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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施济的人类学思考
发布时间: 2015/2/13日    【字体:
作者:戴嘉艳
关键词:  伊斯兰教的施济 人际关系  
 

伊斯兰教大力倡导扶危济困,慷慨助人的美德,并通过相应的规范,确立了仗义疏财,广泛施济的善功,在长期的信仰实践中,对穆斯林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民族认同、社会关系整合以及全社会公正和谐的人文环境的营造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


伊斯兰教的施济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履行的施济,包括“主命”的“扎卡特”(天课)和“当然”的“费图尔”(开斋捐)。其中“天课”原本为一种自愿的捐助,后发展成为伊斯兰教的一项课税制度,要求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穆斯林每年除去基本的消费之外,从剩余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进行交纳,通常钱为2.5%,其它金银珠宝、农产品、畜产品等都有不同的比例;而“开斋捐”主要是在每年的开斋节上具备财力条件的人必须向清真寺交纳的捐款;另一类为自愿性质的施舍,即出散“索德格”(施舍),也称散“乜贴”,是穆斯林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心愿进行的施舍﹐没有严格的数额限定,作为伊斯兰教主要功修之一,属“善功”之范畴,它和伊斯兰教的六大信仰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1]。伊斯兰教规定施济的基本条件是,施济者应当出于端正的举意(经堂语,“心愿”、“动机”之意),并且应在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之后,拿出盈余的财物进行施舍,伊斯兰教认为,富裕时出散的施舍是最佳施舍。提倡在自己力所能及的限度内施济,而不赞成为了施济而借贷甚至使自己及家庭陷入贫困的做法。教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施济的对象包括贫穷的亲戚、孤儿、贫民、受困的旅客、乞丐等,同时,也提倡将施舍的财物用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伊斯兰教的施舍并不仅限于钱财、物品,而教人以有益的知识,传人以谋生的技能,命人行好,止人作恶,对人美言等等均属于施济,其范围非常宽泛,清代回族学者马注把施济的领域展扩为“学施”、“财施”、“言施”、“力施”、“心施”等,总之,将有形和无形的财富用于施济,有着同样的功德。施济应遵循:“先亲后疏,先近后远”的原则,而且无论是交纳“天课”还是自愿施舍,都要求付出自己的心爱之物。通常天课要公开交纳,目的是为别人做出榜样,而施舍要秘密地给予,旨在维护受施人的尊严,《古兰经》还告诫人们不能不能责备、损害、侮辱受施人,否则其施舍将是无效的。

伊斯兰教的施济是基于信仰之上的善功,其中包涵着神圣理念和敬畏心理。穆斯林认为,钱财、能力、知识等都是真主安拉赐予的恩惠,只有将其慷慨地用于正道,帮助那些穷人和有需求的人,才能得到安拉的肯定和信任。伊斯兰教将“两世说”、“善恶观”与施济思想相结合,要求人们在今世生活中奉善施德,济贫助困,以换取后世的乐园生活。善功起到了连结今世生活和后世生活的桥梁作用,在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真主之间建立起特殊的互动与关联。

