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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莫误解中国宗教(四)
发布时间: 2018/2/24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中国 宗教 价值判断  
 
 
五、第三次国人对中国宗教总体价值观错位判断,导致国人产生的重大偏见和误解,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的。
 
(一)对中国宗教总体形势错位判断发生的政治背景
 
正当全国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大力贯彻落实中发【1982】19号文件,不断收回寺观教堂,宗教事业不断开展之际,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了一场以学运为特点的政治风波,风波平息之后,全国开展了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在宗教问题上未经肃清的“左”思想趁机开始抬头。加上当年12月东欧罗马尼亚发生了因宗教问题处理不慎引发的全国动乱、执政党下台事件,极大影响了中国宗教政策的走向。
 
从根本上说,那年春夏之交发生在国内的“政治风波”和同年冬天发生在遥远欧洲“罗马尼亚执政党失去政权”这两个事件,本来与中国宗教并没有多少关系。但是,在1990年4月4日,当时的中央一位老领导看了新闻记者写的几份内参之后,在写给中央主要领导人的一封信即《关于高度重视宗教渗透问题的信》中,却把两者与中国宗教扯上了关系。信的全文如下:
 
泽民同志:
 
“最近看到几份有关宗教渗透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的材料,深感不安。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历来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现在是中央应该切切实实地抓一抓这件大事的时候了。在这方面务必使它不能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69】
 
当时中央主要领导人对此信的批语是:这个“问题很重要,确实需要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警觉,千万不要麻痹大意,要及早采取有力措施,否则会酿成严重后果。”【70】
 
先不说这位领导人的信和主要领导同志的批语是否妥当,首先考察记者先生把新疆个别地方在落实宗教政策中出现的消极事件,概括为“宗教渗透日益严重”,“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加以渲染,无视当时全国宗教界整体上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和谐稳定的事实,是十分片面的。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文中所写的问题不能说不存在,但把个别省区个别地方发生的极其个别问题集中起来,归纳为全局性的“宗教渗透日益严重”、“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的问题,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笔法,是脱离当时中国宗教实际的。
 
中央领导凭这几个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内参材料,没有征求宗教界领袖人物意见的情况下,用书信的形式进行政治决策,信中甚至由此联想到“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现在是中央应该切切实实地抓一抓这件大事的时候了”的问题,现在看来,领导同志既有对党和国家安全问题担忧的一面,也存在对内参反映的问题缺少调查研究,缺乏对中国宗教整体形势全面分析的主观臆断的一面,不符合“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要求。特别把中国的宗教与欧洲某些国家的宗教相提并论,把中国的执政党地位是否巩固问题与中国的宗教问题联系起来,语言不多,分量很重,给以后中国宗教政策从中发【1982】19号文件基础上发生逆转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
 
(二)对中国宗教总体形势错位判断文件的形成
 
根据中央两位领导同志的意见,在1990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随后发出的中发【1991】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当时全国宗教形势进行了以消极面和阴暗面为主流的估计和判断,语言相当严厉:
 
“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不断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的地方少数敌对分子活动猖獗,建立非法组织,同我们争夺寺观教堂领导权;有的非法开办经文学校、修院、神学院,同我们争夺青少年。有的寺庙恢复了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一些基层出现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的情况。”【71】
 
 
上述对全国宗教整体形势的消极面和阴暗面为主流形态的判断,成为指导以后宗教工作的理论政策基础,虽然在内容上不再重复“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了,但却创造了“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利用宗教对我进行“和平演变”和“分化、西化”等新内容,把宗教重新视为党和政府的异己力量:“同我们争夺寺观教堂领导权”、“同我们争夺群众”、“争夺青少年”、“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等作为中国宗教整体存在的严重问题,以此作为抓手,经过多年操作,构架起一整套新的宗教工作方针和政策架构,形成”越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越要加强对宗教进行管理”的宗教工作模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进而提出一整套加强管理宗教事务的方针政策。
 
中发【1991】6号文件布署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首先提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方针政策,在党的宗教工作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是全国解放以来的第一次。
 
2、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72】文件不顾《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行政法规立法程序的规定和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守的立法程序,断然提出指令性宗教立法要求,与中发【1982】19号文件提出的“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73】有余地的提法有根本不同。在没有全国人大事先制定宗教基本法律和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党的文件指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宗教行政法规,是不符合立法程序的。经过几年操作,在1994年1月31日推出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把中发【1982】19号文件提出的宗教工作要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74】的总基调和总要求,改变为对宗教的防范、管理、管制为宗教工作的总基调和总要求。宗教政策扣紧的势头明显形成。
 
