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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与佛道教
发布时间: 2018/1/12日    【字体:
作者:王立民
内容提示:中国古代统治者惯用刑法来规范与佛道教有关的一些问题。唐律、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中多处涉及确定僧道的法律地位、禁止擅自充任僧道、保护佛道神像、打击诬告僧道和诬告僧道行奸的行为等, 但实际生活中仍有大量僧道犯罪, 其中包含谋杀、行奸、抢劫、诬告等。与其他古代东方国家相比较, 中国古代刑法中宗教方面内容有自己的特点, 主要与我国古代宗教、政治状况有关。
关键词:  佛教 道教 中国法律史 刑法史 古代宗教 唐律  
 
———以唐宋明清律典为例
 
对中国来说, 佛教是一种外来宗教。它起源于印度, 约在西汉时传入中国。道教则是一种本土宗教。也是在西汉时, 中国出现了道士, 东汉末道教被广泛传播。在中国古代, 佛道教是影响最大的两个宗教。中国古代统治者惯用刑法来规范与佛道教有关的一些行为。本文仅就中国古代刑法与佛道教中的一些问题, 发表个人之管见。
 
中国古代刑法中与佛道教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僧道的法律地位、禁止擅自充任僧道、保护佛道教的神像、打击诬告僧道和惩治僧道行奸等行为。这里以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来阐述这一问题。
 
1 .确定僧道的法律地位
 
佛道两教都有自己的神职人员僧、道。他们都是出家人, 其法律地位与凡人有所不同。同时, 僧、道间的地位也不尽相同, 有“三纲” 、“师主” 、僧尼和道士女官之分。〔1 〕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对其作出了规定。唐律从三个方面对僧、道的地位作了规定。首先规定了他们与师主的关系。《唐律疏议·名例》“称道士女官”条规定:“若于其师, 与伯叔父母同。其与弟子, 与兄弟之子同。”其次规定了观、寺内的“三纲”与观、寺内的部曲的关系。此条同时规定:“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 与主之期亲同。”最后规定了僧、尼和道士、女官与部曲、奴婢的关系。此条规定, 他们的关系“与主之缌麻同” 。但是有例外, 即“犯奸、盗者, 同凡人” 。这些地位就成为追究他们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对此, 此条疏议还专门引用唐律中的一些相应条款举例作了说明。比如, 僧、道诅詈了师主, 就要被“徒一年” , 其依据就是他们与师主的关系是一种与伯叔父母的关系, 因此,“依斗讼律:诅詈伯叔父母者, 徒一年” 。宋刑统在《名例律》的“杂条”门中也对僧、道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 其内容多数取自唐律,只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改变。其一, 以“准”的形式增加了一款规定, 内容为“今后同财弟子盗师主物, 一准律文, 以私用财物论” 。其二, 在个别律文的疏议中增加了一些内容。如在“ 若于其师, 与伯叔父母”条的疏议中增加了“议杀师主入恶逆” 。此均为唐律所无。明律在《名例律》的“称道士女冠”条中也对他们的地位作了规定, 但其律条比唐律少了两款, 即没有对部曲、奴婢与“三纲” 、僧尼、道士女官的关系作出规定。这正如薛允升所言:“此律与唐律同, 惟观寺部曲奴婢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 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 明律不载。” 〔2〕大清律例律条的这一规定与明律同。
 
