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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宗教团体收入的税收管理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刘守刚
关键词:  宗教财产 管理  
 
    虽然无法进行精确地估计,但现实的考察可以发现,许多宗教团体已经拥有了相当庞大甚至惊人的收入。
 
    宗教团体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拨款,即政府对宗教团体及其成员的财政拨款,如对寺观、教堂等建筑物的建造与维修的拨款或补助,对部分宗教从业人员(特别是担任一定社会职务或具有较高名望与地位的人员)支付的固定薪金和相应福利待遇。(2)营业收入,这主要包括宗教团体的商业经营收入(出售与宗教相关的书籍物品、提供宗教服务等)、旅游收入(门票、餐饮、交通、展览等收入)、农牧业(土地耕种、牲畜饲养等)收入、教育医疗收入等。(3)信众捐赠收入,即宗教团体因信众赠予的钱物而获得的收入,这是宗教团体特别是佛教寺庙获得收入的传统方式,并伴随民众富裕程度提高而日益增多。
由于宗教事务的特殊性,我国《宗教事务条例》允许宗教团体对其内部的正常活动进行自主管理,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只是每年对相关宗教团体实行备案管理,不干涉其内部事务。2009年1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管理的文件,认为宗教团体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经申请可以获得免税资格。
 
    对宗教团体实行以自主管理为主的公共管理方式,自然符合宗教本身的特点及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但是,对于宗教团体的收入直接给予免税待遇或者简单地将宗教团体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而不进行相应的监控,却未必符合公共利益。一方面,这使大量的财产与收入脱离于国家监控范围之外,对其可能产生的一些消极后果不能及时加以控制,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实施必要的调控。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将宗教团体视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宗教团体是否营利,公共管理应处于中立地位,政策上应予区别对待的是宗教团体是否从事慈善活动。与此同时,这也不利于宗教团体的内部管理,比如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税收管理的要求,许多宗教团体缺乏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相对于其他公共管理手段来说,税收管理由于其中立的特点(不干涉内部事务、不强行干预财产和收入的具体来源或运用),不会影响到宗教团体的自主管理权。因此,国家应以税收管理为工具,加强对宗教团体收入的管理。具体说就是,以是否从事慈善事业为标准,对宗教团体实行分类税收管理,即对从事慈善事业的宗教团体因其慈善地位而给予免税待遇但进行税务监控,对不从事慈善事业的宗教团体在政策上允许存在但进行正常征税。这样做,可以进一步规范宗教团体财务管理,增强宗教团体公信力,并可促进宗教团体向慈善组织方向发展。众所周知,宗教团体具有从事慈善事业的天然优势(利他的教义、神意的约束、求福报的心理等),可以在慈善事业方面发挥大作用。
 
    对宗教团体的收入进行税收管理,是中国自古以来公共管理的智慧,也是发达国家及地区所普遍运用的手段。如唐代,政府对佛教寺庙获得的私人捐赠收入与庙产经营收入的数量与形式,就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在宋代,只有功德寺和坟寺享有赋役优免权,而普通寺庙没有这种特权,僧人数量和寺庙规模也都有严格的控制。在发达国家,传统宗教团体基本已成为慈善组织并因此获得免税待遇,而新生宗教团体能否获得免税待遇则由税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香港对宗教团体财产收入进行税收管理的情况可作进一步参考。例如香港法律规定,如果宗教团体经营业务所获利润同时满足以下情况:(1)所获利润纯粹用于慈善事业(2)所获利润大部分在香港使用(3)经营的业务目的始终贯彻慈善机构宗旨,那么该宗教团体可以免交所得税。与此同时,在香港,宗教团体要取得免税资格就必须提交一系列材料并经过严格审查,取得免税资格后还会受到持续的严格监管。
 
    要加强对宗教团体收入的税收管理,国家在政策设计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宗教团体进行分类宗教团体不能简单认为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以接受供养而无收入的苦修团体以及收入仅够弥补维持成本的团体,不是税收管理的对象,但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资格认定或检查。那些收入超出必要维持成本的团体,才是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对于这样的团体,税收管理上又可以区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完全不从事慈善活动的宗教团体(非慈善性宗教团体),第二种是将部分收入用于慈善活动的宗教团体(部分慈善性宗教团体),第三种是将扣除机构运行成本与人员生活费用之外的收入全部用于慈善活动的宗教团体(慈善性宗教团体)。显然,第一种宗教团体是征税管理的对象,适用国家针对经营机构的全部税收政策,后两者则需要税务监管部门进行一定的核查与相应税务处理。
 
    (2)对非慈善性宗教团体正常征税那些不从事慈善事业的非慈善性宗教团体,税务部门应视其为正常经营机构,按经营性企业对其正常征税。这样的宗教团体,在取得收入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税收有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等。
 
    (3)对慈善性宗教团体实行免税对于将除正常维持成本外几乎全部收入用于慈善活动的宗教团体,可以继续实行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给予其免税待遇,但应强化进行相关的税收管理,如认定免税资格、实施日常监督、完善信息披露等。
 
    (4)对部分慈善性宗教团体实行税收抵免管理部分慈善性宗教团体,只是将其一部分(扣除合理维持成本之后)的收入用于慈善事业。对于这样的团体,应该在认定其为经营机构、对其正常征税的基础上,就其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实行一定的税收抵免。当然,与普通经营机构不同的是,宗教团体对慈善事业的支出或捐赠,不设定上限。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鼓励这样的团体向慈善组织转化。
 
     (本文转载自:共识网·思想者博客。http://liushougang.blog.21ccom.net/?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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