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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耳其的司法演进对于法律信仰研究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18/1/18日    【字体:
作者:杨锦帆 季敬聚
关键词:  土耳其 司法 演进 法律信仰 刑事法  
 
 
摘要: 土耳其是法制现代化比较成功的非西方国家,其成功的要素之一便是它妥善地处理了世俗法律和宗教信仰之间的问题。土耳其没有实现全民族对法律的信仰,但这并未妨碍法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在其国土上的有效确立。这对当前我国法学界将“法律必须被信仰”作为普适性的结论,将建立法律信仰视为实现法治的必备要素的观点无疑是一大冲击。以土耳其为例证,对“法律信仰”命题的提出了质疑。希望通过中西文明以外的伊斯兰文明秩序中的成功经验能够给予我国当前的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特别是面对重大刑事案件时社会的法律信仰问题,带来一些多元的视角和不同的启示。
 
一、法律信仰命题的提出
 
上世纪70 年代初期,美国学者伯尔曼出版了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书中,作者认为西方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而这种整体性危机的一些主要表现在,比如对法律的不信任。无独有偶,宗教信仰也在整个西方社会面临危机,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信徒当中,即使在教士中间也已然存在。作者认为: 法律与宗教[1]本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这两个方面不能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方的支持。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2]。当前西方社会所面临的“整体性”危机并非源自过度的法律神圣化,或者过度的宗教法律化[3]; 不是法律与宗教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由于他们过于分裂化导致的危机。这种危机的解决,有赖于法律与宗教的重新融合。而若要法律重获信任并得到遵守,则“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
 
从《法律与宗教》中译本出版至今,我国法学界大多数的学者认为: 我国只有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可能得到应有的信赖和遵守。但同时,也有学者对此持坚决否定的态度。但通观我国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也尚有缺憾之处: 在该领域中存在着经验性研究不足的情况。本文拟从实证的层面,以中西文明以外的土耳其为例,试着对法律信仰问题进行一些探究。
 
二、土耳其宗教与司法的演进历程
 
( ) 奥斯曼帝国的近代改革———宗教与司法一体化的瓦解
 
土耳其的前身是奥斯曼帝国,政教合一是帝国的一大特点,历代国王都兼苏丹( 君主) 和哈里发( 教主) 于一身。伊斯兰教不仅是一种信仰,也是社会的行为准则,政治、法律、社会、文化乃至人与人的关系都建立在宗教之上。被称为乌莱玛的高级神职人员不仅构成宗教界的上层,也控制着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帝国的法官都是乌莱玛的成员,他们的政治地位,比以往任何穆斯林国家的法官都要高。
 
1876 年哈米德二世继位,颁布了帝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908 年青年土耳其党夺取了政权,并进行了立宪改革,政教一体化的政治格局开始瓦解,宗教阶层掌控法律的传统模式也已摇摇欲坠。一系列的改革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未能挽救帝国的灭亡,却为土耳其走向世俗化和现代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 凯末尔的世俗化改革———现代化法制对伊斯兰教的控制
 
土耳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造成了严重的民族危机,也促成了土耳其革命,建立了土耳其共和国。
 
需要指出的是凯末尔的世俗主义并不同于西方政教分离式的世俗主义,它是一种被称作Laicism[4]的政教关系形式。通常政教分离的原则是排斥国家对宗教生活的干预,而土耳其的世俗主义却立足于伊斯兰传统的现代化将宗教纳入世俗法律的规定和现代政府的管理。凯末尔主义者通过法律控制宗教的改革,在制度层面解决了世俗化的问题。但由于改革的不彻底以及伊斯兰教深厚的历史积淀,世俗化改革并未取得全面的成功,而这也成为二战后伊斯兰复兴运动兴起的重要因素。
 
