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国务院法规规章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14/4/1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 自2014年1月8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公务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
    (三)经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适用法律正确;
    (三)符合法定程序;
    (四)符合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六条 机关纪委、人事司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办理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行政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处理结果明显有失公正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七)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八)其他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出现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应当对其所犯错误进行补救,包括撤销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 人事司可以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将出现严重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7月1日印发的《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下一篇文章: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