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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遗产案引出法律新话题
发布时间: 2015/3/27日    【字体:
作者:俞飞
内容提示:全国人大立法专家曾透露:从立法思想上,僧人遗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1993年通过的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  
关键词:  方丈遗产 继承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日前有媒体爆出猛料,方丈之女,为老父名下巨额存款,撕破脸面,将寺院告上法庭。一时间,引发社会热议。

  镜头拉到两年前,云南玉溪市大悲普度寺方丈释永修,遭人杀害,抢走财物若干。老僧曾结婚生女,悲痛欲绝的女儿及僧众整理遗物时,蓦然发现,方丈竟在各家银行存下474万巨款和20余万债权单据,金额之大,远超想象。清点完毕,这笔庞大遗产如何处理?兹事体大,相关款项暂由民族宗教事务局代为保管。

  同年9月,两名凶手分别判处死刑与死缓。值得一提的是,两名被告还需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之女张译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万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女儿要求继承474万存款,却被大悲普度寺院管理方――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以佛教戒律一口回绝。女儿只好诉诸法律。

  一审法庭上,双方攻防激烈,相持不下。女儿反复强调了父亲虽然出家,但对自己一直十分关心,因此主张继承已出家的父亲的身后财产。而我国继承法并未将和尚继承问题排除在外,女儿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名下遗产,师出有名。

  被告的反驳依据是佛法,僧人一旦出家,便与俗家亲属脱离关系。日后生老病死,一切费用全由寺院负责。对方丈除负责日常供养,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本寺支付。且佛教传入中国2000多年,形成独特规制和习惯――生在寺院,死入塔院。僧人死后一切财产均归生前所在寺院享有,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制度处理,俗家亲属不能继承。此外,寺庙主要经济来源是信徒布施、社会捐赠,僧尼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劳动,来获取报酬或利益。一言以蔽之,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收入和财产。至于方丈为何留下巨额存款,肯定是他利用自己特殊地位,集会计和出纳于一身,“公款私存”。因此,其名下存款本非私产,而为寺产无疑。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桩方丈遗产奇案,难煞法官。

  追溯历史,印度佛教戒行“十事”,特别是八不净之一的金银净――僧人不能接受金银钱币,连接触一下都是犯罪。但中国寺院经济自古繁荣,僧众很少有手不捉金银的。对于寺院、僧侣与民众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古代往往都是按世俗法律加以解决,愈到后世愈是如此。即使是寺院或僧众之间的财产土地纠纷,也概莫能外。换言之,解决纠纷,从来是法律远胜戒律。

  就法言法,僧人遗产继承问题几经演变,绝不单纯。古代朝廷为防止寺院积聚巨额资产,常常加以干涉,希望从中渔利。南北朝时期,僧人圆寂,王法规定:生前亲密弟子与政府各获一半遗产。唐朝初年,僧人遗产全被政府没收归官。直到公元767年,朝廷才下令,今后僧亡,物随入僧。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相关案件纷至沓来。1984年,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圆寂,侄子潘某诉至北京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当时继承法尚未出台,北京中院几经考虑,终审判决倾向于按照佛教习惯处理,驳回诉讼请求。

  全国人大立法专家曾透露:从立法思想上,僧人遗产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但由于种种原因,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对此只字未提。以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管理局力主,僧人遗产归寺院继承。我国最高法院尊重私有财产保护理念,坚持在继承法未予修改之前,僧人家属继承权不能否定,而应受到保护。

  1993年通过的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能否对抗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和继承法,不无疑问。

  由此看来,从历史到现在,从佛法到国法,本案确实有诸多难点。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是寺院也不可能完全免俗。寺院介入市场竞争无论对国法还是佛法都是个新鲜的题目,就如同近年来被人们广泛关注的河南少林寺意图上市一样,寺院参与市场活动多了,就不可能不带来相关的经济和财产问题,所以,类似案件就可能会不断出现,也就会给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法与佛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一个需要正视的新课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载于《法制日报》。转自中国佛教网,2012-06-30 。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2-06-30/content_6318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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