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政教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 2014/9/11日    【字体:
作者:陈志英
关键词:  政教混同 政教关系  
 
    一、框架问题
 
    在第四章中,教材给出了两种政教关系的结构图,第一种是直线性的,第二种是环状的。
 
    线性关系图表明高度的宗教自由伴随着较低程度的教会—国家混同,而较低程度的宗教自由伴随着高度的政教混同。教材认为,这个图过于简单,而且事实上是一种误解,并举了英国和前苏联的例子。因此认为,直线性的图是有问题的,应该换为更准确的环状图。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如何来看待国教与政教关系问题,二者的对应性是从形式观察还是实质观察。如果仅从形式上看,将确立国教等于政教混同,将不确立国教等于政教分离,那么直线性图的表达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如果从实质上观察,会发现,是否确立国教与政教的关系并非绝对对应。政教的关系应该看实际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政治与宗教的密切联系程度,而非形式上法律是否确立国教。以作为特例的英国和前苏联来说。尽管英国确立了国教,但实际上,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所谓的国教已无从对政治发生影响,英国国家已经彻底世俗化,信仰不再那么重要,仅是精神领域的问题,且英国也颁布了《宗教宽容法》。再以前苏联为例,前苏联似乎并未确立国教,但如果从信仰的角度而言,前苏联并非没有国家信仰。因此,尽管确立的国教,但实际上英国并非是政教混同国家;而尽管没有确立国教,前苏联也很难说是个绝对意义上的政教分离国家。因此,问题并不在于直线性图本身过于简单,而在于政教关系的划分标准过于形式化,以实质标准来看,英国和前苏联并不能称为是直线图的特例。
 
    二、政教关系的历史考察——以基督教的发展为例
 
    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最初是作为犹太教的一个异端,在犹太下层人民中流传。早期基督教由于宣称不崇拜皇帝,并经常举行秘密的圣餐或爱宴等活动,遭到罗马统治者的猜疑,由此发生过数次迫害事件。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基督徒的成分发生变化,由最初的以下层人民为主的教会,逐渐吸收愈来愈多的中上层人士参加,基督教的地位随之逐渐产生变化。4世纪初,罗马帝国矛盾重重,统治阶级对基督教改变策略,开始利用它为其统治服务。公元392年,狄奥多西一世皇帝正式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从此,基督教在欧洲享有特殊的地位。罗马帝国统治者对基督教的态度转变,在其法律中也得到体现。例如《查士丁尼法典》第一卷中就规定了有关教会的内容。而基督教为了增强它的影响力,也将自己的观念和制度渗透到世俗法律中。然而,这一时期的基督教只是王权的一个工具,它仍属于王权的附庸,教权从属于王权,教会法依附于世俗法,宗教感情从属于理性。韦伯深刻地指出:“统治的官僚总是一方面是广泛的、冷静的理性主义体现者,另一方面又是有纪律的‘秩序’和安定的体现者,并把它视为绝对的价值准则。对一切非理性宗教信仰的深刻蔑视,同时又看到它们作为驯服手段的可利用性,一般都是官僚体制的特征。” 
  
    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开始,一直到13世纪的西欧是教皇权力上升时期。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第二次是宗教,第三次是法律。正是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开始摆脱王权的束缚,一跃而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西罗马帝国的覆灭使欧洲进入了封建割据社会,而基督教则成了一个国际性组织,王权的力量受到极大的削弱。王权之间的斗争以及基督教遍及整个欧洲大陆的庞大势力,导致教会与国家、教皇与国王之间的地位开始发生变化。以前是基督教需要对世俗政权进行辩护,以获得合法地位和皇权的承认,而此时是王权需要基督教对其理论上的支持以维护统治。从著名的“丕平献土”开始,王权慷慨地给予教会大片土地以拉拢教会,这进一步增强了教会对经济的控制权,最后教会占有全欧洲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教皇成为了最大的封建主。在政治法律方面,基督教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教廷和教皇为中心的政权,并通过垄断的教育,编撰统一的教会法,设立教会法学,健全教会审判系统,从而牢牢控制着政治法律。在思想方面,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神学家和教徒们的不懈宣传,宗教信仰在与理性的斗争中已占据上风。随着基督教力量的积累,它迫切要求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全方位的至上权威。最早由教皇尼古拉一世提出教权至上的主张,较为系统地阐释这一思想的是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在改革中,格列高里宣布,罗马教皇在整个教会中拥有政治和法律上至高无上的地位,僧侣不受世俗控制。教皇在世俗事务中有终极的至上地位,包括有权废黜皇帝和国王。到13世纪,教会的权力终于发展到了顶峰。
 
    自教皇制产生以来,西欧的教权与王权之争就没有停止过。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以后,教权的衰落不可避免。人们对王权的重新依靠和信赖,使王权的力量和地位得到增强而与教权相抗衡。卜尼法斯八世同法国国王争夺权力的失败,标志着教权衰落的开始。
 
