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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 2016/9/22日    【字体:
作者:佛缘资讯
关键词:  日本 宗教立法  
 
 
日本的宗教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1940年,正处于战争状态的日本颁布了《宗教团体法》,将神道教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超越一切宗教之上。1945年,在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的主持下,日本被迫废除了《宗教团体法》,颁行《宗教法人令》,取消了神道教的特权地位,确立了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1951年,日本又颁布了《宗教法人法》,对宗教法人的社会地位予以更清晰的界定,屡经修改,沿用至今。
 
在《宗教法人法》的诸多内容中,有关该法与日本《宪法》关系的明确界定,值得关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的立国原则,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宪法一般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承诺,可以看作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订立的契约。在涉及宗教问题上,1947年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基本人权不可侵犯:“本宪法对日本国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是人类为争取自由经过多年努力的结果,这种权利已于过去几经考验,被确信为现在及将来国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权利。”(第97条)
 
第二,包括信仰在内的思想与意志自由不受侵犯:“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第19条)
 
第三,信教自由,亦即不仅仅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且有“宗教实践”的自由:“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第20条)
 
第四,政府与宗教分离,任何宗教团体都没有来自国家的特权,特别重要的是,宗教团体不能行驶政治权利:“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第20条)“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或团体使用、提供方便和维持活动之用”。(第89条)
 
作为根本大法,《日本国宪法》具有至上性,任何其他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第98条)
 
作为民法的一种,日本的《宗教法人法》首先明确其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保障信教自由:“宪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应受一切政府机关的尊重。”(第1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宗教法人法》在第一条就说明,这部法律不能成为限制信教自由的工具,换言之,不能用这部法律对宪法保障的信教自由权利打折扣。“本法之任何规定不得作为限制个人、集团或团体所受保障的传播教义、举行仪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为之自由的解释。”(第1条)《宗教法人法》的功能,只能是对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细化,任何政府行为都不能妨害信教自由:“国家与公共团体之机关,制定或废止宗教法人之税捐法令,或决定其境内建筑物、境内土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课税范围,或对宗教法人调查时及基于宗教法人法规的正当权限之调查、检查及其他行为时,须特别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与习惯,勿妨害信教之自由。”(第84条)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实行了以神道教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对信教自由等基本人权有诸多妨害,也影响了宗教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发挥作用。二战以后的宪法与《宗教法人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状况,一方面保障人民的信教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不给予任何宗教团体以政治特权,较好地贯彻了信教自由、政教分离、宗教平等的精神,这成为战后日本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
 
 
转自佛缘网站
http://www.foyuan.net/article-3409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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