在人类社会中,从古至今,物一直被赋予各种相应的意义在社会成员、群体、组织之间流动。人类学研究中对物的主要流动形式——交换现象(包含礼物馈赠)十分关注。马林诺夫斯基考察了特罗布里恩岛民独特的礼物世界——“库拉”交换,这是一种非西方的、前工业社会的、非货币化的和跨地区的交易体系的样本。“这里交换的物品只有两种:红贝壳项链和白贝壳手镯。它们分别按照顺时针和逆时针方向在岛民间循环交换。交换只是在男人之间进行,还伴随特别的仪式,甚至是巫术。从一般意义上看,这两种物品不具有实用价值,但其质量的好坏却与名声、地位、荣誉和权力等密切相关联。这两种仅仅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每年交换一次,持续不断,结果构成一个大的交换圈”,那两种物品在其中作为礼物双向流动,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它既可以满足个人的心理需要,更是整个社会维系、整合和团结的管道,是美拉尼西亚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2],马林诺夫斯基由库拉现象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一种社会机制即互惠原则,指出互惠包含在对等的交换中。互惠原则(reciprocity)是社会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通常人们是以互惠的方式与他人往来,建立联系的。穆斯林的施济从根本上不同于礼物交换,但它也是通过施予物(有形和无形的)在施者与受施对象之间建立起超越物质性的互惠联系。对施予者而言,在今世生活中,因为行善助人,成就了自己乐善好施的美德,从而获得内心的满足,达到精神上的快乐和欣慰;在信仰层面,因为遵从主命、履行善功,纯正了自己的信仰,而获得安拉的喜悦。使人们深信后世可以从真主那里获得优厚的回赐,并能进入乐园过更美好的生活。《古兰经》中多次强调施舍的益处:“不分昼夜,不拘隐显地施舍财产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施舍财产,以求真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的人,譬如高原上的园圃,它得大雨,便加倍结实。”(2:265)施济让穆斯林达到“两世吉庆”。而对受施一方而言,从“天课”、“乜贴”等资助中深深受益,或可以更好地维持宗教事业的发展;或可以摆脱贫病、灾害的困扰,获得温饱;或可以凭借施济者提供的知识和技能,自强自立,脱贫致富,对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施济使被资助者有了依托、尊严和生活的希望。

人类学家莫斯比较了西北美洲和南太平洋地区许多部落的交换形式,而后把库拉现象与美洲西北海岸夸库特耳人通过宴请和施散财物来换取在部落中的声望与地位的夸富宴联系起来,指出库拉现象“说到底只不过是一种部落间的夸富宴。”[3]对夸富宴他得出“夸富宴总是涉及到三种义务: 给予、接受和回报”的认识, [3]因而认为库拉交换中也包含了同样的义务。而马林诺夫斯基从互惠原则出发指出:一个人给予是因为他期待回报,一个人回报是担心对方终止给予,实际上也强调了交换中的双向互动维持着社会关系的动态平衡。人类学这一理论认识,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伊斯兰教施济思想与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具有一定启发意义。穆罕默德圣人说“一切行动唯凭意念,人之所得乃其所望。”《古兰经》坚决反对抱着各种功利目的去行善的做法,倡导人们以敬畏真主为行善的动机和出发点。穆斯林因信主道而施舍,为的是博取安拉的爱悦,获得安拉给予的优厚回赐,而对受施者无所求。从一般意义上讲,任何人都能从自己的施舍中得到某种回报,或是物质形式的,或是精神形式的。穆斯林从施舍中所获得的回报,是信仰层面的许诺,是一种神圣的精神寄托。《古兰经》说:“为主道而施舍财产的人,譬如(一位农夫,播下)一粒谷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谷粒。真主加倍地报酬他所意欲的人,真主是宽大的,是全知的。”(2:261)穆斯林因而努力“付出更多的施予,以求更大的回赐和更高的境界”。[4]施济所包含的给予、接受和回馈关系,把物质与精神,世俗与神圣有机联系起来,施予的对象是人,而回馈却来自于至高无上的真主。如果说其中存在某种交换的成分,那就是穆斯林用对他人的行善,来换取真主的悦纳;用今世的付出,来换取后世恒久的幸福。诚如马林诺夫斯基认为的,人类的交换是普遍性的,但交换形式和意义随文化的不同而不同。[5]

                                                  二

伊斯兰教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公平交易等合法手段创造和增加财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私有财产,允许在经济收入上存在差别,不搞平均主义。因为人与人之间客观上的确存在天分和能力的差异,加之勤奋程度也不相同,《古兰经》指出:“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劳绩。”(53:39),“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们;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等级;以使他们层层节制。”(43:31)这实际上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理性。但伊斯兰教同时反对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古兰经)说:“在富人的财产中有贫民的权利。”(5l:1),主张人人有权享有真主所赐的财产,并通过一系列有力的法规和措施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避免贫富严重分化,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行,和谐发展。这些法规和措施包括:反对囤积财富和禁止高利贷,制定继承法,提倡广泛施济,缴纳天课,施散“乜贴”等,其中天课制度也是伊斯兰信仰和功修的五大支柱之一。

