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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经济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发布时间: 2015/5/15日    【字体:
作者:马文祥
关键词:  伊斯兰经济 和谐  
 
在伊斯兰经济文化中,主要通过《古兰经》教义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有的学者甚至因此称伊斯兰经济文化属于“规范经济学”范畴。其规范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从根本上说均来自《古兰经》的经文教义。所以,研究伊斯兰经济文化中的和谐理念,重点就在于《古兰经》中所包含的规范穆斯林经济行为的教义。
 
 
伊斯兰教主张今世和后世的幸福,今世的幸福既来自于对真主的信仰,也来自于对今世社会财富的创造和使用。前者是一种精神信仰,也就是“义”;后者是一种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也就是“利”。而伊斯兰教的财富观是“义利结合”。所谓“义”,是要求人们的经济行为要符合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的规范;“利”就是现实的利益。
 
伊斯兰教鼓励人们追求现世的物质利益,创造社会财富,同时又强调人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以及在财富的占有和使用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倡导穆斯林通过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的手段获得和拥有财富;反对通过欺诈、贿赂和放高利贷等方式去获得财富,这些行为在现世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然也会影响后世的幸福。依据伊斯兰教法,财富可分为四类:“一是为满足自己和家属的用度而生产营利是主命;二是超过此限度,稍有积蓄,以备非常,是嘉许的;三是为救济他人或兴办公益而大量生产谋利是许可的;四是为图虚名和满足奢侈生活而大量聚敛财富是非法的。”(参见马明良《伊斯兰文化新论》)
“义”是根本,是前提,也是目的;“利”服从于“义”,服务于“义”,“利”的获得是为了“义”的实现,只有“义”与“利”的统一才能够实现后世的幸福。“利”是今世短暂的拥有,“义”则是后世永远的幸福。这种教义使穆斯林在经济行为中努力做到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乐善好施。为了实现义利的统一,每一位穆斯林都会通过勤奋的工作、诚实的劳动,积极努力地创造社会财富。因为比如朝觐的完功,是离不开一定物质基础的。伊斯兰教承认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富者有能力更好地完成各种义务。比较之下,贫者则更加需要辛勤劳作,努力进取才能够更好地完成各种义务,这同样是真主所喜欢的。
 
伊斯兰教义利统一的财富观,既满足了人们对利益追求的天性,也履行了基本的宗教义务,使人们的经济行为在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的规范下表现出积极的作用。
 
 
伊斯兰教认为,社会财富是由真主赐予的,它属于每一个人,个人对财富的所有权只是相对于他人而言,财富的最终归属权是真主,个人只是今世财富的代管者。所以,伊斯兰教所承认的私有制,其实仅指个人对财富的占有、使用和相应的分配权利。
 
伊斯兰教认为,财富不均,有穷有富,是人类生活中的自然现象,每个人的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不同,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出现。但是真主赐予人类的财富是全社会共享的,富者不能因富而骄奢淫逸,穷者也不能因贫而消极懈怠,财富的多少不是进入天园的凭证,行善才是得到后世幸福的依据。所以,伊斯兰教提倡富者应乐善好施、救济贫困;穷者要辛勤劳作、积极进取。通过富者和贫者的共同努力来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形成伊斯兰教的限富济贫观,其实现的途径主要有:
 
第一,完纳天课。富有者必须要拿出一部分财产来施散接济他人。在现代的伊斯兰世界,许多阿拉伯国家为消除贫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缴纳天课的内容涉及工业生产、矿藏资源、房地产业、股票债券等,每年缴纳的天课数量非常可观。而且,施散天课的范围和接受对象也十分广泛。天课的缴纳对当今的阿拉伯国家而言,已经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此外,广义上的天课还包括用自身的学识和技能去帮助别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富裕者和贫穷者都有可能成为天课的接受对象,这也有助于穆斯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
 
第二,分散遗产。伊斯兰教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非常详细:一个人在其遗嘱中只能处分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遗产由法定的遗产继承人继承,法定的遗产继承人除了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外,还包括在场的亲戚、孤儿和贫民。从遗产处分的份额和遗产继承对象的范围来看,遗产分散的力度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富过分集中的速度和数量,对于调节分配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对商业中不正当的获利行为加以限制和禁止。囤积财富和放高利贷是伊斯兰教法严格限制和禁止的行为。如前所述,所获得的财富,除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之外,为以备急需,允许有适当结余。但是超过了这一限度,就是囤积财富。而以囤积的财富搞垄断投机,是伊斯兰教所反对的。此外,在伊斯兰教法中,禁止放高利贷,因为这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伊斯兰教主张无息借贷,如果债务人确有困难,到期无法偿还债款,债权人应部分或全部地放弃债款;而借款人也应尽自己的努力,争取按期偿还借款。这样的规定一方面避免了富有者坐吃高利,穷困者负债潦倒,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防止了富有者为规避风险而停止投资,从而保证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
 
