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观点与争鸣
 
方丈遗产应属寺院 ——兼与王利明教授请教商榷宗教与法律之关系
发布时间: 2015/6/19日    【字体:
作者:杜兆勇
关键词:  方丈遗产 宗教 法律  
 
 
2012922日,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新京报》发表了长文《“方丈遗产纠纷”服从法律还是宗教?》,认为灵照寺方丈释永修的私人财产亲属可以继承。此文一出引起了僧俗两界的激烈反响,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人的,但也是世俗性的,是法律对宗教的切入,为了维护法律与宗教的和谐关系,不得不撰文商榷。
 
宗教与法律都是活在当下并争相传之久远,然而在价值判断上,无疑宗教生活更应具有神圣性,高于法律生活,法律对宗教理当敬而远之,也就是宗教法规政策具有特别法的地位,尽管并不一定具有特别法的形式。
方丈是否像普通公民一样还具有公民夫妻权利义务、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即使一般僧人或尼姑出家当然也不能再与妻子或丈夫保持夫妻关系过夫妻生活,也就是一方出家他们的夫妻关系自然消灭;父母或子女一方出家,当然他们的世俗性的父子或母女关系也不再保留。这些都变为普通的施受关系,如在寺院相见也决不可能再相认。这都是中国数千年佛教丛林规制,相沿成习,不可移易,不能颠覆,不能无视。
 
透过以上分析,足见中国僧格与普通法律所说的公民人格是大异其类的。中国寺院近代以来尤其重视人间佛教的理念,认为出家乃是为了更好的为世界服务,不切断与自家的世俗关系不可能断绝红尘,了断生死要彻彻底底,出家人不再有自己的妻子儿女,也就是说出家人的俗家父母子女与普通施主地位一样。出家人的生老病死不再具有世俗的意义,不再与家庭有任何关系,一切随缘,只与佛有关系。也就是“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方丈作为一寺首领,自然不是俗家弟子,更不容保留俗家关系,也就是不再保留作为普通公民的亲属法律关系。
 
释永修在寺院,方丈、会计、出纳和管委会主任4种职务一肩挑,按照佛门的清规戒律,他当5年方丈在个人名下的400多万元存款只能是庙产,不能做其他解释,否则涉嫌违法,遗产当然属于灵照寺所有。其俗家女儿只具有普通施主的法律地位,无权提起普通公民的遗产继承之诉。
 
若法院认同俗家女儿的原告地位并支持之,这对中国佛教的打击将是灾难性的,佛门将永难清静。
 
这不禁使人想起民国时期的“毁庙兴学”,打着教育优先的旗号,肆意驱赶僧人,抢夺庙产,造成宗教界的空前劫难。至于建国以来的世俗社会对宗教界的毁灭性打击,所造成的伤害至今难以恢复,这样的错误决不能再犯。
 
这个案子法院受理已属荒谬,现在应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转自辩法析理的法律博客,2012-09-28 
http://duzhaoyong.fyfz.cn/b/440427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世界的墨子,东方的基督
       下一篇文章:太平天国与基督教问题漫说——评周伟驰著《太平天国与启示录》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