2 .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
 
未经官方批准而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称为“私入道” 。国家为了保证赋役来源, 严格控制入道人数, 并惩治私入道行为。唐律在《户婚律》的“私入道”条中, 对私入道及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首先, 私入道的本人、使其入道人员等都要依照不同情况受到处罚,即都要被“杖一百” ;如果责任在家长的, 家长受罚, 私入道本人不受罚;如果私入道人员的户籍已被注销的, 要加重处罚, 要被“徒一年” 。其次, 私人道人员户籍所在地州县的长官和观寺的“三纲”知情的也要受罚。他们的受罚幅度与私入道人员相同, 即“ 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 与同罚” 。再次, 僧、道违法而应还俗, 但被判为不还俗的, 一样要受罚。其用刑与私人道人员相同, 即“从私度法” 。最后, 规定负有监督责任官吏而失察的, 同样要受罚。受罚程度与失察后果有关, 即“监临之官, 私辄度人者, 一人杖一百, 二人加一等” 。宋刑统在《户婚律》的“僧道私入道”门也作了相应规定, 其律条与唐律相同, 有变化只在“准” 。此条疏议后增加了一条“准” , 它根据“礼部式” , 专门对五品以上官吏女儿和孙女的入道行为作了补充规定, 内容是:“诸五品以上女及孙女出家者, 官斋行道皆听不预” 。大明律在《户婚律》“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条对佛道教问题作了规定, 其内容与唐律的规定主要有三处不同。第一, 打击私造寺观庵院的行为:“凡寺观庵院, 除见在处外, 不许私自创建增置, 违者杖一百, 还俗, 僧道发边远充军, 尼僧女冠入官为奴” 。第二, 把私自簪剃行为也作为犯罪行为惩治:“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 杖八十” 。第三, 对私入道及相关人员的用刑轻于唐律的规定,亦为“杖八十” 。大清律例的规定与大明律同。
 
3 .惩罚盗毁佛道教神像的犯罪行为
 
佛道教神像是佛道教存在的象征, 也是人们朝拜的对象。中国古代刑法把盗毁神像的行为作为犯罪来打击。唐律在《贼盗律》“盗毁天尊佛像”条对此作了详尽规定。首先, 凡人“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 徒三年” 。但是, 盗了神像只是为了供奉而非图利的, 则减五等量刑, 即“盗而供养者, 杖一百” 。其次,“道士、女官盗毁天尊像, 僧、尼盗毁佛像者, 加役流” 。如果他们盗毁的是非本教的神像, 则依凡人量刑, 即为“徒三年” 。此条疏议还专门作了如下的解释:“其道士等盗毁佛像及菩萨, 僧、尼盗毁天尊若真人, 各依凡人之法” 。最后, 盗毁“真人”和“菩萨”像的, 减轻处罚。其用刑为各减一等, 即“凡人盗毁, 徒二年半;道士、女官盗毁真人, 僧尼盗毁菩萨, 各徒三年” 。宋刑统在《贼盗律》的“盗毁天尊佛像”门也对盗毁佛道教神像问题作了规定, 其内容与唐律的规定完全相同。但是, 大明律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正如薛允升讲的“盗毁天尊佛像、盗不计赃罪名二条, 明律无文” 。〔3 〕大清律例也是如此。
 
4 .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
 
僧、道是佛道教的人格化, 其身份特殊。中国古代刑法打击诬告僧、道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诬告他们还俗的行为。唐律从多角度惩办这类行为。首先, 惩办诬告僧、道还俗的行为。出家的僧、道应穿着僧、道服装, 如果他们任意穿着俗服, 就属违法, 要被逐出寺观, 回家还俗。因此, 如果他们被控告如实, 就会受到制裁。《唐律疏议·名例》“除免此徒”条疏议规定:“假有人告道士等辄著俗服, 若实, 并须还俗” 。如果诬告他们并致使他们还俗的, 诬告人就要受到刑法的追究:“若诬告道士、女官应还俗者, 比徒一年” 。其次, 惩办诬告僧、道以致他们服苦役的行为。如果由于诬告而导致他们服苦役的, 那么诬告人将按他们实际服役的时间受到处罚:“其应苦使者, 十日比笞十” 。此条疏议补充说:“若实不教化, 枉被诬告, 反坐者诬告苦使十日比笞十, 百日杖一百” 。最后, 惩办官吏审判此类案件不实的行为。官吏在审判此类案件中, 如有出入人罪的, 也要按上述规定反坐被罚。此条规定:“官司出入人罪者, 罪亦如之” 。
 
