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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
发布时间: 2013/3/29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信仰自由  
 

                     
Declaratio De Libertate Religiosa

    Dignitatis Humanae (DH)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

    目录

    论个人及团体在宗教事务上,应有社会及公民自由的权利

    一、信仰自由的原则

    信仰自由的对像及其基础
    信仰自由及人对于天主的关系
    宗教社团的自由
    家庭的信仰自由
    维护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的界限
    行使自由的训练

    二、在启示真光下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根源
    信德行为的自由
    基督及宗徒们的态度
    教会追随基督及宗徒的芳踪
    教会的自由
    教会的职责
    结论
    教宗公布令
  

 
    天主众仆之仆,保禄主教,偕同神圣公会议之诸位教长,为永久纪念事。
 
    论个人及团体在宗教事务上,应有社会及公民自由的权利。

    1. 现代的人们日益意识到人格的尊严 (一),要求在行动上不受驱策,祗受责任感的引导,而能享用自己的决断及负责的自由的人数也在增多。同样,他们要求以法律规定政权的范围,不得过份限制个人及团体的正当自由。在社会上,这种自由的需求,特别针对人的精神利益,尤其针对宗教信仰在社会上的自由执行。本梵蒂冈会议,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会的神圣传统及教义,从中提出与旧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决意宣称这些要求是极符合真理与正义的。

    本神圣公会议首先承认天主亲自指示了人类一条道路,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基督内得救,并获得幸福。我们相信这个惟一的真宗教存在于至公而由宗徒传下来的教会内,主耶稣赋与这个教会传之于万民的责任,他向宗徒说:『你们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教训他们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玛:廿八,19—20) 。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本神圣公会议也同样承认这些责任触及并约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它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温和而坚强地渗透人的心灵。既然人类在执行事奉天主责任上所要求的信仰自由,正是说在社会上必须不受强制,则无损于公教会的传统道理所坚持的,关于人类及社会对于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会所有的道德责任。此外,本神圣公会议讨论的信仰自由,正欲发挥近代教宗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及社会法律秩序所发表的道理。
 
    一、信仰自由的原则

    信仰自由的对象及其基础

    2.本梵蒂冈公会议声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本公会议更进一步声明,信仰自由的权利,奠基于人格尊严的本身,从天主启示的圣言和人类的理智都可以知道 (二) 。这项人格对信仰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法律的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严,既有理智与自由意志,所以应为人格负责,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关宗教的真理。每人并且有责任依附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人们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来的强制,便不能在适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这一责任。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对于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尽责任的人们,也仍保有不受强制的权利,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则不能阻止他们自由权的行使。
信仰自由及人对于天主的关系

    3.如能熟思人类生活的至上标准即是天主的法律:永恒的、客观的、普遍的法律,天主循此法律,以祂智慧及慈受的计划,处理、指导,统治普世及人类社会的方向,则上述各端将更明显。天主赐人参与祂的这一法律,使人在祂上智温和的安排下,能逐渐认识永恒不变的真理。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人人都有追求真理的义务与权利,使能利用适当的方法,明智地为自己形成良心的正确而真实的判断。

    追求真理,应用适合人格尊严,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即自由探究,借助于教导或讲授,传播与交谈,把已获得或自以为已获得的真理彼此陈述,藉以在追求真理上互相辅助;既获得真理之后,则当以个人的同意坚决服膺之。

    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因为宗教的实践,由于其本来的性质,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这样的行为不是由纯属人的权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三)。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达内在的信仰行为,在宗教信仰上与他人相通,并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

    如果在不妨害正义的公共秩序下,不许人自由实践宗教的集体行动,这是侮辱人格及天主为人所定的秩序。

    此外,人们私自或公然,出于心灵的决断,使自己归向天主的宗教行为,本质上,即超越暂世事物的秩序。因此,以谋求现世公益为宗旨的政权,应该承认人民的宗教生活而予以鼓励,如妄加指挥或阻挠,这便是越俎代庖。

