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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道、势、术——在美国普度大学宗教自由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
发布时间: 2015/4/10日    【字体:
作者:张凯
关键词:  律师 道 术 势  
 
 
很荣幸可以在普度大学分享这个主题:维权的道、势、术。我其实主要给这里的律师同行分享,而不是讲给牧师的,但我非常需要在座的牧师帮我把把关,看看我讲的内容是否符合《圣经》,如果不符合《圣经》要赶紧提醒我。
 
前面很多人都是坐着讲,但我喜欢站着讲话。在法庭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我也喜欢站着。我认为,律师袍的设计就是让站着讲话的,甚至可以走出辩护席,在法庭中走几步,但很可惜,现在法庭大多很死板,很多律师只是坐着读事先写好的辩护词。
 
与今天的演讲的主题有关,站着讲话的另一个原因是,这样更有“势”。我把我的演讲安排在会议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场,是因为这是一套新的理论,而新的理论往往就会有很多缺陷,放到最后呢,就是让你们没有太多机会来做感性的即兴回应,而是要你先听一听,回去以后想一想,然后再回应,特别是要写文章回应,这就是“术”。
 
刚做律师的时候,我特别渴望成为一名大律师,读了很多类似“著名律师经验分享”的书,但后来发现很多都是骗人的,有些所谓“著名律师的经验分享”是瞎忽悠。有个律师为一个死刑犯辩护,当事人都被枪毙了,还到处分享经验。当然,不能说是他辩死的,也许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可是,他分享的经验居然是“不取证”,这简直是不可思议,所以,我就写文章批评了他(文强的辩护律师尽职吗?)。很多时候,被官方评为“优秀”、“著名”之类名号的律师,特别需要警惕,律师应该与公权力保持距离,这样才能保证他的独立性。
 
下面的分享分为理论篇和实战篇两大部分,每个部分再分为几个小节。
 
理论篇
 
 一、 辩护是什么?
 
我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也有人称我为维权律师。我一直在考虑:维权或者说辩护,它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有一个故事说:你如何理解你做的工作,你就会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故事是说:同样是三个人在一起搬砖,问第一个人,你在干什么?他说我在搬砖,十年之后,这个人还在搬砖。问第二个人,你在干什么?他说:我在建一个房子,十年之后,他成为包工头。问第三个人,你在干什么?他说我在创造一件伟大的艺术品。十年之后,这个人成为一个伟大的建筑师。所以,我也在思考,我们今天所做的工作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决定我们的成就。我的理解是:
 
1、辩护是一门艺术
 
我说辩护是艺术,因为它非常的美,美到让人感到心潮澎湃,夜不能寐,辗转反侧,为之痴迷。就像艺术家常常看起来有点癫狂那样。曾经一度,我为这样的工作感到疯狂,我觉得世界上没有比这个更好玩儿的东西了,为人辩护是非常美好的事情。你可以用的智慧、专业知识去保护你的当事人,为一个人维护尊严,保障权利,获得自由。这件事听起来都让人心动。
 
为此,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我代理过的案件几乎涉及了中国所有的所谓“敏感词”:家庭教会、法轮功、藏族、维族、强制堕胎、分裂国家、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整体走向、案件价值的阐释,以及政治、体制、历史、风俗等各方力量的博弈,无不刀光剑影、惊心动魄。这样的魅力足以让人怦然心动、热泪盈眶、不能自已、为之疯狂。
 
艺术家在做艺术创作的时候是常常不会感到危险的。同样,有的案件,后来去回想,发现,“哇,当时还挺危险啊”。但一个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常会忘掉危险,辩护从这个角度看,确实是一门艺术。作为一名基督徒,我更相信有上帝的特别保守和看顾,多少次有惊无险,死里逃生。正如《圣经》所说:“我虽然行过死荫的幽谷,也不怕遭害,因为上帝与我同在”。
 
法律辩护不仅是律师用来养家糊口的职业,也不是机械的重复,它需要的也不仅是勇敢,更多的是创造、智慧、热血。
 
2、辩护是一场战争
 
孙子兵法开宗明义: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法律辩护不仅是艺术,它还是一场战争,它残酷而激烈。当为一个死刑犯辩护时,就是参与了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当然,很多时候不是你死,而是你的当事人死。但你工作的失误或成功会影响到你当事人的生死和自由,甚至不是一个人的自由,还关系到几代人的幸福。辩护是一场战争,律师就必须用战争的态度和视角去重视和思考。
 
一个案件,学者可以讨论制度,公知可以批评体制,但律师作为辩护这场战争的总指挥,我们应当学习《孙子兵法》,我们讲的是得失、输赢、成败、生死。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权益。
 
3、辩护是一场属灵争战
 
上帝赋予了人类自由、尊严、尊贵,律师的工作实际是帮助当事人恢复自由、恢复尊严、恢复荣耀。这几天的会议中,好几位牧师都谈到了宗教案件是一场属灵的争战。属灵的征战就需要有属灵的智慧和方法去解决,属灵的智慧和方法必须回溯《圣经》。整本《圣经》即是一部人类寻求自由的历史。
 
我常觉得,法律辩护或维权,尤其是在当下中国,如同以色列人出埃及一样,经历着:从一个被奴役压迫之地走向流奶与蜜的自由之地。法律辩护是一个充满了荣耀与激情的工作,我相信是与上帝同工。
 
