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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14/8/22日    【字体:
作者:正澄
内容提示:本文对中国历史上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的两种形式进行了勾勒。说明了长期以来中国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实际上一直延续的是双轨制,一方面是来自佛教外部的国家管辖,政府通过设置僧务机构、设立僧官来实现对寺院僧团的监管,并通过度牒制和试经制度等方式,来控制出家僧侣的质量和数量;另一方面是教团内部的自治,即通过住持负责制,形成以住持为中心的寺院职事系统,依据佛制的戒律和祖立的清规来进行僧团的管理。
关键词:  僧官制度 丛林 清规 管理  
 

      佛教僧侣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佛教僧团是这个群体的基本组织。佛教僧团既是宗教组织,又是特殊的社会组织,通常依靠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特殊经济实体的佛教寺院来维系和运作。而在中国汉传佛教史上,佛教本身始终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教阶制度,也不自己设立一个具有很浓行政色彩的权威机构来调控整个僧团,主要根据的是佛制戒律和祖制清规,依靠大众的自觉自律,以羯磨(类似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形式,来达到兴利除弊、维持教团的清净和正常运转。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皇权至上的国家,不允许在政权的掌控以外,另存一个有势力的集团或社会组织。所以,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当教团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佛教的控制,便逐步在佛教教团之上设立了一套僧官制度和僧籍管理制度,并置设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管理。这样,中国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实际上就形成了双轨制,一方面是国家管辖,即政府通过设置僧务机构、设立僧官来实现对寺院僧团的都察,并通过度牒制和试经制度,来控制出家僧侣的质量和数量;另一方面是教团内部的自治,即住持(寺主、上座、维那是印度佛教僧团里三个职务的称呼,中国唐代以后更多地将寺主称为住持)负责制,由住持全面管理僧团方方面面的事务。关于中国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制度与措施,是一个极大的课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远非几纸的文章可以说清楚。但是,探讨中国仅传佛教僧人的管理制度与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一九九三年召开的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五项建设的历史任务,并用“教制建设是基础” [1]的响亮语言指出了教制建设的重要地位。为了重新唤起人们对此问题的足够重视和使大家对此问题在中国佛教史上的基本情况有一初步的了解,特综合教界和学界大德们相关的研究成果[2],作一番简要的介绍。
 
      一、国家管辖——僧官制度
 
      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东土。从汉代至西晋,佛教在华的传播尚在初始阶段,译事和法事初创,寺院数量极少,来华僧侣不多,本土出家僧侣罕见,对佛教事务的管理,系由负责接待各国来宾的鸿胪寺兼领。
西晋时期,经西域而来的外国僧侣数量激增,传译的经典也增多。当时政治黑暗,玄学盛行,各阶层人士纷纷在精神上寄托于佛教,寺院和汉族僧尼增多,都城洛阳成了佛教传播的中心。东晋十六国之时,长期战乱,社会动荡,人民挣扎于苦难之中。北方的统治者,如后赵石勒、石虎,前秦苻坚和后秦姚兴都公开提倡和崇信佛教。南方东晋王朝的诸帝,也信奉佛法,社会名士如许珣、戴逵、王羲之、孙绰、谢灵运等也都曾倾心佛学,竞相造寺建塔,佛教教团得到了空前的壮大和发展,僧尼人数猛增。如何管理好这个急剧膨胀的特殊团体,佛教界和统治者双方都在寻找有效的办法。僧尼急速的增多,世俗政权不可能容许教团完全自治,一种把教团置于王权掌握之中的措施,正在积极筹划。十六国和东晋统治者纷纷尝试各种办法。佛图澄及其弟子道安大师,分别被统治者奉以爵禄,成为全国性的佛教领袖。东晋统治者表面上迫使僧尼行跪拜礼的行为,其实质是世俗政权对僧尼活动管理的介入和干预。这些控制教团的尝试,虽然不甚理想,但为后世之统治者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他们在总结僧、俗两界摸索教团统治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产生了任命僧人为僧官管理佛教以达到控制佛教目的的制度,这就是僧官制度。在公元四、五世纪之交,东晋、拓跋魏和姚秦先后就已正式出现了僧官的设置。[3]

