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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宗教发展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发布时间: 2013/5/17日    【字体:
作者:莽萍
关键词:  宗教 自由  
 
                                          莽萍
 
[内容摘要] 从我国宗教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宗教发展顺利与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与否紧密相关。宗教健康发展的时期,正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时期,反之亦然。今天,在全球化和国内外形势越趋复杂的情况下,应该更加坚定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以促进中国宗教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创造和谐社会。
 
关键词:宗教;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历史上,不仅世界三大宗教先后传入中国,还有许多其他宗教传入中国,如摩尼教等,在本土还产生了自己独有的宗教——道教。目前,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等五种宗教,约有一亿多信教群众,有30多万宗教教职人员,3000多个宗教团体,10多万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还办有74所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
 
    一、建国初期的宗教状况与信仰自由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相对于以往长期的封建社会和近代以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制度是全新的社会制度。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各宗教都面临着如何尽快适应新社会的问题。这一时期,党和政府根据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实行这一政策。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53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的自由。”在宪法性文件中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建国初期各民族和各宗教信仰者的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基本保障,各宗教得以顺利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1953年5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这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同年5月,中国佛教协会也在北京成立。佛教协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1954年7月,中国基督徒爱国爱教组织——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三自”)成立。1957年4月,代表中国道教徒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中国道教协会成立。1957年7月,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在北京成立(1962年,“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改名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各宗教团体的建立使得各宗教有了自己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对于促进各宗教之间、宗教与政府之间以及各宗教内不同派别的沟通协调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宗教事务管理也由原来单一的寺观教堂自管向规范化和统一管理转化。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各个宗教团体也逐步建立了民主管理机制,开始自主管理自身事务。也是在这一时期,长期主持民族宗教工作的李维汉同志根据当时中国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作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压迫,宗教的消亡,归根结底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里找出路,不能用强迫的方法,禁止的办法。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基本特性。宗教信仰是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不能强迫人们不信教,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些深刻论述和重要思想成为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客观依据,也成为在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科学依据。宗教具有“五性”的重要思想反映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周恩来在建国初期就说过,“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至于将来发展如何,要看将来的情况。”在这一时期,对待宗教问题,中央也明确提出必须长期地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的错误做法。在处理少数民族信仰宗教问题时要着眼民族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宗教存在的历史性,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但是,自1957年以后,在宗教工作中滋生了“左”的错误。特别是在“文革”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极大的践踏,正常的宗教生活遭到禁止,信教群众被当作“专政对象”,被迫放弃宗教信仰,一些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也被视为宗教迷信。在“文革”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被全盘否定,其结果,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党的宗教工作被取消,信教群众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
 
    二、新时期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宗教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宗教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82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全面阐述了在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文件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由于对宗教问题重新有了正确的认识,因此,文件强调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侯为止的政策。”
 
    这份文件还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做了明确界定:其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决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宗教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些内容都与近代以来世界上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界定大体一致,初步体现了现代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认知。
 
    在实践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真落实促使我国宗教工作步入了新的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宗教获得较大发展。“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宗教方面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和平反,动乱中被强占的宗教房产逐步发还,少数民族的宗教风俗习惯得到恢复。社会宗教生活也逐渐恢复正常,信教人数不断增加,宗教活动也越来越活跃。全国性和地方性爱国宗教组织也得到恢复和重新组建。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政治生活民主程度增高,宗教界人士不断被吸收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等。我国宗教在新时期的历史条件下获得了较快和较健康的发展。
 
    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深刻变迁,我国宗教与国外相关宗教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明显地增多了。中国宗教在经过近30年的封闭和与世隔绝状态后,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渐扩大了视野,增进了与其他国家宗教界的联系,适应了全球变革。国际交往逐渐增多有利于中国宗教参与国际宗教事务,增进彼此的理解和宗教宽容。以伊斯兰教来说,自1979年恢复朝觐后,去麦加朝觐的人数逐年增多,到1994年,全国已有2万多穆斯林赴麦加完成了朝觐功课,并通过朝觐活动广泛接触各国穆斯林人士,增进交往,促进了友谊与合作。其他宗教也都与国外的宗教机构和民间团体建立了不同程度的联系。通过宗教这个窗口,使世界人民看到一个开放的中国,开放的中国宗教。这不仅促进了我国宗教与其他国家宗教的了解和沟通,也促进了文化之间的交流。应该说,我国宗教也对世界和平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正是文化交流与沟通主题中的应有之义。
 
