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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与法官品格——缘于《法律与宗教》的启迪
发布时间: 2015/9/25日    【字体:
作者:王坤
关键词:  法律信仰 法官品格 《法律与宗教》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出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之口的至理法谚,简洁且深刻。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存在内在的天然勾连,是“互相作用和互相依存的不同向度”,并在“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共同属性中殊途同归——法律同样关注人们的终极价值和生活目的,通过创设引导人们实现平等、正义和自由的正当程序和法则,在普遍的约束力、持久的生命力中引发人们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同,进而维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
 
  从法学院到法院,伯尔曼的呐喊愈来愈响亮,正如“西方人在政治生活中抛弃上帝以后又在法治理想中寻求到了心灵的归宿”,从宣誓开始,角色赋予法官使命,法官在法槌起落间探寻心灵皈依之所。三尺法台之上,法律是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赋予双方说话的自由,也给法官倾听的资格,但从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见仁见智,只有孰是孰非的评判和责任划分的后果承担。法律早已在对与错之间做了取舍,可为与不可为也早已泾渭分明,执掌法槌的法官唯一的面向是:以仰望的姿态,怀着宗教信徒的虔诚,在倾听中寻觅公平、正义的内核。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宗教,之所以成为人们笃定的选择,除了自身蕴涵合乎人终极的目标追求外,布道之人的循循善诱无疑增加了信徒的归属和依恋。同样,法律能够进入人们的内心成为人的生命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也与担当法律布施之人——法官的品格攸关。培根认为,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应当有慈悲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说的就是法官要有慈悲情怀,而“慈悲”一词,本身源于佛家。慈爱众生并给与快乐,称为慈,同感其苦,怜悯众生并拔除其苦,称为悲,宗教对法律的侵淫由此可见一斑。
 
  回归到法官的品格,与“慈悲”有关的“善”为首要选择。“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可谓是良善、仁慈之念在法官职业中的功能诠释。法律源于理性的创造,但是并不排斥道德的感性认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一定程度上诠释了法律与道德的共生性。在众多当事人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缺乏法律实践经历的当下,法官的良善、宽容多一点,当事人的人文情怀感知或就可浓一些。法官不随意敲法槌、不乱制止当事人,让其充分表达,当事人心里便可多一份对法律的信任。不见其人,只闻其声的电话沟通中、面对面的调解中,耐心聆听当事人主张、语气舒缓平和的法官更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诚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没有人文精神作为根基,应用型专业知识和技巧就是无本之木,不可能真正结果”。法官应俯下身去,静下心来,将温情的目光投向“人和”,以法服人,以理达人、以情动人,时刻以良善、仁慈之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感受到法律的人文情怀,更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品格之二是为“畏”。法官应怀怀敬畏之心,以信仰法律为上。审判权源于人民的赋予,法官自应在法律范围内做宪法法律的尊崇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群众利益的维护者,相信法律、坚守正义廉洁,并把它作为自己终生不懈奋斗的目标。从宣誓开始,法官开始走向法台,在法槌起落间定纷止争,考量的是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对法律精神要义的领会和把握。但法官不可高高在上,而应怀虔诚之心,潜心法律、敬畏法律。没有对法律的敬畏,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只能机械地照搬法律,长此以往,只会远离法律精神的要义。更有甚者,个别意志薄弱的法官将自己置身于法律、制度的“牢笼”之外,在欲望中迷失了方向,在公与私、权与利的面前心理失去了平衡,从法官沦为阶下囚。“仁者爱人”,不懂得爱自己、珍惜法官职业生涯的人,便无法“爱人”。
 
  品格之三是为“公”,即明公正之心,以不偏不倚为本。“法”的本义即公平如水,法官应在明真假、辨是非的基础上化“曲”为“直”,扬善惩恶,而人品决定产品,法官品质决定输出的司法产品质量,法官心不正,判决结果难以为当事人接受,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自然大打折扣。正如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违法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败坏了水源。社会民众违法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这个社会还有法律和司法可以弥补这些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但是,如果司法裁判本身缺乏公正,民众将会丧失对司法的信心,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将随之不复存在。因此,司法的核心是公正,公正是司法赖以生存之基础,公正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
 
  “公正”不仅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在五四运动95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对执掌法槌的初任法官而言,犹如习主席口中的“第一粒扣子”,这一粒公正的扣子更要扣好。
 
  品格之四可为“廉”。法官应修廉洁之心,以培养定力为念。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法官被认为公正的象征。而公正以廉洁为保障,丧失廉洁的法官,审判权面临被“寻租”的危险,甚至使法官沦为一方的“代言人”,由此做出的判决自然无公正可言。丧失廉洁的法官是缺乏定力的法官,患上不廉“疾病”是必然的;定力不足的法官或许短期内可以独善其身,但“善始”却难“善终”。定力长存的法官才是廉洁的法官、公正的法官,才堪负公平正义维护之重任。
 
  治愈不廉“疾病”,需要“医心”,保持廉洁定力为治本之策。古人先贤曰 “清如秋菊何妨瘦,廉如梅花不畏寒”,如徐徐春风,似清风拂面,又警钟长鸣。而“我心不动,风又何妨,我心不伤,岁月无恙”则充满禅意,淡定情怀跃然纸上。法官首先应培养廉洁定力,念好“紧箍咒”,把好自律关,慎初、慎独、慎微、戒损友,远诱惑,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拿的不拿;法官还应恪守廉洁定力,时不时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一旦定力动摇,及时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以自我约束坚守廉洁定力,以廉洁定力达公正的不偏不倚。
 
  品格之五当为“智”。法律不是静止的文字,而是鲜活的、流动的存在,在入乡随俗中融入社情民意。虽“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的褶皱抚平”,把法律的褶皱抚平,离不开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故法官之智不在于对法条的精通,在于穿过法条对法理精要的探求,法官之智也不体现在案结数量的多寡,在于事了人和的妥当个案公正。法官之智的培育离不开法官素养的提升,其有着丰富的道德内涵,刚正不阿、公正严明、人文关怀都不乏其要义。面对诉之于法律的当事人,法官除了有高超的专业知识、审判技巧,更重要的是有一颗追求正义的丹心,有一双洞悉是非曲直的慧眼,有冷静笃定的性格,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法官之智,对法律信仰的塑造至关重要,燃灯者邹碧华说法官不应该是冰冷的法律适用机器,而是一个充满人文品格的司法者,而学会运用心理学方法,可以让司法过程充满亲和力,这样有助于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并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
 
  法律与宗教的对晤,在《法律与宗教》之外依然在继续。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充满哲理的感悟:只要你不懈地追求,每一个职业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你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力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你以从业者、目击者、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与凯旋。而法官不仅承载着民众对公正最后的期待,更担负着法治中国梦的实现。使命的艰难与神圣,道路的光明与漫长,要求法官不仅掌握精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崇高的人文情怀,让民众感受到法官的良心,体会到司法的温情。
 
  站在法官场域,法律与宗教的持续对晤或有别样的意义:从选择法律这一刻起,便选择了做法律的信徒与勇士,在聆听中探寻公平、正义的内核,用慈悲与良善、廉洁与公正、智慧与素养分享诉诸法律之人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唯有此,才不负走上法官之路的初心;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开展的当下,法官无疑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也是改革成果的分享者,这就要求法官得如罗门•凯恩所言的那般,有“我穿的不是法袍,是尊严”的职业尊荣和神圣。唯有此,才不负这个时代赋予的使命与担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中国法院网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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