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恐怖主义、伊斯兰教圣战和殉难者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3/5/17日    【字体:
作者:Mohsen Rahami 王秀梅
关键词:  伊斯兰教 恐怖主义  
 
Mohsen Rahami  王秀梅
 
  一、恐怖主义和伊斯兰教圣战
 
  所谓圣战,是对世界和平主要威胁之一,并非仅在伊斯兰社会发生圣战,基督徒本身有时也采取所谓的圣战,如在中世纪时期,基督徒们发起的十字军东征,重新获得了他们的圣地,导致大规模的杀伤。[40]基督徒也经历了他们之间的宗派主义冲突,如中世纪在天主教和新教之间长期存在的战争,近些年在塞尔维亚传统基督徒反对巴尔干半岛天主教之间的战争都是鲜活的事例。在中东国家的穆斯林之间发生的宗派战争,如在伊拉克、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目前发生的宗派战争也对世界和平造成了很大威胁。[41]
 
  在《古兰经》的很多章节中,特别是在第二章、第四章、第九章和第四十八章中的内容涉及讨伐异教徒(Jihad)的内容,其中一些内容是鼓励穆斯林参加这种讨伐行动,而且有些内容还谴责那些拒绝参加讨伐行动的人。伊斯兰法学家曾自发地探讨过圣战及其相关问题,从文字意义上看,圣战是“决意去尝试”,是指针对那些反对穆斯林的非穆斯林人发动的神圣战争。[42]
 
  但是,在大多数什叶派学者中还主张第二种解释,把圣战定义为完全自卫或者是对入侵伊斯兰领土敌人的“合法自卫”。[43]
 
  如同这些什叶派法学家所认识的,先发制人的圣战特别是早期的伊斯兰圣战,那时先知们自己也都是穆斯林。现在,不仅先知们自己,而且12名伊斯兰教长中的一些人(先知的真正继承者,什叶派始终相信他们中的最后一个还活着)都不是穆罕默德,不允许任何人针对非穆斯林发动一场先发制人的圣战。这就是为什么在什叶派法学家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或者阿亚图拉·穆哈迈德·侯赛因·法德尔·阿拉(Ayatollah Mohammed Hussein Fadl Allah)所撰写的著作中用“自卫规则”(code on defense)替代“圣战”(Jihad)的原因,这样做便限制了自卫和集体自卫,或者伊斯兰领土上的群体自卫的两种自卫的范畴。
 
  根据Ayatollah Khomeini的裁决(Fatwa),如果敌人入侵伊斯兰领土,那么任何穆斯林都有宗教义务,并通过任何可能的方法去积极投身到自卫中,而无需得到政府的许可。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认为,“自卫”并不仅限于武装自卫,它还包括政治或者经济措施,诸如联合抵制进口或者消极抵抗,反对任何外国统治。[44]阿亚图拉·蒙塔泽里(Ayatollah Mcntazeri)发布过同样的自卫性圣战裁决。[45]
 
  什叶派法学的这种解释不仅符合一些国家认可的可接受的国际规则,而且也说明了本能的反应。即对任何攻击的自卫是自然的、理性的反应,就像什叶派法学家所表述的,已经被伊斯兰世界认可。[46]
 
  根据阿亚图拉·蒙塔泽里(Ayatollah Montazeri)发布的裁决:“发动先发制人的圣战以对非穆斯林施加伊斯兰教的信仰,获得领土的扩张,取得对其他国家的统治并不属于伊斯兰教;而且在《古兰经》章节诸如‘对于宗教,绝无强迫’,[47]‘……难道你(啊!穆罕默德)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徒吗?!’[48]都是对伊斯兰教中先发制人圣战可行性的强烈反对。”[49]
 
  随后,阿亚图拉(Ayatollah)补充道:“但是,对于生活在暴政和一神论镇压下的被害人,具有宣传伊斯兰教信仰和价值目标发动的先发制人的圣战义务以及给他们带来正义,如果他们自身需要这样,伊斯兰教的确有这样的规定。”[50]阿亚图拉试图引用《古兰经》的规定支持他的观点:
  “你的错误就是你们为什么不为保护主道和解放老弱妇孺而战呢?他们常说:我们的主啊!求你从这个虐民所居的城市里把我们救出去吧。求你从你那里为我们委任一名保护者,求你从你那里为我们委任一名援助者。”[51]
 
  因此,正如阿亚图拉(Ayatollah)说明的,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才能允许发动圣战:
 
  (1)这里的人民遭受压迫和暴政;
  (2)在他们中间有一种一神论倾向;
  (3)他们从穆斯林那里找寻着帮助。[52]
 