宋刑统在《名例律》的“诬告比徒”门中也对诬告僧、道的行为作了规定, 其内容与唐律的规定完全相同。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也都在《名例律》的“除名比徒三年”条对这一犯罪行为作出规定, 其律条也与唐律相同。
 
5 .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
 
佛道教都有自己的教规, 其中之一是“不邪淫” , 即“不淫欲乱伦。”僧、道必须遵守这一教规, 不可行奸。《唐律疏议·杂律》“监主于监守内奸”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其内容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方面, 加重处罚僧、道的行奸行为。其用刑要重于一般行奸即“凡奸”行为。〔4〕此条规定“借监临重守, 于所盗守内奸者, 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大丧, 若道士、女官奸者, 各又加一等” , 即要“加凡奸罪二等” 。此条疏议补充说:“僧、尼同” , 即同样按此规定处罚。第二方面, 加重处罚与凡人行奸的行为。行奸中有一方为僧、道的, 僧、道要被加重用刑, 另一方为凡人的,凡人以“凡奸”量刑。此条“疏议”规定:僧、道与凡人行奸的, 僧道“ 加奸罪二等”处罚, 而凡人“妇女以凡奸论” , “男子亦以凡奸论” 。宋刑统在《杂律》的“诸色犯奸”门对僧、道行奸行为也作了规定, 其律条的内容与唐律的相同, 只是在“准”中增加了一项内容, 规定他们行奸的, 除依法处罚外, 另要强制还俗, 即“依法科刑, 仍勒还俗” 。这为唐律所无。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均在《刑律》的“居丧及僧道犯奸”条对此作了规定, 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根据以上内容, 把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所规定的主要犯罪及其量刑, 列入下面的表中, 以便对照和比较。中国古代的僧、道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惩处。同时, 他们还必须遵守中国古代刑法中其他凡人所应遵守的一些规定, 如不可谋杀人、抢劫、诬告等等, 否则, 也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定罪量刑多数与凡人相同。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虽用刑法来规范佛道两教的行为, 打击各种僧道犯罪行为, 但是仍有一些僧、道敢于以身试法, 最终受到追究。根据我所收集到的一些案例来看, 他们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大类:
 
1 .谋杀
 
佛教中有“不杀生”的戒规, 国家也有制裁杀人的法律。可是, 中国古代仍有一些教德败坏、胆大妄为的僧人, 竟敢谋杀人。请见下例:案例一:“(姚) 迁益州长史。始, 蜀吏贪暴, 发之, 无所宽贷。后闻, 降玺诏慰劳, 因谓左右曰:`为二千石清其身者易, 使吏尽清者难, 唯为兼之' 。新都丞朱待辟坐赃应死, 待辟所厚浮屠理中谋杀, 据剑南。有密告后者, 诏穷按。深探其狱, 迹疑似皆逮捕, 株党牵联数千人” 。〔5〕按:僧人理中企图谋杀严格执法的益州长史姚, 后因有人告密才末得逞。根据《唐律疏议·贼盗》“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的规定, 谋杀长官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谋杀人应受到严厉处罚。此条规定:“诸谋杀制使, 若本属府主、剌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 流二千里;已伤者, 绞;已杀者, 皆斩。”因此, 姚抓捕谋杀的嫌犯合法合理。案例二:“甲与乙被洒相殴击, 甲归卧, 夜为盗断足, 妻称乙, 告里长, 执乙诣县, 而甲已死。(元)绛敕其妻曰:`归治而夫丧, 乙已伏矣' 。阴使信谨吏迹其后, 望一僧迎笑, 切切私语。绛命取僧挚庑下, 诘妻奸状, 即吐实。人问其故, 绛曰:`吾见妻哭不哀, 且与伤者共席而襦无血污,是以知之' 。” 〔6〕
 