总之,维权或辩护是属灵的征战、是艺术、是战争,那么,我认为律师为此至少要读三本书:《圣经》、《孙子兵法》、毛泽东军事理论、
 
因为辩护是一场属灵的征战,所以我们必须阅读《圣经》,行正确的事,并且用正确的方法行。《圣经》就是一部战争史,这不是一般的战争,是属灵的争战,只有圣经才有答案,这是非信徒无法理解的。
 
辩护是艺术,所以,我们就需要阅读《孙子兵法》。《孙子兵法》的英文翻译是the art of war,战争的艺术,可见,在西方人看来,像孙子一样的打仗,已经有了美学含义。战争是艺术,维权也是艺术。
 
辩护是战争,因此,我们需要阅读毛泽东军事理论,学习打仗的技术。虽然我不喜欢这个人,但无法否认他是一个聪明强悍的军事家,他在处理中国问题、解决中国事务的过程中,技术上有高明之处,我们需要学习。
 
我这里要说明一点,我们努力要把个案维权作为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就需要有客观性和规律性。虽然每个案件有其个性,但不影响我们在失败中吸取教训,在成功案例中汲取经验,寻找规律和共性。下面会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可能是不全面的,可能也是肤浅的,但无论怎么样的评价,都不关乎办案律师本人的品格和专业素养。
 
二、谋略
 
法律维权需要谋略,《圣经》里说:“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孙子兵法》说:“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当我们说谋略的时候,常常会被理解为阴谋,实际,中国古代打仗讲究的不是阴谋,而是“阳谋”。《三十六计》里开宗明义的讲:“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 讲的也是这个道理。可以说,最大的谋略就是公开的谋略,在封闭性司法的环境中,最好的谋略就是不再进行桌下交易,不再鬼鬼祟祟,而是打开窗户说亮话,让阴谋放在阳关之下。对此我写过具体文章《封闭性司法的辩护策略 》,可以在网上查看。这里我想从更宏观的价值层面讲三个方面“不战”、“成全”“虚实”。
 
1、不战
 
中国古代打仗,讲究的不是打,而是不打。讲究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空城记里,15万人的军队把城楼包围了,诸葛亮在上面弹弹琴,就把敌人吓跑了。中国武侠里,高手讲究的是剑不出鞘,谁的剑一出鞘,谁就输了。上来就动手动脚的基本都是小喽喽。所以,孙子兵法说: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 孙子还说“上兵伐谋”,就是高手打仗,打的是谋略。
 
这里杨兴权律师也在,我们去年一起配合过一个案件。当地警察抓了三个人,我们一下飞机,对方就直接放了两个,留了一个,最后警察和我们交涉:“张律师你把微博删掉,我们就放人。”这样的条件我们当然同意。一条微博,就解决一个案子。
 
我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这样,很多律师都在发微博,有时候非但没有好的作用,反而起到了反作用。所以,要精密的思考你如何发这条微博,怎么样才能制约对方,这就是技术。我认为一个律师处理案件任何时候都应该是理性的,微博不是一个牢骚场。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前年,我和张培鸿律师办理一个教案的时候,最早抓了七个人都是刑事拘留。我们律师一到,陆陆续续地放人,七个人只剩下两个人,最后,刑事拘留变成劳动教养。我们开始起诉,一审打完,打二审,二审法官找到我们说:张律师,我做警察的工作,把这两个人放了,你就别告了。我们当然同意,这里两个人就提前释放了。
 
这个主题是打与不打,很多时候我们是不需要打的。我们整个团队每年办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根本不需要进入到法院。我们甚至不需要到当地,在北京寄信就可以解决问题,后面我会详细介绍我的方法。    
 
维权真正到了法庭辩护阶段,用孙子的话来说这是“不得已为之”。有人说,律师的功力是在法庭上。有这种想法的人,这基本还处于武术里的锻炼身体阶段,没有领会律师辩护的精髓。真正的辩护高手是不上法庭,或者说对方根本不敢把案子送进法庭。
 
律师越晚介入案件,处理的难度越大。一审律师没有把案件处理好,牵扯进来的机构和违法的人越多,纠正也就越难。我去年组织办理的平顶山教案,我认为就取得了巨大成功。尽管还是有人被判刑,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律师团是二审才介入的,最后有三人释放,有人改判。
 
 2、成全
 
中国人打仗讲究的不是“击败”,也不仅是“不打”,更讲究的是“成全”。诚如耶稣基督是通过成全律法的方式得胜。
 
《孙子兵法》说:“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唔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可见,孙子的哲学讲的是“成全”,而不是追求完胜。
 
一个案件也一样,有的时候,成全比单单追求完胜更有价值,希望完胜其实往往会完败。我们评判案子的成功与否,不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上——把对方打得落花流水,羞辱得无地自容。
 
这里说的“成全”包括通过典型个案推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比如,我们曾经办理的曹大和案,一个乘坐火车回老家的农民工,在列车上大喊大叫,被列车长认为是精神病,于是捆绑起来,一夜之后,这人死了。我们代理了这个案件后,为当事人争取回多一倍的赔偿。但更为重要的是,案件结案后,我们联合众多学者、律师,联合上书要求铁路进行司法改革。铁路系统之所以极端强势,是因为铁路有自己的公检法系统,这是不符合基本法律伦理的,无法公平公正。通过持续的联合上书及个案推动,两年后,铁路系统开始了司法改革(见从曹大和案看铁路法院改革之路)。
 
