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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对青海穆斯林社会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华热·多杰
内容提示:文章在介绍了伊斯兰法在青海穆斯林社会的传播倩况之后,深入分析了它对青海穆斯林个人生活、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三大领域的影响。最后认为,穆斯林传统法观念化了的伊斯兰法与社会主义法作为两种在性质上根本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调整人类生活方面既有冲突,也有连接点。只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就能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并为现实社会服务。
关键词:  伊斯兰法 穆斯林 社会 影响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民族工作的得失关系到本省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由于少数民族中信仰宗教的人数众多,民族问题又往往表现为宗教问题,宗教工作自然成了民族工作的关键。要搞好宗教工作,必须要了解各种宗教,看它是以何种方式,在哪些领域产生影响,其影响有多深。其中正面因素和负面因素各多大,应采取什么有效手段扬长避短,使之在促进和发展民族关系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虽然宗教影响社会的方式基本一致,但是由于每种宗教具有各自的特点,因而其具体方式千差万别。在世界三大宗教中,我认为只有伊斯兰教以一种极富于规范和可操作性的教法教规调整社会关系,其调整范围之广,社会影响之深,为其他宗教所不及。在这里宗教与法律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现代社会,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类行为的准则,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广泛应用,其社会作用和效益价值为公众所认可。宗教成为法律调整的一项内容,在全世界范围内,宗教规范作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和表现形式,受到了很大限制,呈现出宗教与世俗社会完全脱离的趋势。这主要是人类科学意识普遍提高和宗教与政治分离的结果。但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传统观念,其影响仍旧深远持久。它在诸多方面扮演着法律的角色,起着法律的作用。在一些方面成为法律的补充和社会进步的动力,而在另一些方面,它与法律相冲击,成为一股非清不可的浊流。当前,我们已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从目标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制,既是对各民族优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津的正确反映。既要符合中国之民情民风,又要与民主、文明、健康、进步的社会发展总趋势保持一致。这就要求我们在认清形势的同时,审视历史,剖析传统,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以丰富和充实社会主义的现代文化,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本省底气明显不足,除了资金短缺、人才缺乏、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等客观因素外,恐怕观念问题最值得深思。思想僵化、观念滞后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更新传统观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仅从伊斯兰法对青海穆斯林社会的影响这一视角谈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何使少数民族传统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相协调。
 
      一、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伊斯兰法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是穆罕默德在创教过程中和以后建立政教合一国家的过程中创建的。经过近4个世纪的发展,至公元11世纪后期伊斯兰法开始衰落。近、现代以来,阿拉伯世界普遍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的适应能力受到极大限制,法律改革势在必行,法律实践中出现了革新与反革新,创新与守旧两股势力之间的斗争。由于西方现代文化的强大攻势和伊斯兰法的先天不足,不论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还是法学理论和立法方法上出现了现代化趋势。尤其在宪法、刑法和民商法领域出现了西化趋势,各阿拉伯国家相继制定了一些专门法规和单行法规,以弥补伊斯兰法的不足,使伊斯兰法呈现出新的活力。其他穆斯林生活的国家里,尽管伊斯兰法不是该国的主要法律,但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一种传统观念,在指导穆斯林生活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影响仍持久而深远。
 
    伊斯兰法作为广大穆斯林的行为准则,其基本渊源有四:一是《古兰经》。它是穆罕默德在23年的传教过程中作为“安拉”的启示,依照临时发生的事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颁布的,共 30卷、 114章、约 6200节。其中约有 80节左右涉及法律,而且是伦理性质的。虽然内容涉及穆斯林生活的诸多方面,但它仅仅是一个大纲,由一代一代人逐渐完成,是伊斯兰教的核心。《古兰经》既是穆斯林的宗教生活指南,又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和立法依据。二是“圣训”。它是穆罕默德的言行录,由其弟子编纂而成,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它是假托先知的言行来调整《古兰经》未作出规定的这部分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为了弥补《古兰经》立法的不足。三是教法学。它是研究伊斯兰法和解释教法的学科,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并吸收阿拉伯国家社会习惯而形成。教法学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使伊斯兰法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变化。教法学利用“类比”和“公议”两种方式创造出了新的法律规则,使伊斯兰法的适应能力大大增强。四是阿拉伯原有习惯和外来法的影响。伊斯兰教创立过程中,吸收了阿拉伯原有习惯、犹太教、基督教以及罗马法的影响。[1]伊斯兰法包括教义学和教法学两部分。二者虽然都以规范、调整信仰者与安拉的关系为宗旨,但各有侧重。教义学是教法学的理论基础,教法学是教义学的外部体现。教义学偏重于思想信仰,教法学调整举止言行,即一个虔诚的穆斯林据以持身律已、为人处事的一套行为准则。所以伊斯兰法并非是国家颁布的法,而是以宗教名义规定的只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一部“教规”。它由穆斯林的基本信条和基木义务,[2]以及处理穆斯林个人生活、婚姻家庭生活和杜会生活方面的其他法规组成。
 