按:这是一起发生在宋朝的杀人案。一个僧人与甲的妻子行奸, 还共同谋杀了甲。《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 已伤者绞, 已杀者斩” 。根据这一规定, 他们都将被处以死刑, 因此司法官元绛深究其案, 把他们绳之以法。
 
2 .行奸
 
行奸是佛道教的大忌, 佛教中有“不邪淫”的戒规, 道教中有“不得淫乱骨肉姑姨姊妹及其他妇女”的戒律。但是, 中国古代的一些僧、道仍有邪心, 行奸作案, 因而受到刑法追究。案例:“母诉子者, 年月后状作`疏' 字, 包恢疑之, 呼其子至, 泣不言。及得其情, 母孀居, 与僧通, 恶其子谏, 以不孝坐之, 状则僧为之也。因责子侍养跬步不离, 僧无由至, 母乃托夫讳日,入寺作佛事, 以笼盛衣帛, 因纳僧于内以归。恢知之, 使人要之, 置笼公库。逾旬, 吏报笼中臭达于外, 恢命沉于江, 语其子曰:`为汝除此害也' ” 。〔7〕按:此案发生在宋朝。犯罪者僧人不仅与一妇人行奸, 还与此妇共谋诬告妇子不孝。于是, 司法官包恢设计处死了此僧人。不过, 如上所述, 根据宋刑统的有关规定, 僧人行奸的处以徒二年并还俗;而诬告不孝的, 用反坐处罚, 一般也不会处死;就是两罪并罚, 以重者论, 也不致于处死。可见包恢处死此僧人用刑过重。
 
3 .抢劫
 
抢劫是重大犯罪之一, 一直是法律重点打击对象。可是, 那时还是有不少不法之徒干抢劫的勾当, 扰民害良, 其中亦有僧、道。案例一:“徐十汉等之劫卢方舟也, 乘其服阕荐亲, 尽延僧道二教, 建水陆道场。斋散漏深,人方倦卧。遂火械辟门, 尽其箧, 并黄冠缁流之法器而空之, 凶锋亦孔炽矣。及其亻表分赃物, 尽醉呼卢。一旦而就缚者七人, 僧夸佛氏之灵, 道赞真人之力, 而不知为天网之无漏, 国法之难逃也。如律骈斩, 均难置喙” 。〔8〕按:此案发生在清朝。一些僧、道参与抢劫, 构成犯罪。抢劫犯罪在清朝被称为“强盗“ 。《大清律例·刑律》”强盗“条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 皆杖一百, 流三千里。但得财者, 不分首从皆斩。”案中的僧、道不仅抢劫, 还得了许多钱财, 故被判为斩刑以与律法一致。
 
4 .诬告
 
案例一:“唐李德裕镇浙西, 有甘露寺主僧诉交割常住物, 被前知事僧没金若干两, 引前数辈为证, 递相交付, 文籍在焉。新受代者已服盗取之罪, 未穷破用之所。德裕疑其非实, 僧乃诉冤曰:`居寺者乐于知事, 积年以来, 空交分两文书, 其也' 。乃以兜子数乘, 命关连僧入对, 坐兜子门, 门皆向壁, 不得相见, 各与黄泥, 令模前后交付下次金形状, 以凭证据。而形状皆不同, 于是劾其诬罔, 一一服罪。” 〔9〕按:在此案中, 司法官李德裕明察秋毫, 略施小计, 就将甘露寺主僧的诬告案查得水落石出, 诬告人因此而受到处罚。《唐律疏议·斗讼》“诬告反坐”条规定:“诸诬告人者, 各反坐” 。因此, 此寺中的诬告人应该受到处罚。案例二:“七伯祖子夷为开封县时, 道教初兴, 有玉仙观主, 交接权贵, 势倾一邑, 县官升由其门者甚众。公到观中, 主相待倨, 公亦不为礼, 主颇不平。居无何, 观中圣母殿珠环, 主匿之, 诈为盗所取, 告诸朝, 欲以中公。公自亲踪, 知其诈。值主出, 命吏开其箧, 得一小簿, 记盗典所失物及金玉非一。遂就擒之。观主立伏, 曰:`某今遭遇明公' 。即命扃其观门考验, 文案立具, 往申朝廷及所属盖惧其有诬诉也。主司得之怒甚, 寻奉旨, 玉仙观主持特贷命杖脊, 配沙门岛。时人莫不欣快” 。〔10〕
 