( ) 20 世纪的伊斯兰复兴运动———伊斯兰教向世俗立法与司法的挑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早日实现国家的现代化, 1946 年在土耳其实行多党民主制的改革,政府对伊斯兰教的复兴也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宽容。于是“土耳其国内伊斯兰教对世俗主义不断所取得胜利,不仅表现为许多世俗化的法律都被重新审定或废除”[5],更重要的表现是在土耳其的政治生活领域: 两个公开宣称以伊斯兰教为政治思想纲领的政党———民族行动党和民族秩序党的创立[6],这标志着土耳其伊斯兰教复兴运动的开始。
 
1971 年、1980 年军方两次干政,禁止伊斯兰政党参政。但也未能阻止繁荣党的异军突起。直至后来,军方为了防止繁荣党推行政教合一的政策而一再向其施压,最终导致繁荣党领袖埃尔巴干被迫辞职。1998 年1 月,繁荣党被宪法法院解散, 20 世纪土耳其的伊斯兰复兴运动落下了帷幕。
 
( ) 21 世纪的新趋势———寻求司法与宗教的协调发展
 
1998 年繁荣党被取缔后,改称美德党。2001 年6 月,美德党也被取缔,该党中的传统派组成幸福党。而埃尔多安领导的改革派将自己定位于代表中右势力的保守、民主政党,组成正义与发展党。为了吸取救国党、繁荣党、美德党先后遭到党禁的教训,正义与发展党对先前伊斯兰政党的主张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其独特性在它的“中间”立场: 顺应土耳其社会的发展变革,旨在整合本土观念与普遍价值、宗教道德与世俗伦理、传统性与现代化,试图超越伊斯兰教与世俗制度的二元对立,寻找一条传统与现代协调发展的“中间道路”: 在坚持世俗主义的前提下并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来创造有序和平静的生活,必须借助宗教的伦理约束。正义与发展党从未挑战世俗主义国家的社会基础,而是试图通过将伊斯兰伦理纳入制度的框架内来解决凯末尔以来世俗政府的正当性危机。
 
三、在土耳其宗教与法律的演进中反思法律信仰的命题
 
( ) 法律信仰命题的合理性与困境
 
1 法律信仰命题在法治文明秩序的语境中具有合理性
 
伯尔曼教授指出: 二元对立这种僵化的思维给法律与宗教带来的———东方的神秘主义造成的是狂信,而西方的社会实践主义剩下的是近乎极端的守法主义———只能是“死亡”的体验。伯尔曼教授的立论( 从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传统出发) 有三个层次: 最终极的层次: 对人的终极关怀; 次一级的层次: 分为人类对神圣的意识和人类对正义的观念; 第三个层次: 宗教的经典和实在的制度与规则。而解决整体性危机的希望在于综合的新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以综合的思维重塑法律与宗教的辩证关系( 以上结构参见图1) ,将给一个民族、一种文明以及人类带来重获新生的蕲望。
 
 
尽管由于二元思维割裂了法律与宗教的合理联系造成了美国社会的整体性危机,但毕竟二者是同出于西方基督教文化,共生于西方的法治文明秩序[7]之中,伯尔曼教授也说道: 美国的法律不是出自《圣经》,也是符合《圣经》的。所以伯尔曼教授提出的: 借助新的思维、在新的时期,用综合的思维方式将打破二者的对立、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的期待和预言当然具有合理性。
 
2. 法律信仰命题在土耳其的宗教文明秩序中面临的困境伯尔曼教授立足西方的法治文明秩序针对基督教和由其产生的法治之法,提出重塑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的理论无疑具有合理性。但当我们讨论的语境离开了法治文明秩序之后,情况确并非如此。在土耳其,它的传统伊斯兰教与现代世俗化的法律之间根本不存在类似西方法律与宗教之间的渊源关系。从上文土耳其宗教与法律的演进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二者曾经乃至今日仍存在着冲突和对立。从伊斯兰教掌控宗教法,到世俗法律控制伊斯兰教,再到伊斯兰复兴运动向世俗法律的挑战,直至近十年来,才开始了在中间道路上实现法律与宗教协调发展的摸索。伯尔曼教授所谓通过法律与宗教的相互支持以使二者共生共荣的蓝图在这里似乎并不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 参见图2)
 