      伊斯兰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同国家立法相比较有自己的特色。首先它是一部宗教伦理性”的规范。其立法的出发点,从根本上说,不是要回答合法与非法,而是以宗教道德为尺度,规定善恶、是非、美丑的标准。其次,它只适用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广大穆斯林,对于其他非稗斯林几乎没有约束力,原因是它建立在信仰之上,不信仰即无约束力。再次,它缺乏强制力。伊斯兰教大多数规范的实现,靠信仰和自觉遵守,最终也只能靠“道德法庭”和“末日审判”,而不是国家强制力。伊斯兰法正是因为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的上述特色,所以它可以在无任何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保持较强的生命力,才得以在阿拉伯世界和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由古及今,持久而深远。
 
      二、伊斯兰法在青海的传播和影响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文明古国,我国人民同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人民有着传统友谊,彼此间的文化交流源源流长。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我国以来,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最新的人口统计资料表明,这10个穆斯林民族的人口总数为1800多万,而且每年都有所增长。最近几年的调查结果说明,我国其他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数也有所增加,汉、藏、蒙古、傣、白等民族中都不断有人信仰伊斯兰教。现在全国有清真寺33000多座,在寺阿匐2000多人。在寺海里凡(满拉)26000多人。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恢复和开办了9所伊斯兰教经学院,在校学生上千人,派遣留学生人数逐年增多。[3]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由此可见一斑。在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中,80 %集中于西南和西北地区。其中,青海是穆斯林较集中的地区之一。
 
      关于伊斯兰教在青海的传播情况。南文渊先生在《伊斯兰教与西北穆斯林社会生活》一书中有诸多论述。他指出:“回族的形成与发展,是与伊斯兰文化密不可分的。以伊斯兰教为核心的回族,伊斯兰文化在中国形成发展的过程,也是回族形成发展的过程。回族是伊斯兰文化的载体,伊斯兰文化构成了回族作为一个民族的主要特征。”“甘、宁、青地区的回族的形成与全国回族的形成处于同一进程,也是形成于元代后期的”。“在回族形成的几乎是同一时期,在甘肃、青海一带形成了东乡族、撒拉族与保安族。这些民族的形成,也是由于伊所兰的主导作用。”[4]由此不难看出,伊斯兰文化不仅是回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民族的特征,同时也是民族形成的催化剂。199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截止1995年底,全省共有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 78.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6.3%。全省共有清真寺1339座。宗教人员有2234人(其中开学阿匐1334人);主要教派有伊赫瓦尼、格底目、赛莱费耶、四大门宦。[5]在教义和教法传承上各有特色。为伊斯兰法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些事实说明,青海的穆斯林已发展壮大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群体,并为青海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说明伊斯兰教对青海穆斯林社会生活的影响广泛而深入。伊斯兰法作为伊斯兰教的核心,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而波及穆斯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他们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中随处可以找到这些规范的痕迹。下面就个人生活、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三个方面来谈谈伊斯兰法对青海穆斯林生活的具体影响。

      (一)在个人生活领域,伊斯兰法的影响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食物和饮料。《古兰经》上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5:3)“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形,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使你们的成功。恶魔惟恶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相互仇恨,并且阻止你们纪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5:90.91)这两段经文明确规定了作为一个穆斯林在饮食和娱乐方面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青海的穆斯林民族通过言传身教,使上述禁忌延续了下来,成为他们生活习惯的一部分,禁食猪肉甚至成为回族、撒拉族等民族的民族特征。青海的广大穆斯林禁忌食猪肉、血液等禁食物品外,在屠宰习惯上也严格遵循着《古兰经》确立的规则。
 