      晋代的僧官制度产生于东晋安帝隆安五年(401)之前,中央设立了泛称为“僧司”的僧务机构,僧司的主管僧官称作大僧正或僧主、僧端,其副职有都维那,其下还设若干属员。当时地方僧官也已产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设立了须跪拜君主的最高僧官“道人统”,但未设副职和僧务机构。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由姚兴创制,成立时间虽较之于东晋和拓跋魏略迟,但内容相对更完备、职责更分明、办事效率更高。其中央僧官最高者称为僧主或僧正,主管僧尼的教化和戒律的问察,另设二位副职和若干吏员。副职一称为悦众或僧都,执掌管理僧团各种日常庶务;另一称为僧录,大概管理的是僧尼籍账之类的事务。

      南北朝(420-589年)时期的南朝,中国佛教全面持续发展,佛典传译众多,诸学派竞起,僧官制度在因袭东晋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都设立了僧务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基层一套组织严密的僧官系统。中央僧务机构称僧司、僧局或僧省,为皇帝直接统辖下一个独立的中央机构,行使统领全国一切僧务的职权。其主要官员也称为僧正或僧主,为区别于地区性僧官,常被冠以“天下”、“国”之名,其职责是统领僧众、译传经典、选拟下属的僧官、教育和简汰僧尼等;副职为都维那,或称大僧都、悦众,职责为维持僧团纲纪,纠察和惩治过失等。地方僧官,在佛教发达的诸州、郡、县等行政区域设立的僧官正职也称僧正或僧主,副职称维那或僧都。基层僧官,即在大的寺院设立的寺主、上座、维那共三种,合称三纲。此外,南朝还创立有独立的尼僧僧官和白衣僧正制度。对于僧官的诠选、任免和俸秩办法,南朝已经有了一些不成熟的制度。

      就北朝来说,北魏佛教发展速度异常迅猛,就寺院、僧尼人数和建窟造像的数量规模而言,其兴盛程度大大超过了同一时期的南方诸朝。北魏统治者控制佛教,先是道武帝拓跋跬时设置道人统的僧官绾摄僧徒,稍后将其扩展为中央僧务机构监福曹,后来随着僧务的更加繁杂,改为昭玄寺以充实机构,官员设置大昭玄统(又称沙门统、沙门都统)一员,下设副职昭玄统、都维那一至数人不等,另外还有功曹、主簿员若干。昭玄寺直接听命于皇帝,昭玄寺长官直接由皇帝任命。昭玄寺属下有在诸州、郡、县等地方行政单位设立的沙门曹,诸州、郡、县的沙门曹分别设置州统、州都、郡维那、县维那等僧官。具体基层寺院的僧官为上座、寺主、维那三纲。北魏僧官权力巨大,拥有在相关佛教社会方面的立法和司法权,人事权,建寺审批权,僧众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监管权,寺院经济管理和支配权,外国僧尼管理权等,但对王权有强烈的依附性。 

      东魏、北齐及西魏、北周的僧官制度虽然有了一些调整和改革,扩充了僧官员额,但基本上是循承后魏的僧官制度。其中,北齐统治者为肃正日益腐败的僧团,曾做过一些努力,如设立一种名为断事沙门的新僧官、统一僧尼服装、重申僧尼应遵守的“不畜八不净物”等办法。西魏、北周的僧官制度改革相对突出,中央和地方的僧官改称三藏,将僧官的职权缩小为仅负责僧众教化的职责,将僧籍管理、度僧造寺、寺院经济等事务转移到世俗官衙之中。