(三)把宗教个别的消极面和阴暗面视为中国宗教的主流,是严重脱离当代中国宗教实际的
 
我们认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虽然不再重复“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了,但是,这种对中国宗教消极面和阴暗面作为整体价值的借位判断,忽视了中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化建设”主流,不但严重脱离当代中国宗教实际的,而且其危害性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相比更加直接、更加具体,从其危害程度来说与“宗教鸦片论”异曲同工、不分伯仲。以此为基础上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必然会产生张冠李戴、无的放矢的效果。
 
理由如下:
 
1、1990年的中国宗教,已经经过1957年至1976年二十年的“左”的宗教政策的管控和打压,特别经过“文革”十年劫难,有长达十二年的时间停止了一切宗教活动,宗教界濒临灭绝的边缘。从1982年开始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以后,宗教界在一片废墟之上进行艰难的恢复工作,到1990年仅有八年时间。此时,宗教界的势力相比“文革”前的1965年要薄弱一百倍,相比解放初期要薄弱一千倍。解放初期在帝国主义包围、封锁我们和“文革”前的1965年在反对帝国主义对我进行和平演变的情况下,当时的中央并没有将中国宗教列入危害执政党执政地位的主要危险,为什么到了1990年,国家整体实力比解放初增长了上百倍,比“文革”前的1965年前也增长了几十倍,在宗教整体力量和国家整体实力彼消此长的形势下,反而把比解放初削弱了一千倍,比“文革”前的1965年削弱了一百倍的中国宗教列为危害执政党执政地位的主要危险、成了危害国家利益的一支异己力量了呢?
 
以1990年的佛教道教为例: 
 
A.虽然经过八年落实宗教政策,佛道教界的宗教界人员极少,刚刚应召回到寺观主持佛教道教教事务的僧道人员,大多数都是年老体弱多病的旧从业人员,新出家的僧道人员极其罕见;
 
B.虽然经过八年落实宗教政策,寺院、宫观等宗教场所绝大多数掌握在文物、园林部门手中(至今依然),佛道教界管理使用的寺观数量极少,国发【1983】60号文件只批准开放了163座佛道教寺观,只占“文革”前现存寺观总数的千分之一左右;
 
C.虽然经过八年落实宗教政策,宗教界家底极穷,寺观当时基本上没有经忏等宗教事务,有的寺观甚至连自养都有困难,有的仅仅依靠政府退回寺庙经租的租金和一角钱一张的门票维持生活,甚至有些寺观还需要政府补助才能生存;
 
D.虽然经过八年落实宗教政策,信仰各种宗教的信徒极少,因为刚刚落实宗教政策,许多人受“左”的思想影响很深,人们对信仰宗教还心有余悸,每天到寺观过宗教生活的信徒更是了了无几。
 
在这八年刚刚恢复宗教政策期间,中国宗教从整体说一直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立场,到1990年时根本没有出现“宗教渗透日益严重”,“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现象发生。内参材料反映的极个别现象不能代表中国宗教整体。
 
2、在“文革”期间,宗教界与全国人民一样,共同遭受了重大劫难,虽然如此,宗教界始终没有改变拥护党和政府的初衷。因为宗教界人士认为,那场劫难并不是专门针对宗教界而发动的,那场政治运动不但对宗教界,而且全国各行各业都受到严重破坏和冲击。所以,当中发【1982】19号文件下达后,广大宗教教职人员重新回到宗教场所,重新获得宗教自由的权利时,就像那些被“冤假错案”迫害多年的老干部一样,一旦平反回到领导岗位,无不感到欢欣鼓舞,感谢党和政府的好政策。例如:1986年3月,当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得知,经他提议的广州光孝寺由广东省委决定交给佛教界管理时,兴奋无比,即时写下《在韶关喜闻广州光孝寺还归之讯》诗一首:
 
“多劫氛霾一旦清,垢衣终解宝珠呈。
 
祖庭幸赖回天力,佛子如何报国恩。”【75】
 
这是当时落实宗教政策时宗教界对党和政府的真实感恩之情,集中表达了全国宗教界拥护党中央的英明政策的心声。所以,中国宗教界一贯爱国爱教,不但不可能参与外国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而且更是抵制“渗透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
 