 
 ( ) 从宗教的三要素中解读土耳其宗教与法律的演进
 
1 宗教的本质要素与特征要素
 
费尔巴哈在其名著《宗教的本质》中谈到了宗教的目的: “对自然的依赖感诚然是宗教的根源,但是这种依赖性的消灭,从自然手中获得解放,则是宗教的目的。”[8]于是他得出结论: “神性”本身并不是宗教的本质,它仅仅是一个“表象”。
 
对此,我国宗教学者周国黎对宗教的本质及特征则做出了较为明晰和科学的论述。他说: “宗教所涉及的本质矛盾,是人类弱小力量与终极需求之间的矛盾”[9]。按照他的观点,终极需求是宗教本质的核心因素,社会宗教的终极需求是实现道德社会,以此来救世。这与费尔巴哈所说的“天福”的确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神性力量作为暂且替代人类弱小力量以满足其终极需求的一种应付手段是宗教的特征; 这与费尔巴哈“神性是一个表象”的界定再一次不谋而合。故此,本文在关于宗教本质的问题上采用了学者周国黎的理论。根据周国黎的观点,宗教本质与特征的关系是: 道德社会的实现要借助神性力量即宗教信仰和宗教法律。这样,宗教的本质与特征就与社会宗教的三要素联系在了一起。也就是说宗教伦理构成了宗教的本质要素,而宗教信仰和宗教法律则构成宗教的特征要素。
 
2 伊斯兰教的三要素在土耳其世俗化中的变革
 
土耳其的社会世俗化给土耳其伊斯兰教的三个要素[9]带来了截然不同的变革。
 
首先,伊斯兰教信仰的演变。宗教信仰在社会世俗化和宗教演变的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再是具有整体性、普适性要求的社会责任,而回归于个体内心选择的个人义务。其次,伊斯兰教宗教法的演变。随着土耳其共和国的创立和宪法的世俗化演变,土耳其伊斯兰教宗教法完全被世俗法律所取代,在其本国伊斯兰教的发展历程中宣告终结。
 
再次,伊斯兰教宗教伦理的演变。从土耳其世俗化进程中的宗教演变可知,伊斯兰教信仰回归个体,伊斯兰教宗教法被完全取缔,伊斯兰体制和习俗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唯独伊斯兰教宗教伦理仍基本保留下来,一直作为土耳其的社会伦理的主体,而西方世俗化伦理只是一种对它的补充。
 
( ) 化解传统伊斯兰教与西化的法律制度之间张力的土耳其经验
 
根据伯尔曼教授的理论,( 在美国) 需要诉诸宗教来解决法律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借助法律来保持宗教的社会性和历史性。
 
然而在土耳其,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伊斯兰教经过20 世纪初的宗教演变,早已没有了法律( 宗教法) 的支持。但它如何在社会中保持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呢? 第二,近代以来,世俗与宗教之间的张力持续不断,如何实现世俗法律与伊斯兰教的平衡与协调?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土耳其宗教的本质层面通过宗教伦理与世俗伦理的交融,既延续了伊斯兰教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又接纳了大量现代化、世俗化的内容,避免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包括对世俗政府和现代法律的信任危机。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通过上文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到: 近代以来,从伊斯兰教掌控宗教法,到世俗法律控制伊斯兰教。可谓从世俗与宗教对立的一个极端直接到了另一个极端。此后,伊斯兰复兴运动不断向世俗法律的挑战。一定意义上,伊斯兰政党也逐渐认识到,历史永远不会再回到沙利亚法( 宗教法) 的时代,穆斯林民众支持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实质是对世俗主义者的极端化、全盘西化的不解和对世俗改革尤其是经济改革失败的不满和宣泄。而实际上他们也已经逐渐接受了现代化的世俗制度,伊斯兰政党通过民主选举表达政治主张就是很好的例证。
 
