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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研究
发布时间: 2015/8/21日    【字体:
作者:谢添
内容提示: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推翻美蒋反动统治的宗教政策,包括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废除封建宗教土地所有制,打击宗教界的反动势力;积极开展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包括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团结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积极引导了宗教与创建新中国相适应,包括确立宗教信仰自由为基本国策,巩固党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重视城市宗教事务管理,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关键词:  解放战争 中国共产党 新民主主义革命 宗教工作  
 
 
 
一、制定有利于推翻美蒋统治的宗教政策
 
 
 
(一)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解放区内,除汉奸分子和反对人民利益而为人民所痛恨的反动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阶级、男女、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进而确保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选举权。19472月,河北邢台市天主堂特务案件破获后,民主政府保护其合法财产,使河北邢台市天主教堂教务很快得以恢复,中外神甫赞扬解放区民主政府和群众“真正是主张信教自由,对我们教会的爱护关照备至”。1948年春,人民解放军进驻洛阳城后,保护当地基督教堂正当活动,深获基督教徒的赞扬,“许多教徒围在解放军工作人员的身旁,倾听解放军对宗教自由的政策,该堂长老陈中立欣慰的拉住一位同志的手说:‘我定向主祷告保佑你们’。14日清晨该堂照例挂出‘今日礼拜’牌,扬起教堂的钟声,各街教友们纷纷前往该堂做他们的‘功课’。”[2]党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护赢得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对人民解放战争的支持,成为推翻美蒋统治的重要社会基础。
 
 
 
(二)废除封建宗教土地所有制
 
 
 
19467月,党中央在《关于要求各地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凡祠堂、庙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机关所有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依照当地人民公意及其族人或教民的意见妥善处理之。随着解放战争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新形势要求解放区更加深入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生产和支持解放战争的积极性。1947年秋,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要求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包括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恢复了废除封建宗教土地所有制的政策;同时,党中央也注意宗教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19481月,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应该“给教堂、祠堂、庙宇留少数园地”[3],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各解放区还从实际出发,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寺院、天主教堂以及清朝政府遗留的热河‘挂地’等特殊土地问题,以极其慎重的态度,有区别地作了适当处理。”[4]
 
 
 
(三)打击勾结美蒋反动统治的宗教势力
 
 
 
1946316日,《人民日报》载文指出,对于教士教徒,不论其国籍如何,只要他们遵守我民主政府法令,不作非法破坏活动,一律予以保护,但如有利用宗教伪装掩护,勾结蒋介石匪帮与外国帝国主义从事间谍特务活动,反对中国人民者,一经查明属实,必须依照民主政府法律对其犯罪分子分别轻重治罪。194827日,党中央《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强调:“当某些外国传教士进行特务破坏活动时,我们除将其扣留治罪外,应搜集充分证据,公布中外,以明其罪。但必须将其罪行与合法的宗教活动区别开。即犯罪的传教士,须治罪,或驱逐出境”[5],严厉打击宗教界反动势力。冀中民主政府指出,在解放区内信教是完全自由的,不论任何宗教及教士教徒的国籍,只要遵守民主政府的政策法令,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美蒋的战争和其他破坏解放区行为,政府是坚决予保护,这是民主政府既定的政策;但如果有利用宗教掩护,勾结美帝国主义及蒋介石匪帮,从事间谍活动,破坏民主政府政策法令,反对人民者,政府决依法严惩。同时,中国共产党也一贯反对帝国主义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文化侵略,特别是“美帝国主义比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很长的时期内,更加注重精神侵略方面的活动,由宗教事业而推广到‘慈善事业’和文化事业”[6],所以“我们目前对于这些外国侨民所办的经济、文化、宗教等机关,不论其是否属于帝国主义性质,一般地还不采取排除或没收的政策”[7],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清了宗教侵略的本质。
 
 
 
二、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1946811日,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通过的《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中指出,东北各民族一律平等,积极赞助蒙、回人民的民主自治,尊重蒙、回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811月,进军绥蒙的人民解放军实行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的政策,获得了绥远各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教民的拥护。当地基督教传道师张明德向记者说:“解放军真是说到做到!你们宣布信教自由和保护教堂,不但不住礼拜堂,教堂的空房也没住。伊斯兰教王阿訇说:“回教规矩除礼拜五外,平时谁也不许进清真寺,傅作义的军队却不管,随便占用清真寺。只有你们解放军是真正尊重回民习惯的。”[8]1949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对西北回民及胡马匪军口号》中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平等,回汉平等,信教自由”“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团结阿訇满拉及回民知识分子”[9];同年9月,彭德怀在关于青海现况及对藏民工作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信教与不信教各随自愿,不得强迫人当喇嘛;人民解放军进驻西宁后,王震向回民宣传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愿意礼拜的就礼拜,愿意念经的就念经,只要遵纪守法,政府就一律保护。”[10]这些口号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赢得了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赞同。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而且“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团结了少数民族宗教界。
 
 
 
(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解放战争初期,五台山270余名蒙藏佛教徒,经五台民主政府救济,很快恢复了生产,脱离了贫苦生活,同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蒋管区的信教群众形成了鲜明对比。1947年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第6条规定:“确保人民身体、宗教、信仰、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所有内蒙人民,包括农民、牧人、工人、地主、工商业家、喇嘛、以及过去王公等的人权、财权,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惟对于蒙奸、汉奸、卖国贼等民族败类,如无悔改诚意,则应受到内蒙古人民及政府法律的制裁。”[11]《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第13条还对政教关系专门规定:“实行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保护庙产,奖励喇嘛自愿投资经营农工商业与各种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参加劳动与行医。”[12]这些民族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护了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在新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宗教一律平等,出现了“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宗教、信仰、言语、文字,各民族自由发扬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13]的局面。参加新政协会议的伊斯兰教代表马坚先生说:“新政协筹委会里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从少数民族的立场来说,仅这一点就和以往不同了。这是我们感到最愉快的。”
 