  阿亚图拉(Ayatollah)相信,在先知及其继承者阿里教长(Imam Ali)时代发现的所有战争,都具有自卫的性质,而且无一例是强加信仰或者领土扩张。
  阿亚图拉·蒙塔泽里(Ayatollah Montazeri)提出的战争定义似乎很像联合国北约组织成员国在巴尔干地区采取的一些措施,或者近似于在卢旺达停止大规模灭绝种族罪行所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说,根据阿亚图拉(Ayatollah)确立的理论,[53]如果他们的敌人侵犯一个国家的穆斯林,其他穆斯林作为一种宗教上的义务,在他们需要帮助时,就必须去帮助他们。但是至于圣战,则完全与之不相干,因为帮助被压迫的人民和为转变非穆斯林信奉伊斯兰教而发动的圣战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前者针对暴力实施的自卫是理性的而且广为接受;而后者则是企图强迫其他人接受特定的由好战者坚持的信仰,这种行为绝对违背选择的自由和《古兰经》所倡导的宗教自由。
 
  关于人类的尊严,《古兰经》中曾指出:

 
  “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我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人。”[54]
 
  当然,《古兰经》需要宣传伊斯兰教以便吸引非穆斯林,但这完全基于合理的、非强迫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应与人类尊严和选择的自由相协调,例如,真主告诉其先知:“你应当凭指挥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该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你的主的确知道谁是叛离他的正道的,他的确知道谁是遵循他的正道的。”[55]他还指引他的先知们如何进行传教:“你当教诲,你只是教诲他们的,你绝不是监察他们的。”[56]
 
  伊斯兰教的传教和旨在邀请其他非穆斯林人加入伊斯兰教,并提醒穆斯林同伴负有伊斯兰教的义务是传教本身延伸的主题,该主题典型属于“惩恶扬善”的范畴。[57]但是人们可以说,传教和惩恶扬善必须在尊重人类尊严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是基于理性的辩论。因此,阿亚图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指出:
 
  “惩恶扬善的人应该像一个富有同情心的父亲或者医生那样行事,他们仅仅是为了真主,非常善良和慎重地行事,而不是为了机会主义或者极权主义的目的。在惩恶扬善中根本不允许造成的伤害或者破坏,因为仅在某个伊斯兰教长或者伊斯兰教高级司法人员的允许下是不能出现这些结果。不过,在自卫过程中则允许造成伤害或者破坏。”[58]
 
  二、恐怖主义与殉难者追求的行动
 
  圣战词汇和殉难者追求的行动在西方世界似乎使人想起恐怖主义的行动,但两者之间有联系吗?
 
  从中东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对他们政府失去信心,以及国际组织在处理中东复杂的纠纷时起,一些穆斯林团体就开始了他们的行动,这些行动随后被西方媒体和出版物称之为“自杀式袭击”。现在,为了便于讨论的缘故,让我们看看在伊斯兰教背景下自杀和殉难者的含义。
 
  1.自杀
 
  在伊斯兰教法学术语中,用于指自杀的术语是阿拉伯词汇“Intihar”,伊斯兰教义严格限制自杀(Intihar),[59]因为,《古兰经》通过指出杀死一个有生命的个人,就等于杀死全人类的话语,明确禁止自杀。[60]《古兰经》另一个章节告诉其信徒,杀人会使谋杀者永远遭受真主的惩罚和地狱的折磨。[61]一些学者相信这些章节也应涉及自杀的内容。[62]他们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解,指出《古兰经》本身之所以没有直接涉及自杀,是因为那些实施自杀的人不再是《古兰经》所说的应对他或者她予以处罚的那些活着的人。一般而言,不仅所有伊斯兰教学者强烈反对自杀,而且他们还警告这种罪过行为是不能接受的结果。例如,谢赫·马哈穆德·沙尔图特(Sheikh Mahmud Shaltut)和埃及艾兹哈尔(Al—Azhar)大学著名的法学家在其书中从先知中援引一项圣训,探讨伊斯兰教中禁止自杀的行为,主要是指一个穆斯林战斗员在先知时代实施自杀。根据圣训,所说的战斗员在战争中受了很重的伤,以至于非常痛苦,所以他通过自杀结束这种折磨。当人们把他的故事告诉先知,先知便转向穆斯林并告诉他们,战斗员所有的丰功伟绩都因其实施自杀而毁于一旦。[63]
 
  如上所述,人们可以充分推测在西方进行的所谓自杀式袭击并不同于中东地区的自杀式袭击,事实上,从完成自杀式袭击者和根据一些伊斯兰学者发出的法学家裁决(Fatwas)看来,这些行为人是自愿成为殉难者的。
 