      第二,关于服装和装饰品。穆罕默德说:“你们当爱好清沽吧!因为伊斯兰是清洁的宗教。”[6](伊本.哈里巴所传圣训)“清洁导人以信仰,而信仰将伴同主人一块儿在乐园里。”(图布拉尼所传圣训)。伊斯兰教为了体现其清洁性,禁止男人穿戴金饰和丝织品;严禁奇装异服,男女不分;禁止纹身、续发、戴假发和染发。并为妇女规定了适宜的服装。严禁奢侈、浪费。“真主是不喜爱一切傲慢者,矜持者c”(《古兰经》57:23)“不要穿那种不雅观而受到愚者所看不起的衣服,也不要那种因其豪华而受到智者所指责的衣服。”(图拉尼等权威圣训学家所传)。
 
      在这些规范的影响下,青海各族穆斯林群众养成了清洁、美观、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习惯,在装束打扮上仍然保持着伊斯兰文化传统。
 
      第三,关于谋生和就业。伊斯兰法规定,有能力者停止工作是非法的,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乞讨和接受布施。劳动无尚光荣。穆罕默德说“布施的钱财物品,对于商人和有相当劳动能力的人享用,是不合法的。”(铁尔密则圣训)“为了发财致富而向人乞讨者,在复活日其面子被抓破,他们的财富将成为火狱里炽热的石块,作为自己的食物。所以,谁要少些就少些吧!谁要多些就多些吧!”(铁尔密则圣训)受其影响,青海穆斯林自幼养成了自力更生、勤劳致富、清正廉洁的民族精神,视乞讨为耻辱。
 
      伊斯兰法在用严厉的灾祸警告穆斯林,奉劝他们勤劳致富的同时,还规定允许经营的职业和禁止经营范围的职业。伊斯兰教鼓励穆斯林从事农业,对于农业的优点和所获得的报赏予以赞扬。但是伊斯兰教并未将自己的信徒们的活动和能力限干农业这一领域。穆斯林从事工业和其他职业,在伊斯兰教法看来,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正如教法学家们所确定的那样是穆斯林的一种社会职责。伊玛目安萨里说:“在维持现世享务方面,凡是不得不需求的知识,例如医学,去寻找这种知识是穆斯林相对天命,因为这种知识是身体生存的必然需要。再如计算,在贸易往来,遗产和继承权的分配方面,也不得不需要这些知识。如果一个城市里没有人来掌握它们,懂得它们那么全市人民必然要发生困难,但是只要其中部分人具备了这种知识,并加以应用,那么就满足了大家的需要,从而免除了其他人的这一社会职责。所以学习医学与教学是穆斯林的相对天命,这是不足为奇的,那么工业的原理,也是属于相对天命的范畴,例如农业纺织、政治、甚至放血、缝纫等等,也在此例。一个城市缺少了这些技术及其专业人员,人们就要受到灭亡的威胁。由于疏忽职责而造成的损害,是教法所不允许的。真主降恶疾同时又降解决的方法。因此不应忽视自救的良方。”[7]总之,伊斯兰法鼓励和倡导能为社会和他人带来福利的职业。而禁止从事卖淫、性引诱以及与麻醉品、酒类相关的职业。目前,我省穆斯林民族和群众中,既有农民,也有工人、商人和知识分子。在穆斯林家庭和社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各类优秀人才层出不穷,一代胜一代。他们遍布于全省的各行各业中,尤其以农业和商业为重。改革开放以来,他们为活跃我省市场,发展地方工业方面作出了显著成绩,为世人所瞩目。这一切与教法所倡导的敬业精神、劳动观念,长辈的言传身教,家庭和社区环境的熏陶有直接关系。当然,在各种新观念此起彼伏的今天,教法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叛离教法从事违法职业的也不乏其人,但这毕竟是穆斯林中的少数人,或者说,他们并不是穆斯林更确切些。
 