      随着隋朝国家的重新统一,政教关系发生了教权配合王权进行教化的调整。隋文帝杨坚全面地恢复了被北周武帝废除的佛教,承袭魏、齐的僧官制度,设昭玄寺管理全国僧尼,昭玄寺也设立大统、统、沙门都三种僧职统领僧事。昭玄系统的地方僧官设置情况在仿北魏、北齐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如,在有学问的僧侣中选“五众主”、“二十五众主”和设立外国僧主制度等。五众制和二十五众制是隋文帝开创的佛学教育制度。二十五众学习的内容是戒、定、慧三学,是佛教普通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二十五众主是担负佛教普通教育的教官。五众是一种专业的高级佛教教育,五众主是专门从事十地、讲律、涅槃、讲论、大论五种佛学教育的高级教官。二十五众主和五众都受到国家的供养和保护。此外,还有弘讲摩诃衍的众主,教读经的众主。各众主均由皇帝任命,但都不设官署,不置属吏,不参与任何行政事务,这种通过教育来加强管理的制度前所未有,繁荣了佛学研究,提高了僧众素质。隋炀帝即位后,对迅速恢复和强大起来的佛教教团的管理和整顿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废驰中央和州、郡的僧官,加强对寺院基层僧官的管理,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把郡、县佛寺改为道场,加强由僧人担任寺院三纲(上座、寺主、维那)的配置,并在各道场寺院三纲之上另设由俗人担任的寺监和监丞,政府对教团的监督直接深入到佛教基层组织中,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监寺制度。

      唐高祖之时,大体上是沿用隋代的监寺制度,以僧隶寺,以寺隶官,但又临时设置十大德摄领全国僧众。至贞观朝,废除了监寺和十大德制度,寺院之上的教团管理权几乎完全置于俗官机构,如中央鸿胪寺的崇玄署和礼部中的祠部,地方州、县有关曹属等僧务兼管部门。后来,中央机构中僧尼的隶属关系与管理僧尼的中央机构又一再发生变化,武则天延载元年(694)由唐初的鸿胪寺崇玄署改隶祠部;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又还隶鸿胪寺崇玄署,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暂归祠部检校,玄宗天宝二年(743)正式归祠部掌管,玄宗天宝末年(约754)新设修功德使与祠部分掌僧务;到了德宗贞元四年(788),废修功德使,新设置左、右街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作为中央僧官与祠部共管;武宗会昌五年(845),中央僧务掌控权改隶礼部的主客;宣宗会昌六年(846)六月,又恢复为左右街功德使与祠部共管。地方僧务的管理,京兆、河南、太原府及都督、都护、中州由功曹的司功参军掌管,州、县通常由功曹之司功掌管。贞观年间至安史之乱之前,已不见僧侣充任中央和地方性僧官的情况,高度的中央集权将僧尼完全置于王权的一元化统治之下。安史之乱后,唐中央集权受到动摇,地方藩镇权势日强,州、郡一级的地方性僧官制又重建起来。唐后期,地方还出现过名为“僧统”的僧官,某些寺院集中的名山,也出现过管理一山佛教事务的僧官,如山西五台山曾设立称为“山门都”的僧官。虽然此时的地方僧官在教团内享有较大权力,但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僧官的权力被大大压缩,教团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俗官衙门。唐宪宗时虽然在功德使下设立左、右街僧录作为中央僧官,其实僧务管理权所由祠部和功德使分阶段掌,僧录不过是功德使的属员而已。 

      宋代佛教及僧侣的管理制度,因革唐制,设立左、右街僧录司为中央级僧署,但改归鸿胪寺统理,南渡后废鸿胪寺,归入尚书祠部。两街僧录司的常设额员为僧录、僧正,副僧正、首座、鉴义及都僧录等职。以尚书祠部为地方僧籍、度牒和戒牒的管理部门。以中书或门下省(后来改为尚书省)掌管寺观名额和国立大寺住持的任免。总体来讲,宋代中央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和指令部门有多重,如中书、门下、鸿胪寺、尚书祠部和开封府等;而在地方设立僧司,州军设僧正司,设僧正、副僧正和都僧正等职位;在佛教寺院集中的名山,也设僧正管理一山僧众。宋代僧官的选拔通常有试经考选和期集推荐两种形式。

      辽、金时代,契丹族和女真族统治中国北方,在僧官制度方面多在唐制基础上损益。辽代在五京相继设立有僧录司,设都僧录、僧录判官、僧录等官职,管理所辖地区的佛教事务。在诸州、郡设僧正、都纲、都维那等僧官,不过都维那已不再是僧职,而是邑社组织的首领。金代在中央设立僧侣担任的国师,在各路设僧录、僧正,州郡设立都纲,县设维那。辽、金僧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僧侣广任俗官。