富人与穷人的关系, 强者与弱者的关系, 是任何社会都必须慎重处理的社会关系,因为它既关乎人的生存和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社会财产的再分配作为调节这些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不同的历史进程中都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前文提到的夸富宴这一原始部落较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人类学家对它的考察各有侧重,对其本身的意义也得出不同的看法。本尼迪克特认为,夸富宴表达了夸库特耳人“自夸狂”的集体心理特征;莫斯认为,夸富宴是一种涉及到给予、接受和回报义务的“总体呈献”;而哈里斯则把夸富宴看作是一种再分配体制,笔者比较赞同他的观点。哈里斯透过夸富宴的财富竞争和“自夸狂”的集体心理表象,认为其实质“是一种在统治阶级尚未形成时期的人们中间促进生产和分配的普遍机制”,它实际上也是“把食物及其他物品从生产水平高的中心村落向欠发达的村落转移的一种方式。说得更明确一些,正是由于竞争的刺激,这种转移才有保障。各村之间的夸富宴有助于把整个地区连成一体。夸富宴意味着每年生产收成好的地方拿出多余的产品给生产收成差的地方,客人仅仅承认主人是个大人物就行了。”[6]夸富宴从表面上呈现为一种经济交换形式,举办者向其对手及众人施散、分赠大量的财物,以此换取名声和威望,从而证明其拥有的合法权利与特权。而从实际效果看,每一次夸富宴的举行,都使社会财产得以重新分配。对于生存状况极度受自然条件制约的原始部落,外在因素时常导致物质资料生产的不平衡,夸富宴的主人和客人也经常随之发生着角色的互换。正是通过夸富宴的再分配功能不断地加以调节,使同一部落或邻近地区的人们总是能够获得物质资料生产、消费与再分配的平衡,客观上不仅保证了部落的生存延续,也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夸富宴的再分配功能只是古式社会在自然因素的影响之下做出的自发应对与调节,而伊斯兰教为了不使贫穷者无以为生,也不使富裕者过分盈溢,通过提倡和实行施济,有意识地引导和落实社会财产的再分配。从以往的实践历程来看,穆斯林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努力守道施善,履行天职,完纳“天课”,广泛施散“乜贴”,使社会财富从富有阶层流向贫穷阶层,从穆斯林信教群众流向宗教团体和宗教职业者。在扶持宗教事业的发展,缩小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缓和阶级对立,克服因战争、疾病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生存困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有力地保持了穆斯林内部关系网络的稳定,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向前发展。

时代发展到今天,科技进步推动经济持续增长,财富的社会构成状况和分配机制已发生根本的变化,公民的个人财富积累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积累与分配之间,还没有达到一个相互匹配的公正而良好的状态,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说明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并不可能消除社会内部的贫富差异,只能付诸努力,尽量缩小这种差距,实现平衡经济的目标。为此国家通过税收、财政、福利等政策措施对收入分配加以调整,此外,还需要调动社会各阶层、各渠道的力量共同参与,推进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使其成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伊斯兰教倡导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古兰经》指出:“谁赞助善事,谁得一份善报;谁赞助恶事,谁受一份恶报。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4:85)如今天课、“乜贴”等施济形式,在穆斯林社会内部继续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的同时,还广泛援助穆斯林大众的一切公益事业,如办敬老福利机构、医院、孤儿院、学校以及兴办经堂教育等等,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进一步彰显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中东地区的伊斯兰国家有着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传统,今天在这方面仍垂范于世。这些国家大都设有专门征收天课的政府机构,对天课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将其主要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以此有效地调节了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缩小了贫富差别,被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经济公正的体现,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宗教界的重视。而中国穆斯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坚定地恪守敬主爱人之道,自觉为社会分担责任, 扶弱济困,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如资助希望工程、扶贫工程、支援抗灾救灾、建立助残基金等等。目前国家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在穆斯林相对集中分布的西北地区的一些城乡,也都在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伊斯兰教的施济无疑将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补充成分,给更多的人带来温暖和希望。无论生产力水平落后还是先进,都不可能防止诸如自然灾害、疾病等特殊事件引发的暂时危机和困难。在夸富宴盛行的无等级和阶级划分的初民社会,部落首领只有利用竞争获得的地位和特权才可能将社会财富暂时集中起来,然后以不同的数量对不同的人进行再分配,从而使一些地区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生产下降的影响得以消除。从这个意义上看,自夸狂集体心理和财富竞争动机背后很大程度上是真实的生存需要使然。而现代社会,整个社会完善的救助保障体系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是我们应对危机、战胜困难的关键。每个社会成员如果都能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伸出援助之手,汇入其中,就会促进这一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这其中,将有形和无形的社会财富集中起来,并无私地提供给那些需要救助的人们,依靠的不仅是政策、制度或组织机构的约束和保证,更是出于信仰的感召和道德的自觉。