我们代理的两起非法堕胎案,这几乎是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影响力最大的堕胎案。这两起案件之后,中国计生政策也开始了调整,虽然改革还不彻底,但已经有明显的进步。对这两个案例我后面还会讲到。
 
很多案件,看起来没有赢,是协商解决,但实际也是一种成全。这种成全是使执法者在曾经的错误中反省,积极努力的自我完善和改正。比如教会案件比较敏感,一旦起诉,当地都非常紧张,法院多数都不敢立案,即使立案,很多时候也不知道该怎么审理,因为法官也多数不懂。我们会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使得这些执法者认识到错误,下次不敢继续蛮干,最后,我们也会协商处理。很多地方,我们帮助教会打一次官司,之后很多年,他们都不会被非法骚扰。西藏本身是很敏感的地方,在那里的教会就更加敏感,我们都成功地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及最后谈判,让当地警察不仅放了我们的人,还赔了钱。在个案中,对执法者进行教育和警示,这也是一种成全。
 
另外,打官司本身就是一个见证的过程,比如,有些教会被认定为邪教,我们就把那些信徒叫过来,出庭作证。很多信徒就在法庭上做见证,他就告诉这些警察,告诉法官,因为信主自己有哪些改变。这也是一种成全,这种成全是一种价值观的成功传递。
 
3、虚实
 
孙子曰:“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一场战争需要占地,并且有虚有实。一场维权,需要有虚有实。有时候,需要提起一些一定会输的官司,法院不立案的官司。这只是避实而击虚。要把二元的关系变为多元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我弱敌强的情况下,要让更多第三方介入到二元关系中,这样会更多的消耗对方,争取更多力量的支持。
 
三、谈判
 
谈判的最好结果不是你占了便宜、对方吃了亏,而是双赢,这里的双赢也不是说要让对方占便宜,而是上面说的不战和成全,也包括对方愿意以降低损失而达成共识。孙子说:“能使敌人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人不得至者,害之也”也讲的是这个道理。
 
在案件的谈判中,我们需要给对方留下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时间。在个案中,妥协是很大的智慧。我甚至认为,整个诉讼就是在谈判,所有的辩护都是在谈判,前期是和公安谈,和检察官谈,和政府谈,进入法院程序是在法庭组织下的谈判。谈判的成败从来不取决于口才,而取决于实力。
 
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不要担心对方违法。事实上,执法机关违法越多,谈判对我们越有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中国的司法机关常常会出现一系列常见的违法,例如,刑讯逼供、不允许会见、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等等。很多律师遇到这样的情况非常无奈和悲观。对于这些违法,有些律师也会指出来,但也只是在法庭上读辩护词的时候读一遍这些违法行为,不采取任何行动。还有更差劲的律师,这些程序的违法完全忽视。
 
实际上,我们遇到执法机关违法的时候,就应该庆祝了。著名的辛普森案只是发现了警察执法过程中一个小的瑕疵,最后大获全胜。如果把诉讼比作一个篮球赛的话,对方的每次违法都是一次犯规,犯规越多,岂不是我们罚球的机会越多,对我们越有利吗?说到这里,一定有人会说我们的体制对于这样的犯规如何无效。我们有的律师仅仅遇到一点办案的困难,就痛诉体制缺陷。
 
制度是有很多问题,但是,我们是否穷尽了这个体制的救济手段呢?我们的制度事实上为我们律师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救济途径,包括控告、信访、诉讼、监察、纪检、批评建议、信息公开……甚至有罢免官员、申请游行的权利。这些有法律依据的救济途径是否真的被我们律师使用呢?我看远远没有。
 
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只是在法庭上念一念犯罪的四个构成要素,哪怕你辩护词写的多漂亮,引经据典夹杂英文,这样的辩护可能都价值不大。就像已经进入火器时代,你还在拿一把大刀挥舞一样,其效果只能是法官和检察官看你的热闹而已。
 
我认为,要充分的使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救济手段。一场战争中,不要限制自己使用的“武器”,在不同的环境下,要使用不同的“武器”。我们有的案子,控告信要寄几百封,我曾经有个助理就是研究如何控告的。很多律师可能认为控告信是无效的,但是,有的违法者居然跑到我的律师事务所,要给我送钱祈求我别再寄控告信了。我们当然不会接受,但至少说明控告的法律救济是有效的。
 
除了控告,还有很多法律救济途径。律师要勇敢、大方的使用。我们的制度虽然缺陷明显,但难道这种缺陷只对律师不利吗?当然,这里需要对对方的犯规非常敏感,并且及时反击,环环相扣、紧追不放。
 
1、成功的谈判
 
你们认为什么样的谈判是最成功的谈判?
 
听众一:对方找我谈的时候。
 
听众二:双赢的谈判。
 
我认为不是,我觉得有一种谈判是一定会成功的,就是你拿着枪指着对方头的时候,只有这样的谈判才是一定会成功的。我的意思是什么呢?无论是否在法庭上,在我看来,仅仅希望对方诉之于良心或专业,在今天中国这个良心已经败坏,司法已经高度行政化的国家,几乎是无效的。因此,只有对方感觉到危险的时候,可能影响到自己利益的时候,才有可能谈判成功。
 
2、失败的谈判
 
什么样的谈判最失败?
 
