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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聘中的信仰问题(香港)
发布时间: 2013/5/11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香港 宗教信仰  
 

                        
    据悉,一些资助学校在招聘教师时,把信奉某种宗教列为入职条件之一,或有优先考虑信奉办学团体所属宗教的求职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有关当局有否接获针对上述做法的投诉;若有,共接获多少宗投诉,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查明属实,及(二)当局有否采取措施,禁止资助学校在聘请教师时歧视不同信仰的人士;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教育统筹局局长的答复:主席:
 
    (一)基于宗教信仰自由及校本管理的精神,资助学校可制订符合其宗教信仰的办学理念,及举办各类学校活动,其中包括宗教活动。
 
   在过去5年,民政事务局接获有关学校将宗教信仰列为入职或优先录用条件的投诉及转介个案共有五宗。其中两宗碍于缺乏投诉对象或详细数据,致未能展开调查;两宗只涉及招聘广告要求应聘人士的履历列明宗教信仰,而没有提及将宗教信仰列为入职或优先录用的条件,由于有关数据只供校方作参考,所以没有进一步调查;另外一宗是民政事务局在本年八月底接获的转介个案,涉及过去7年间约十多间资助学校在报章刊登的招聘教职员及校长广告,现已交由教育署进行跟进工作。有关这宗投诉的广告显示,其中大部份学校的招聘广告,只要求应聘人士的履历列明宗教信仰;另有四间学校的广告列明,信奉某种宗教为入职或优先录用的条件;及有两项广告是聘用具有宗教信仰的校长。教育署从学校获得的初步响应显示,这些学校需要聘用具宗教信仰的教职员带领其校内宗教活动。教育署会继续跟进调查。
 
    (二)一向以来,教育署要求资助学校在聘用教职员时,应符合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并须按有关法例、守则,以及教育署的通告制订清晰的人事政策及程序。在甄选员工方面,教育署制订的《学校行政手册》已明确规定资助学校在招聘员工广告上所载的资料,不应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而评审标准亦应以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工作的要求为基础。至于教学人员,校方应优先聘用具备专业资历的人士。此外,教育署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行政通告中,也提醒学校应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其中亦包括宗教歧视,以提倡公正及平等的理念。遇有个别可能涉及歧视的个案时,教育署会根据有关法例及指引,对个案进行调查、评估和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学校按照公平和公开的原则聘用教职员。至于个案涉及宗教信仰取向时,也须顾及学校进行各类活动(包括宗教活动)时所需的人力及专长。
 
    余若薇议员:主席,局长在主体答复提出两种相关但同时又对立的说法。他一方面说教育署订有《学校行政手册》,说明不可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宗教歧视;但另一方面,他又说容许这些具宗教信仰的办学团体有办学理念,以及举办各类学校活动,其中包括宗教活动。主席,我想提出的补充质询是,局长可否具体告诉我们,究竟在何种情况下,这些学校可以在招聘广告或在招聘教师时,以宗教信仰作为优先条件,例如是否在聘请校长时便可以这样做,又或聘请某一科目如宗教的教师时便可以这样做,但其他科目则不可以提出这种要求局长提及带领宗教活动,请问是如何计算,例如某所学校有50名或100名教师,每一名教师每天也要带领早会,那么,是否全部50名或100名教师均须有宗教信仰,才会获优先考虑呢?是否有一个百分比?请问局长可否向我们解释具体情况?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香港有宗教自由,所以办学团体,特别是具宗教背景的办学团体有权追求其理念。但是,在广告中,学校并没有正式说明如果申请人不属其宗教便不会获聘,学校只是咨询申请人这方面的资料。学校作出这种咨询,可能是因为申请人须带领学校的活动,包括宗教活动,所以学校想知道申请人的宗教信仰。因此,我觉得不应阻止学校这样做。但是,学校一定不可以要求申请人须属于与办学团体相同宗教信仰才会获聘,又或属于相同宗教信仰才获晋升。
 
    余若薇议员:主席,局长没有回答我的补充质询。我的补充质询是,这些学校是否在聘请校长时规定申请人的宗教信仰,便不会违反《学校行政手册》?是否要求任教宗教科目的教师有宗教信仰,便不会违反《学校行政手册》?至于其他科目,例如体育科和英文科,如果招聘广告要求申请人有宗教信仰,便违反《学校行政手册》?此外,宗教活动是否设有某一百分比?是否因所有教师也要参与宗教活动,所以所有教师也一定要有宗教信仰,才会获优先取录?究竟具体情况为何?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我相信在聘请一名教师或校长时,学校不单止看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还要全面看他们的履历,例如学历和管理能力等。宗教信仰,特别对具宗教背景的办学团体来说,可能是其中一项考虑,但应不是唯一的考虑,申请人纯粹会因属某一种宗教而获聘。至于其他教师的百分比,教育统筹局绝对没有记录哪位教师属某种宗教或不属某种宗教,因为我们不会歧视任何人,所以我们没有这些纪录。
 
    何秀兰议员:主席,局长在主体答复第(二)部分提到,教育署会根据有关法例和指引对个案进行调查,但现时的反歧视法例只涉及性别、家庭岗位和残疾3个范围,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则只规管公共机构。请问局长,主体答复所提到的有关法例,究竟是指哪项法例?如果现时没有任何法例依据针对宗教歧视,请问局长会否考虑扩大现行法例的保障范围,例如扩大有关平等机会的法例的涵盖范围,以保障宗教方面的平等机会呢?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教育署是尊重法律的。我们会遵守所有法律,所以我们会根据香港的现行法律来办事。
 