土耳其的经验在于: 在国家世俗化、宗教回归个体选择后,将宗教特征层面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等剥离于世俗的法律,但宗教本质层面的有关生活目的和终极的意义借助伦理———起初是宗教伦理,后来逐步延伸至世俗伦理———得以长久地延续。以传统穆斯林道德为基础的社会伦理强有力地支持了穆斯林民众对伊斯兰教的忠诚与信仰; 同时,尽管宗教法的废除使土耳其的法律丧失了神圣性,但这仅仅触及了宗教的特征要素,并未伤及宗教的本质层面。所以,深入世俗的社会伦理与世俗化了的法律之间也依然可以有效地协调,这使得法律始终保持着原动力。土耳其的社会伦理根植于宗教的本质,并因此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同时也由于伦理本身的宽宏与包容,批判地吸纳了大量现代化、世俗化的成就,使土耳其社会既排斥了民众的“颓废”,也有力地抵制了无政法状态,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西方社会的整体性危机。( 参见图3)
在土耳其的语境中,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直接对话是非常困难的( 参见图2) 。但图表3 又清晰地表明了在土耳其,伦理价值的凸显有效地沟通了传统的宗教与现代的法律。由此,我们似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有趣的结论: 在土耳其的文化语境中,“法律必须被信仰”的命题恐怕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法律信仰命题在美国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但超出了这个语境之外,法律信仰命题恐怕并不具备人们所预期的那种普适性。
 
四、土耳其宗教与法律的演进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研究的启示
 
( ) 正确理解法律信仰命题的前提在于厘清“法律”与“信仰”概念的含义
 
1.“法律信仰”命题之“法律”是指“正义之法”而非实在法
 
伯尔曼教授在文中明确地谈到: 他“在尽可能宽泛的含以上考察了宗教与法律,即……把法律视为人类对正义的观念。”[2]为此,他区分了“法”与“法律”。而他所谓对“法”的信仰,是指对实在法和规则制度之上或背后的具有终极性和超验性的价值———正义、公平和道德,也就是对自然法( 最高法)的信仰。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只有借助这些力量才能获得其正当性和权威性,从而具备有效性。实在法的实效正是来源于人们对自然法( 最高法) 的信仰。这种信仰因素也是使实在法具有正当性的精神基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伯尔曼教授法律信仰命题所言之法律指的是正义之法或自然法而非实在法。
 
2.“法律信仰”命题之“信仰”具有宗教的意义
 
在书中伯尔曼教授对宗教作了界定: “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 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2]他进而指出: 他是在尽可能宽泛的含义上将宗教视为“人类对于神圣的意识”。基于此,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应当是合理的:即伯尔曼教授所说的信仰必然体现着超验价值与神圣意识。这里的“信仰”与宗教有着必然的纽带,具有神圣性、终极性和超验性,代表着毋庸置疑和无需论证的信奉和遵从。伯尔曼教授的“本意十分清晰,他所论述的信仰就是指宗教及其他超验信念,暗含着非理性( 迷信) 的意蕴,而并非世俗人类的理性信念或感性的信心与热爱。”[10]
 
( ) 国内学者对法律信仰命题存在的混淆及危害
 
我国的法学家对法律信仰问题的讨论展现出了极大的热情,这表明了学者们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对法治事业的执着。但在大量的论述中也的确存在着理论上的混乱。例如,将“法律”与实在法规则相等同,即将自然法、正义之法意义上的“法”直接等同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 更多的则是将宗教层面的信仰与“信任、信赖、信念、尊重、守法意识、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价值、价值观、理性、服从、接受、热情等等概念进行替换; 一些论述中直接使用‘理性信仰’、‘世俗信仰’等概念,本身就存在着难以释解的矛盾”[10]。
 
更为严重的是,“法律信仰”的理论被打造为一种神话,这种神化造成了一个误区: 将法律信仰视为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即只有树立中国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中国的法治才能实现。因为这种逻辑将法律信仰命题视为不证自明的逻辑前提,不假思索地认可了其普适性。但是,问题在于这个逻辑前提本身的正当性恰恰是需要论证和反思的,其普适性也同样需要证明。比如,在西式法律信仰被追捧,去死刑化也成为中国法制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但是,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贪污罪、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以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死刑; 而云南的李昌奎在二审判为死缓后,在民意的强大压力下,经再审而改判死刑。这些凸显中国国情、民意的案件,不正是对西式的去死刑化思想,甚至是对西式的法律信仰观念的一种冲击吗。
 