                                                三

宗教信仰领域蕴涵着丰富的道德文化资源,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思想不仅贯穿在“五大功修”之中,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践行善举、施济贫困是伊斯兰教道德思想的基本主张之一。《古兰经》启示穆斯林:“你们当中有一部分人,导人于至善,并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3:104)又告诫人们:古兰经说:“你们决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3:92)先知穆罕默德也曾说过:“引人行善犹如自己行善。”上述经训旨在教导穆斯林履行善功,主持公道,乐善好施、慷慨助人。天课制度和施散“乜贴”的施济形式,负载着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精神,体现着穆斯林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给予他人的不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支持和道德上的融通,对穆斯林成员间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加强,对全社会互助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莫斯通过对礼物本身的内在精神实质的研究,提出 “礼物之灵”的理论来阐释礼物回报的内在逻辑,让人们认识到交换现象所包含的道德因素对构建人际关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莫斯的分析基于毛利人观念中对 “豪”( hau)的认识,毛利人确信“豪”是一种存在于森林中和某个人送给另一个人的贵重物品中的神秘力量,“豪”必须以受礼者回赠礼物的形式回到它最初的源地,否则将会给受礼者带来灾祸。莫斯认为,在原始或古代社会中,正是礼物中存在的这种灵力,迫使受礼者必须回礼。虽然初民社会礼物交换义务中包含着来自心理压力的强制作用,但这种作用所具有“群体性的道德”的性质是值得肯定的。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曾论述过“强制性”这一社会事实的最核心特征,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强制意味着社会规范及道德律令等整合和社会化的方式(迪尔凯姆,2003:23-34 )。[7]在礼物交换系统中,强制力从实质上可以被理解为道德义务,它支配着礼物的流动,同时也建立、巩固和拓展了人们的社会关系。伊斯兰教的施济也同样体现了道德因素在人际关系方面的影响力,但是鉴于与礼物交换的本质区别,又呈现着自己的特点。伊斯兰教的施济是建立在信仰基础之上的道义责任的担当和道德情感的付出,其中包含着虔诚敬畏、自觉自愿、与人为善、慷慨无私和平等尊重等精神内涵,伴随着向他人和社会所提供的扶持与帮助,汇入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联系当中,从而形成了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营造出公正和谐的人文环境。