    三、国教和世俗控制体制的基本区别 
 
    从基督教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教权与王权,或者更准确的说世俗权力构成了关系的两极,两极力量的此消彼长使得关系表现出多样化。国教和世俗控制体制作为多样化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常因为某种形式上的共同性而被混同,其实这两种表现形式在根本上是不同的,有着某些基本区别:
 
    1、从地位和权威性而言而言:在国教中教权优于世俗权力,宗教领袖的权威优于世俗领袖的权威;而在世俗控制体制中,则是世俗权力优于教权,世俗领袖的权威优于宗教领袖的权威。
 
    在国教体制中,经常宗教领袖本身就是世俗领袖,二者合一,但也有分离的情况。在合一状况下,这种合一是宗教侵吞了世俗领域,是宗教对世俗的覆盖。以伊斯兰教的发展为例,伊斯兰国家在历史上一直是政教合一的国家。穆罕默德既是宗教领袖,又是世俗领袖。《古兰经》既是宗教典籍,又是世俗法律。伊斯兰法就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和家庭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它是一种封建法律制度,又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规。在分离状况下,世俗权力以宗教为支持,世俗领袖的权威以宗教为来源,或者说世俗权力是由宗教授权的,并且宗教也随时可以收回这种授权。以中世纪的欧洲为例。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是超越世俗国家的存在,教皇高于国王,教权高于王权。国王要以某种仪式取得教皇的授权方能取得世俗统治的合法性。教会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这是世俗法律和司法的源泉。在教会的全盛时期,欧洲显然采取的是国教体制。
 
    在世俗控制体制中,可能不确立国教,将宗教完全排除在政治之外,这是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世俗超越宗教,居于宗教之上,宗教在世俗之下活动。但世俗控制体制也可能确立国教,实现政治和宗教的合一。但这种合一是政治对宗教的覆盖。以现代的英国为例。大约在公元2世纪,基督宗教从欧洲大陆传播到英国,英国基督教会效忠于罗马皇帝。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英王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决裂,英国形成完全的民族国家。1534年英国颁布《至尊法》废除教皇作为英国教会首脑的地位,规定英国国王及其继承人被尊为英国国教会在尘世的唯一最高首脑,确立的英国国教的民族归属性。英王从此成为英格兰政界和宗教的双重首领。王权与教权合一的实质是王权控制了教权,这是英国世俗化进程中教权衰落的开端。到了20世纪,虽然基督宗教在维护英国社会道德方面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基督教会在政治领域的影响力已经越来越小。民主制度的内在相对性逐渐消解着信仰绝对真理的可能性。教会在国内事务中逐渐边缘化。
 
    2、从目的——方法的角度来说:国教体制下,宗教是根本目的,世俗是达致这一目的的方法或者手段;在世俗控制体制下,世俗是根本目的,宗教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
 
    在国教体制下,世俗的一切都是由宗教推动,并以实现宗教为最终目的。如基督教的十字军东征。十字军东征是一系列在教宗的准许下进行的有名的宗教性军事行动,由西欧的封建主和骑士对地中海东岸的国家发动的战争。当时原属天主教的圣地落入伊斯兰教手中,罗马天主教为了收复失地,便进行多次东征行动。每次十字军开始时,都有讲道、宣誓及授予每个将士十字架的仪式,任命成员为教会的将士。伊斯兰教的圣战亦是如此。在阿拉伯语中,圣战的概念是指为真主和伊斯兰而战,圣战者是立志殉教和为圣战献身的人,大圣战本身就是指事项的较量和斗争。在初创时期圣战是为了传教,而开拓期圣战是为了扩大阿拉伯帝国的疆土。无论何时期,圣战是穆斯林必尽的义务,为圣战殉道无上光荣,来世必上天堂。
 
    世俗控制体制下,宗教和世俗的关系则刚好反过来了,宗教是手段,世俗是目的。在基督教发展的历史上,除全盛时期采取国教制度外,在其最初和中世纪晚期,其实采取的是世俗控制体制。在古罗马基督教最初被视为犹太教的一派,享有与其他宗教一样的受保护的权利。但随着基督教的迅速发展,罗马帝国开始把基督教视为非法宗教而开始迫害。公元64年罗马帝国皇帝尼禄借罗马城大火开始迫害基督徒。从这一年开始,教会认为罗马帝国政府对基督徒进行了10次大规模的血腥迫害活动,一直到311年发布《宽容赦令》为止才停止。313年《米兰敕令》发布,宗教和平回复。君士坦丁统一罗马帝国后,一方面积极扶植基督教,另一方面利用皇权积极干预教会内部问题。325年《尼西亚信经》通过,基督教完全置于帝国政权的控制之下。公元392年,狄奥多西一世皇帝正式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但这一时期的基督教只是王权的一个工具,它仍属于王权的附庸,教权从属于王权,教会法依附于世俗法,宗教感情从属于理性。罗马皇帝对基督教从迫害到接受,到最后确立为国教,其态度虽然在变,但主旨都是维护王权的统治,使自己的世俗政治统治更牢固,更具理论证成。整个过程中,基督教都是王权的一个工具或手段。
 
(感谢作者授权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儒教不等于国教
       下一篇文章: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