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善于经商的才能众所周知。卓越的经商禀赋已成为打印在回族身上的显著特征,也是人们内心深处形成的关于这个民族的共识。经商对于回族来说至关重要。历史上看,经商是回回先民进入中国的初始动机。回族的祖先来自于阿拉伯人,波斯商人。子承父业,后裔因此也大多从事商业。民族分布特色也成就了回族经商的禀赋。回族的分布特点可概括为“大分散,小聚居”。经商使分散在全国的回族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以及保持民族特色的能力。
唐代,回回先民从事海外贸易、经营珠宝、香料等奢侈品,明朝以后转入内贸业、经营粮食、食盐、布匹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现在蓬勃发展清真牛羊屠宰业,毛皮业,清真饮食业等行业。从古至今,回族崇尚商业、善于经商的民族经济基因一脉相承。回民善于经商的原因不仅在于世代积累的经商经验,更重要的是弥漫于民族内部,充盈于民族内心,并被民族自觉遵守的特有的商业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教导回民遵守诺言,注重卫生,使其经营受到当地民众的欢迎,保持稳定的收入。
成为回民行为准则的价值观来源于宗教信仰。回族是一个全民信教的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它在中国能形成一个民族,大大得力伊斯兰教。回族依靠伊斯兰教聚合而成,所以伊斯兰教的宗教理念必然渗透于回族的价值观中。
以“善”为追求的目标,向往和追求“来世”幸福是宗教共有的精神文化特质。伊斯兰教既具有这一共性,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其他宗教相比,伊斯兰教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涉世性很强,积极关注现世生活和幸福。伊斯兰教追求“两世吉庆”,既重视彼岸的理想世界,也重视现实世界。伊斯兰教典籍《古兰经》和《圣训》中多处阐述穆斯林经济活动,包含着丰富的商业思想。前苏联学者叶列米耶夫说说:“当你阅读《古兰经》时,有时会觉得它不是一本圣书,而是商业手册。”可见伊斯兰教与回民重视商业的民族特点联系之紧。回民正是在宗教的这种鼓励与驱动之下,与农耕社会传统的“重本逐末”思想相抗衡,积极经营商业,形成具有回民特色的产业。
伊斯兰教对商业的推崇形成了回族的商人观。它鼓励回民经营商业,用勤劳的双手创造幸福的生活。这与佛教的出世、抵触商业行为的思想有很大差别。
《古兰经》多次提到了“出外奋斗者”,“大地上寻找财富者”,主要指的是商人,认为经商是受真主喜爱的职业。把为经营商业而旅行,称为“寻求真主的恩惠”。它鼓励穆斯林远行经商、艰苦奋斗。“谁为主道而迁移,谁在大地上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真主必将报酬谁”。伊斯兰的创始者穆罕穆德自身也有过经商的经历,也曾给予商人很高的荣誉。“商人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诚实的商人在报应的日子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忠实可靠的商人,在复活日,将与烈士们在一块”。[3]
伊斯兰教的万物归主观念形成了回族的财富观。它劝导回民经商的目的不单纯为了获利,这使得回族的经济达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的有效统一。
伊斯兰教的基本经济思想建立在宇宙万物皆为真主所创、主宰的信仰之上的,其核心内容是天地万物及所有财富皆归真主所有。《古兰经》多次提到:“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4]这就完全肯定了真主对人世间全部财物的最终和绝对拥有权。即回民经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财富,贪图享乐。所有的财富都是真主的,一切财富的拥有只是暂时的。这从根本上消除为了利而不择手段的价值观。因为比眼前的蝇头小利更为重要的是永恒的真主,一切都是为了伟大的真主。这使得回民的经济行为有了最后的审判者与监督者。
财富拥有权的归属并没有让回民感到消极,因为伊斯兰教认为现世之人对人间财产拥有支配权。归属真主的所有财富都是真主为人类创造的,“他以大地为你们的席,以天空为你们的幕,并且从云中降下雨而借雨水生出许多果实,做你们的给养……”,“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这是说,天地万物是真主赐给现世人享用的。因此,人们有权占有并利用真主所赐的一切财富。享受现世物质财富是正当合法的,是真主赋予人类的一项不容侵犯的权利。这给回民经商带来了动力,给他们的享受授予了许可。回民认真努力地经商,享受着自己财富带来的利益。
这是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基本点和核心内容,是消除了回族以不法手段牟利的行为根源之一。回民经营的目的不再是财富,金钱,而是更为深远的神的恩赐。他们利用财富,享受财富,但又不纵情于财富,而是有节制地按照真主的启示适度地享受它赐予的一切。他们追求现实利益、发展经济,另一方面注重求利的手段和目的,即注重义,主张营利要合理合法,不能见利忘义。回族的商业价值观达到了利义统一的和谐高度。
在这样价值观的引导下,回民会自发捐献钱给贫困的人们,为社会的和谐与公正做出努力。例如伊斯兰教有天课制度。“天课”含有“纯净、施舍、捐款、滋长”等之意,是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五功”之一。交纳天课,即是从合法所得中扣除自己所需,拿出一部分送给急需的人们,这样所得的财富才算洁净,即合法。《古兰经》提到天课的地方有80多处,多次催促人们“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这有利于抑制社会的贫富悬殊的现象,有利于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伊斯兰教注重商业行为规范形成了回族的交易观。这体现在:第一,公平交易,互惠互利。第二,主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它明确禁止穆斯林从事以下几种产业:种植危害人类的作物;通过算卦、赌博等活动盈利等等,认为这些职业有碍伊斯兰教法和道德,危害人类。第三,重视契约交易。伊斯兰教重视契约在交易中的作用,认为契约是交易中“最公平,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
伊斯兰教对于商人的肯定形成了回族的商人观,成为回族经商的动力。它教导的财富观让回族追逐财富而不拘于财富,注重社会公正的实现。伊斯兰教作为回族信仰,将回族的日常经营活动约束在一定尺度与范围之内,锻造出公平、诚信的交易观。
但在充分认识伊斯兰教对回族商业价值观的作用之时,也要清楚伊斯兰教作为信仰的局限。秩序,公平,人道是传统伊斯兰教经济思想的标准,而经济自身的发展却不是它的标准。这就约束了人的眼光,对生产总是用一种静止的、永恒不变的眼光来看待。回族的商业如果还想谋求进一步的发展,仍然需要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理念,着眼发展生产力,与时俱进,突破创新。
参考文献:
[1]叶列米耶夫.伊斯兰教是多结构的社会意识形态[J].世界宗教资料,1986(4).
[2]马坚译.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3]赛义德・菲亚慈・马茂德.伊斯兰简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载于《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1年02期,转自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165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