      到了元代,僧官的权力大大加强,其权力除掌握僧务管理外,还参预到军政的管理之中。元代僧官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出现了僧务机构与民事官署相交叉,僧官主政,俗官也可管理佛教事务的复杂情况。元代在中央一级先后设立有政教通管的释教总统所、总制院、宣政院、功德使司等机构。释教总统所僧侣职官为总统、判官、参议、经历、都事、管勾等,总制院僧侣职官为总制院使,宣政院职官为中书省长官担任的宣政院使、僧俗共同担任的宣政院副使、同知、参议、经历、都事、管勾、照磨等,功德使司的僧官为功德使。在地方,各级僧官及各名山大寺的住持都由宣政院选任,宣政院直隶的寺院达三百多所。地方各路先后设立了中央僧务机构的派出机构,诸路释教总统所、行宣政院等。元代还因袭金时的制度,在各路设有僧录司、各州设有僧正司、各府设有都纲司等纯粹的僧务机构。除此之外,元政权还先后在地方设有广教总管府、头陀禅录司、崇教所、白云宗总摄所及一些专门性如江南白云宗都僧录司等的僧务机构。

      及至明代,从中央到地方府、州、县都建立了与其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套盒式四级僧官体系,网络严密,僧官机构更加衙门化,僧官更加官吏化,并有了明确的品阶俸禄规定。洪武初年,设立善世院统领全国僧侣,后来转归礼部之祠部掌管,后又归到祠祭司门下。中央设统领、副统领、赞教、化纪等僧职,管理天下名山大寺住持的任免,后来中央的僧务机构改为僧录司,置于礼部统辖,设善世、阐教、讲经、觉义等僧官,各置左、右二职,合称为僧录司“八座”。善世掌管官印,阐教监督僧众行仪并掌管佛经刊刻,讲经负责释经答疑、招待来访施主和外国僧侣,觉义督察僧纪僧录司掌管名山大寺住持的考选,填发度牒,编报和管理全国僧尼名籍。迁都北京后,僧录司分为北京僧录司和南京僧录司,二司设员、职别等均大致相同。在地方,各府设僧纲司,各州设僧正司,各县设僧会司。中央与地方的僧务机构都设置在寺院之内,即僧官驻寺,与以往各朝不同。

      清朝的僧官制度多沿明代,在京师设僧录司,置“八座”的职官,地方除湖南衡山县设僧纲司外,在其余的行省、道、县分别设立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僧官的职别名称也与明代相同,但在僧职员额、职掌等方面有所损益。清代实行了多渠道管理僧团的政策,在较长的时期内中央僧录司僧官的选补权操控于内务府,地方僧官的选拔权在督抚手中。乾隆后期创立了正副印制度,僧录司的实权掌握在正副印手中,道光朝的僧录司还在京师八区派驻八位协理员。清代还在僧官中实行了候补制度。

      此外,历史上,封建国家还用度牒、戒牒制度对佛教僧侣进行管理,以此对僧尼人数及质量等进行控制。度牒是国家发给依法剃度僧尼的证明文件。度牒的发给与登记僧尼名籍有关,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确的身份证明,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障,同时还可以免除地税徭役。一般认为度牒制度的施行始于南北朝时期,一直延续到清代前期才废止。度牒的发放,历史上宽严不定,买卖伪造的情况也不绝于史。正常情况下,度牒的取得,须经过一番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度牒,准予剃发,但这种试经制度历史上各朝的科目和内容不尽相同。在封建社会,汉传佛教僧侣证明僧格完成的戒牒,也由官府控制和发放。度牒、戒牒制度是与僧官制度相配套的僧籍管理制度,在不同的朝代,掌控过此项权力的机构也不尽相同,早期多属僧官机构,后来时在僧官机构,时在俗官衙门。

      中华民国成立后,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成立了“中华佛教协会”取代僧录司,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延续了一千六百余年的僧官制度成为了永远的历史名词。
 
      二、僧团自治——戒律与丛林制度

     佛教僧侣的自主管理有两个方面,一是僧侣个人的管理,这种从信仰者个人的角度自觉地以佛教信仰的要求进行自我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印度传译过来的、佛陀制定的戒律,限于篇幅,本文不作介绍;一是僧侣团体的管理,它的依据,除了印度传来的佛陀制定的戒律以外,还有根据佛陀所制戒律的精神在中国本土制定的清规、制度。其实,严格地说,包括清规在内的丛林制度也应归为戒律的范畴,但为突出清规和丛林制度这些中国化之后的戒律的特色,仍用丛林制度和清规的名称。