《古兰经》提醒人们,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来自真主的,要求拥有财产的人对财产进行合理支配,把其中的一部分用于真主的正道上,因此,施济是穆斯林的责任和义务。在长期的实践中,穆斯林出于对真主的敬畏之心,始终恪守信仰原则,秉持道德规范,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首先,做到自觉自愿地付出,给予施济对象以真诚的帮助,不计名利,不求回报。伊斯兰教反对沽名钓誉,要求人们在任何地方、任何条件下都充分发挥真主赐予人的善心,努力履行宗教义务,并且兼济天下, 为社会分担责任。天课作为一项宗教税制,虽带有一定强制性,但穆斯林如同履行教义规定的其他义务一样,认真遵从,每年按额度积极完纳。施散“乜贴”作为一种自愿的宗教奉献,更成为穆斯林社会救助他人的一种最为普遍的形式。人对现世财富的支配被看作是安拉对世人的一种考验,只有以道德指导经济,以仁慈使用金钱,才符合真主的法度,所以穆斯林不图受助者的感恩或报答,无私地将财富用于慈善、公益和一切进步事业。我们会看到,每逢斋月,穆斯林国家的天课局和民间福利机构都要大量办理个人或公司缴纳天课及慈善捐款的事宜。而沙特、科威特等阿拉伯海湾国家,除了慈善机构和天课局外,人们平常也可以通过电话、手机和互联网从自己的账号上直接缴纳天课或慈善捐款。这些善款不仅提供给本国的贫困户和失学儿童,也用于救助世界上其它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人们。这充分体现了穆斯林间的互助情谊和关爱全人类的道德情怀。其次,不事张扬,默默行善,对受助者平等相待,充分尊重。《古兰经》要求穆斯林:“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2:271) 秘密施济,既从根本上打消了施舍者沽名钓誉的想法,又不会使受助者感到难堪和羞辱,使他们有尊严地获得救助。安拉还告诫穆斯林:“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为无效,犹如为沽名而施舍财产,并不信真主和后世的人一样……他们不能获得他们所施舍的任何报酬。”(2:264)要求施舍者不应居高临下,具有优越感,要对受施者的人格予以充分尊重。宗教规约体现的细致入微的人文关怀和人本主义精神已经深深融入到穆斯林行善助人的自觉行动中,施济中饱含着平等和尊重,使受施者对帮助他们的人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 进而会加深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有利于增强一个关系紧密群体的内部团结和彼此认同,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印证了莫斯的观点,“在‘正常的社会’中,人是通过物与精神的融通来实现社会的融通的。”[8]再有,把握住信仰的本质,扶助弱势群体自立自强,努力实现全社会的共同繁荣进步。古语说:“天非私富一人,盖托以众贫者;天非私贵一人,盖托以众贱者。”真主委托世上的富有者暂行保管财富,并引导他们遵循正道,做到自身衣食无忧之后,慷慨地把多余的财富周济众多的穷人和有困难的人们,让普天之下的人共同享受安拉赐予的恩惠。施济所期望的目标是帮助弱势群体从根本上走出困境,实现全社会共同的温饱和富足。因此除了给予受助者财物上的资助以外,还要注重把真主赐予我们的知识和技能,提供和传授给他们,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生存本领和能力,树立起自立自强的意识,而不会一味地依赖他人的施舍成为社会的负担。目前,中国西部地区一些清真寺的乡老积极参与周边村庄的扶贫工作,设法引进资金和技术来帮助当地的穆斯林群众发展经济,取得了一定成效。这项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抓住了信仰的本质,体现了施济的主旨。通常慈善事业能对社会产生一种循环累积的因果效应,因为慈善行为会诱致更多的慈善行为,受助者得益于穆斯林同胞的帮助,再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最终能够实现衣食无忧和脱贫致富。然后在自己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也积极付出爱心,回报社会,投入到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行列中,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互动循环系统。现代慈善认识不是强调少数富有者对穷苦人的施舍,而是倡导全社会公民自发组织起来,自愿为别人做自己能做的事。可见,伊斯兰教的施济历经千年,在今天仍能适应现实要求,发挥积极的社会效应。
博施于民以济众,追求人类的平等和幸福,是贯穿于伊斯兰教施济中的核心理念。一直以来,穆斯林以积极入世的人生态度,身体力行,结合宗教功修和日常生活,在知行统一中对它做出了最好的诠释。

注释:

[1] 戴嘉艳,女,回族,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主要从事民俗学研究.

[2] 白志明.正确对待施舍与受施舍[J]中国穆斯林.2003(3).21页

[3] 庄孔韶主编.人类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5页.

[4] 马塞尔·莫斯. 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M].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83页,70页.

[5] [阿拉伯]安萨里著.圣学复苏精义(下册)[M].马玉龙译.商务印书馆,2001.543页.

[6]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M]. 北京三联书店,1997.44页.

[7] [美] M ·哈里斯. 夸富宴———原始部落的一种生活方式[J ].民族译丛,1986 (6),42页.

[8] 埃米尔·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2003,23-34页.


 载于《回族研究》2010年01期 ,转自伊斯兰之光网,2011年12月14日 。
   http://www.norislam.com/?viewnews-1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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