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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夫多妻制案背后的政治因素
发布时间: 2015/5/29日    【字体:
作者:陈炜强
关键词:  摩门教 一夫多妻 政治因素  
 
 
    一、2014年布朗家族案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2014827日,美国犹他州首府盐湖城的联邦法官克拉克·瓦杜普斯对布朗家族一夫多妻案作出了有利于一夫多妻制的判决。
 
    案情是这样的:摩门教徒布朗信奉和践行一夫多妻制,因拥有4位妻子而违反犹他州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法律于2011年吃上了官司。在201312月,当地法官支持了布朗家族,认为犹他州“一夫多妻制违法”这一法律规定本身就违反美国联邦宪法。在此之后这一案件一直悬而未决,而布朗家族的合法权利在多年的犯罪调查中是否受到侵犯也存在争议。
 
    最后,在2014827日,联邦法官克拉克的最后判决解决了所有悬而未决的事情,布朗家族和一夫多妻制也因此取得了巨大的胜利。法官克拉克认为,禁止一夫多妻制是在侵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宗教群体自由表达的权利。
 
    二、案后余波
 
    摩门教徒布朗经过多年的诉讼最终取得了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化,这不仅使得摩门教徒们欢欣鼓舞,而且同性恋者也看到了曙光。因为这一“多元化婚姻”合法化的胜利也有可能使得同性婚姻受益。与此同时,针对布朗家族案的法院判决,在社会上出现强烈的反对声音。犹他州州长、共和党人加里·赫伯特发表公开演说,反对犹他州联邦法院作出的关于一夫多妻制合法化的决定。此外,美国基督教新教教派组织——美南浸信会成员罗素·穆尔也对州长的反对意见表示支持。他表示,一夫多妻制是国家法律之外的存在,因为这种存在会伤害到妇女和孩子。但是,针对外界的质疑,克拉克法官表示,这一最终判决是审慎权衡的结果,不仅综合考虑法律、道德、种族在内的诸多因素,而且法庭数月来反复核查、分析、再核查、再分析,才作出最终判决。
 
    众所周知,摩门教一直倡导一夫多妻制,美国犹他州是摩门教的大本营,该教会许多教徒拥有多名妻子,但不合法。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1878年雷诺兹诉合众国案中对一夫多妻制的非法性定性了,而且,迫于各方政治压力摩门教会的主要领导者维尔福德·伍德鲁夫在1890年也宣布永远废除一夫多妻制,并敦促其教会信徒遵照执行。因此,对于至今还奉行一夫多妻制的摩门教家庭而言,其婚姻合法化就成为这类家庭最大的追求。
 
    三、一夫一妻制案件延伸:回到19世纪后半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一夫多妻制案件是1878年雷诺兹诉合众国案(Reynolds v. United States)。1874年,在摩门教的精心安排下,摩门教徒雷诺兹以他的宗教信仰要求一夫多妻为理由,主张宪法既然保护宗教自由,那么旨在惩罚重婚的莫里尔法案对他不适用。案件于1878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其律师辩护道,一夫多妻制是摩门教徒的宗教义务,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摩门教教徒有权利践行这一宗教自由,因此必须推翻对雷诺兹的有罪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一致意见判决莫里尔法案合宪,雷诺兹败诉。首席大法官韦特代表多数意见撰写的判决认为,宗教是“我们对造物主所担负的义务”,“仅仅是宗教信仰和思想”。因此,法律上的宗教自由仅仅指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这方面政府不干涉。但是,宗教行为必须受到政府的规范。摩门教徒可以自由地相信上帝是主张多配偶的,但禁止将此信仰践行,因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和权利仅是基于美国基督教传统的价值观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不能以摩门教的信仰豁免一夫多妻的违法行为。他在判决中写道:“无论何时,一夫多妻制在联邦的任何一个州都被视为是反社会的,世俗法庭有权力认定其违法,并且根据其严重性或轻或重地予以惩罚。……只要是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宗教信仰如何,联邦政府都要给予惩罚,任何有损公共利益的宗教活动和行为都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
 