    宗教社团的自由

    4. 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或不受强制,是每个人的天赋,在他们集体行动时,也当予以认可。因为宗教团体是人的合群天性及宗教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

    这些宗教团体,祗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需求,即享有不受干与的权利,以便遵照自己的章程自行管理,以公共敬礼崇奉至高的神明,辅助成员实践宗教生活,以教导支持他们,并得设立机构,使成员彼此互助,依照宗教的原则指导其生活。宗教团体同样有其权利,对选择、培育、任命、调遣其自己的教士,以及与居留世界各地的宗教首长及宗教团体互相交往,对设立宗教建筑,以及购置适当的产业及其使用等,均不受法律或政权行政设施的干扰。

    宗教团体亦有权利,在以口头或文字,公开传授及宣扬其信仰时,不受阻挠。但在传播宗教信仰及推行宗教生活时,切忌带有强制,或卑鄙及不很正当的游说意味的行为,尤其对于无知或贫穷者,更应戒避。这种作风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滥用,并对他人权利的损害。

    此外,宗教团体在整顿社会及激发人类的活动上,自由表现其教义的特殊功能,不受阻挠,也是属于信仰自由的范围。最后,人们由于宗教信念的推动,可以自由集会或设立教育、文化、慈善、社会等机构,其权利是奠基于人类的合群天性及宗教固有的性质。

    家庭的信仰自由

    5.每一家庭,因为是享有自己的原始权利的团体,自然有权,在父母督导下,安排其家庭的宗教生活。父母有权利,依照各自宗教信念,决定其子女应受的宗教教育。所以政府应承认父母享有权利,得以真正自由选择学校或其它教育方式,不能为了这一选择的自由,直接或间接加于他们不公平的负担。此外,强令子女就读于不合父母宗教信的学校,或者令接受完全排除宗教训练的统一教育,这便是侵害父母的权利。

    维护信仰自由

    6. 既然社会公益,是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人们藉这些条件能更充实,更便利地获致他们自身的完善,最主要的即在于保卫人格的义务与权利 (四),则无论公民或社团,无论政府或教会以及其它宗教团体,为了他们对公益的义务,各应以自己固有的方式,关心其信仰自由的权利。

    保卫及提倡人类之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各个国家的基本任务 (五) 。所以政府应以公正的法律,及其它适宜的方法,有效地负起责任,保卫全体人民的信仰自由,并提供鼓励宗教生活的有利条件,使人民真正能够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权利,满全其宗教的义务,使社会本身,也能享受由人对天主及其圣意之忠诚而来的正义与和平的利益。

    如果为了人民的特殊环境,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上,对某一宗教团体予以国家的特别承认,则必须同时对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团体,承认并尊重其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权利。
 
    最后,政府必须注意,勿使与社会公益有关的国民之法律平等,为了宗教的理由,受到或明或暗的损害,也不得在彼此之间有所歧视。

    因此,政府不得以威胁恐吓或其它方法,强迫国民信奉或放弃任何宗教,或阻止进入或脱离一个宗教。凡用武力在整个人类,或某一地区,或某一团体,消灭或禁止宗教时,更是违反天主的旨意及个人与人类大家庭的神圣权利。

    信仰自由的界限 

    7. 信仰自由的权利既行使于人类社会,则其运用应受某些规则的节制。

    在享用任何自由时,都应遵守个人及社会责任的道德原则: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每个人和每个社会团体都受道德律的约束,应注意别人的权利,以及自己对别人,和对大众公益的义务。对待任何人都应遵循正义与人情而行事。