      佛教最初传入中国汉地的两汉之际,虽然有不少印度或西域的高僧来到汉地传教,汉人也开始有人出家为僧,还毕竟数量不多,相对稳定和组织化的僧团还没有出现,所以在管理组织的规制上未能系统化,较为杂乱。当时传译过来的经典也很有限,加上律典传入的滞后,当时的僧团是以不完备的佛制戒律来进行自我规范的。

      魏晋时期,汉人出家已经合法,本土僧侣渐渐多了起来,出现了不少以一位或几位高僧为中心,以一寺院为基础的较为典型的僧团,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佛图澄僧团、道安僧团、罗什僧团、慧远僧团等。但因三藏中之律典传入仍然不多,当时仍无完备的律典可供遵循。为此,当时的许多高僧都曾为此努力,其中的道安和慧远两位高僧的贡献尤为引人瞩目。

      道安大师是两晋之际著名的高僧和僧团领袖,他针对当时汉地戒律很不完备的情况,参照已有的戒律结合当时僧团的状况,一方面他采取“沙门以释为姓”的措施使僧团更加统一和凝聚,一方面积极搜寻和译传律典,制定“僧尼轨范”来加强僧团的自治。宋代赞宁法师《大宋僧史略》卷中载:
 
      晋道安法师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故弥缝其缺,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时而生信:一、行香定座上讲,二、六时礼忏,三、布萨等法。过逾此法者,则别立遮防。[4]
 
      此“僧尼轨范三例”有效地维护了僧团的秩序,增强了戒律持守的效果,“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5],在佛教界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南方佛教也在寻找僧团自治的办法,如支道林制订了《众僧集议节度》,几乎与道安大师制订《轨范》同时。后来,道安大师的高足慧远大师,至庐山建立僧团,并为僧团制定了行用的《社寺节度》、《外寺僧节度》、《比丘尼节度》[6]等,这些具体规章制度,实际上成为庐山僧侣的管理制度及日常生活的行为轨范,使得其一百多出家弟子的僧团端整而且有序,而得到了东晋各种统治力量的支持。

      南北朝时期,僧尼数量猛增,僧团规模扩大,一些笃信佛教的帝王也参与到僧侣自治制度的制定之中,《出三藏记集》卷十二《齐太宰竟陵文宣王法集录序》中列举文宣王的著作时,对僧侣制度及在家布萨仪规作了记载,其中包括南北朝时期的各种僧制多达四十余种[7]。梁武帝天简三年(504)扬州沙门僧盛据《四分律》撰有《教诫比丘尼法》一卷[8],光宅寺法云也创制僧制[9],法超综合整理诸部律典编出《出要律仪》[10],北魏沙门统昙曜于太和十七年(493)受孝文帝之请,制定僧制四十七条[11] 。北齐的慧光制定了僧制十八条[12],梁代法超撰有《出要律仪》十四卷[13]。隋代智者大师为天台山僧侣特别制定了《立制法十条》[14]。《续高僧传》卷二十二记载了慧满精通律部,针对当时寺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僧制,并对其它寺院产生影响[15]。

      唐代是中国佛教的巅峰时期,各种僧制先后制订出来,与政府制订的僧官制度一起保证了教团的正常运转,使唐代佛教走向了顶峰。在精神主旨上以印度佛教的戒律为准绳、作为禅林运营的指南、禅僧行持修学规范的《百丈清规》的创立,是禅宗全盛时期到来的有力保证。中唐时期,禅宗开始风行,百丈怀海禅师痛感禅僧住在律寺之内,虽然另处别院,但于说法住持,都不能合法,遂别立禅居之制:尊“长老”为化主,处之“方丈”;不建佛殿,只树“法堂”,学众尽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设“长连床”,供坐禅偃息;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徒众侧立,宾主问答,激扬宗要;“斋粥”随宜,二时均遍;又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事务分置十“寮”,置首领主管等等。这种丛林新制,与律法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世人即称之为《百丈清规》。《百丈清规》在内容结构上,更多从禅宗教团的实际需要出发,并与中国儒家的礼制结合,形成了架构严谨的丛林制度,在中国佛教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唐代的寺院组织,延续南北朝以来由上座、寺主、维那三纲共同负责全寺事务及僧人的管理的措施。《百丈清规》出现后,寺主改称为住持,住持成为一寺的最高负责人。还规定了寺院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日常的行为准则。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它制定出比较完善的人事制度,形成了若干分工明确、层级简单的职事体系,建立起一个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管理构架,制定了能保障有效运转的经济制度和相关机构。 

