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李玉环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5/11/5日    【字体:
作者: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李玉环 邪教组织 迷信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刑一终字第94号
 
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环,女,无业。2002年4月3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环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玉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玉环多次在淄博市张店区内传播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宣传品,被告人李玉环被抓获后,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查扣邪教组织“法轮功”的物品一宗。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检查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贾某某、董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李玉环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环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李玉环被扣押的邪教宣传品尚未传播出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玉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李玉环不服,以“没有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环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上诉人李玉环关于“没有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贾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检查证明等证据证实,2015年1月9日上午,上诉人李玉环将明知是载有法轮功内容的材料交给贾某某、董某某,其传播邪教宣传品的事实清楚,上诉人李玉环曾因制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李玉环再次传播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嘎
代理审判员  张增娇
代理审判员  汪燕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俊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d/sdszbszjrmfy/xs/201509/t20150929_11393340.htm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乾隆朝直隶大名八卦教案
       下一篇文章: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乌牛街道东洋基督教堂与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