    此外,因为社会有权利保卫自己,以抵抗假藉信仰自由所能发生的偏差,则主要地应由政府提供这种保障。但这不应出于臆断或不公平地偏袒一方,却应依照合乎客观道德秩序的法律规范;这是全体民众权利的有效保障,及其权利的和平谐调所要求的;也是对正当的公共安宁,就是在真正的正义之下,和谐共处的充份照顾所要求的,同时也是对公共道德应有的卫护所要求的。这一切构成了公益的基本因素,也就是公共秩序的真义。总之,在社会上对完整自由的通例应予保存,就是尽量给人自由,非在必要时,不得限制。

    行使自由的训练

    8.现代的人们受着种种的压制,个人的自由见解有被剥夺的危险。另一方面,不少的人似乎倾向于假借自由,拒绝服从,而藐视应有的顺命。是以本梵蒂冈公会议劝勉众人,尤其负有教育他人之责者,应努力教导遵守道德秩序,服从合法权力,而成为爱好纯正自由的人:就是要能凭自己的见解,以真理的光明判断事理,以负责的良知处理自己的活动,以及甘心将自己的工作与别人联合,努力达成一切真实正义的事。
所以信仰自由亦应帮助及督促人们,以更大的负责心在社会生活中,完成他们的义务。
 
    二、在启示真光下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的根源

    9.本梵蒂冈会议,论人的信仰自由所宣布的,是以人格的尊严为其基础,人格尊严的要求,通过多世纪的经验,更深刻地为人的理智所体认。况且这项关于自由的道理,在天主的启示中也有其根源,因此基督徒更应圣善地保持这端道理。虽然天主的启示没有明显地肯定,在宗教事务上不受外来强制的权利,可是它却揭示了人格尊严的全部蕴含,显示基督对人在执行信从天主圣言的职责时,遵重其自由,并且教训我们,既为基督门徒,应在一切事上,认清并追随这样一位师傅的精神。这一切,都证实这一宣言论信仰自由的道理所根格的总则。尤其社会上的信仰自由与基督徒信德行为的自由是完全相符合的。

    信德行为的自由

    10. 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 (七),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复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 (八) 。原来信德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该是自愿的,因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赎,被耶稣基督召叫为天主的义子(九),却还不能向启示的天主皈依,除非圣父吸引他(十),而他也献给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从。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不应有任何从人方面而来的强迫,这是完全相合于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

    基督及宗徒们的态度

    11. 天主召唤人们以精神及真理事奉祂,因此人们是由良心感到责任,并非被迫而然的。因为天主注意到由自己创造的人格尊严,应由每人的判断来引导,并该享有自由。这在耶稣基督身上全然表现出来了,天主在基督身上尽善尽美地表扬了自己本身和自己的道路。因为基督,祂是我们的主,我们的师傅 (十一),祂是良善心谦的 (十二),祂曾耐心地吸引并召唤了门徒 (十三) 。祂固然以奇迹支持并证实祂的的宣讲,为能激发并坚定听众的信心,但却不是为对他施行强迫 (十四) 。祂固然谴责了听众的寡信,但把惩罚却留待天主审判的日子(十五) 。派遣宗徒去普世时向他们说:『信而受洗的必将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谷:十,六16) 。祂知道了莠子杂生在麦苗之间,祂命令让二者一起生长,直到世界末日的收获(十六) 。祂不愿作一位以权力统治的政治性的默西亚(十七),却甘愿自称『人子』,祂来是『为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性命,为大众作赎价』(谷:十,45) 。祂表现自己是天主的完善人(十八),『已压破的芦苇他不折断,将熄灭的灯心,他不吹灭』(玛:十二,20) 。承认国家的职权及其权利,命令给西泽纳税,但也明白地教训人该保持天主的至高权利:『西泽的,就应归还西泽;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廿二,21) 。最后,在十字架上完成了救赎的工程,为人类赢得了救恩及真正的自由,也完成了祂的启示。祂为真理作证(十九),但不愿以强力加之于反对者。祂的神国不靠刀剑来争取(二十),而凭为真理作证及聆听真理而建立,并藉仁爱而扩展,基督因爱而高举在十字架上,吸引人们来皈依祂(二一) 。