3、在1989年的那场政治风波中,除了高校学生作为主力以外,北京和全国有些党政机关、文化机构、教育部门和少数工厂、企业、有关社会团体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唯独全国各民族各宗教界的表现是最为稳定的。各个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没有参加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不法行动。经受住了严峻的历史考验。可以说,各宗教都有一直坚持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的正确立场;中国宗教界是那次政治风波中唯一一支没有参加任何违法活动的最为稳定的社会力量。
 
4、各宗教都有自己严格的戒律对广大信徒进行约束,这些戒律法条,比世俗社会的法律还要严格十倍甚至百倍,例如,佛教界在早晚念诵功课时,就有“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所有刀兵劫,一切灾难等,悉皆尽消除,风雨常调顺,国泰民安乐,世界永和平”的内容,如果僧人们有什么不好的行为,在每天诵经时进行忏悔: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皆从身语意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往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皆从身语意所生,一切罪根皆忏悔。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皆从身语意所生,今对佛前求忏悔。
 
同时,佛教还有《吉祥经》要求佛弟子“止避诸恶行,远离诸毒品,于法不放逸,此谓最吉祥”等诸多教义,还有“三学”即勤修戒、定、慧,熄灭贪、嗔、痴;“五戒”即不杀生 不偷盗 不邪淫 不妄语 不饮酒;“六度”即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八正道”即正见、正思维、正语、正业、正命、正精进、正念、正定;“十善”即不杀、不盗、不淫、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不贪、不嗔、不痴。除了这些大的方面戒律和教束外,佛教对僧人还有三千威仪,八万细行的要求,从一点一滴,一举一动都对僧人和信徒们进行约束。其他宗教如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和道教,各教都有约束信徒的各项戒律、戒规和法条,都视国家法律为至高无上的律法。因此,即使真正存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从中国宗教界整体上说,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只要《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得到保障,宗教自由政策得到贯彻,中国宗教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与党和政府不合作甚至的对立的情况发生。
 
中国宗教界自身戒律和教义,就有天然抵制一切渗透等违法行为的免役力量。
 
(四)宗教在任何社会都具有超越性和神圣性的出世特点,所以宗教不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主导力量
 
至于从兄弟国家发生的东欧巨变、苏联解体的重大事变中吸取教训问题,应当吸取他们原来对宗教问题认识片面和政策失误的教训,进而抛弃他们全面打压和控制宗教的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尊重宗教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而不能脱离中国宗教实际,把宗教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重蹈苏联、东欧错误宗教政策的覆辙。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华社科基金项目由刘向文、贺永方主编,由国防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原因及其教训》一书,对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执行了错误的党建路线、共产党失去军队支持等,是丧失执政地位的主要原因,至于宗教问题,主要是苏共长期推行错误的宗教政策出现“许多重大失误”。“这些失误的发生,首先是基于苏共领导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所造成的”。【76】“十月革命以前,旧俄国居民信教率高达99.97,可以说全民信教。因此,苏联是一个多宗教和宗教影响很深的国家。”苏共在宗教政策方面的失误:“首先,在宗教作用问题上,苏共领导的认识有片面性。”“认识偏差,推行‘左’倾路线时,广大群众日益不满,教牧人员更是怨声载道。只是由于共产党掌握着强大的政权,这些矛盾被压制和潜伏下来而已。”【77】“其次,在宗教消亡问题上,苏共领导的认识也有片面性,也犯了急性病”,“苏共领导只看到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矛盾的一面,只看到其消极作用的一面,因而采取了许多‘左’的作法,想人为地加速宗教的消亡。实践证明,这是‘抽刀断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愚事。违背规律就要受到规律的惩罚的。”【78】
 
书中写道:“从20年代末到30年代以后,除个别时期外,苏联在宗教政策上‘左’的倾向始终占主导地位。苏联在推行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斯大林提出了‘越是接近新社会,阶级斗争就越尖锐’的理论。当时整个苏联党和政府的工作都是在这种‘左’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这一理论也指导了苏联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30年代肃反扩大化对教牧人员的镇压和惩治,大批关闭教堂、宗教院校,强行合并东仪天主教,迁徙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等等,以至人为地消弱乃至‘消灭’宗教。这些作法不仅伤害了教牧人员,也脱离了广大教徒群众,就是不信教的人中也难以得到内心的赞同。这些积怨虽然一时被压制下去,但一有机会就会倾泻出来,甚至形成一股难以控制的力量,以到走向另一极端。”“建国以来,我们党在宗教政策问题上也犯过‘左’的错误,以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宗教界人士,甚至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制造报告大量冤假错案,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引以为戒。”【79】
 
