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观点与争鸣
 
撞钟明码收费的简要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4/2/14日    【字体:
作者:王红杰
关键词:  中国 天主教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通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布施”的本意是,给多给少要“施主”自愿,如果标注了布施的金额,显然违背了施主的“意愿”。因此明码标价是违反该办法的。(当然从商业语境上看,明码标价是典型的自愿;)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明码标价是“宗教习惯”吗?这需要佛教界自行确认。根据@果智法师 的意见,显然不是。
 
      因此,撞钟明码收费不仅违反宗教条例,而且违反佛教自治的《管理办法》。
 
      但问题是,该怎么办?《管理办法》和《条例》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后果、措施。不过,除了和当事寺院反映外,至少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法律步骤:
 
      一、要求佛协干预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因此,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去除错误做法,是佛协的任务、职责。
 
      二、要求宗教管理部门向佛协提出建议
 
     对于明码标价的情况,法律没有授权宗教管理部门进行干预;但是宗教管理部门有监督、建议之权。因此可以要求宗教管理部门向佛协提出建议。
 
    ( 本文原载:共识网2013年12月31日。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wztj/2013/1231/98026.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信仰的分类
       下一篇文章:大连体制内教会的遭遇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