     《百丈清规》流行到北宋,历时既久,沿革自多,未免产生混乱,所以宋真宗以后,历有增订。如在崇宁二年(1103)真定宗赜搜集诸方行法,重编为《禅苑清规》十卷,也称为《崇宁清规》,原来百丈的清规被称为“古规”。到南宋咸淳十年(1274),又有金华惟勉凭借收集到的诸多版本,参异存同,编成《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又称《咸淳清规》。再后到元代至大四年(1311),东林戈咸又参考诸方规则,改定门类编次,并详叙职事位次高下等,成《禅林备用清规》十卷,又称《至大清规》。这些虽是比较通行之本,但不能使诸方统一而毫无增损。因此,元顺帝元统三年(1335),朝廷出面,命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禅师重辑定本,并由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泝禅师等参与校正。德辉取《崇宁》、《咸淳》、《至大》三本荟萃参同,重新诠次,又删繁补缺,折衷得失,分成九章,厘为二卷。此即《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全国,共同遵守。虽其名仍为《百丈清规》,而内容精神已去古规较远。从明代迄今,数百年间,此本最为流行,只是在分卷上略有一些出入而已。

      现通行本《百丈清规》的九章中,前四章主要规定关于祝圣、国忌(帝王、王后忌日)、祈祷、佛诞节、涅槃节、达摩忌、百丈忌以及各寺历代诸祖忌等仪式。这些都是律所未定,古规没有的(古规是以僧徒受戒或住持入院开始的)。从此以下,才是丛林本身的规章制度。第五章“住持”,是关于住持上堂、晚参、普请、入院、退院、迁化、荼毗、议举住持等一系列的规定。第六章“两序”,是关于丛林东西两序的头首、知事。西序:首座、知藏、知客、书记、衣钵、侍者、汤药等。东序:都监、维那、副寺、典座等。列职:寮元、化主、园主、水头等各职事的规定。第七章“大众”,是关于沙弥得度、登坛受戒、道具形式、游方参请、坐禅、普请及料理亡僧后事等的规定。第八章“节腊”,是关于大众入寮、建楞严会、四节念诵茶汤、结制礼仪、朔望巡堂、月分须知等的规定。第九章“法器”,是关于钟、板、鱼、磐、椎、鼓等号令法器的说明及其敲法的规定。这九章的规定都极为详尽。 

      现将现在丛林中实行清规的主要情况,略述如下:
      (一)、结夏与结冬 丛林对每年的结夏(即结夏安居,亦称结制)、解夏(亦称解制)、冬至、年朝四大节,极其重视。结夏、解夏,遵循了印度佛教的制度;冬至、年朝,则是依照中土的风俗而新创的。结夏七日原为四月(前安居)或五月(后安居)的十五日,解夏则在七月或八月的十五日,但从元代以来,各提前一日讲习礼仪,以便期内得以专心修道。另外,在每年从十月十五日到次年正月十五日的九旬期间,丛林中也结制安居,称为结冬。这是仿照结夏制度集合江湖衲僧来专修禅法的,故名为“江湖会”。清代以来,丛林曾有只结冬而不结夏的反常现象,后经纠正,仍以结冬坐禅、结夏讲经学律等为惯例。近代著名丛林如宁波天童寺等,都实行这样“冬参夏讲”的制度。

      (二)、安单 丛林的成员通称清众。凡曾受具足戒的比丘,衣钵戒牒俱全的游方到寺,都可挂搭(亦称挂单),暂住于旦过寮(即云水堂)。如挂搭已久,知其行履可以共住的,即送入禅堂,名为安单,从此成为清众,随同结夏。一般丛林都从四月一日起,照规入夏,禁止游方,将旦过寮上锁。至八月一日,始开寮重新接众。又丛林安单亦分春冬两期,春期自正月十六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冬期自七月十六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在正月、七月期头进禅堂者,名为大进堂。