按:上述案例是道士犯诬告罪。《宋刑统·斗讼律》“告反逆条”条规定:“诸诬告人者, 各反坐” 。同时, 又依据《宋刑统·贼盗律》“强盗窃盗”条“准”中建隆三年(公元962 年)的规定, 窃盗物在二贯以上的就要脊杖与配役同施, 所以此案中的判刑亦为依法而断。
 
5 .其他犯罪
 
现存史料中还有僧、道犯妖言、伪证、教唆等其他一些罪行, 由于司法官明察, 他们也都受到应有的处罚。案例一:“有僧年九十余, 自云南至广西, 诈称建文帝, 遣其徒清进诣思恩府土官知府岑瑛。时安运侯柳溥, 升之子也, 以总兵官镇广西, 瑛执送溥。械至京, 会官鞫之。僧自方:`九十余,且死, 思葬祖父陵旁耳' 。御史言:`建文帝生洪武十年, 今六十四岁。' 僧词屈, 乃自陈:`姓名为杨行祥, 河南钧州白沙里人。洪武十七年度为僧, 历游两京、云南, 至广西' 。诒锢之锦衣卫狱,越四月死。” 〔11〕
 
按:在明朝, 妄冒先帝者即构成妖言罪, 用刑为斩。《大明律·刑律》“造妖书妖言” 条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 。可是, 此僧人已年九十以上, 根据《大明律·名例》“老少废疾收赎”条:“九十以上、七岁以下, 虽有死罪不加刑” , 故此僧人未被处斩而被关押于狱中。
 
案例二:“盖浙江之金华府人, 姓张名缙, 年二十岁, 既为僧, 又名超福。少时尝得铜印, 不知何人所遗。逐窜入义乌郭门外之伏虎庵, 事僧百峰为师。时时自诡为前明皇子, 或称朱慈,或称朱盟, 辄用印为左证, 以惑士民, 恣行奸利。有千总龚某者恶之, 将列于官, 缙得其状, 即弃僧服, 脱身逃至江宁, 转入河南, 竟为柘城所执。前所云云, 皆妄也。于是诏系刑部狱, 法司论缙妖言弃市。” 〔12〕
 
按:在清朝, 妄冒前朝皇子即构成妖言罪。《大清律例·刑律》“造妖书妖言” 条规定:“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皆斩” 。因此, 此僧人被处死完全合法。只是大清律例规定用斩刑, 而实际则用弃市, 稍有差异。
 