听众一:当你被对方拿枪指着的时候。
 
听众二:你的枪没子弹的时候 。
 
这也不一定,我认为是当你扣动扳机的时候,谈判就失败了。对方死了,你还怎么谈?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给对方谈判的空间,需要给对方改正的机会。所以,所有的谈判都是在对方有了最大威胁且不至于死亡的状态下才最有效。罗斯福的外交政策:大棒加胡萝卜政策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实战篇
 
 我们说如果打官司是一场战争,那么一场战争需要考虑哪几个因素?孙子兵法认为:打仗要考虑五个要素:道、天、地、将、法。
 
一、道
 
《孙子兵法》说:“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故可以与之死,可以与之生,而不畏危。”可见,孙子认为只要选择了正确的道,可以与之生死,这里孙子比老子的:“朝闻道,夕死可矣”走的更远。老子只停留在闻道,而孙子实际是行在道中,并且为之生,为之死。我认为这才是符合基督精神的。  
 
我甚至认为这孙子兵法讲的“令民与上同意者”,中的“上”就是指的“上帝”,就像圣经里说的:“道与神同在”。这里需要我们了解“道”,并愿付出代价与之生与之死,就像保罗说的:“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我认为“道”是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信念和品格要求。
 
打仗第一要考虑的就是道,打的仗是否是正义的仗,并且用正义的方式。实际上,维权律师在这里有优势的,因为你的个案的诉求与天道常常是吻合的。比如,你为法轮功辩护,虽然不认同他的教义,但不代表不认同他拥有信仰的自由,这是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正如耶稣基督说:“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又如,帮助弱势群体,帮助强拆者。这些似乎都可以找到圣经依据,圣经里说,你要“为孤儿伸冤,为寡妇辩屈”。
 
有些律师的法律服务,实际与天道是相背离的,这就决定了这样的法律服务很难最终胜利。比如,有些律师帮助公安刑讯逼供不留下证据,帮助强拆者欺负不懂法的百姓。这些法律服务与天道不符,最终很难成功。
 
《圣经》里记载要“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神同行”。这也是道的要求。事实上,这是很难的,有时候这几项是会发生矛盾的。“行公义”与“好怜悯”就可能是难以共融的,比如,夏俊峰案,当大家一味强调夏俊峰正当防卫时,却常常丧失了对死去两个人的怜悯。“行公义”且“好怜悯”的人又往往会有道德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很可能是维权运动失败的内因。
 
某种程度上,妥协是最大的政治智慧,而谦卑就是妥协的品格要求。也就是说没有谦卑就很难妥协,很多案件,没有妥协就没有成功。可见,道不是空洞的,道会决定案件的成败输赢。我后面会详细介绍。今天我们请了很多牧师,也可以重点讲讲辩护的道。
 
二、天
 
《孙子兵法》说:天者、寒暑、时制也。
 
我们把天可以理解为气候、天气、寒暑。大家认为现在的维权与天有没有关系?你们认为与天是否有关系?
 
听众一:没关系,天气影响不大。
 
听众二:有关系,会影响情绪 。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我的讲座里会提到很多案子,但不针对任何人,只是单纯的谈技术。我们最近一年多有三次绝食的案例,北海绝食案(2013年,两位律师被法院剥夺辩护权,被法警抬出法庭,随后两位律师为争夺辩护权而在北海开始绝食)、建三江绝食案(2014年,四名律师控告当地政府反被拘留,后续前往律师要求会见被无理由拒绝,继而开始绝食)、南乐绝食案(2013年,河南省南乐县教会案,十几位律师介入帮助当地教会维权,为抗议非法阻挠律师会见而开始绝食)。我这里不去评价绝食行动本身的是非对错,仅仅从技术层面分析几次绝食的成败。绝食的客观要求就是要在公开场合,而且你要让公众知道。如果公众不知道,那不是绝食,那可以是禁食。主耶稣说:你不能让外人知道,那是禁食。
 
北海绝食案的绝食发生在北海,中国最南边,当时虽然是十一月份,仍然很暖和,最后取得成功。建三江案,在东北,大家看到这张照片,当时正值冬天,很冷,但大家都是穿着大棉袄,为了天气的原因作好了准备,也取得了成功。
 
大家看看南乐案,一月份的河南省,天寒地冻,我们的弟兄从全国各地赶去,有的穿着很单薄的衣服,几乎没有做任何准备,结果当然是不战而败。可见,天非常重要,我们无法改变天气,但是要为天做好准备。
 
三、地
 
《孙子兵法》说: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
 
在孙子的时代,把战场选在什么地方至关重要,而当今,一个官司选择哪里做战场也依然非常重要。我曾经办理的一个案件,是河北的一个土地纠纷。我发现好难啊,去了当地以后,连政府大门都进不去。他们知道张凯律师来了,就告诉保安禁止我进去,我大概办了一年多,去了当地无数次,都没有任何进展。后来,我就不去了,回到北京,我就告诉助理:算了,我们也不去当地了,你给我写控告信,给各个职能监管部门发,也就是说她每天发大约50封信,控告信这样写:某某法院不立案、某某单位涉嫌违法第几天,每天发一批。第一天,第二天......直到第三十一天的时候,我们成功了。他们跑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对我说:张律师,我们谈一谈吧,这就是地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一个诉讼有时候你不需要到当地,你到当地可能挨打,可能有危险,这是真实的。你要把战场放在你所熟悉而对方不熟悉的地方。当然,控告信的写法也充满了技巧,甚至用什么纸,用什么信封都会有不同效果。
 
