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头巾法案以及世俗主义跟伊斯兰教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5/8/24日    【字体:
作者:尤虎
关键词:  头巾法案 世俗主义 伊斯兰教  
 
雷拉和索尼娅是两个好朋友。 她们是移居到法国的突尼斯家庭的孩子。她们的父母努力工作,以此来尽量提高孩子在法国的生活条件,同时也试图把自己文化与宗教的精髓传承给她们。尽管两个孩子在家庭背景、社会阶级、民族信仰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在法国政府推出的头巾法案后雷拉和索尼娅的生活发展得到了不一样的影响。当她们考学校时由于雷拉戴着头巾参加面试被学校拒绝,而索尼娅由于面试时没有戴头巾而被接受。雷拉觉得这个事情很讽刺,因为老师不知道索尼娅在校外戴头巾,更不知道她也是一个虔诚的穆斯林,故老师对待她有所区别是源自她俩的着装不同。
 
如何理解法国社会对穆斯林社群的这种具有针对性的做法?这篇文章是从人类学的角度分析20043月份法国政府著名的禁止宗教徒在公共场所佩戴有明显宗教标志的服饰。从一个人类学家的视野我是这样理解的:任何社会现象(包括法律法规)并不代表客观存在事物,而它反映的是一个特定的、跟多种背景有关的,以政治力量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禁令不是关于一块布,而更多的是关于当地法国的世俗主义本身。因此我问,在现代法国社会是什么样的对头巾的看法导致了要求法律干涉从公立学校排除它?第二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种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政教分离的原则?第三个问题是反思,这种立法是否完成了它意图及目的吗?因此,在本文当中,我分别回答每一个问题,分析法国的世俗主义对穆斯林问题的对待。本文仅限于法国,但是这种处理宗教服饰的举动并非新生事物,希望这种分析也对其他世俗主义国家如何处理与宗教的关系提供参考。
 
头巾的意义不断的变化。
 
2004年法国国民会议决定公立学校校内禁止佩戴大十字架、犹太人的帽子、穆斯林的头巾等“明显的”宗教标志服饰。这种法律看起来是针对所有宗教的,但事实上法律通过之前的辩论以及多数情况下法律的实施的具体针对的对象更关乎于穆斯林女孩学生的头巾。是头巾的什么样的定义导致了这种法律?我认为,用法国特殊的政教分离版本(以Laicite这种词来描述的原则)还是不能完全的回答这个问题。这里我要说明,我并不是对政教分离的框架的重要性表示怀疑,我是指出它的不足。事实上,1989那年第一次三个女孩子被学校领导要求脱掉头巾时,国政院强调学生有“良心自由”因此有合法的佩戴宗教标志的权力,除非她们的行为的目的是传教。这个表明政教分离自身存在的不足,那么只有通过其他因素不断的推动才能让法律获得通过。所以我认为,头巾从某种意义上跟“性别压迫”密不可分,通过这个理由下才会有立法通过的可能。在这种情况,头巾是被视为等同伊斯兰教对妇女的压迫,因此应该从公立学校被禁止。因为法国的公立学校被公认的传播像性别平等那样的法国价值观的地方。
 
尽管法律文本没有提到性别,但是把头巾与伊斯兰教和性别压迫挂钩无形中形成了媒体和政治论坛的热门话题。在头巾风波过程当中,政治论坛不断地强调了性别平等是法国社会文化的基本价值。妇女佩戴头巾的举动无形中让大家把伊斯兰教视为有问题的宗教。这样,头巾的意义也受到了变化。以前是一个虔诚信仰的标志,现在它变成了“明显的”宗教标志。倘若它是一种标志而已,穆斯林学生们的“良心自由”应该得到1905年法律的保护。但是作为压迫标志,头巾被视作挑战1905年的法律,特别是如果该法律被理解为两性平等。在这个论点,性别压迫大于、重于信仰自由。由于1905年的法律无法保护性别压迫的学生,它需要补充,因此这使2004年法律成为必要。这样,通过该法案以前跟政教分离原则并不一定有冲突的宗教标志,成了与性别平等、法国世俗主义以及认同感的敌人。 
 
为什么要非法化?
 