案例三:康熙年间(1662 -1722 年), “无锡民某与皮匠殴, 已而匠死, 有僧故与某仇, 证以为因伤致死, 县令据僧言拟抵。(王) 察斗殴月日, 在保辜限外, 因诘曰:`伤久, 何得不医?' 曰:`医矣' 。检所用方, 则匠死伤寒耳。僧乃服罪。” 〔13〕按:在清朝, 作伪证构成犯罪。《大清律例·刑律》“狱囚诬指平人”条规定:“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 故行诬, 证及代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 致罪有出入者, 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 。根据这一规定, 处罚这一僧人理所当然。案例四:清乾隆年间(1736 -1795 年),“有僧携童子迎驾, 自言永庶子, 为侧宝福晋王氏所弃, 僧育以长。乃令入都, 命军机大臣诘诏之。童子端坐名诸大臣, 诸大臣不敢决。军机章京保成直前批前额, 叱之, 童子乃自承刘氏子, 僧教为妄语。斩僧, 戍童子伊犁。” 〔14〕按:这是一起妖言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根据《大清律例·名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诸共犯罪者, 以造意为首, 随从者减一等。”如上所述, 妖言者要被处以斩刑, 故此僧人该处斩刑;而那个童子属从犯, 减一等为流, 故“戌童子伊犁” , 也算依法量刑。以上所述可见, 中国古代僧道所犯有谋杀、行奸、抢劫、诬告、妖言、伪证等一些犯罪。其中, 有的在唐宋明清律典中有专门规定, 把他们作为特殊主体进行处罚, 如行奸的犯罪;有的则适用其中的一般规定, 其处罚如同凡人, 如谋杀、抢劫、诬告、妖言、伪证等一些犯罪。而且, 从定罪量刑上来看, 各朝律典的规定基本一致。
 
 
与古代东方其他国家相比较, 中国古代刑法关于佛道教的规定有自己的特点。这里以古代东方楔形文字法、印度法、希伯来法、伊斯兰法和俄罗斯法中的刑法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1 .中国古代刑法规范的只是佛道两教的行为
 
从以上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规定的内容来看, 中国古代的刑法所及只是佛道两教的行为, 不及其他宗教。这与其他古代东方刑法有明显的差异。楔形文字法和俄罗斯法都是世俗法。在它们的刑法中, 涉及宗教的内容不及宗教法刑法中的多, 而且都与佛道两教无关。楔形文字刑法中涉及多神教, 在《汉穆拉比法典》〔15〕里提到就有土地神、天神、地下水神、庇护神等多种, 却没有佛道教, 其刑法中也没有与此两教相关的内容。俄罗斯法受到过宗教的影响, 但是东正教而非佛道教, 因此其刑法的内容也都与佛道教无关, 而与东正教有关。〔16〕
 
印度法、希伯来法和伊斯兰法都是宗教法, 其刑法中有关宗教的内容较多, 但是由于它们受到的是不同宗教的影响, 所以刑法中有关宗教的内容不尽相同。印度刑法曾先后受到过吠陀教、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等的影响, 这一刑法中或多或少留有这些宗教的痕迹, 其中亦包括佛教。〔17〕然而, 印度刑法没有受到过道教的影响。《摩奴法论》中有不少刑法的内容, 可均与道教无缘。〔18〕希伯来法与希伯来教密切相联, 希伯来教有排他性, 因而在希伯来刑法中, 不会也不可能涉有佛道教的内容。在希伯来的经典即《旧约全书》的前五经中, 有不少刑法的内容, 但也都与佛道教无关。〔19〕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紧密相关。由于伊斯兰教有强烈的排他性, 所以在伊斯兰刑法里, 也不会有佛道教的内容。事实也是如此。在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古兰经》内, 有许多刑法的内容, 可没有一处与佛道两教有关。〔20〕可见, 在其他古代东方的刑法中, 除印度法曾受到过佛教影响外, 其他都没有受到过佛道教的影响, 也没有对此两教作出过规定。这与中国古代刑法显著不同。
 
2 .中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佛道教犯罪规定的内容有限
 
楔形文字刑法和俄罗斯刑法虽也都是世俗刑法, 但其中的有些规定为中国古代刑法所不具备。在楔形文字刑法中, 有处死不住修道院、开设酒馆或到酒馆饮食西克拉的女神职人员的规定。《汉穆拉比法典》的第110 条规定:“ 神妻或神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 倘开设酒馆或进入洒馆饮西克拉, 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21〕俄罗斯盛行东正教。基辅大公弗拉基米尔曾于公元988 年宣布把拜占庭流行的东正教立为国教。俄罗斯刑法中关于宗教的内容比较多, 其中不少为中国古代刑法所不具备。这里以《一四六九年会典》为例。此会典的第一章为“关于渎神者和宗教叛逆者” , 内容全部与宗教有关。如异教徒、信仰邪念, 或者以肮脏语言咒骂上帝、圣母玛丽、神圣十字架、神的使者等, 都要“将其烧死” ;在做弥撒时, 一个不守规矩者闯入教堂并阻挠弥撒进行的, 也要“毫不宽恕地将其处以死刑” ;不守规矩者在教堂内殴打他人的, 尽管被打者未伤, 打人者也要被处笞刑, 等等。〔22〕这些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均无规定。
 