      (二)在婚姻家庭领域,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性及异性的态度。伊斯兰对性欲所持的立场是公正、中合的,对性的态度是客观的。郁苏福·格尔达威博士说:“如果不制定婚姻法,那么,在维持人类继续生存和繁殖方面,人的与此相关的秉性就不能尽其作用;又如果不禁止淫乱,不肯定男性与女性相互需求的特性,家庭就不会产生,那么,在家庭的荫庇下而形成的高尚的社会感情,诸如友谊、慈惠、同情、互爱、利人等也就随之乌有。而且没有家庭制度,社会也就不会出现,那么,通向进步与完善的途径也无法可寻。”[8]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伊斯兰教法保护教法认为正当合法的婚姻关系,严禁私通以及与非至亲女性私会。这些规范不仅成为青海穆斯林处理两性关系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伊斯兰法对婚姻的态度不仅非常明智,而且其规范操作性强。伊斯兰法既禁止放纵情欲,也反对禁欲主义。倡导正当合法的婚姻,反对过独身生活,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多妻,但规定了禁婚的对象和范围,严禁重婚。在允许离婚的同时,又限制随意离婚巳穆罕默德说;“在真主看来,合法的事物中,最可恨的莫过于离婚。”(《艾卜.达伍德圣训集》)为此确立了较多的离婚禁忌。这些规范无论它与现代社会是否协调一致,在青海穆斯林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如他们的婚姻观念、夫妻关系具有较浓厚的宗教色彩。在某些方面甚至与现行婚姻法相矛盾。我认为,在人类生活的诸多领域中,唯有婚姻领域传统文化的影响最深。
 
      第三,关于家庭关系。伊斯兰法确立了处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基本准则。《古兰经》上说“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害自已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生活资料,杀害他们确是大罪。”(17:31)伊斯兰法还要求,对待子女,应一律平等;把忤逆父母、辱骂父母作为犯罪。提倡尊老爱幼的美德。这些立法精神,作为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积淀下来,并将一代一代延续下去。
 
      (三)在日常生活领域,伊斯兰法的影响波及以下主要方面
 
      第一,关于信仰。伊斯兰教认为,健全的信仰是伊斯兰的社会基础。“讨哈德”(信仰真主唯一)又是健全信仰的精髓和伊斯兰教的全部精神。保护这种健全信仰和“讨哈德”是伊斯兰在立法、指导方面所致力的首要伍务。为此,伊斯兰法禁止迷信活动。(古兰经)上说“你说;除真主之外,在天地之间,谁也不知幽玄……”(27:65)“禁止你们求签,那是罪恶”5:3),严禁一切邪术和旁门左道的目的在于维持真主唯一和神圣独尊的地位。其结果使信徒的思想和言行统一到了一个标准上。这不仅强化了集体观念和团结精神,同时由于禁止搞迷信活动减少了前进中的阻力,使信徒更富有进取性和勇往直前的拼搏精神。
 
      第二,关于商业。伊斯兰法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罗马法中关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它促进了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社会经济。伊斯兰商业法涉及自由市场、经纪业、借贷、雇佣、保险、租赁,违禁品等诸多方面,提倡公平交易、合理获利、真诚待人、合法经商。禁止出售难以确定交货的商品,禁止欺行霸市、囤居奇货、待市而售、干预市场以及克扣称量、放高利贷、商业剥削、诈骗等行为。伊斯教是在其商品经济的高峰时期传人中国的,中国穆斯林善于经商的意识一代接一代,他们有良好的经商的素质。这一切与伊斯兰法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青海穆斯林各民族尽管从业于各行各业,但在工商业方面成就显著,贡献较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青海穆斯林在择业、敬业方面的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关于社会关系。伊斯兰教把自己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以下两个基本支柱上,一是把谨守穆民兄弟关系作为彼此之间最坚固的纽带;二是维持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侵犯。《古兰经》上说:“信士们皆为教胞,故你们应当排解教胞间的纷争,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使你们蒙主的怜恤。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中的男子,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许胜于嘲笑者,你们中的女子,也不要互相嘲笑,被嘲笑者,或许胜于嘲笑者,你们不要互相诽谤,不要以浑名相称;信道后再以浑名相称,这称呼真恶劣!未侮罪者,是不义的。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远离许多猜疑,有些猜疑确是罪过。你们不要互相侦探,不要互相背毁,难道你们中有人喜欢吃他的已死的教胞的肉吗?你们是厌恶那种行为的。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9:101)这是伊斯兰法关于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般准则。这一准则经过教法学家们的延伸解释,使其具有了普通性和可操作性。在这些法律精神的指导下,青海穆斯林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和宗教色彩的处理人际关系、群体关系方面的良好习俗。强调回结、互相尊重、远奸近贤、行善避恶、光明正大、有集体责任感、尊老爱幼、体恤孤寡、济困救危等品德。并且在生活实践中得到其他民族的好评。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在青海穆斯林生活中,伊斯兰法经过长期实践已经异化为各穆斯林的民族习俗,成为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一部分,有些规范正积淀为民族心理,成为他们的传统法律观念。因此在延续和传播方式上有自己的特色。首先,它以宗教为载体,为后盾,道德信仰评价为基本手段,逐步渗透;其次,它往往是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文化环境熏陶,宗教活动等渠道得到传播并产生影响的。
 