 
 
(三)团结宗教界人士建立民族区域自治
 
 
 
19451023日,党中央就内蒙古工作的基本方针问题向晋察冀中央局和晋绥分局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7427日,内蒙人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内蒙自治政府施政纲领》;5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张团结内蒙古区域内的蒙汉回等民族,联合一切赞助内蒙古自治的民主党派及中国境内的各民族,彻底粉碎蒋介石反动派的进攻,争取内蒙古民族和中国各民族的彻底解放。另外,针对帝国主义散布的反共言论和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的反动言论,194993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指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绝不容许任何外国侵略;西藏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绝不容许任何外国分割。”[14]19499月,少数民族首席代表刘格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发言指出,“解放区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得到了平等的地位,实行村、乡、街的自治,以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在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之下,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可以组织民族的公安部队,以保卫各少数民族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内蒙,自治区建立已经有2年多了,这是少数民族自治的最好范例,这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的民族政策的具体表现。”[15]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创建新中国相适应
 
 
 
(一)确立宗教信仰自由为基本国策
 
 
 
19468月通过的《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中指出,保障东北人民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宗教、信仰、选举、迁移与职业的自由,把思想自由、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权利。1947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表“双十宣言”,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宗教自由”等67条口号,高度重视人民解放军对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194811月,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规定,“凡在各种企业各机关学校中工作,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取得职工成分之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入会者,均得加入本会所属之各种工会为会员。”[16]1949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7],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维护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调动了宗教界建设新中国的积极性。吴耀宗在新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指出,宗教单位的8个代表,包括了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代表,愿以最愉快最兴奋的心情,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三个重要文件,表示完全的同意和绝对的拥护。
 
 
 
(二)巩固党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宗教界力量不断出现分化。党中央通过打击宗教界反动势力,努力争取宗教界观望力量,支持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积极引导宗教界进步力量投入到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促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正如傅连暲医生所说,“虽然在思想方法上,在思想的社会根源上,基督教——而且任何其他宗教的教义与共产主义思想之间,有着截然的不同,但是在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共同行动上,在以其生产技能(包括一切科学技术部门生产部门)为人民服务的共同行动上,共产党人则不分宗教信仰诚恳地与一切党外人士合作。共产党的这一政策,过去是如此,现在仍是如此。”[18]19499月,新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成分,除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代表外,还有宗教界人士等在内的爱国民主分子代表。在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参会的45个单位中就有“宗教界民主人士”这一单位。
 
 
 
(三)重视城市宗教事务管理
 
 
 
首先,保护宗教传统文化,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与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发布通告保护宗教经典、名胜古迹等历史文物;《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对西北回民及胡马匪军口号》提出“保护清真寺拱北及回民一切文化古迹”“兴办回民教育,发扬回民文化”。[19]其次,成立宗教工作小组,依法管理城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严厉打击“一贯道”等反动会道门,取缔封建迷信组织,保护城市正常宗教活动和社会秩序。再次,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政策,“宗教团体办理之私立中、小学校,均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课程内,及在课内作宗教宣传,并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妨害学生信仰自由。”[20]194983日,陈毅在上海各界代表会上所做的报告中指出,对教会学校,取消了宗教作为必修课的制度,有利于稳定接管城市的教育秩序。
 
 
 
(四)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1948118日,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指出,要实现自己对于被领导者的领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率领被领导者(同盟者)向着共同的敌人作坚决的斗争,并取得胜利;二是对被领导者给以物质福利,至少不损害其利益,同时对被领导者予以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宗教界的政治觉悟。194721日,毛泽东在《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一文中指出,“在政权机关和社会事业中,除共产党人外,必须继续吸收广大的党外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开明绅士等)参加工作。”[21]在选举产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中,宗教界民主人士就有吴耀宗(基督教)、马坚(伊斯兰教)和赵朴初(佛教)3名代表,体现了宗教界人士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解放战争时期,党通过制定、实施和创建与新中国相适应的一系列宗教政策,在巩固党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工作中加强了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党领导中国人民打倒美蒋反动统治、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时代要求。
 
 
 
注释:
 
 
 
[1][6][21]《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315061213页。
 
[2]《洛阳市基督教徒  颂扬我宗教自由政策》,《人民日报》,1948320日。
 
[3]《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4]《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936页。
 
[5][7]《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3835页。
 
[8]《绥远丰镇新堂镇等地  各教教民拥护我军》,《人民日报》,19481112日。
 
[9][19]《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3页。
 
[10]《解放青海》,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5页。
 
[11][12][13]《内蒙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人民日报》,1947716日。
 
[14]《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人民日报》,194993日。
 
[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各单位代表主要发言》,《人民日报》,1949926日。
 
[16]《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人民日报》,19481118日。
 
[17]《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七),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页。
 
[18]《傅连暲医师抗战前对记者的谈话》,《人民日报》,1949621日。
 
[20]《整理扶植私立中小学  市府颁布两项法令》,《人民日报》,1949819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15年第2;转自中国宗教学术网,201584日。
http://iwr.cass.cn/zjyzz/201508/t20150804_19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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