再谈一个案例:镇坪案。2012年,在陕西省镇坪县,一个怀孕8个月的妇女因为计划生育政策被强制堕胎,有人为死去的胎儿和母亲拍了一张合影,这张照片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我和杨支柱教授第一时间赶到了当地,但举步维艰。当地政府百般阻挠,把我们和当事人隔离开,他们单独跟当事人谈条件,我们连见当事人一面都很艰难。无奈,我们只好返回北京。大约一周后,我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张律师,你赶快过来镇坪。”这种情况,可能很多律师就跑去了,但我觉得我们不能去。如果我们去了可能和一周前的情况基本一样。我就告诉他:我不能去你们当地,你想办法到北京。后来,他就逃出了镇坪,这是一段非常离奇的经历,大家可以参见李承鹏为他写的逃亡记。
 
距离上次通话差不多又有一个星期,一大清早,我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他说他到北京了。之后,我就让他住在我工作室旁边的一个旅店,每天我上班他也来上班,我下班他就回旅店。很快当地政府就着急了,来到了北京和我们谈判。谈判也没成功,我就告诉他,要继续住在这里。当然,在这期间有很多的记者采访他。就这样,他大约在我们这里住了十几天的样子,案件成功的解决了,这个案件几乎是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受害者拿到最多赔偿的案件。实际我们没有采取什么司法程序,法律程序也基本是走不通的,因为这类案件基本法院不敢受理的。他只是和我们一起上下班。几十万的赔偿,在中国这是非常难得了。所以,要把战场放在对方不熟悉的地方,而我们熟悉的地方很重要(见镇坪堕胎案:不再跪求恩赐,站起来行公义)。
 
四、人(将)
 
这里开会的律师至少有我组建的两个团队,一个是常熟案律师团,一个是平顶山教案律师团。选择哪些人是至关重要的,是需要深思熟虑的。比如,平顶山案,十几位律师各有所长,有的死磕经验丰富,有的的学术理论扎实,大家性格迥异,正因为这样的不同,才让我们案件非常稳健的朝前走。
 
在出国之前,我的团队人数最多时达到十二个人。有时,十二个人办一个案子,而这十二个人并不全是法律人,有传播专业的人,他教给我们如何进行信息传播,如何可以在媒体上发表。这绝对不是我们的专业,而这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我们有导演专业的人,比如,平顶山案就拍成了一个视频短片。他把素材拍成纪录片,既有利于保存证据,又有一定的传播力。我们还有专门做IT的人,他告诉我们最新的应用软件如何使用。实际上,我明显感觉学法律的人的思维方式非常单一。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加入团队,使我们办案变得非常有趣,也更灵活多样。
 
我们这十几个人是紧密合作的一群人,共同设计案件策略。针对个案,学者可以高屋建瓴地谈理论,公知可以批评体制,但律师需要思考的核心是如何赢,如何搞定。我们团队一般不去讨论体制如何不好,法官如何恶劣,我们考虑的是生死、得失、成败……
 
五、法
 
道 、天、地、将,最后是法。
 
法我就不讲了,这里全是律师,法我们都很熟悉,实际我在以前也写过文章应该如何用法。当然,有些律师也是不会用法的,导致中国法律常常看上去没那么重要。其实,需要看律师会不会用,如何在众多法律中找到有效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法律,实际不是那么容易。在薄熙来审判中,我也写了关于律师辩护的系列文章《辉煌审判下的失落辩护》
 
(见文章一,文章二),这些文章都阐述了如何在最合适的地方使用最恰当的法律。当然,法律辩护变化莫测,有时候需要天才般的敏锐。
 
六、 势
 
中国古代打仗,讲究势。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势的成语:兵无常势、势均力敌、势如破竹、势不两立、势不可挡、人多势众、趋炎附势、势孤技穷等等。但势到底是什么?孙子兵法里说:“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就是说:湍急的流水,可以把石头漂起来。这个流水就是势。孙子兵法对势还有详细论述: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认势者,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韧之山者,势也。意思是说:会打仗的人,选择不同的人去顺应不同的势。认清势才是真正的会打仗的。
 
诸葛亮在城楼上弹琴就是势,如果上面换个别人可能就不行,如果换了张飞恐怕这戏就演砸了。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环境里,要用不同的人,使其顺应时势。决定战争输赢的往往就是这个势,如何拥有势,就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东西。
 
1、造势
 
如果没有势怎么办?如果没有势,就需要造势。有条件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在现代维权中,律师很显然是属于弱势的一方,恰当的造势会使弱势变为强势。很多人认为律师仅仅用法律解决问题,别说是在中国,就是在法治国家,也不可能是纯法律。
 
我们知道,通过正常的途径去申诉很难,去年,李金星和杨金柱两位律师去给法官送红薯的故事影响很大,并且推动了案件进展。为什么送红薯呢?因为俗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样的一个行动,引起了众多人的围观,成为一个引起轰动的事件,这样使得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官必须有所作为才行。这个送红薯事件需要仔细研究,别人送红薯可能就没用,这里也是充满技巧的。去年的很多案件,律师都是通过智慧地制造出一些事件来吸引大众关注。
 
除了事件的造势,我们还需要寻找我们的支持者,比如,你的微博有很多的粉丝,人多势众,所以,粉丝也是一种势。从北海案开始,常熟案、小河案、平顶山案,为什么可以成功?很大程度上缘于人多,律师团,人多势重。去年,我组织的平顶山案,大概一共有十七个律师,这么多人本身就很有势,当地估计都没有见过这么多律师如此卖命地一起辩护。
 