    宗徒们受了基督的教训和榜样的感化,追随了同样的道路。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二二),他们毅然向众人宣布天主救世的计划,『祂愿意人人得救,并能认识真理』(弟前:二,4);同时祂们尊重软弱的人,虽然他们在错误中,祗向他们表明『我们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账目』(罗:十四,12)(二三),并应服从自己的良心。如同基督一样,宗徒们常留心为天主的真理作证,敢于在民众及长官前『大胆地宣讲天主的真道』(宗:四,31)(二四) 。他们以坚定的信德,坚持福音本身即是天主的能力,为使信者获得救恩(二五) 。所以他们抛弃一切『血肉的武器』(二六),效法基督良善谦虚的榜样,宣讲天主的圣言,完全依赖天主圣言的德能,以消灭相反天主的势力(二七),及引导人们信仰和服从基督(二八) 。宗徒们如他们的师傅一样,也承认合法的政权:保禄宗徒说:『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并命令『每人要服事上级有权柄的人……谁反抗权位,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罗:十三,1—2 ) (二九) 。但他们却不怕反对那违反天主圣意的政权:『必须听天主的命,胜过听人的命』(宗:五,29) (三十) 。无数殉道者及信徒,于各世纪,在各地区都追随了这条道路。

    教会追随基督及宗徒芳踪

    12. 教会承认并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则,与人格尊严及天主的启示相符合,正是教会忠于福音真理,追随基督和宗徒们的道路。教会历代都曾保护并传授由基督导师及宗徒们所领受的道理。虽然在天主子民的生活中,为了人生旅程的历史变迁,有时曾经有过不甚符合福音精神的作风,甚或与之相背,但教会始终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信仰。福音的酵素久已影响人心,并曾甚有助益,使人随时代的演进,更广泛地认清了人格的尊严,并使人更成熟地深信,在宗教事务上,应保持人格尊严,在社会上,不受任何人为的强制。

    教会的自由

    13. 有关教会的利益,甚至有关国家的利益,随时随地应予以保卫,使之不受任何损害者,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教会应尽量享有关于救人所必需的行动自由(三一) 。此一自由是神圣的,是天主惟一圣子赋予以自己宝血所建立的教会的。这是教会本身应有的自由,谁若反对它,便是反对天主的意旨。教会的自由,在教会与政府及整个国家体制的关系上,是一条基本原则。

    在人类社会上,和在所有政府前,教会以主基督所建立的神权资格为自己要求自由,她受命于天主,负有去普世给人类宣讲福音的任务 (三二) 。同样,教会也以人民社团的资格为自己要求自由,因为人民享有在国家中依照基督信仰的规则而生活的权利 (三三) 。如果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有明文公布及法律规定,而且也实实在在地付诸实行,那么,教会便有权利和事实的稳固地位,即是为执行神圣任务所必需的自主,此一自主权也是教会当局所迫切力争的 (三四) 。同时,信徒们一如其它的人们,享有公民权利,不阻止他们按照自己的良心度生活。所以,教会的自由和信仰自由互相谐和,而这信仰自由正是属于所有的个人与团体的权利,并应受法律制度的保障。

    教会的职责

    14. 天主教为遵从天主的命令:『训诲万民』(玛:廿八,19),自应尽最大努力『使主的言语顺利展开,并得到光荣』(得后:三,1) 。

    所以教会劝导众教友首先『要为所有的人恳求、祈祷、转求和谢恩……这在我们的救主天主面前是美好的,也是蒙悦纳的,因为祂愿意所有的人得救,并得以认识真理』(弟前:二,1—4 ) 。

    教友为培养自己的良心,该谨慎注意教会的神圣而确定的道理(三五)。由于基督的意愿,教会是真理的导师,她的职责是宣扬并权威地教授真理─基督,同以自己的权威阐明并确证由人性本身流溢的伦理秩序之原则。此外,教友们应以明智对待那些在外边的人们,『以圣神,以无伪的爱情、以真理的言辞』(格后:六,6-7),坚毅不拔地(三六)以宗徒的勇力,甚至流血舍生,努力发扬生命的真光。