针对这个逻辑前提,土耳其宗教与法律演进的例子已经说明: 在保有本民族伊斯兰教信仰的同时,在社会伦理和观念中接受西方的民主、正义及法治,同样可以建立起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近期,中东地区多个国家政治的危机更加凸显了土耳其法治化的成功。事实证明: 在土耳其广大穆斯林民众的信仰中只有伊斯兰教,而绝无西式的法律思想与观念。在这里,法律没有被信仰并不影响现代化法治的建立。对于我们而言,真正的问题在于正确、合理,既适应发展规律,又尊重本土文化的法治现代化道路需要潜心摸索与选择,不需要照搬照抄和口号。
 
( ) 立足道德文明秩序正视法律信仰的命题
 
伯尔曼教授对法学的贡献与其说是提出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重构,不如说是针对二元思维的固化提出了综合思维的创建。这种思维和方法领域的创新可能才是真正超越文明秩序、具有普适性的价值。
 
然而把伯尔曼教授关于西方法律与基督教之间关系的论说视为普遍真理的态度就难免存在疑问。我国很多学者,脱离法律与宗教的语境,近乎断章取义得将“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作为普适性的结论的态度就更让人难以信服,而造成的在国内将这句话当作客观真理的盲目热潮更是令人担忧。记得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人为什么不建金字塔?”本身就是一个假问题; “中国人为什么修长城?”才是一个真问题。一旦脱离了法律与宗教的语境和前提而孤立地谈“法律应当被信仰”这一命题,并且将其作为一种普适性的结论强加于伊斯兰宗教文明秩序和中华道德文明秩序之上,结果可能会像“中国人为什么不建金字塔?”这种问题一样,不但无法澄清理论的原貌,而且也许会带来更多的误解和盲从。
 
本文将土耳其宗教与法律的演进作为一个例证,并不是否定伯尔曼教授法律与宗教学说的价值与合理性,而是意图指出当讨论的语境超出了法治文明秩序的范畴,其论著的观点也是需要审慎的推敲甚至是可以质疑的。并希望借助来自伊斯兰文明中反例的存在,对我国学界脱离伯尔曼教授讨论的基础———法律与宗教,盲目地将“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作为客观真理的态度提出一种善意的提醒。
 
最 后,将再次回到土耳其的例子。与伯尔曼教授强调突破二元思维的主张相似,土耳其正义与发展党的成功也正是得益于打破传统与现代、西式与本土、宗教与法律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对中间道路的主张使其获得的政治上的成功。当然,他们突破二元思维定式的解决方案有所不同。伯尔曼教授强调抽象的综合思维,而正义与发展党选择了实证的中间道路。
 
总之,这些已有的结论和方式是重要的。但对于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尤其是面对重大刑事案件时,不迷信、不盲从,探寻突破二元思维定式的独立方案也许才是更加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杨建军. 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多向度追问[J]. 河北法学,2008,( 8) .
[2]伯尔曼. 梁治平译. 法律与宗教[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5,3
, 36, 36.
[3]郭道晖. 简论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兼论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宗教权力[J]. 河北法学,2010,( 3) .
[4]刘云. 土耳其的伊斯兰教复兴及其原因[J]. 西北师大学报, 1999,( 1) .
[5]黄维民. 伊斯兰教与土耳其社会[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 4) .
[6]伯纳德·刘易斯. 范中廉译. 现代土耳其的兴起[M]. 商务印书馆, 1982, 436.
[7]於兴中. 法治与文明秩序[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23.
[8]费尔巴哈. 王太庆译. 宗教的本质[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8. 18.
[9]周国黎. 从土耳其的社会世俗化看宗教的演变[J]. 世界宗教研究, 1998,( 3) .
[10]范愉. 法律信仰批判[J]. 现代法学, 2008,( 1) .
 
转自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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