2、借势
 
如果我们不能造势该怎么办?那就需要借势。我们中国文化里有借的文化,借东风、借荆州、草船借箭、借鸡下蛋。借东风就是向天借,你可以向天借,基督徒更知道向天借势的道理。实际上,祷告就是向天借。向地借。北京的势就可能比地方大,省城的势就可能比县城大。还可以向同行借,这就是为什么要请知名律师的原因。我们看到一个事件会因为很多知名的人介入就会成为一个众人关注的事件。
 
还可以向同案借,比如,去年的小河案(2012年,嫌疑主犯黎庆洪,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因审理地点位于贵阳市小河区而得名,全国有几十位律师介入为案件辩护,引起社会关注),它的成功很大程度源于我们北海案(北海四律师涉嫌伪证案,全国数十位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常熟案,因为,几乎是两个案件的原班人马的移植。当然,我们的常熟案似乎没有其他案件影响那么大,但这正是我们成功的地方,因为我们消耗了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了最好的结果。
 
这里介绍一下常熟案,六个小伙子在自己公司的办公室里,被常熟当地黑恶势力拿着砍刀冲进去暴力袭击,这六个小伙子奋起反抗,居然把这些拿着砍刀的人打跑了。最意外的是,很快这六个小伙子竟然被当地公安抓了,最后甚至被常熟法院判了刑。这个案子我看了之后非常气愤,之后在网上发了英雄帖,召集了十二个律师介入。我们律师团是在二审多时候介入了这个案子。二审法院迅速发回重审,常熟法院改判了这个案子,当时抓了六个人,最后放了五个人,留下一个还减了一半刑。很简单的一个案子审理了半个月。这个案子如果没有律师团的介入,并且步步紧逼,结果绝不乐观。
 
在我手里另一起计生案,就是在我们镇坪堕胎案关注最多的时候,我又接到一个求助电话,这就是后来的福建吴良杰案。他当时说:张律师你赶快过来,我妻子也被强制堕胎,和镇坪案一样。我想:我如果去了会怎么样呢?有可能被打一顿,或跟在镇坪一样连当事人都见不到。我不能去。我说:你现在要到北京来。吴良杰来到北京,跟镇坪案的当事人住在一起,每天两个当事人一起来我的工作室,跟我们一起上下班,这就是借势。因为这个案件当时没什么影响力,我们就要借另一个案件的势。最终,这个案件也几乎是获得最高的赔偿,这两个强制计生案几乎成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最具备代表性并赔偿最高的案件。
 
草船借箭,就是向敌人借,仔细分析现有的体制,就会发现我们的体制是看上去强大,实际是分崩离析的。薄熙来和王立军之间都有那么大的仇恨,其他地方也都一样。我不太同意有些做法,到A部门受了阻力,于是,就去A的监管部门B控告A,之后发现B也违法,于是又去B的监管部门C控告B,之后发现,A、B、C、D……都是违法的,最后,律师就变得势单力薄,孤零零地只剩下自己。事实上,决定一个案件走向的,往往只是有个别违法者,而如果律师到处去揭露,那么,这些个别违法者多么的高兴。我们需要让敌人看到的是我们有众多的支持者。实际上,在办案过程中,很多执法部门是可以帮助我们的,我们不能把执法部门全都当做假想敌。我们曾经控告一个公安局的局长,呢个局的副局长悄悄给我们有关正局长的黑材料,告诉我们这个局长干过的其他坏事。所以,适当的从对手那里借势很重要。
 
向党中央借,任建宇案(2011年,重庆彭水县村官任建宇因言获罪,被判劳动教养两年。该案引发巨大关注,直接推动劳教制度废除)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为什么会成功?当时正值党中央打击薄熙来、王立军势力,一切纠正薄、王势力产生恶果的案件都有可能获得成功。我还认识一个律师,他走哪里都向地方官员介绍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现在可能还可以介绍中国梦,感觉他就是党中央派来的。尽管我未必完全认同他的做法,但他确实是在落实党的政策,这就是在借党中央的势。从某种程度上,律师也确实是在帮助党中央落实那些好的政策。很多违法官员胡作非为,为虎作伥,党中央也非常需要借律师这种民间力量的势对违法官员进行积极的教育和打击。
 
3、蓄势
 
a、时间的持续
 
势不仅仅需要造,需要借,还需要积蓄,等待。这里再说一下南乐案,我们看到南乐案的绝食行动,几乎没有持续,好像只有一天还是半天就结束了。我们需要谨慎的选择战略战术,一旦选择,就需要寻求战略战术带来的积极影响。否则,就会被对方笑话,消减了自己的势力。我们姑且把这个绝食行动认为是造势,那么你还需要等待。这样才可能积蓄更多的资源。一旦散掉就没有了,时间的持续至关重要。
 