    因为门徒对于基督师傅负有重大任务,自应逐日加深理解基督所传授的真理,以合于福音精神的方式,忠实地宜讲,勇敢地保卫这些真理。同时,基督的门徒受着基督圣爱的催促,应以仁爱、明智、耐心,对待那些徘徊于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三七)。所以要注意:关于宣扬基督-生命之言的职务、关于人格应有的权利、关于人被召自愿地接受和承认信仰时,天主因基督所赐圣宠的份量。

    结论

    15.现代的人们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这是事实。况且信仰自由在许多宪法上已宣布为公民的权利,在国际文件中也已郑重地加以承认了(三八)。

    但有些政权,在宪法上虽承认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政府却在设法阻止人民的宗教信仰,并使宗教团体的生活陷于重重困难及危殆的境地。

    神圣公会议对现代的那些好现象,加以欢欣称道,对于那些可悲事实,则予以沉痛的谴责,劝告教友并恳请全体人类,务须慎重考虑,特别在目前人类大家庭的现状下,信仰自由是多么需要。

    事实上很明显,各民族日趋合一,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间亦结成更密切的联系,最后,也增进了每人的责任感。所以为建立及巩固人类的和平交往与敦睦,必须在世界各地,使信仰自由获得法律有效的保障,亦必须尊重人在社会上,自由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义务和权利。

