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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和尊重人的信仰权利与责任
发布时间: 2014/11/6日    【字体:
作者:李德顺
关键词:  信仰 权利 责任  
 
    关于中国的信仰和宗教问题,我有以下几点主要的看法:
 
    一、 信仰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文化生活方式。
 
    信念和信仰是人的价值观念体系所特有的思想形式。所谓信仰,从内容上看,是指人们关于普遍、最高价值对象的信赖和追求;从形式上看,它属于一种特殊的信念,即居于最高地位的、统率其他各种信念的信念。信念和信仰所解决的,是人在已有的知识之外……包括未知(无知)的领域和价值领域……的精神支撑和选择导向问题。信念和信仰的共同特征在于“信”。其中,信念可以是关于个别、具体对象的充分信赖意识,如“开卷有益”、“善有善报”、“有果必有因”、“正义必胜”等等;信仰即把某种信念置于思想和行动的统摄地位上,成为人的全部价值意识的定向形式和调节中枢,成为人的“主心骨”。信仰的作用特点是“诚则灵”。就是说,信仰是人的全身心的托付,人们一旦真地信仰了,就会全心全意地追求和维护它。总之,在任何价值观念体系中,信仰都是它的“顶层”理念,是其灵魂及核心。可以说,人不能没有信仰,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或任何一个民族、特别是历史悠久的民族,不论其有无宗教,都一定会有自己的信仰。问题只是有怎样的信仰而已。
 
    二、信仰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是多层、多样化的。自古以来人们的信仰具有极其多样化的样态和层次,包括各宗各派的宗教信仰、各种各样的政治信仰、道德信仰、知识信仰、人生信仰等等,其性质和取向各不相同。但经过考察可以知道,同是作为信仰,它们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有神论的信仰和无神论的信仰。
 
    在有神论的信仰之下,最突出的是各大正当宗教。宗教,是以某种神灵和教义为核心的一种社会组织化的信仰形式。其标志是有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威,如神灵偶像、教主等,以及相应的教义、教会、教规、教仪、甚至教服等。通过这些形式去满足人的信仰需求,传播并维护某种信仰,是宗教的特点。所以,提供最高的信仰才是宗教的实质和核心,这也是宗教的生命力和魅力的根源。
 
    当然,有神论的信仰并非只限定在宗教活动之中,它也可能并且往往实际上渗透到人们的政治、道德、知识、人生等其他信仰之中,产生相应的思想理论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组织化形式,即使是信仰也不一定成为宗教;而那些徒有宗教形式,并不能为人们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却被用来的奴役和残害心灵的所谓信仰,则是各种各样的邪教,并不能代表宗教的真正本义。
 
    在无神论的信仰之下,最突出的往往是科学和政治。科学是人类理性地把握世界的活动,它所信仰的是实事求是的事实、知识和真理;政治是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组合,不同主体(正常和政治家)有不同的信仰前提,它们可以是有神论的,也可以是无神论的。在一定宗教文化的背景下,某种政治可以与它的宗教背景相通,也可以脱离其宗教背景。在现代的现实生活中,各种政治往往都以现实的政治利益为中心,而将信仰仅仅视为政治话语权的一部分。
 
    三、信仰的基础是人的生命,核心是人的精神权利与责任。
 
    无论是有神论的信仰还是无神论的信仰,无论人们具体信仰什么,也无论某种信仰是否走向过度的绝对化和僵化以至于成为迷信,作为信仰,它的根源都在于人类精神生命的存在和人类的精神生活,它的本质都是人对人自身力量和命运的一种反映和把握。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信仰的一个结论。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宗教崇拜中,“人还是不了解,他在崇拜自己的本质,把自己的本质神化,变成一种别的本质”;“即使最荒谬的迷信,其根基也是反映了人类本质的永恒本性,尽管反映得很不完备,有些歪曲”。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理解:寻求和保持信仰,是人的精神生活中一种必然的、普遍的基本权利与责任。对信仰的理解,说到底是对人的精神权利与责任的理解,无视或否认人的信仰自由,实质上是对人的精神权利与责任的剥夺;正因为如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人类在珍惜和维护自己信仰的过程中,也无时不在实践和检验着自己的信仰,使之不断地得到到合理化的丰富和发展。例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世界上许多正当的传统宗教也都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着,其总的趋势是“淡化神权,突出人权”,让宗教更好地成为信教者的精神家园。这些正是信仰之人本性的必然表现。
 
    四、依据历史理解中国式传统信仰的特征。
 
    区分信仰与宗教,是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特色的一个重要基础。从历史的主流上看,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恰恰保持了一种近似“有信仰,无宗教”的人本主义传统。一些人以为中国人一向没有信仰,这种看法不符合实际。且不说中国历来就有信奉各种宗教的信徒,其门类和数量几不可计;就拿不属于任何教派的大多数人来说,断言其“没有信仰”也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在中国传统中,信仰与宗教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同于两方的关系。如梁漱溟曾指出:西方是以宗教为原则的社会,教权独立于、甚至高于世俗政权:而中国则是“以道德代宗教”,“以伦理组织社会”,历史上教权从未摆脱过对政权的依附和从属关系。
 