    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东欧国家巨变,使原有的世界秩序和格局彻底改变了。冷战意识形态崩解造成的社会动荡和思想震动是前所未有的。一些乐观的学者声称,世界已经进入一个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虽然这的确也是许多国家认同的发展原则,但是,实际状况并不是那么乐观。民族和宗教问题以及地区冲突几乎马上就显现出来了。这些都促使国际政治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也导致中国社会面临新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根据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对处理好世纪之交的宗教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重要思想。
 
    其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要继续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江泽民等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指出,把人们信仰上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企图用行政手段去限制正常宗教或消灭宗教是错误的。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仍然是长期的、复杂的,解决这一问题决不能操之过急,不能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江泽民还多次代表党和国家公开表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绝对不会改变的,这是宪法规定的,我们再也不会重犯“文革”十年那种历史性的错误。当然,对宗教中出现的问题也不能听之任之。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只有继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保持这一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
 
    同时,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事实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各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物,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直不断地演进更新,适应不同的社会环境。我国宗教经历改革开放以来近20年的发展,努力面向世界、面向社会、面向时代、面向人生,积极进取,在社会和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力不断提高,自身也获得了健康发展。
 
    三、在新世纪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进入21世纪,随着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国的政治经济也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而宗教自身的传统格局也会受到冲击并发生变化,出现实际上的多元发展局面。与之相伴随的是,宗教的国际联系也必将日趋紧密和增多。因而,国际关系和世界宗教的变化和发展也将对我国宗教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冲击。宗教比以往更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因而,如何科学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新世纪的宗教问题,深入认识宗教自身发展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将是未来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宗教工作取得的经验,研究和分析了新世纪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政策的基础上,概括了我国宗教在新阶段的发展变化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宗教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宗教已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发挥自己的力量参与社会生活,已经基本适应了今天的社会。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宗教问题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因素相联系,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具有特殊复杂性。在现阶段,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影响。
 
    2001年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并首次指出,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要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
 
    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全球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宗教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必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宗教既可以成为一个社会的有益资源,也可以变为不利因素。因此,制定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盲目地企图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在管理宗教和处理宗教问题时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个条例的颁布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发展会不断催生宗教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些新问题进行综合把握和科学探讨是宗教相关政策和理论发展要面对的课题。《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的颁布也是中国保障人权的一次立法。《宗教事务条例》将不仅有力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更会进一步推进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
 
    此外,相对于以往的宗教立法,这部法规更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些内容既体现了对宗教自由的保障,也提出了宗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条例确定的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避免中国宗教受国外敌对势力和宗教冲突的影响,从而为中国宗教造就和谐稳定发展的有利环境。
 
    在我国,宗教界同社会其他界别的人士一样,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目前,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都有宗教界人士的代表。在全国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他们代表宗教界通过人大、政协会议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代表宗教界向政府反映意见、建议。预计在未来,宗教界人士将会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广大宗教信仰者也发挥自己的能力积极为建设国家、振兴中华贡献力量。在一些重要的公益事业和服务事业方面,宗教界人士正在起着越来越积极有益的作用。在扶贫救灾、助学济残、开荒种地、植树造林、架桥铺路、服务社会等方面,宗教界人士已经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仅在1998年的抗洪救灾过程中,宗教界就为灾区捐款4000多万元。宗教界在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促进祖国统一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中国各宗教已经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建立了友好联系,并参加了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许多重大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世纪,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我国宗教必将呈现出新的面貌。
 
    综观我国宗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宗教发展顺利与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与否紧密相关。宗教健康发展的时期,正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执行良好的时期,反之亦然。今天,在全球化和国际国内形势越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坚定不移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是创造和谐社会、促进中国宗教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随着国家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对于严格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转载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6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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