我觉得,蓄势最好的可能就是王全璋事件,王全璋是北京一位律师,也是我的朋友,他在一起案件即将结束时,要把一份材料交给审判长,因为没有复印材料留底,他就拿出手机拍摄,遭到法官训斥,庭审结束后,法官责令他留下,后被法警带走,司法拘留十天。这个事件引起全国律师的关注。王全璋案发生以后,全国各地的律师要往当地去,要去支援王全璋律师,有些人已经买了票,有些人声称要去,后来那个地方就变得人越来越多,当地连夜开会放人。这就是蓄势,要让一个势蓄积下去,不能马上的散掉,一散掉你就失势了。
 
b、积极的表达
 
积极的表达很重要,同样一件事情,我发现不同的律师表达是不一样的。比如,很多时候,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行政部门会找有些律师谈话。我发现有些律师马上会公布出来说,受到了司法局的胁迫之类。但我发现有些律师不这样表达,是完全另一种表达,他说:某月某日,我向某某部门反映了某某地方的违法事件,相关领导非常重视,并督促他们向相关执法部门及时汇报。但这不是让大家撒谎,在行政部门找他谈话时,他确实拿出来一份材料,向其反映,要求他们积极调查。可见,同样的事情,不同的表达,会产生不同的势。在一场战争中,最重要的是争取更多的支持者,要让敌人看到我们很强大,而不是很弱势,甚至在我们的确很弱势的时候也要看起来很强大。空城计里,诸葛亮可以在城上弹琴,就是一种最积极的表达。
 
不同的时机,需要应用不同的策略,有的时候我们也需要示弱,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但律师的每一次行动,都应该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应该是有利于整个战争胜利的,而不是随性而发的。如果有的行动会削减势,就宁愿不做。哪怕吃了亏,如果把吃亏公开,不利于整体的成功,那就不公开。如果你的势不能超过对方的势,你就无法成功。
 
4、顺势
 
这里我必须评价一下夏俊峰案,夏俊峰是沈阳的一个小贩,2009年的一天,他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二审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夏俊峰及律师认为:他是在被暴力袭击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才动刀杀人的,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认为夏俊峰案一审和二审都非常好,好在什么地方?好在一审二审律师让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一个地方上的普通案件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案件,成为一个公众案件,一个众所周知的案件。在我看来,一审二审所有的努力都是为了死刑复核做准备。为什么?这个案件有两个执法人员死在夏俊峰的刀下,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根本没有魄力去免于夏俊峰的死刑,因此,死刑复核就变得非常关键。我认为,问题正是出在了死刑复核的辩护程序上。
 
夏俊峰及其律师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正当防卫。在中国,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困难,深究我们制度就可以明白。美国的制度是立足于保护公民权利,而我们的制度是国家本位,是以保护统治者利益为司法诉求的。死刑核准后,周强院长表态:“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我个人当然不认同他的说法,但是这样的表态说明了周院长的真实想法。百姓拿起了刀反抗,统治者会觉得恐惧。
 
但另一方面,他愿不愿意杀呢?我说:周强院长不愿意杀。夏俊峰案几乎是近几年来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件,民间的呼声最大的案件,包括明星、知名作家、艺术家等等。而周院长刚上任,如果杀掉夏俊峰是一定要减分的,杀了夏俊峰是一定会挨骂的。
 
那么,这个时候,律师需要做的只是想一个办法,既不至于让他觉得恐惧或觉得会动摇这个制度,同时也不杀这个人,避免致使自己太丢分。我相信周院长也需要这个方法。这就是顺势。当然,你可以批评我说这是一种妥协主义,但这不是我这里要讨论的命题。律师需要帮助法院找到这样一个台阶,而且律师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促进和解。
 
我认为,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和当事人的所有工作应该是用最大的诚意表达歉意。夏俊峰案,在死刑复核阶段继续强调防卫的正当性,这实际把当事人带入更加不利的境地,因为在法律上,可能的确是正当防卫,但在道义上,对方死掉两个人,两个家庭需要得到抚慰,中国基层执法者也需要一个说法。我认为,夏俊峰的孩子当时在卖画,这个行动很好,会唤起很多人的关注,但完全应该把这些钱全部赔偿,甚至加上变卖家当全部赔偿,用最大的诚意最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歉意。我相信,做了这些,结果不会是现在这样。如果继续判死刑,则会损害基层官民和解的价值,否定了基层官民彼此饶恕的情感,使基层官民关系更趋恶化。最高院才不会做这样的恶人呢。将所有的努力放在表达对对方家属的安抚和歉意,而绝对不是继续强调正当防卫的正当性。
 
此案从价值层面来看,此案真正的价值也是中国社会未来必须面对的主题:官民的和解。官民的关系从来都不应该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彼此妥协、谅解、和解的良性互动。律师则是润滑剂和出现矛盾时的缓冲带,这需要一定的眼光和高度。诚然,并不是所有正当防卫案都不能强调防卫的正当性。夏俊峰案中,在一审二审阶段,我称其为成功,正是因为强调了防卫的正当性才获得高度关注,算阶段性成功。再如,前面介绍的的常熟案(我的常熟案辩护词主要讲的就是正当防卫),因为我们公开了当时的视频,清晰的印证了正当防卫,同时伴随着对警察包庇的揭露,让我们大获成功。在不同阶段,我们需要找到顺应恰当时势的内容。
 