      三、伊斯兰法同社会主义法的连接点
 
      任何一种文化都有科学进步的成分,不同文化总有一些共同的合理的因素。只有每种文化,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环境不同,因而反映事物的方式、角度存在很大差异。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它的产生受到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的认识能力以及科学水平的影响,因而其看待问题的方法、角度,影响人类行为的方式、途径具有宗教本身的特点。即使是教规、戒律那些带有明显法律特征的行为规范也无不打上宗教的烙印。独立于宗教之外的社会主义法则以更直接科学的形式引导、规范人的行为。它作为一种专门的行为规范其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宗教;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中不乏对人类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宗教与社会主义法之所以井存,一方面说明二者都有存在的土壤和客观必要性,在社会作用上具有互补性;另一方面证明二者具有共同一致的地方,否则便失去了其他存在的价值。从总体上看,伊斯兰法与社会主义法之间的连接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规范方面。伊斯兰教是在其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传人中国的,中国穆斯林善于经商的意识一代接一代,他们具有良好的经商素质。而这一切与伊斯兰法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伊斯兰法在形成和不断丰富的过程中,在商业领域确立了一系列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与社会主义立法精神并行不悖,相辅相承。在规范市场行为和商品经济关系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伊斯兰教同样把它作为至高无尚的道德原则和商业立法的精神,贯穿于伊斯兰教商业法的始终。对此,伊斯兰法从以下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l)在自由买卖与干预市场方面,穆罕默德悦:“城镇的人不要对乡下的人进行不义的买卖,让人自由买卖吧!真主将使人们彼此获得生活给养。”(穆斯林圣训实录)“我们曾奉命去禁止城镇居民进行不义买卖,即使对方是同胞兄弟,也不留情。”伊斯兰法在严禁不义买卖的同时,允许人们赚取合理的利益。伊本.阿巴斯说:“售主如果说:‘你把这件衣服出售吧!超过若干价值的钱归你。’那是无妨的。”(布哈里圣训实录)(2)严禁商业剥削和诈骗。伊斯兰法规定:“买主与卖主只要在其未分手前,均各有选择的自由,有权取消交易。如果双方都以诚相待,各自都说明商品与货币的优缺点。那么,彼此的买卖都获得福利。如果双方都说假话,隐瞒商品与货币的缺陷,那么,彼此的交易福利必定毁掉。”(布哈里圣训实录)“出售任何物品的人,只有向顾客说明物品的优缺点,成交才合法;明知物品的缺陷而不向顾客加以说明,那么成交是非法的”(哈克目和伯伊斯赫格圣训集)“你出售货物,应该优劣分别出售,不得以坏充好,鱼目混珠,谁要是欺骗我们,谁就不是我们的教胞。”(艾罕默德圣训集)(3)严禁克扣称量。《古兰经》上说:“你们应当用足够的升斗.不要克扣。你们应当以公平的秤称货物,你们不要克扣他人所应得的财物。”(26:181)(4)购买赃物视同犯罪。“谁明知故犯地购买一件窃物,谁确已参与了偷窃罪,而且与偷窃一样可耻。”(伯伊赫格圣训集)(5)禁止高利贷。穆罕默德说:“当高利贷和奸淫在社会上出现的时候,那么,这些罪犯确已给社会的人民招来了真正的刑罚。”(哈克目圣中集)从上述内容看,伊斯兰法在商业领域里的许多规范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本质是相一致的。这说明伊斯兰教在规范市场方面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某些内容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法律尚未健全和完善起来,与此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尚需进一步构建。我省穆斯林在商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的聪明才智将得到充分发挥的机会。