印度法、希伯来法和伊斯兰法都是宗教法, 其刑法中有关宗教方面的内容也就更多了。首先, 惩办叛教行为。希伯来刑法规定:希伯来人“不可有别的神” , 也“不可跪拜(其他宗教)那些像, 否则就要“讨他的罪” 。〔23〕印度刑法则要把叛教者罚为奴隶, 即“若行变节, 将变成国王的奴隶” 。〔24〕伊斯兰刑法对叛教者的处罚更为严厉, 规定:“否认真主的迹象, 而加以背弃的人” ,“以最严厉的刑罚报酬他们” 。〔25〕其次, 惩办有损宗教场所秩序的行为。希伯来刑法规定:“玷污我的圣所”者,“都要从民中剪除” 。〔26〕伊斯兰刑法规定:“妨碍(朝觐)禁寺, 驱逐禁寺区的居民出境, 这些行为, 在其主看来, 其罪更大。” 〔27〕最后惩办亵渎神灵的行为。希伯来刑法规定:“诅咒圣名的人” , “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28〕印度刑法把辱骂婆罗门当作亵渎神灵的行为, 规定凡辱骂婆罗门的“首陀罗应受体刑。” 〔29〕伊斯兰刑法对亵渎神灵者的处罚更重, 规定:“敌对真主和使者” , “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 或钉死在十字架上, 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 或驱逐出境。” 〔30〕这些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均无规定。
 
3 .中国古代刑法中对有关佛道教犯罪用刑的力度不大这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从用刑范围来看, 中国古代刑法力度不够大。从以上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规定的用刑范围来看, 仅限于五类犯罪, 其他的僧、道行为都不在用刑之列, 即不属犯罪行为。与之不同的是, 其他古代东方刑法对有关损害宗教犯罪的用刑范围则广于中国古代刑法,已如前所述。用刑范围也是用刑力度的一种表现, 从这种意义上说, 中国古代刑法对有关佛道教犯罪用刑的力度还不够大。
 
第二, 从对相似犯罪的惩罚来看, 中国古代刑法力度也不够大。以盗毁宗教场所物品为例。中国古代规定盗毁神像者要受到惩处, 但用刑仅为“徒三年”和“加役流” 。可是, 在世俗法的俄罗斯刑法和宗教法的希伯来法中, 对于这类犯罪的惩处均为死刑, 明显重于中国。俄罗斯刑法保护教堂里的物品, 偷窃者要被处以死刑。《一六四九年会典》在第二十一章中规定:“在教堂行窃的小偷应毫不宽恕地处以死刑, 其财产归遭偷窃的教堂。” 〔31〕希伯来刑法极力保护圣物, 违犯者也要被处死。它认为, 人们应远离献放在祭神场所的物品, 即要“远离以色列人所分别为圣归给我的圣物, 免得亵渎我的圣名” , 更不可侵占这些物品, 否则就会被处以死刑。“无论何人吃了献给耶和华当火祭牲畜的脂油, 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对其他物品也是如此。只要“亵渎了耶和华的圣物, 那人必从民中剪除” 。〔32〕其他古代东方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 从刑种来看, 中国古代刑法用刑的力度也不够大。一般而言, 越是残酷的刑种, 越能说明用刑的力度大, 因为它对受刑人肉体和精神的折磨比较大。反之则小。从以上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 对有关佛道犯罪的用刑, 既没有适用死刑, 也没有使用很残酷的肉刑, 多为笞、杖、流刑, 而且只有在个别犯罪中才使用流刑。〔33〕但是, 在其他一些古代东方国家中, 对于此类犯罪大量使用死刑和较为残酷的肉刑。如上所述的“焚死” 、“将其烧死” 、“处以死刑” 、“用石头打死他” 、“钉死在十字架上” 、“应受体刑” 、“把手脚交互着割去”等等。希伯来刑法甚至采用株连刑, 即“讨他的罪, 自父及子, 直到三、四代” 。〔34〕
 