  2.殉难者的行为
 
  在阿拉伯语中殉难者使用的词汇是“Istish-had”,该词在语义上与以下词义相关联——“观察、目击和决议成为烈士”。[64]在《古兰经》中,真主作为“沙黑德”(Shahid)一词使用,[65]就像要求目击者签署一份协议时也使用沙黑德(Shahid)术语,[66]先知自身也被称为其穆斯林社会(Ummat)的目击者沙黑德。[67] “有趣的是,《古兰经》使用的Shahid一词并不是指“殉难”,而是指被描述为在通往真主的路上被杀的人。”[68]不过,在整个《古兰经》中只有一个章节中使用的Shahid一词可以谨慎地解释为“殉难”。[69]因此,在伊斯兰教文字中,殉难者(Istish—had)的行动是一个相对新的造词,该词为一些穆斯林团体针对敌人采取的自卫策略所采取的军事行动而创制。对于那些穆斯林团体,殉难者行动意味着讨伐异教徒(Jihad)的宗教义务,他们有义务这样做,即使存在可能被杀的合理危险。
 
  当然,讨伐异教徒(Jihad)和殉难者(martyrdom)在伊斯兰历史上并不陌生,而且有大量的《古兰经》章节涉及讨伐异教徒和杀害或者为了真主而被杀的内容。[70]但是,殉难者行动则是个非常新的现象,始于阿亚图拉·穆罕默德·侯赛因·法泽尔·阿拉(Ayatollah Muhammad Hussein Fazl Allah)发布的法学家裁决(Fatwa)。[71]阿亚图拉(Ayatollah)是黎巴嫩什叶派的领导者,在他的书中对伊斯兰教自卫的解释规则强调了穆斯林采取积极行动参与保卫伊斯兰领土的必要性——特别是黎巴嫩、巴勒斯坦和叙利亚反对以色列的行动。他写道:“讨伐异教徒的殉难者的类型和在被占领地打击敌人的自卫条件应充分强调,从事这种行动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宗教义务。”
 
  他进一步补充道:“伊斯兰教中的讨伐异教徒行动是普遍的,无条件的,基本上提倡献出自己的生命(所以它不应被解释为自杀)。即使从事殉难者行动是自杀的形式,但对自杀的处罚会因他们结束生命的壮举而取消,而且从事这种行动被视为权宜之计。”[72]
 
  如上所发表的法学家们的观点(Fatwa)起初都是针对在黎巴嫩和巴勒斯坦的人民,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个观点还会不会进一步延伸?
 
  当前,一些伊斯兰教团体以讨伐异教徒或者所谓的殉难者行动实施的大量行动,在伊斯兰教的思想和价值观框架内并不是合理的,这些行为恰好就是自杀行为,因为:
 
  (1)如前所述,讨伐异教徒作为一种自卫战争应是对进攻的敌人进行的,[73]但是,一些穆斯林所采取的集体行动,诸如在阿富汗基地组织对平民实施的行为,或者在伊拉克和巴基斯坦境内的具有相同信仰的其他团体所采取的近似行动绝不是反对敌人的行动。因此,那些实施这种野蛮行为构成犯罪的人事实上应双重指控他们实施了杀人和自杀行为。
 
  (2)恐怖分子的行为诸如在纽约实施的那种行为或者在伦敦和马德里实施的行为,[74]并不属于伊斯兰教概念中的讨伐异教徒的范畴。因为:首先,他们实施的行为发生在伊斯兰领域外;其次,他们的目标是无辜平民,他们或许对他们国家的对外政策全然不知,或者反对国家的对外政策!我们应该记住这样一个事实,《古兰经》告诉穆斯林,任何人不对他人的错误行为负责。[75]
  因此,恐怖分子的行为,诸如公共场所的爆炸和在大街上谋杀平民,根据伊斯兰教观念,这些行为完全不具合理性,而且那些用无辜者的鲜血染红他们手的肆无忌惮的重罪之人,除了受到真主的谴责外,一无所获。
  (3)即使人们以单薄的理由证明这些行为作为讨伐异教徒行动的正当性,他们也会面临一定的问题。作为战争道德规范的准则,人们讲述着先知以命令穆斯林专心致志地善待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即使在大难当头之时。尽管如此,大量妇女、儿童和老人还是不时地成为所谓殉难者愚人政策下的被害人![76]

 
  (4)先知还被讲述为曾对穆斯林说过,对异教徒实施放火、放水淹没房屋、投毒饮用水的行为是禁止的,即使是在与他们开展战争期间,这些行为也是禁止的。[77]当今世界,自杀是一些变态的人,他们甚至对清真寺和寺庙放火,人们如何证明其实施的行动是正义的?!
 