    实际上,以《周易》为代表,在中国传统中早就确立了以“天”为最高信仰,以人为关怀对象,追求“顺天应人”的人本主义信仰方式。但这种信仰并不突出尊神与偶像的意义。因为在它这里,一切神物都是天之所生,鬼神只是第二级的派生物,唯有天才是第一位的:人应该利用并超越鬼神去尊天奉天。正是这种关于“天”的理解和信仰方式,决定了在中国既没有一个唯一至上的形象(偶像),也没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统一说法(教义),因此也未形成一个与世俗社会不同的、统一的专门组织形式(教会、教主),不曾给信奉者制定一套不同于世俗样式的权威规则、仪式等等。这些不同于宗教的特征,表明中华文化本身确立了一定的信仰,但未将其宗教化。
 
    中国人传统的信仰方式主要带来了三大历史后果或效应:一是中国式的宗教宽容,形成了多元宗教彼此并存不悖的格局,并使中国式的“三教合一”成为世界上极为独特的人文景观;-是两极分化的信仰态度:或者走向天定主义的宿命论,或者走向实用主义式的玩世不恭,并造就了一种中国式特殊的“敬神”风俗;三是形成了“以皇权为体,以宗教为川”的政治传统。
 
    今天看来,这种信仰方式有其合理先进之处,也有其不合理和落后的一面。合理的一面是,它借多元宗教和非宗教的外壳,保持了以人为本的内核,体现了对人自身信仰的一定坚守:不合理的一面,则是对于白己的信仰对象缺少究竟至极和始终一贯的把握,少有开诚布公的自觉、反思、追问和交代,而是停留于自发选择和盲目运用的水平。这是把合理的东西(“以人为本”的信仰)置于了不合理的隐秘地位,而把不合理的东西(对信仰的不负责任)凸显于前台:把应该坦率地说明,并旗帜鲜明地加以坚持和弘扬的东西(以人为本)掩盖于言行的背后,而把应该加以反省和校正的东西(对信仰的不求甚解、不负责任),当成了可以立身处世的章法。其结果,往往使人满足于眼前似是而非的所“得”,而忽略在那些更人、更深远、更宝贵的东西的所“火”。“平曰不烧香,急时抱佛脚。这句话,应该说它很好地刻画了由丁对信念、信仰缺乏足够的白我论证,而必然导致白相矛盾、自我冲突这样一种潜在的危机。
 
    四、重振信仰不等于皈依宗教。不少人认为中国现在面临着信仰的缺失或危机。但是人们对“信仰”和“危机”的理解却很不同。譬如:是谁的信仰发生了危机?是官方主导的还是民间自发的?是某种特定的还是全体普遍的?危机的表现,是信念的失落,还是信任感的缺失?是理性的困境,还是情感的困境?……由于“诊断”不同,人们开出的“药方”也不同。譬如:是走向宗教还是还原信仰?是尊重多元还是追求一元?是面向未来还是回归古代?是选择科学理性还是诉诸道德良心?……也就是说,在承认出现了迫切的“信仰需求”这一点上,大家有所共识,而在如何理解和对待这种需求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选择。
 
    五、按照民主法治原则对待信仰与宗教。
 
    深入理解中国思想文化的传统,特别是其信仰方式的特点,充分挖掘它的资源,在新的时代依据民主法治原则处理好信仰与宗教的关系,是我国当代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信仰是人们精神上的自由权利与责任,贵在自主、真诚。在究竟“信什么,不信什么”问题上,人只有不仅在思想感情,而且在实践中都能够彻底说服自己时,其态度才是真实虔诚、坚定一贯的。所以在谈到信仰时,首先要了解人、尊重人,承认人在选择白己信仰时的权利和责任。任何剥夺人的自主权利与责任的说教、灌输、诱导或强制,都不能造就真诚一贯的信仰,至多制造出某种迷信。迷信是一种过度乃至病态的信仰状态,犹如邪教之于传统正教一样。好的宗教能够抚慰心灵,引人向善;而邪教却总要控制和利用人的弱点去行恶。迷信与邪教一样,都是以剥夺、分裂人的精神权利与责任为特征。
 
    所以,我们要重振信仰,首先是要唤醒人的精神主体意识,自己认识并担当起信仰的权利与责任,自主选择合适有益的对象,包括宗教的或非宗教的。重要的是,对待信仰,要有理性的、自觉的,并且尽可能科学化的态度和政策,决不可重新制造迷信。
 
    其次是在信仰建设上,我们需要将传统信仰方式中合理的内容加以科学化、系统化的阐释和发挥,使之具有现代化的理论形态,从而进一步依照信仰的本性来重振信仰。可以兼顾宗教,但不走必宗教化的道路。当然,这里有大量历史考察和理论政策研究要做,亦不可操之过急。
 
    最后,将这种公共信仰的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改革发展联系在一起,用实践来显示和证明这种信仰的力量。为此,党和政府要为坚守共同信仰做出表率,并通过民主法治的保障来完善和巩固共同信仰的地位,充分发挥它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总之,在21世纪的中国,我们应该选择适合自己国情和文化传统的方式,从新的高度上理解和对待信仰,走出一条真正以人为本、面向未来的信仰之路。
 
本文原载:2012年《第一届“宗教·法律·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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