形成中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佛道教规定这些特点的原因有多种, 其中与宗教、政治的关系最大。中国古代是世俗专制政权, 政教分离, 没有一种宗教与政权结合在一起。中国古代的专制君主也决不让宗教来瓜分政权, 削弱自己的统治。因此, 中国的宗教无法取得正统地位, 只能蜷伏在专制政权之下苟生。这就为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兼容多种宗教和利用宗教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佛教传入中国和道教兴起以后, 他们就纷纷利用这两种宗教为己服务。另外, 这两种宗教的基本精神和文化易为人们所接受, 所以在中国传播很快。唐玄宗执政时期(712 —756 年)唐朝的道观已达一千六百八十七所, 道士、女官的数量也很可观。〔35〕到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年)寺庙也有四千六百所, 僧民有二十六万零五百人之多。〔36〕与佛教相比,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时间要晚得多。一般认为, 此两教到了唐朝才传入中国。〔37〕而且, 它们的教义、文化背景等又与中国的差别比较大, 不易被人们接受, 认同程度比较低。另外,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对其态度不同, 有的还常常以各种借口禁止、打击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至清代还是如此。雍正执政时还规定:“天主堂改为公所, 误入其教者, 严行禁饬” 。〔38〕清朝的统治者还用“以回制回”的政策来分化、打击穆斯林的反抗, 屠杀反抗者。因此两教的发展常常受阻, 其影响远不如佛道两教, 在刑法中也就没有必要对其规定了。
 
另一方面, 中国古代社会是个世俗社会, 统治者也是世俗的统治者, 宗教远离国家政权, 侵害宗教一般不直接危害国家政权。宗教在国家里不占统治地位, 国家的法律既适用凡人, 也适用于僧、道。在这种情况下, 刑法中的绝大多数内容均适用于僧、道, 只是一些较为特殊的方面才加以专门的规定, 因此中国刑法中有关佛道教的内容也就相对少了。可是, 在古代东方的其他国家中, 情况有所不同。在西亚的两河流域, 早在公元前30 世纪建立国家之时, 就盛行多神教。那里的世俗统治者又重视利用宗教, 因此那时的一些世俗法典就规定了一些中国古代刑法里所没有的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等都是如此。北亚的俄罗斯虽也是世俗政权, 但东正教的影响比较大,还成为国教,地位独尊, 所以在俄罗斯的一些世俗法典里规定了大量有关东正教的内容, 打击各种有损东正教的犯罪, 如《一六四九年会典》就是这样。印度法、希伯来法和伊斯兰法都是宗教法。这些宗教法国家的政权与宗教紧紧结合在一起, 宗教象征着国家政权, 其地位极高。同时,人们普遍信教, 宗教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 这些国家刑法中有关宗教的内容特别多, 用刑也特别重, 远远超过中国古代刑法。这样, 它可起到两大作用:一是竭力维护自己的宗教, 而且维护了这一宗教也就意味着巩固了自己的政权;二是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作较为全面规定, 起到类似世俗法国家中世俗法的作用。这两大作用在中国古代是不可能实现的。宗教在国家地位中的弱小, 也决定了中国古代刑法中有关佛道教内容比较少, 用刑力度比较小的特点。
 
转自法学研究
中国古代刑法与佛道教_以唐宋明清律典为例_王立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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