    何秀兰议员:主席,请问局长究竟是哪项法例,因为我并不清楚香港现时有哪项法例涉及宗教的平等机会、反歧视等?如果是没有的话,主体答复是否应该写没有法例,只是根据指引,而不致误导立法会?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我们现时完全根据香港的法例办事。即使香港没有涉及反宗教歧视的法例,我们发给学校的《学校行政手册》也清楚说明不应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张文光议员:主席,既然政府的政策规定,学校招聘教师的广告不应存有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那么学校的广告为何要申请人填写自己的宗教信仰呢?这样做是画蛇添足,抑或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呢?政府认为广告要求申请人填写宗教信仰是否有必要?究竟是否以参考为名,以歧视为实呢?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据我了解,这项数据只供参考,因为很多时候,教师须带领宗教活动,如果申请人没有写明宗教信仰,又或不熟悉宗教活动,便很难带领这些活动,而且也会浪费申请人的时间。
 
    杨耀忠议员:主席,请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引入法例,禁止机构在招聘员工时出现宗教歧视?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政府会否引入法例,应该不属于我负责的范畴。
 
    民政事务局局长:主席,我们现时未发现有任何迹象显示宗教歧视在香港构成严重的问题,又或须透过立法来应付这问题。对于任何提倡在这范畴引入法例的建议,我们必须审慎考虑。这些法例一定不可以侵犯宗教自由,因为这是《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就《性别歧视条例》而言,法例上已有一些条文,把宗教团体有关招聘,以及为该宗教的目的而授予和授权的资格作出豁免。大家也公认确有需要在平等机会和宗教自由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吴亮星议员:主席,我们从主体答复第(二)部分的确看到教育署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行政通告中提醒学校须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宗教歧视。我本身并非教徒,但我经常听到宗教提倡博爱精神。请问局长,过去在发出这些指引后,有否接获宗教团体投诉,由于教育署提到宗教会互相歧视,但他们说宗教团体之间不会互相歧视,只讲求博爱,所以要求政府修改有关指引或通告,通过文字解说提及宗教之间会有一定的包容?
 
    主席:请问哪位局长作答?教育统筹局局长。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我相信没有一种宗教是教人做坏事的。每种宗教都提倡博爱,要求爱你们的邻居等。因此,我觉得不应制定法律或指引,教导他们怎样做人,他们自己应该懂得怎样做。(众笑)
 
    刘慧卿议员:主席,我也很同意局长所说。主席,我想问问局长,《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否适用于资助学校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只规管公营机构,而这些学校由公帑资助。《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禁止宗教歧视的。不知道两位局长有否取得法律意见,《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是否适用于资助学校?此外,请问触犯这项法例的惩罚为何?
 
    民政事务局局长:主席,《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所有形式的歧视,包括宗教歧视,而这项法例对政府和公共主管当局也有约束力。所有认为自己受屈的人可以循法庭对政府或公共主管当局作出诉讼。一个团体,例如一所资助学校,是否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被视为公共主管当局,即public authority是由法庭决定的。现时很少类似的个案,但有关案例的判决强烈显示资助学校应被视为公共主管当局。
 
    刘慧卿议员:主席,局长没有回答如果《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适用于资助学校,那么触犯这项法例的惩罚为何。
 
    民政事务局局长:主席,我手边没有这些数据,请容许我以书面答复。(附录IV)
 
    主席:本会就这项质询已用了超过16分钟。最后一项补充质询。
 
    余若薇议员:主席,由于订有《性别歧视条例》,所以学校在刊登招聘广告时,不能指明只聘请男性或女性。如果这些广告列明具某种宗教信仰属优先聘用条件,便可以构成宗教歧视,除非有关的职位一定要有宗教信仰。请问局长,经调查后,如果发现这些广告没有具体准则,说明甚么才是工作需要,只是说宗教活动这样大范围,那么,当局如何跟进这些学校有否宗教歧视?又在甚么情况下,职位才会有宗教信仰的需要?
 
    主席:请问哪位局长作答?教育统筹局局长。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我已解释,这些广告并没有提及申请人要属何种宗教才会获聘,又或如果不属某种宗教便不会获聘。广告只要求申请人在履历中列明宗教信仰,以供学校考虑。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如果真有歧视的话,我们现时已设有一个很好的制度,不单止关乎宗教歧视,即使任何歧视,如果我们觉得不可接受的话,教育署会向校董会发出警告信;如果再有问题,我们甚至有权委派人员加入校董会,又或不继续资助有关办学团体。在多方面的措施下,暂时并没有员工向教育署投诉因宗教信仰跟办学团体不同而遭受歧视。
 
    主席:余议员,你的补充质询是否未获答复?
 
    余若薇议员:是的,主席。局长说广告没有说明属哪一种宗教信仰会优先录用,但他在主体答复提到,另有4所学校的广告列明,信奉某种宗教为入职或优先录用的条件。这是否违反守则呢?主体答复所说的,跟局长刚才的答复不同。
 
    教育统筹局局长:主席,我在主体答复已解释我们正调查这些个案。由于调查正进行中,我不可以提供答案,因为也许学校会有一个很好的理由。我们一定要尊重办学团体。我们会跟进这些个案。
 
    主席:口头质询时间到此为止。
 
                                  (本文转载自:香港立法会质询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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