头巾风波为法国提出了思考政教分离意义的机会。但是,我认为该法律定量的相称性2大大地超过了问题的实际程度。问题是为什国民会议需要这样一并禁止(blanket ban)呢?我想,答案应该在于法国政教分离原则的脆弱性。最讽刺的是,尊重个人的良心和宗教自由和保证公共场所领域没有宗教象征的这种平衡就会被几个青少年的穆斯林行动而打破 。随后的辩论远远超出了原来的分歧和涉及到了世俗主义当中宗教自由的意义以及法国社会的多元文化的意义。 我们来看为什么头巾方案揭露了世俗主义的脆弱。
 
如果一个穆斯林女孩儿戴头巾进学校,她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但是当时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表现出共和党之外的,此举是有悖于本国价值的。批评者当时还认为头巾会在班上造成分裂并且会引起或迫使其他穆斯林女孩儿戴头巾。实际上,我相信法国没有一个穆斯林向国家要求特殊待遇或者要求他文化的被国家认同。戴头巾的女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为什么立法机关修改了法律。我相信法国穆斯林希望他们被视为跟其他人一样,这就是法国政治家坚持把这些穆斯林被视为与人不同的,单独区别的人口群体。因此,反头巾法这种法律可以理解为一项政教分离的排除性的表现,而1905年的法律属于一项政教分离的包容性的表现。1905年政教分离是Jacobin的长期战争的结果,是用来在政治上清除天主教的影响力。通过此举其他教团的和非宗教的人士终于得到了融入共和国社会的法律途径。相比之下,2004年的法律出现在完全不同的社会背景:9/11以后的全球伊斯兰家恐怖症和法国殖民地的移民问题。它的目的是根据种族和性别来从法国社会排除人口。因此在我看来,头巾方案不是用来拯救法国世俗主义,而用民族族裔融合的口罩拒绝社会的多元化。
 
世俗主义得到了什么?
 
 从头巾方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它真的是成功了吗?表面上,政府加强了对女性在公共场所的衣着的控制、加强了宗教管理,但也同时在处理多元文化、民族问题和改变自己的“优秀价值观”问题上有所损失。禁止戴犹太人帽子或者穆斯林头巾是跟禁止戴大十字架有天壤之别的。许多虔诚的犹太人和穆斯林都认为这是他们宗教要求,而基督教并没有要求自己教徒戴十字架。因此这种法律压迫犹太人和穆斯林在去不去学校这个事情做出选择。这种选择对他们生活命运有很大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法国立法的规定侵犯了有关个人,家庭或“社区”的领域,或者确实违反了“人权”。有趣的是,欧洲人权委员会也认可了该法国法律。因此我认为,以中立的姿态,世俗主义实际上会歧视:法国工作周星期天放假、过基督教节日是明显的例子(只适合于基督教徒集体祈祷)。另外的例子是我们书上所讲到的1972年发生著名的入校教育法跟阿米什社会的冲突案例。2 与这些例子相同,头巾法律对宗教要求“明显的”衣着表达的学生们身上允许非正式的、间接的歧视。相反,那些不进行这样的宗教戒律的学生可以舒适地利用合法的宗教象征得到社会资源。
 
那么,该法律的作用是相对性的:它要么会带来法国政治家都希望的整合、教育水平的提高、国家安全的提高;或者相反,它只会增加种族紧张局势和进一步边缘化穆斯林人口。后者可能性更大,特别是如果法国政府未能找到具体方法解决影响穆斯林移民和他们的孩子的经济阶级等严重问题。
 
总结
 
在这片文章我分析了法国头巾方案的三个方面。首先,我分析了头巾被等同于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的前提。第二,我分析了该法规比例大于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三方面,我描述了该法规里面存在的歧视问题。我自己推测,这种世俗主义跟法律自由的碰撞不会停止:更新的民族宗教标志会被视为有问题,法院也将会在伊斯兰教文化融合地融入现代自由民主国家这个问题上面临不断的考验。
 
但是雷拉的看法可能跟我不一样。戴着头巾的雷拉已经自身经验了她所面临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边缘化。但这并没有影响她跟索尼娅的朋友关系。雷拉和索尼娅跟剩下几千万的法国穆斯林都认为民主公民意识和虔诚穆斯林行动并没有矛盾。她们觉得伊斯兰也可以变成法国宗教领域的认可的价值观之一。如果法国社会主导思想远离一元论,并朝着一个共同的法律和多元文化的框架发展,那么这个理想可能会实现。
 
1.为了更多地了解具体法律的“相称性”标准请见:“第六章:对宗教行动和表达的限制”源于Durham, Cole Scharffs, Brett: 《政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243-264页。
2. Durham, Cole Scharffs, Brett: 《政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218页。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人文社会研究所
本文系作者在2015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的作业。
 
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李党芝利用邪教破获法律实施案
       下一篇文章:法治还是自治——从两个案例看美国宗教自由的张力与变迁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