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把文物部门名下寺观归还宗教界
发布时间: 2016/3/10日    【字体:
作者:妙江法师
关键词:  寺庙道观 宗教财产 退回财产  
 
核心提示:2016年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国“两会时间”正式启动,中国三大语系佛教界领袖分别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盛会。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五台山碧山寺方丈妙江大和尚在题为《关于将文物旅游部门管护的寺庙道观归还宗教人士看护管理的提案》中表示,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文革”时期文物、园林、林业等部门占用的寺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但目前绝大多数寺观至今仍被文物、园林等部门占用,拒不退还佛道教管理使用。而目前所谓的“文物寺观”“园林寺观”“旅游寺观”存在问题不少,极不利于宗教团结和睦,有损国家宗教形象。为此,妙江大和尚在提案中提出了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律等4条建议,以下为提案全文:
 
 
由于“文革”等错误宗教政策,我国大量佛道教寺观被文物、园林、林业等部门接管占用。“文革”后恢复宗教政策,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政府和文物、园林、林业等部门占用的寺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但绝大多数寺观至今仍被文物、园林等部门占用,拒不退还佛道教管理使用。近日调研发现,目前所谓的“文物寺观”“园林寺观”“旅游寺观”存在问题不少,极不利于宗教团结和睦,有损国家宗教形象。
 
1、文物部门缺乏保护宗教文物场所必要人员,大量寺庙道观或锁门或雇佣当地老人看护,因管理不善,文物丢失毁损严重,违背了文物管护初衷;
 
2、一些文物和园林部门将宗教场所出租给假僧人和假道士非法牟利,骗取信众钱物,严重伤害了宗教人士感情、损害了国家宗教形象,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钱权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
 
3、一些文物和园林部门借宗教文物场所向国家要修缮经费,但经费很难真正用到文物管护中;
 
4、宗教人士为讨回寺庙道观,向上级部门申诉、信访或打官员,对社会和谐稳定一定负面作用;
赵朴初先生生前多次讲,“寺观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它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寺庙道观的宗教属性大于文物属性,而且就保护寺院道观来说,没有比僧道更在意更费心。因为在佛道教信徒心目中,寺观由他们筹资修建修缮、是他们的家、修行场所,寺观无论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僧道人员像爱护家一样爱护寺观。特别是寺庙道观中的圣物,他们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尽责尽力看护。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借全面深化改革机遇,从法律、管理体制方面解决文物宗教场所使用问题,将文物宗教场所归宗教人员使用,发挥寺庙道观特有的社会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全国专题督促国发[1980]188号文件落实,凡是“文革”前有僧道人员居住并过宗教生活的寺观,一律退还给佛道界使用。
 
2、属于文保单位的寺庙道观归属僧道使用。寺庙道观文物所有权由文物部门代国家持有,看护、使用由宗教人员承担,文物部门给予必要技术指导。
 
3、建议国家修改文物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即使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其他财产被认定为文物,其产权归属和宗教场活动场所的使用权不变,由宗教人员使用。
 
4、鉴于文物宗教场集文物和宗教于一体、分属宗教部门和文物部门管理,建议将此问题较多的市县宗教部门和文物部门合并,减少两部门纠葛。
 
转自凤凰佛教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浅议我国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问题
       下一篇文章:宗教人士是宗教文物最合适的保护管理者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