      第二,在家庭关系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原则。这些原则同伊斯兰法中的有关规定和青海穆斯林生活习惯并行不悖。伊斯兰规定的禁婚亲范围比现行婚姻法广泛,包括继母、母亲、姐妹、女儿、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岳母、养女,并禁娶有夫之妇和两姐妹为妻;结婚方面尊重女方意愿,允许寡妇改嫁。“寡妇最应该获得婚姻自由权,处女亦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她沉默不语,就是表示同意。”(布哈里圣训实录);在夫妻关系方面,伊斯兰法要求夫妻之间要相互容忍,严禁虐待妻子,给妇女以离婚权利;要求人们节制生育。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伊斯兰法要求父母平等对待每一位子女,要求儿女孝敬父母,把辱骂父母、忤逆父母作为一种罪过对待。“一个人诅骂自己的父母,确是大罪之一。”(布哈里圣训实录)
 
      应该承认,伊斯兰教所提倡的上述种种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历经千百年来的时代风雨,规范着各族穆斯林的行为。这些都是对人类普遍适用的起码的基本的准则。它不仅适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穆斯林,而且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是相一致的。继承和发扬这类优秀传统法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大有稗益。
 
      第三,在饮食和卫主方面。饮食和卫生是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和发展,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之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于质量把关、卫生检测两个方面。伊斯兰法在卫生和饮食方面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严禁饮酒、吸烟、吸食毒品、吃死物和污秽物方面。要求清洁卫生。尽管宗教和社会主义法的出发点有所不同,但规范本身已说明人们对于严禁上述行为的理由有充分的认识。烟、酒、毒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在日益扩大,严禁此类行为刻不容缓。它不仅是伊斯兰法和穆斯林生活习俗所不允许的行为,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的重点打击对象。在贩毒吸毒行为日益猖撅,烟酒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的今天,积极地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制止其蔓延已势在必行。教法作为宗教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功能,利用宗教和教法的力量,配合社会主义法的适用、遵守,可能会收到单独适用法所得不到的社会效果。
 
      第四,在社会和民族关系方面。伊斯兰法所确立的准则同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保持了一定程度上的一致。在社会公共道德方面,它主张和平、正义,强调热爱祖国、热爱集体;主张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提倡坚韧、刚毅、忠诚、朴实、宽恕、谦虚谨慎、淡泊明志;提倡作人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礼貌;强凋团结、相互尊重、远奸近贤、行善避恶、光明正大、有集体责任感、尊老爱幼、体恤孤寡、济困救危等品德;鼓励人们不畏艰难曲折,战胜自己、战胜困难,追求真善美;它反对放荡无忌、恣意妄为、骄傲自大、贪婪无度、撒谎骗人、诽谤诬陷、猜测嫉妒、挑拔离间、贪污盗窃、奸淫掳掠、欺压善良等丑恶行为。在社会职业道德方面,它鼓励人们勤奋工、恪尽职守。要求当权者为民谋利、秉公执法、不拘私情、廉法清正、拒腐防贪;要求为民者爱国守法、服从领袖、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对社会、民族、集体和人类做出积极有益的贡献;要求做工者精于工艺、勤于劳作;要求务农者勤劳耕耘、完粮纳税;要求当兵者勇敢坚强、卫国安民、严明纪律、优待俘虏。[9]在对待异教徒的问题上,《古兰经》上强凋,只要对方与穆斯林之间没有战争,也没有敌意,不仅对他们公平相待,而且鼓励穆斯林要怜悯他们,优待他们。穆圣说:“谁伤害了在伊斯兰教保护下的异教徒,谁确已伤害了我;谁伤害了我,谁确已伤害了真主。”(奥圣训集)
 
      上述内容,不仅是穆斯林社会的道德原则,同时也是区分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的标准。这些规范同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并行不悖。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关键时期,在封建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培养起来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要求。所以对伊斯兰法和青海穆民生活习惯中的积极因素经过发掘、提炼,予以宏扬。完全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加快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伊斯兰法中有许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我国现价段的国情、民情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相一致的规范,只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就会对现实生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伊斯兰法作为产生于古代和异国的宗教法,除了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外,在科学性、进步性和适应性方面带有古代法的烙印和异乡风味。其所有内容不可能与社会主义法保持完全一致,其中不乏过时落后的成份。这些内容作为宗教之一部分被继承了下来,并对穆斯林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价值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如一夫多妻制,聘礼制等等。所以对待传统文化还必须坚持科学分析、批判扬弃的态度,如良莠不分、囫囵吞枣,必定会影响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态度。
 