      (三)、大请职 此即一寺的人事安排,为丛林冬期的重要行事,一般于每年八月十六日举行。事先半月,由客堂开具新进堂禅众和旧住的名单,送住持查阅。至八月十四日,住持召集客堂、禅堂、库房诸头首共议请职事宜。十六日大众齐集大殿月台,知客点名,依次进殿,宣布职事名单并讲清规,新请职事即到法堂谒住持,又到禅堂行十方礼,再依职送位。不过,现在许多丛林请职的时间改在了正月十五日进行。

      (四)、贴单 此为一寺职事及常住人员名单的公布,例于每年十月十五日举行。事先客堂与维那将全寺人员戒腊久近开具清单,送与住持、写成单票(每条四字,职序在上,法名在下)。十四日,客堂挂“贴单”牌,到十五日,住持入堂说法,为首座贴单,其余由维那贴,以职事大小,戒腊先后为序,再各按名位顺次送单。凡单上有名的,都是一寺常住的成员。现在的丛林因请职改在正月十五日,贴单时间也提前到正月十五日。

      (五)、打七 此是结冬中的重要内容。丛林坐禅通例从九月十五日起加香,即延长坐禅时间。又从十月十五日至次年正月七日举行禅七,每七天为一期,谓之打七。此为禅众克期取悟的禅会,或打一七、二七、三七至七七、十七,不定。每一禅七的起解,称为起七和解七,各有规定仪式。

      (六)、普请 即普遍邀约大众劳作的制度,也称为出坡。此制在唐代已经流行于各地。不过此种制度原来由于倡导农禅,凡耕作摘茶等作务都以普请为之。后世普请只限于轻微劳动,如四月佛诞摘花、六月晒藏、晒荐、平时园中摘菜、溪边搬柴以及节前寺舍的大扫除等,只是偶尔而已。现在,有的丛林已将劳动例为佛事之一的新制度。

      (七)、岁计 即丛林在年终的会计报告。在现存的唐代文献中还有此种记载。岁计原来行于岁末,由住持审查各种簿册,但现在丛林的会计报告,多每月举行一次。岁计由住持召集禅堂班首、维那、客堂知客、僧值、库房都监、监寺等,于方丈室进行,称为算账[16]。

      (八)、肃众 即僧众违犯清规的处分。古规,清众中生事违规的出家人由维那检举,抽下挂搭衣物,摈令出院,以安清众。所犯严重的,用拄杖体罚,集众烧其衣钵道具,从偏门出逐出,以示耻辱。后世,对于三业不善不可共住的僧众则以香板相责,并迁单摈出。在《清规》中还明确规定了肃众的办法,除刑名重罪例属官厅处置之外,其余则于僧众中按清规和戒律规定处罚,随事惩戒,重的集众捶摈,轻的罚钱、罚香、罚油,并张榜告示僧众。如果是被摈出的犯规者,还要将摈条贴于山门,鸣大鼓三通,用杖棍将其赶出寺院。

      (九)、榜状牌示 丛林行事通知的方法,通常有知单、贴榜、书状和牌示等。比如住持宴请首座或远来尊宿大德等茶汤,皆开列名单,由侍者报知,称为知单。方丈、库司招待大众茶汤的请柬则用榜,首座请柬用状。方丈请首座,榜贴于僧堂前东边牌上,库司请首座,榜贴于西边牌上。首座请其下面的头首用茶,状张贴在僧堂前下间的板上。丛林从来最重茶礼,有谢茶不谢食之说。又丛林行政性的通知,用挂牌方式传达,名为牌示。用挂牌地点随各种行事而不同。如结夏、诵戒、请职、贴单、普佛等牌示,皆挂在斋堂前面;上堂、秉拂、祈请,挂在大殿前面;起七、解七,挂在禅堂前面;升座、免礼等,挂在韦驮殿前面。