    愿天主,众人的大父,赐人类的大家庭,在社会上谨守信仰自由的原则,藉基督的恩宠,和圣神的德能,导向崇高而永远的『天主子女的光荣自由』(罗:八,21)。
 
____________   
附注:

 (一) 参阅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一日『和平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九页及二六五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广播文告:宗座公报卷三七(一九四五) 一四页。 
(二)参阅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六O—二六一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广播文告:宗座公报卷三五 (一九四三) 十九页;比约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十四日 “Mit Brennender Sorge”通谕:宗座公报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六O页;良十三世,一八八八年六月二十日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通谕:良十三世实录卷八 (一八八八) 二三七至二三八页。 
 (三)参阅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谕』:见宗座公报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七O页;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廿四日广播文告:见宗座公报卷五七 (一九六五) 一八一—一八二页;圣多玛斯,神学集成,卷二之一,九十一题,a、4c。 
(四)参阅若望廿三世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慈母与导师』通谕:见宗座公报卷五三 (一九六一) 四一七页;又『和平通谕』:见宗座公报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页。 
(五)参阅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谕』:见宗座公报卷五五(一九六三) 二七三—二七四页;比约十二世,一九四一年六月一日广播文告:见宗座公报卷三三 (一九四一) 二OO页。 
 (六)参阅良十三世,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一日 Immortale Dei 通谕:见ASS卷一八 (一八八五) 一六一页。
 (七)参阅Lactantius, Divinarum Institutionum, Lib. V, 19: CSEL 19, pp. 463—464, 465:拉丁教父集六,六一四,六一六栏;圣盎波罗削上瓦楞定皇帝,书信第廿一:拉丁教父集一六,一OO五栏;圣奥斯定Contra litteras Petilliani, II, Cap. 83:CSEL 52 p. 112:拉丁教父集四三,三一五栏;cfr. C. 23, q. 5, c. 33 (ed. Friedberg, col. 939);又书信第二三:拉丁教父集三三,九八栏;又书信第三四: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二栏;书信第三五;拉丁教父集三三,一三五栏;圣额俄略 “Epi—stola ad Virgilium et Theodorum Episcopos Massiliae Galliarum”, Registrum Epistolarum,I, 45: MGH Ep. 1, p-72;PL 77, 510—511;又致君士坦丁堡主教若望书Registrum Epistolarum111, 52:MGH Ep. 1, p. 210 :拉丁教父集七七,六四九栏:见D四五,一章 (ed. Friedberg,Col. 160); Conc. Tolet. IV, c. 57: Mansi 10, 633;cfr. D. 45, c. 5 (ed. Friedberg, Col161—162);Clemens III; X., V, 6, 9:ed. Friedberg, Col. 7774;依诺森三世Epistola ad Arel-atensem Archiepiscopum, X., III, 42, 3:ed. Friedberg, Col 646.
(八)参阅教会法典一三五一条;比约十二世一九四六年十月六日: Allocutio ad PraelatosAuditores Caeterosque oficiales et administoros Tribunalis S. Romanae Rotae:宗座公报卷三八(一八四六) ,三九四页;又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奥体』通谕:宗座公报卷三五(一九四三)二四三页。 
(九)参阅弗:一,5。
(十)参阅若:六,44。
(十一)参阅若:十三,13。
(十二)参阅玛:十一,29。
(十三)参阅玛:十一,28—30;若:六,67—68 。
(十四)参阅玛:十一,九,28—29;谷:九,23—24;六,5—6;保禄六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祂的教会』一通谕:宗座公报卷五六 (一九六四) 六四二—六四三页。
(十五) 参阅玛:十一,20—24 ;罗:十二,19—20;得后,一,8。
(十六) 参阅玛:十三,30及40—42 。
(十七) 参阅玛:四,8—10 ;若:六,15。
(十八) 参阅依:四二,1—4 。
(十九) 参阅若:十八,37。
(二十) 参阅玛:廿六,51—53 :若;十八,36。
(二一) 参阅若:十二,32。
(二二) 参阅格前:二,3—5 ;得前:二,3—5 。
(二三) 参阅罗:十四,1—23 ;格前:八,9—13 ;十,23—33 。
(二四) 参阅弗:六,19—20 。
(二五) 参阅罗:一,16。
(二六) 参阅格后:十,4;得前:五,8—9 。
(二七) 参阅弗:六,11—17 。
(二八) 参阅格后:十,3—5 。
(二九) 参阅伯前:二,13—17 。
(三十) 参阅宗:四,19—20 。
(三一) 参阅良十三世,一八八七年十二月廿二日 Litterae “Offcio Sanctissimo” :ASS卷二O(一八八七),二六九页;又一八八七年四月七日Litterae “Ex litteris”:ASS卷十九 (一八八六),四六五页。
(三二) 参阅谷:十六,15:玛:廿八,18—20 ;比约十二世一九三九年十月二十日” Summi Pon-tificatus” 通谕:宗座公报卷三一 (一九三九) 四四五—四四六页。
(三三) 参阅比约十一世一九三七年三月廿八日Litterae “Firmissimam Constantiam”:宗座公报卷二九 (一九三七) 一九六页。
(三四) 参阅比约十二世,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六日Allocutio “Ci riesce”:宗座公报卷四五(一九五三) 八O二页。
(三五) 参阅比约十二世,一九五二年三月廿三日广播文告:宗座公报卷四四 (一九五二) 二七O—二七八页。
(三六) 参阅宗:四,29。
(三七) 参阅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九—三OO页。
(三八) 参阅若望廿三世『和平通谕』:宗座公报卷五五 (一九六三) 二九五—二九六页。
 
 
    教宗公布令
    本宣言内所载全部与各节,均为神圣公会议教长们所赞同。我们以基督所赋予的宗座权力,偕同可敬的教长们,在圣神内,予以批准、审订、制定,并为天主的光荣,特将会议所规定者,明令公布。
   
                                           公教会主教 保禄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颁于罗马圣伯铎大殿 
                                                (以下为教长们的签署)
   
    以上文件由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译

    (本文原载:《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文献》,621-639页。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1974年。转载自:http://www.vatican.va/chinese/concilio/vat-ii_dignitatis-humanae_zh-t.pdf)减小编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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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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