      四、对待传统文化的基本态度
 
      既然伊斯兰法与社会主义法之间,既有共同一致的内容,也有相互矛盾、冲突的成分。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继承和发扬那些既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又能调动广大穆斯林群众积极性的科学进步的教法教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服务;克服那些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又阻碍穆斯林社会进步、文明的教法教规,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观与社会主义法协调一致起来。目前,在青海地区对待伊斯兰传统法律观念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上,存在着以下几种不良倾向,需要克服。
 
      第一,把伊斯兰法当作一陈不变的永恒真理和万能良药,不加思索和不作任何选择地一味遵从。结果禁锢了思想,束缚了手脚,阻碍社会发展进步。这不但不符合伊斯兰法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事实上,伊斯兰教自产生时起,就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不断适应新环境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宗教。它在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中,在不断壮大其势力,扩大其地域范围的同时,伊斯兰法在历代教法学家们前赴后继的不懈努力中,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尤其是19世纪以来,随着欧洲文明对阿拉伯世界和各伊斯兰国家的冲击,各阿拉怕伊斯兰国家为了在新的国际环境中得到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逐渐按西方的标准和价值组织社会,伊斯兰法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发生于刑法和民商法领域,各国纷纷仿效西方国家的立法,相继制定了一些刑法和民商法方面的法规,以弥补传统立法的不足。可见,即使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也不是一陈不变的永恒真理。其生命力恰好来自其适应性。如果一个宗教没有适应新时空的能力,那么它就会失去追随者,失去本身的价值。因此,应以变化发展的限光看待教法,只有这样才能使优良的文化和风俗成为民族进步的动力,
 
      第二,偏离教法,按本人的需要解释教法,或者完全背弃教法,大搞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穆斯林来说,教法不仅是教民精神生活的指南,同时也是行动的坐标。尽管其中有些规范与现实生活已格格不人,但大部分的规范仍具有现实意义。但在实际生活中,偏离或背弃教法的言行还大量存在,有些甚至危及他人和社会,如喝酒、吸毒、贩枪、传括异端邪教等等。与伊斯兰法和社会主义法不相容。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除了与宗教意识的深浅有关外,与教民对教法缺乏系统准确的了解有较大关系。文化水平低,宗教知识匮乏是青海穆斯林社会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克服此类问题,一要提高文化水平,二要普及宗教知识。只有这样才不致于迷信和盲从,教法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所以正确引导、科学教育是宗教工作的首要任务。

      第三、全盘否定少数民族民族传统文化,认为其中没有合理进步的因素,甚至认为宗教既然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就一无是处,把宗教与社会完全对立起来。这不仅不利于继承和发扬优良民族文化,同时也不利于团结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事实上,任何文化,不论它属于古代文化,还是宗教文化,不论它是外来文化,还是本土文化,其中都有合理、进步和科学的因素。即使宗教是对社会的一种虚幻反映,即使认为它是鸦片,也不是对其全部文化成份的否定。许多对近现代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古代文化,或是以宗教为载体,或是脱胎于宗教文化,并不能因为它的最初表现形式就完全否定其价值。所以在对待传统文化的间题上,任何极端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只有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才是真正对待历史和现实的正确观点。在贯穿平等、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凋对待问题的上述观点显得尤为重要。
 
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冯卓慧主编《外国法律制度史教程》,第96页,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指六信(信真主、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信前定)和五功(念功、拜功、斋功、课功、朝功)。
[3]张广麟《伊斯兰教与现代化》,《中国穆斯林》1996年第4期。
[4]南文渊《伊斯兰教与西北穆斯林社会生活》,第87页97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根据省民委组织的内部调查资料。
[6]本文所采用“圣训”言录,均转引自郝苏福·格尔达博士著,穆罕默德·艾敏马恩信译《论伊斯兰教律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一韦。
[7]引自郁苏福·格尔达博士著,穆罕默德·艾敏马恩信译《论伊斯兰教律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一书。
[8][9]冯今源《试论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载《中国穆斯林》1996年第5期。
 
                   (本文转载自:《青海民族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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