  将这些观点集中,笔者希望强调这个事实,只要我们努力留守在伊斯兰教思想领域内,受一些极端伊斯兰教团体中的狂热者鼓动的自杀式袭击就不可能是合理化,也不具有宗教的正当性,无论是什么信仰或者学术理论都会有如此的认识。
 
————————
注释:

[40]Nasr Harold, Abu Zaid, Brutality and Civilization - Violence and Terrorism, in: War, Repression, and Terrorism, ed. Jochen, Hipper Stuttgart, Germany, 2006, p. 301.
[41]Ibid, p. 328.
[42]W.Al-zuhaili, al-figh al-islami wa Adillatuhu, vol. 6,Damascus, Syria, p. 413 and Sheikh Nizam et. A1,Al-fatawa al Hindiyya, vol. 2, Lebanon, Beirut, 2000/1421, p. 210.
[43]Ayatollah R. Khomeini, Tahrir al-Wasila, vol. 1,Qom, Iran, p. 485; Ayatollah M.H. Fadhlollah, Fiqh al-Shari'a, vol. 1.Beirut, Lebanon, 2000/1421, p. 643.
[44]Ayatollah R. Khomeini, Op. cit: p.g86.
[45]Ayatollah Montazeri's reply to the questions posed by me: www.amontazeri.com.
[46]Ayatollah M.H. Fadhlollah, Op. cit. p.643.
[47]Quran, chapter 2, verse 256.
[48]Quran, chapter 10, verse 99.
[49]Ayatollah Montazeri's reply to the questions posed by me: www.amontazeri.eom.
[50]Ibid.
[51]Quran, chapter 4, verse 75.
[52]Ayatollah Montazeri's reply to the questions posed by me: www.amontazeri.eom
[53]Ibid.
[54]Quran, chapter 17, verse 70.
[55]Quran, chapter 16, verse 125.
[56]Quran, chapter 88, verses 21 & 22.
[57]For further information see:
A. AI-Khalaal, A1-Amre bi al-Ma'ruf wa al-Nahy 'An al-Munkar, Beirut, Lebanon, 1986/1406.
M.S. Ruhani, A1-Amre bi al-Ma'ruf wa al-Nahy 'An al-Munkar wa al-Taqiyya, Qom, Iran, 1976/1396.
M. Al-'Imaar, Haqiqa al-Amre bi al-Ma'mf wa al-Nahy 'An al-Munkar. Riyadh, Saudi Arabia, 1997/1417.
H. Nuri Hamidani, 1997, Kitaab al-Amre bi al-Ma'ruf wa al- Nahy 'An al-Munkar, Lahour, Pakistan, 1977/1396.
Ayatollah R. Khomeini, Opcit, the part of : al-Amre bi al-Ma'ruf wa al-Nahy An al-Munkar, pp. 462- 484.
M. Cook, Commanding Right and Forbidding Wrong in Islamic Thought. UK.2000.
[58]Ayatollah R. Khomeini, Op. cit, p. 481.
[59]Chapt.4: 29& Chapt.6: 151.
[60]Chapt 5: 32.
[61]Chapt 2:93.
[62]Shaltut, M. 1983. AI-Fatawa.p.419.
[63]Op. cit. p.421.
[64]Chapt. 2:282 & Chapt.4: 15.
[65]Chapt. 3:98 & Chapt.4:33 & Chapt. 5:117 & Chapt.85: 9.
[66]Chapt. 2:282 & Chapt.4: 41.
[67]Chapt. 2: 143.
[68]Chapt. 4: 72.
[69]Chapt. 2:154 & Chapt.3: 169.
[70]Chapt. 2:154 & Chapt.3: 169.
[71]Fazl Allah, M.H. 2000. Fiqh A1-Shari'a. Lebanon:Beirut. 1st Vol. p.652.
[72]Op.cit.
[73]See the part oh Islamic Jihad in the present article.
[74]9 / 11 Incident in the USA in 2001, and the Madrid train bombers in March 2004 & the London terrorist attacks on 7 July 2005.
[75]Chapt.8:164 & Chapt.17:15&chapt.35:18&Chapt.39:11
[76]Sadr,M.B.1994 Mawara Al—Fiqh.Lebanon:Beirut.p.385
[77]Op cit.p.384.


(本文节选自:Mohsen Rahami、王秀梅:《伊斯兰法和伊朗刑法中的反恐规则》,《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第一届中国主教会议的召开、程序与结果
       下一篇文章:美国宗教与选举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