. 83 (1985).
[51] “调和”宗教并不能为展示基督诞生塑像开脱。See Corporation of Presiding Bishop of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v. Amos, 483 U.S. 327 (1987).
[52] 我们需要指出,尽管在马什诉钱伯斯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议会中的祷告,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宣布一个全国祷告日是合乎宪法的。See post, at 672-673. 议会中的祷告并不敦促公民参与宗教活动。
[53] 不是所有的感恩节宣言都是非宗派主义的。Borden 142, n. 2.
[54] 例如,在1776年,马里兰州通过了“权利宣言”,允许议会收税来“支持基督教”和要求所有的政府官员宣布“对基督教的信仰”。1 A. Stokes, Church and St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865-866 (1950).   
[55] 2 J. Story,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874, p. 663 (1858).
[56] 在描述违反他的“改宗”检验的事项时,肯尼迪大法官试用了“永久”、“常年”和“持续”这样的形容词。post, at 661, 664-665, n. 3.
[57] 而且,我不明白为什么肯尼迪大法官认为依据他的松懈的“改宗”检验,本案中的基督诞生塑像是合法的。 他的观点明显是不符合原则的。
[58] 肯尼迪大法官说,最高法院无法解释为什么今天的判决意见不要求我们把圣诞节音乐从所有的公共地产上清除出去。post, at 674, n. 10. 他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59] 在试图使得展示基督诞生塑像合法化的时候,肯尼迪大法官反复把该展示说成是“调和”宗教。See, e. g., post, at 663, 664. 可是符合政教分离条款的调和宗教必须解除了“宗教的负担”。Corporation of Presiding Bishop of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v. Amos, 483 U.S., at 348 (O'CONNOR, J., concurring in judgment) (emphasis in original); see also McConnell, Accommodation of Religion, 1985 S. Ct. Rev. 1, 3-4. 调和这个概念和本案中的基督诞生塑像无关。See n. 51, supra.
[60] 肯尼迪大法官声称,对烛台的描述使得最高法院成为了一个“全国神学理事会”。Post, at 678. 这个观点是错的。我们有必要审查政府所使用的宗教物品。
[61] 在政府地产上展示基督诞生塑像可能是无效的。Cf. Greater Houston Chapter of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v. Eckels, 589 F. Supp. 222 (SD Tex. 1984), appeal dism'd, 755 F.2d 426 (CA5), cert. denied, 474 U.S. 980 (1985).
[62] 我们值得回顾,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中,没有大法官认为政府不能庆祝圣诞节的世俗方面。"如果政府官员……参与圣诞节的世俗庆祝,例如通过在公共场所装饰花冠、花环或者圣诞人物,他们靠近了他们的宪法权力的边界,但是仍然在政教分离条款界定的边界之内。" 465 U.S., at 710 -711 (BRENNAN, J., dissenting) (emphasis in original).
[63] 但是,当政府参与对圣诞节的世俗庆祝而没有提及非基督徒所庆祝的节日时,其它的传统被排斥了。See n. 62, supra.
[64] 把圣诞树、标语牌和烛台一起展示不可能是单独支持犹太教的。在匹兹堡的387,000人口中,有45,000是犹太人。U.S. Dept. of Commerce, Bureau of Census, 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 34 (108th ed. 1988); App. 247.
[65] See also Barnett 141-142. 当然,如果我们为圣诞树装饰上宗教标志,圣诞树就有可能获得宗教意义。Cf. Gilbert, The Season of Good Will and Inter-religious Tensi, on, 24 Reconstructionist 13 (1958).
[66] 尽管圣诞树代表对圣诞树的世俗庆祝,它在特定场景下可能被视为代表基督宗教。但是,基于文中列出的原因,我认为市政府的整体展览没有违法效果。
[67] 和奥康纳和肯尼迪大法官的观点相反,我不认为政府没有找到世俗的替代方案就一定导致对政教分离条款的违反。
[68] 相反,在林奇诉唐纳利案中,市政府不需要通过展示基督诞生塑像来传达关于圣诞节的世俗信息。See 465 U.S., at 726 -727 (BLACKMUN, J., dissenting).
[69] 并不是说位于政府地产上的圣诞树和烛台就是合乎宪法的。Cf. Edwards v. Aguillard, 482 U.S., at 583 -584 (Establishment Clause must be applied with special sensitivity in the public-school context).
[70] 另外,这种观点并不排除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基于另外一些事实,展示烛台可能构成对宗教的违法支持。See App.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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