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从宗教条例到宗教法
发布时间: 2015/5/15日    【字体:
作者:魏德东
关键词: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法  
 
 
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发布令426号,“《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7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3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共分748条,依次论述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
 
弹指一挥间,10年过去了。整个2014年,有关条例颁布十周年的各种纪念活动不绝如缕。几乎每个省市、宗教协会都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举办了讨论会,中国人民大学更以“行动中的中国宗教法治——纪念《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第11届宗教社会科学年会也以“现代化、法治化与宗教界发展”为主题,将《宗教事务条例》研究作为重要话题。年底,1226日,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国务院法制办主办了《宗教事务条例》公布十周年座谈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出席并发表了讲话。
 
分析一系列纪念活动,我们发现了一个共识,这就是在《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行10年之后,希望国家能全面系统地总结宗教事务法治化的经验,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一部“宗教法”,以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时代相适应。这一期待在一些政府部门的会议上表达得比较隐晦,在一些学术会议上已经是大声疾呼,而在 7月举办的宗教社会科学年会上,则有学者直接端出了一部系统的“宗教法草案”,引起热烈讨论。
 
回顾新中国以来的宗教工作,特别是总结新时期以来宗教工作的经验,可以肯定地说,设立专门的“宗教法”,总体利大于弊,而且时机已经成熟,时不我待。
 
首先,设立宗教法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需要。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教界已经有宗教立法的强烈呼声,甚至已经在起草文本。这一工作后来不了了之,与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有关。进入新世纪,建设法治国家已经进入宪法,成为国家共识。而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有充足的法条,有法可依。最近几年来,有关国计民生的一系列法律纷纷出台,而宗教立法则进展缓慢,这种局面是与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宗教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的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刘延东副总理在条例公布十周年座谈会上特别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完备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设立宗教法符合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在世界近200个国家与地区中,拥有独立的宗教专门法的国家,约有10个,仅占5%左右。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也可以不立法的理由。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宗教信仰者都占人口的大多数,在一般的社会事务法规中,宗教信仰者的权利早就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没有必要专门立法。与此不同,在我们国家,宗教信仰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较低,是少数。一般民众乃至政府在考虑问题时,都很少考虑到宗教因素,很多与宗教信仰有关的权益,在法条中都是空白。因此,设立一部综合性的宗教法,对于落实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有专门宗教立法的国家,基本有两类,一是几个传统天主教国家,如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在世俗化后,立法确立政教关系;二是前苏联社会主义阵营的几个国家,如波兰、匈牙利、捷克、俄罗斯等,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设立宗教自由法,重新厘定宗教、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俄罗斯等国的立法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护、规范长期受到忽视的宗教事务。
 
再次,设立宗教法将有效地保护宗教界的具体权益。就目前的宗教发展看,宗教工作遇到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与社会其他部门的权益之争。《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界内部比较有效,但对于非宗教部门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人家说我们不属于宗教事务,你如何用宗教事务条例予以规范?如宗教界与文物界的矛盾,至今为止,无数的珍贵宗教文物都被文物部门束之高阁,既没有发挥习主席所期待的作用:“对待不同文明,不能只满足于欣赏它们产生的精美物件,更应该去领略其中包含的人文精神;不能只满足于领略它们对以往人们生活的艺术表现,更应该让其中蕴藏的精神鲜活起来”,甚至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但就是不还给宗教界,在法源上《宗教事务条例》PK不过《文物保护法》。另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是假宗教活动场所,最近的一个新闻,世界著名的佛教寺院潭柘寺,其中70%的功德箱是旅游公司的,不属于佛教界。功德箱是宗教专属的器物,公司如何能随便使用呢?但谁来管理这些乱象?宗教局没有对工商业公司的管理权,法律也没有条文说哪些活动是宗教界专营。很显然,这需要一部涵盖全社会,为全体国民所必须遵守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
 
上个世纪末,笔者参与了一项“北京市宗教调查”,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宗教立法。当时90%以上的宗教干部和教职人员都认为宗教立法“很有必要”,这一成果后来以《中国宗教法,众望所归》为题公开发表。今天,宗教立法的大环境、可能性已经大大改善,而必要性日趋增强,总结《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经验,开启“宗教法”的立法进程,当属我们对2015年的最大期待。
 
转自作者的新浪博客,2015-01-0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25d0c90102vaur.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学诚法师谈佛教与法治
       下一篇文章:中国宪政转型的可能前景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