      (十)、钟鼓法器 这是丛林的号令所寄,如何鸣扣各有常度。凡禅堂坐参、佛殿诵念、食堂斋粥、升堂集众、普请巡寮、入浴送亡等一切行事,都听钟鼓等号令进行。如集众上殿则僧堂鸣钟,长老升堂则法堂击鼓,以示通知大家共同前往。普请则开梆、催板,新住持入院则钟鼓齐鸣。凡止静、开静、念诵、斋粥等行事,从朝到暮,钟鼓交参,形成丛林一定的礼法。

      另外,丈室、库房、客堂、禅堂等各处,也都有规约,明定办事的细则。根据《百丈清规》第六章“两序”内容的规定,为众办事,尽心服务之执事谓之列职;提纲祖道、辅翼门庭之执事谓之序职。列职有缺,序职便补。后来列职、序职总有四十八单。

      列职次序:
      东序——都监、监院、副寺、库司、监收、庄主、磨头、寮元、殿主、钟头、鼓头、夜巡;
      西序——典座、贴案、柴头、饭头、菜头、水头、火头、茶头、行堂、门头、园头、圊头、照客;

      序职次序:
      东序——维那、悦众、祖侍、烧香、记录、衣钵、汤药、侍者、清众、请客、行者、香灯;
      西序——座元、首座、西堂、后堂、堂主、书记、藏主、僧值、知客、参头、司水。

      其中,起着最重要骨干作用的是四大班首,八大执事等。四大班首是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的;八大执事是专管全寺各项事务的。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首座由住持聘请年高德劭的尊宿担任,为全堂修行的模范,掌禅堂中号令之权。东为主位,西为宾位。本寺住持为主人,相当于东堂首座;其辅助住持教导修行的,侍以宾礼,称西堂首座,简称西堂。禅堂中原分为前堂后堂,总负其责的称首座,或前堂首座;于是分任后堂责任的称后堂首座,或简称后堂。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负责禅堂或念佛堂中事务的。在禅堂中的座位,门东是维那之位;门西顺序为住持、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的座位。也有在禅堂后方中间设一木龛。作“维摩龛”,专供方丈入堂坐禅时使用。八大执事是监院(后勤总负责人)、知客(客堂负责人)、僧值(又叫纠察)、维那(禅堂负责人)、典座(厨房、斋堂负责人)、寮元(云水堂负责人)、衣钵(方丈室负责人)、书记。监院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僧值一职是代方丈监察,使僧众遵守威仪,循规蹈矩。僧值是临济宗的称呼,曹洞宗称纠察师。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侣。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八大执事都是每年一任,由住持任命。

      关于僧众的一般行事,现代丛林另订有《共住规约》,为全寺僧众所共同遵守的管理规定。
 

注释:
[1]《法音》1993年第12期。
[2] 相关的著作有:(日本)山崎宏《支那中世佛教の展开》,(日本)清水书店,1942年;南怀瑾《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台湾)老古文化事业公司,1962年;比丘明复《中国僧官制度研究》,(台湾)明文书局,1981年;周叔迦《法苑谈从》,中国佛教协会,1985年;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日本)诸户立雄《中国仏教制度史の研究》,(日本)平河出版社,1990年;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0;王永会《中国佛教僧团发展及其管理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另外,还有相关的论文如湛如《唐宋时期禅宗的教团与清规之研究》、业露华《北魏的僧官制度》、左益寰《中国僧官制度》等数篇。
[3]《中国僧官制度史》,10页。
[4]《大正藏》卷54,241a-b。
[5]《高僧传》卷5《道安传》,《大正藏》卷50,353a。
[6]《出三藏记集》卷12,《大正藏》卷55,84a。
[7]《出三藏记集》卷12,《大正藏》卷55,85c-86a。
[8]《历代三宝记》卷11,《大正藏》卷49,97c。
[9]《续高僧传》卷21《法超传》,《大正藏》卷50,607。
[10]《续高僧传》卷5,《大正藏》卷50,464b。
[11]《魏书》卷114,《释老志》。
[12]《续高僧传》卷21,《大正藏》卷50,608a。
[13]《续高僧传》卷21,《大正藏》卷50,607a。
[14]《国清百录》卷1,《大正藏》卷46,793c-794a。
[15]《续高僧传》卷22,《大正藏》卷50,618a。
[16] 见《高旻寺丈室规约》。


本文转载自:中国佛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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