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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会与法律信仰
发布时间: 2013/11/29日    【字体:
作者:张海斌
关键词:  社会 法律  
 
 
  法律信仰话题的兴起无疑就是现代社会“去蔽”以后的产物。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日益世俗化和理性化,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渐“祛魅”的社会,这种巨大的社会转型主要归因于西方伟大的宗教改革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相互印证) 。从伦理史的角度来看,宗教改革的重大后果就是,作为道德和信仰统一之基的上帝开始受到质疑,并最后崩溃成为道德的碎片。相应地,人成了自身道德判断和利益判断的主体。在这种历史和社会背景下,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的铁板一块的道德与信仰,在现代社会已经日渐分殊化,成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对象,信仰再也不能如传统社会那样具有优先性和不证自明性,这奠定了现代社会深刻的内在冲突。因为信仰第一次开始成了问题,成了有没有信仰和选择哪一种信仰的问题。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按照一般的看法,法律何以信仰在传统社会中是不成为问题的,现在成为问题至少说明它日渐丧失了在传统社会中应有的神圣性。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神圣的东西往往是人们习惯接受而从没有或者不是经常去反思和质疑的东西。在现代社会,法律信仰成为问题,这反映了法律的世俗化,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休戚相关。
 
    其实,就现代社会的统治策略而言,法律信仰的论证具有特定的思想背景,即道德和信仰多元化以及利益的分殊化,这显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转化成罗尔斯的话语,就是在一个宗教哲学、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产生深刻分化的时代,稳定而正义的社会如何成为可能并保持长治久安的问题,也即如何寻求现代多元社会的稳定和统一的问题,可以说这是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在现代自由民主的社会里,道德和信仰的碎片化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信仰的分歧与冲突导致社会存在的思想基础发生严重分裂。但是,任何理性的社会秩序的存在却必须以某种信仰共识为前提,这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基础问题。解决信仰和道德共识的缺乏,不能以任何一种信仰作为基础,因为现代社会的各种分殊的信仰都业已丧失了神圣性和优先性,相反,它们之间具有平等的价值。因此,企图从本体上建立某种信仰共识显然是不可行的。最现实的途径就是通过程序来实现共识。这意味着在某种正当的程序下,自由而广泛的博弈可能会产生一种共识,这种共识并非建立某种本体上的信仰,主要企图建立某种的程序信仰,这种信仰由于超越了现代社会各种分殊的信仰而成为一种元信仰。在世俗化和理性化的社会里,这种元信仰实际上就是法律信仰。
 
    因此,如果我们从社会统治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信仰,那么法律何以信仰的原因具有了明显的宪政意义。因为法律信仰实质上是一种程序与规则的信仰,是对一种在自由而民主的社会中,解决利益和观念冲突的规则的信仰。信仰法律的实质,是企图将一些实质性的利益问题和观念问题转化成程序问题,并由此证成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在现代社会中,表达并解决利益和观念纷争的地方是各种形式议会,纠纷解决的结果就是各种层次的均衡的实现,这导致,立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通过程序来实现利益和观念协调的过程,并且,立法越民主,法律越具有正当性,社会解决冲突的能力就越强,法律在人的心目中的意义也会日渐重要甚至获得神圣的地位。因此,从宏观而言,法律信仰是现代社会合法统治的一种必然形式。
 
    另外,从法律的性质来看,在现代社会,法律日益成为一种可供预测的理性工具,它是一整套严密自恰的规则体系。因此,信仰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功利和实用的内在动力,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人眼中的法律更具有世俗的意义。可以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能够被信仰,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法律提供了某种不朽的意义和价值,而是法律提供了社会存在所需的生活和交往的基本准则,提供了基本的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的协商机制和场所。因此,对于法律功能的功利定位,有可能强化多元社会对于法律解决争议的依赖,从而使法律成为人们进行生产和交往的基本机制,现代社会中所缺乏的实质共识因此可能转化成为一种程序共识。而在这种程序共识的基础之上,罗尔斯意义上的自由而民主的社会将成为可能。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信仰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需要一些前提。一方面,作为信仰基础的法律虽然在本体上不再神圣,但它应当具有最基本的实质正当性,具有基本的权利和价值内容。另外,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具有某种程度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使法律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并由此上升为信仰基础;很难说一个缺乏基本的善的事物会唤起人们怎样的信仰;另一方面,作为信仰的法律实质上是法律规则的整体,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保持基本的协调和自恰是非常必要的,一个能够唤起人的信仰的东西至少形式上应当是和谐的。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统一和自恰的基础是宪法,法律价值的最高渊源也是宪法。重要的是,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信仰冲突虽然表面上表现为政治冲突,但它最终体现为宪法内部的冲突,并通过宪法的正当程序来妥善解决。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信仰本质上是宪法信仰。
 
(本文转载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总第86期)法律信仰问题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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