七、术
 
现在讲术,大家先看看大卫攻打歌利亚的例子。
 
1、大卫攻打歌利亚的启示:
 
a、要有王者的心态
 
当时,非利士人围着以色列人的城,叫骂四十天。大卫说:“你来攻击我,是靠刀剑、长矛、标枪,但我来攻击你,却是奉耶和华的名。今天耶和华必把你交在我手里,我必杀死你。”我认为这就是王者的心态。对于基督徒尤其是这样,圣经说:“基督徒是被拣选的族类,君尊的祭祀,圣洁的国度,上帝的子民”。“在我们里面的比世界都大”、“靠着主我们凡事都可行”。这个国家是我们的,而不是违法者的。像杨凤岗老师说的,二十年之后,基督徒人数众多时,我们是需要有人出来竞选总统的。我们要有王者的心态而不是受压迫的心态。包括教会在内,要看到自己在这个世界的权柄,而不是乞求怜悯。
 
b、 不被敌人的情绪控制
 
歌利亚他们叫骂四十天,大卫如果气坏了,他怎么能打准?我认为这一点对律师尤其重要。我说:律师可以愤怒,甚至在法庭上拍桌子,但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你控制范围内的,所有的都要对最后的结果是有利的,你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我发现有些律师特别爱哭,甚至失控,这些行为可能会对案子产生不良影响。在我刚做律师的时候,充满了愤怒,但我发现,如果每天如此,我可能很快就被气死了。所以,我们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才有可能获得一个好的结果。
 
c、打击要稳、准、狠
 
大卫对着谁打?他没有对着每一个人打,而是对准歌利亚的头,致命一击,只是一下。以南乐案的控告信为例(实际递交版可能已修改),我不针对任何人,只是纯粹的技术探讨,我把事实与理由全部去掉,大家看这个控告信有什么问题?
 
控  告  书  
 
控告人:***,***律师,***辩护人,手机 地址:******,邮编:******  
 
被控告人:南乐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  工作单位:南乐县公安局
 
控告事项:被控告人涉嫌暴力取证罪、徇私枉法罪。事实与****************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人:***
 
2014年2月16日此控告书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被控告人是“南乐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 ,这个控告信寄送出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不仅仅不知道在告谁,反而会招致所有的办案人员联合起来对付我们。为什么呢?换个角度思考,如果我们十个人一起干了一件坏事,有人控告干坏事的相关人员,我们会怎么办?一定是我们联合起来把他灭了。如果大卫当时拿起甩石机打的是歌利亚的相关人员,那么累死他也打不完。
 
再看这个控告信交给了谁?最高人民检察院。想想最高人民检察院拿到这封控告信会有什么想法?一个县级的一般性的违法,告到最高检察院,他会重视吗?再看看抄送的部门,如果你是抄送部门的执法人员,你会有什么想法?反正不是向我告,你还是找最高检吧。
 
所以,控告要会控告,要掌握稳、准、狠的原则。稳是说法律依据要清晰,准是说被控告人要精准到个人。中国的制度有时候很奇怪,它有很多非常抽象的东西,比如说组织、有关方面、相关人员,相关部门。这个时候你没法追责,我们需要找到具体的负责人。狠是说对其涉嫌的刑事犯罪绝不手软,清晰表达。
 
我认为,这方面应该学习杨金柱律师,律协出台了臭名昭著的第九号文件,很多律师都在批评这个文件的时候,杨金柱律师直接针对律协会长张学兵。重庆打黑期间,大多数律师都在批评最高院对樊奇杭死刑复核结果时,杨金柱律师直接单挑时任最高院院长王胜俊,这里不仅需要勇气,还包含智慧。在具体案件中,你必须找到那个头,致命一击。虽然有时候在我们的这个制度中,他也不是最后的决策者,但因为他的位置,他在法律上就应该负责,对那个头要稳准狠。
 
2、毛泽东的军事思想的启发
 
但愿这个人的名字出来大家不要反感,我肯定不是毛粉,但不代表我们不可以从这个人提炼出的军事理论里有所学习。
 
a、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毛泽东说:“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和依靠群众,才能进行革命战争”。今天的中国,律师往往势单力薄,在很多的案件中,也需要依靠群众,需要有很多的人支持你。比如,拆迁案立案非常难,我认识一个律师,他把案子的法律依据告诉当事人,然后动员当事人自己去立案。这不是为了偷懒,而是一种智慧,几十人上百人的拆迁户拿着法律依据去立案,效果远远超过一个律师跑法院。这就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重要性。
 
b、建立统一战线
 
毛泽东说:“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矛盾,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使革命获得最广泛的国内社会基础和国际同情援助,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最主要的敌人。” 在案件中也是如此,你不能到处都打击,到处都控告。你需要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如果你要控告公安局局长,你的统一战线可以是副局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很多案件为什么要公开?就是要获得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援助。
 
c、团结多数,孤立少数
 
毛泽东说“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把拥护支持自己的人搞的多多的,把敌人搞的少少的。”孤立对方很重要,就像南乐案控告信,就会一定使对方团结起来对付你。我们的体制有时候你去告一个正职,那个副职不知道有多高兴,他恨不得请你吃饭。而我们有的律师就是全告,最后一定是人家联合起来对付你。
     
这就是我的分享,肯定有不同意见,时间有限,很多也只是泛泛而谈,当下对律师有很多分类,什么死磕派,艺术派,学术派等等,我觉得自己哪一派都不算,如果真的分类我更愿意自己是个实战派的。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把案子搞定是我的诉求。律师是一个充满激情、智慧、勇气的职业,这也是艺术,这里介绍的很多方法可能换一个地方就不管用了,需要不停的创造。愿大家在中国玩得高兴。
 
(本文是2014年5月7日普度会议上张凯律师演讲的整理稿,略作修改,2014年9月13日首次公开发表。欢迎转载,敬请保存其完整性,并注明出处:www.purdue.edu/crcs )
 
 
转自杨凤岗的新浪博客,2014-09-13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2310b20102vc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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