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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与标致”有违宗教信仰自由——致S师大的公开法律函
发布时间: 2015/11/5日    【字体:
作者:马忠权
关键词:  标致 宗教信仰自由  
 
 
致SX师范大学校领导: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校在《致新生及家长的信》中要求学生“不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与标致”提出批评,并建议你校进行调整。
 
    因为,
    第一、大学生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除《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外,《教育法》第九条也重申“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没有禁止有宗教信仰的人接受大学教育。
 
     第二、依据《教育法》作出对新生“不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与标致”的要求,系错误解读《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们深入解读不难看出,首先法律禁止的利用宗教进行的妨碍行为,而不是个人自身信仰宗教;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而依据《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等规定可见,我国的教育包括以上制度,而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与标致,对国家的教育制度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妨碍;最后,法律禁止的是妨碍活动,穿衣戴帽是自身选择的过程,不会对外界产生不利影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宗教活动”所以,从国家管理的角度讲,“法无禁止即合法”。
 
    第三、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我国教育法没有赋予大学,对学生衣着进行任何限制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如军队、警察、工商、城管等等国家对他们的着装有要求外,其他管理部门同样也没有对公民的着装进行规范,大学的管理职能中当然没有权力着装进行要求,除非是在衣着违反公序良俗,严重有碍观瞻,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道义上的干预。
第四、衣着自由同宗教信仰自由相关,而且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强行限制形同羞辱!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我国的教育法对教育做了如此的要求,而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尊重个性发展,保护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世界上各个角落提倡的理念,衣着从脱离树叶兽皮那一刻起,就应该是个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强制他人穿着或者不穿着某些服饰,对于被强制者无论如何都意味着某种羞辱,而这样的强制行为针对的却是刚入校的新生,你校作为教育部直属211工程重点大学,以“抱道不曲、拥书自雄”为学风和“淳厚博雅、知行合一”为校风的高等学府,做出这样的行为,试问是你们何以秉承“厚德、积学、励志、敦行”七十年的优良传统!
 
     第五、上述行为可能给国家的宗教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进而使国家在国际社会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
 
    对宗教信仰进行非法干涉,表面上似乎是在抑制宗教发展的作用,但实际上是柄双刃剑,同时也损害信教群众对党和国家信任,不利于巩固和完善党和国家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不利于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不利于把信教群众凝聚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上。不但如此,还有可能使国家外交处于劣势,让敌对势力借口“人权问题”对我国政府进行指责。
第六、上述行为极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如果造成不应有的恶劣影响和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上述引起信教群众不理解,造成群体事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人的不法行为,都会受到党纪和国法制裁。
 
    综上,希望SX师范大学的领导能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强令学生“不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与标致”不是什么可圈可点的政绩,及时调整和改正,维护近百年老校美誉!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 马忠权律师
二0一五年仲夏
 
转自“宗教自由”研究微信群,原标题为:“致S师大的公开法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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