除上述内容外,施舍也是伊斯兰教义中限富济贫观的重要内容。与缴纳天课不同的是,天课具有强制性,需定时定量地缴纳;施舍是自愿的,不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而且,在财物的施舍方面,伊斯兰教提出要施舍自己最喜欢的和最好的东西。天课与施舍都是富有者要履行的义务,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合作的主要途径。
 
总之,伊斯兰教法中的限富济贫观,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不过,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严格限制借贷利息,在现代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债券、股票等现代金融活动在伊斯兰世界的发展。
 
 
《古兰经》中有许多关于经商以及规范商业行为的内容,可归纳如下:
第一,诚实守信。伊斯兰教强调在商业行为中的诚信原则,严禁欺诈行为。此外,伊斯兰教强调在商业活动中要凭约守信,主张所有的经济关系都应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加以维持,而一经立约,就必须要恪守约定。说谎、爽约、背信弃义是伪信士的三个标志。
 
第二,公平交易,互惠互利。伊斯兰教主张在买卖交易中要等价交换,使交易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互惠互利。如果只是单方面的获利,则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如果交易中出现了多要多给的现象,也是不允许的。
 
第三,鼓励经商,鼓励合理竞争。伊斯兰教倡导人们积极地创造社会财富,获取应得利益,这其中就包括人们的商业活动。伊斯兰教把经商的艰辛作为真主对商人的考验,这使尊商、重商具有了宗教意义。同时,伊斯兰教又特别强调在商业贸易中要合理竞争。伊斯兰教并不否认竞争的存在,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自由的价格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商品流通规律的。与此同时,伊斯兰教极力反对囤积居奇和市场垄断行为,从而保护了小生产者和小商人的基本利益。
 
伊斯兰教法中所体现的基本的商业道德观,与其信仰中的主命义务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规范市场竞争和人们的市场行为等方面,有着很强的信仰约束,对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在伊斯兰教的价值体系中尊商和重商,但是并不存在轻农、轻工的观念。因为商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物质产品,必然离不开农业、工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而后者的发展又进一步繁荣了商业的发展,这就形成了伊斯兰教诸业并举的生产观。诸业并举的生产观在生产方式方面所表现出的特点是:生产的现实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求,生产的宗教目的则是为了满足信仰的需要,所以生产的目的具有二元性的特点。
为了实现今世的幸福,更好地满足人们各方面的需要,伊斯兰教还注重对劳动者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鼓励人们学习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在生产关系方面,伊斯兰教认为,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属于真主,人们只具有使用权、占有权等,行使代管的权利;主张穆斯林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
 
 
在“两世吉庆”思想的主导下,伊斯兰教提倡人们去享受真主所赐予的一切财富,但是伊斯兰教反对过分、挥霍的享受,伊斯兰经济文化中的消费观,即适度消费、正当消费和正义消费的理念。
 
适度消费绝不等于不消费,伊斯兰教作为出世兼入世的宗教,提倡不浪费,但也反对吝啬。那么,适度消费的“度”该如何把握呢?尽管不可能给出一个具体的量的规定,但是对此可尝试性地作如下分析:适度消费的底限应该是能保证满足消费者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的前提下,在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范围之内的消费;上限通常是指在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的消费,此外还应考虑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过分地追求豪华和奢侈的生活消费在社会上会引起不良的影响。正当消费是指穆斯林的消费内容和消费行为等,必须要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消费内容包括饮食、服饰、娱乐和婚丧嫁娶等,在消费行为中不得有欺诈、隐瞒、强买强卖等不符合教法规范的行为。正义消费是鼓励穆斯林,在不求任何回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去救济贫困、宣传教义、传授文化知识,而此类消费行为,在《古兰经》中被列为“正义”行为。
 
从广义上来讲,因为穆斯林的消费活动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所以,适度消费、正当消费、正义消费都是宗教消费,而其中适度消费是最基本的精神,正当消费和正义消费都应在适度消费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消费为正当消费和正义消费提供了量的保证;正当消费是对穆斯林消费的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为适度消费和正义消费提供了质的保证;正义消费是最高层次的消费,在宗教信仰方面引领着适度消费和正当消费。三者相互统一,共同构成了伊斯兰经济文化的消费观。
 
伊斯兰教的这些理念已经融入穆斯林的日常生活,有些甚至成为经济运行中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伊斯兰教的宗教特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商业的发展,有些观念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结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和伊斯兰教的解经工作,对伊斯兰经济文化中的和谐理念给予符合时代精神的诠释。
 
(作者马文祥,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青海民族大学思政部副教授)
 
转自《中国宗教》,2012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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