    联邦最高法院继雷诺兹案后,在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关一夫多妻制的7个案件中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对摩门教一夫多妻制非法性的定性。例如,在1890年戴维斯诉比森案(Davis v. Beason)中,由菲尔德大法官撰写的全体一致意见直接指出,如果放任摩门教徒不遵守禁止一夫多妻的法律,将混淆这个社会的道德判断和常识。而在同年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诉合众国案件中,由布拉德利撰写的意见直截了当地指出,摩门教义是龌龊的教义,是与已经建立起来的西方基督教文明相违背的,国家有绝对的权力禁止这一违反文明的宗教教义和制度。
 
    四、案件判决之政治分析
 
    同样是摩门教及其一夫多妻制案件,在不同时期,联邦法院系统的判决却是如此自相矛盾。在19世纪后半期,法院对摩门教主张的宗教自由权利置若罔闻,而认为一夫多妻制行为不受宪法之宗教自由保护,这一行为违背传统的基督教价值观和一夫一妻制。但在2014年的布朗家族案中,法院则认为这一行为是宗教自由权利的体现,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此,我们只能抛开案件判决的法律外衣,揭示案件背后的各种政治因素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摩门教是19世纪20年代在纽约州兴起的,虽然其自称属于基督教会,教义及其术语也与基督教相同或相似,但基督教认为摩门教的教义与基督教相去甚远,尤其是摩门教践行的一夫多妻制与正统基督教信仰和实践格格不入,这遭到美国基督教各教派、社区民众、团体和政府的打压、迫害,不得不一路向西迁移,历经俄亥俄州、密苏里州和伊利诺伊州,最后在犹他州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壮大并建立起了神权王国。这就引起了全国恐慌,不仅是因为其作为异教对基督教所确立的传统道德、宗教秩序的冲击,更是因为它已经发展为一股可怕的政治力量对世俗政权构成威胁。
 
    1850年,共和党政府立场鲜明地主张废除一夫多妻制,实际上就是要对摩门教政权开战。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于1862年通过了旨在惩罚重婚的莫里尔法案,很明显是要废除犹他州有关一夫多妻制的所有法律。但是,鉴于奴隶制问题和内战,这一斗争暂时搁浅了。内战结束后美国进入重建时期,为了巩固联邦领土,摩门教盘踞的犹他州成为联邦政府解决的目标之一。联邦政府决心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解决因内战悬而未决的以一夫多妻制为教义的摩门教问题。首先,1862年莫里尔法案的实施被提上日程,为了保障莫里尔法案的有效实施,1874年共和党的国会又通过了波兰德法案,以削弱摩门教司法官的权力,扩大联邦司法权。就在这一年,共和党总统格兰特任命共和党党员韦特为首席大法官,以领导最高法院对摩门教及其一夫多妻制展开司法审判。因此,19世纪后半期针对一夫多妻制的一系列案件判决,明确地显示出在打压异教、神权王国的宗教政治斗争中,传统基督教内部和世俗政权机构的高度统一性。
 
    同样是一夫多妻制案件,犹他州联邦法院的判决立场在21世纪初期开始转向,认为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法律违反宪法,一夫多妻制是宗教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从某种意义上,这说明该州联邦法院已经被自由派法官所占领,所以才会有共和党州长对案件判决表示反对。可以预见,2014年犹他州联邦法院的这个判决可能不是最终判决,案件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就依赖于9名大法官的各自不同政治立场来决定了,是保守派占多数,还是自由派占多数。此外,即使是当初反对摩门教的新教教会,在21世纪反对这一案件判决结果的理由却是损害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而不是当初所主张的,一夫多妻制度违反美国基督教的传统价值观、道理风俗之类的理由。这也反映出一些信号,即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成为一种共识或者现代社会的道德风俗,这才是社会主流关注的重点。其实,不管哪一种理由,其背后的真正的理由是,在19世纪摩门教神权王国已危及到了传统教会的统治秩序和世俗政权的统治权威;而现在,摩门教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不是当初那样的神权王国模式,它仅仅是一个小的宗教派别。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转自人民法院报, 201410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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