并且明确指出:“我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苏联的教训启示我们:一定要把宗教问题上升到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一定要全面地、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使宗教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一定要遵循宗教自身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决不能干象苏共那样违背规律的愚事。”【80】
 
书中在分析苏联对待宗教错误政策的同时,也指出中国在宗教工作中也犯了与苏共同样的错误,在吸取苏联教训时“必须引以为戒”。然而我们接受的所谓教训正好相反,仍然继续重复了苏联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曾经犯过的一些错误,不能不令人深感痛心和惋惜。
 
即使苏联在宗教政策上发生如此大的失误,宗教界受到很大的摧残和打击的情况下,宗教在苏联解体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只是起到末稍作用和打边鼓的作用。所以,苏联宗教并不是推动苏联国家解体的主导力量。黄苇町同志写的《苏共亡党十年祭》一书中指出:
 
“导致苏联剧变的原因很多,但是有一个在当时被我们忽略的重要原因,就是党的领导层中的腐败,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即他们所攫取的特权和社会财富之多,使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外衣已经成为束缚,不便于他们更放手、更放心地侵占和鲸吞更多的社会财富。他们已经不满足于能够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的事实制度,而是要通过国家政治制度的公开变更来从法律上承认他们所攫取的东西,并能名正言顺地传子传孙。”“所以,当苏联解体、社会主义制度为资本主义制度所取代时,对他们这些挂着共产党招牌的腐败分子来说,是正中下怀的,剧变中自然一呼百应,顺水推舟。可以说,搞垮苏共的主要力量并不是反共分子,而是苏共党内的腐败分子”。【81】“因此,我认为需要对苏联的剧变提出一种新的解释。这就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苏联的剧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苏联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是为了使他们长期以来通过不合法、不正当手段占有的社会财富各种权益合法化。剧变表明化公为私的量变,已积累到发生质变的程度。也可以说,是社会制度不断发生部分蜕变,已到了应该扯去最后一块遮羞布的时候。”【82】在我国,那种一直认为东欧、苏联剧变是国外敌对势力能通过对苏联宗教渗透造成的,因而未雨绸缪,对国内宗教采取管控政策,这既是对苏联剧变的重大误解,也是对中国宗教的重大误解。
 
(五)西藏、新疆的分裂主义、恐怖活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
 
也许会有人说,西藏分裂主义分子和新疆分裂主义利用宗教猖獗进行分裂活动问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作具体分析。记得党中央曾经对新疆的宗教活动与社会活动作了深刻阐述:“宗教活动与社会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有的人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做了错事,伤害了他人,对待这些事情,不管是哪个民族的,也不论是信教的或不信教的,应当就事情本身来评论是非,依据政策和法律来处理,不要随意说成是宗教问题或民族问题。这些事情,在一个民族内部,在信仰同一宗教的教民之间,也是难免会发生的。所以遇到这类事情,要正确看待,冷静处理,妥善解决,防止被少数不怀好意的人利用来挑拨离间,制造事端。”【83】
 
中央领导的上述讲话,是正确处理西藏、新疆民族宗教问题与少数分裂主义和恐怖分子的重要思想指导。从本质上说,分裂主义和恐怖活动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的,而是属于重大的政治问题,之所以以民族问题和宗教信仰面目出现,是分裂主义和恐怖分子是利用民族和宗教或者打着民族与宗教的旗号欺骗信教群众的违法犯罪的结果,两者是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所以,不能将分裂主义与恐怖活动与民族问题和宗教信仰混为一谈;孤立、打击和防范少数分裂主义、恐怖活动,要和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区分开来,避免伤害群众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新疆、西藏两地虽然地域广大,但是人口稀少:根据2015年统计:西藏人口327万人,新疆人口2385万人,两地人口合计有2712万,大约占全国总人数13.7亿的十万分之1.9,况且在这十万分之1.9比例中,绝大部分是拥护党、拥护政府、拥护祖国统一的,分裂主义和恐怖分子所占的人口比例只是极少数。而且分布在289万平方公里的广大地区。所以,分裂主义和恐怖活动虽然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但是,人数极少,不得人心,对于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不会造成影响和危害。更不能将其归结为中国宗教的整体问题,进而对全国宗教采取管控政策,是不妥当的。
 
记得解放初,中央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对待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教都采取分门别类、因地制宜、个别指导的方针,例如:对待汉族地区的佛教道教只制定适宜汉族地区佛道教的政策;对待藏传佛教只制定适宜藏传佛教的政策;对待天主教和基督教问题只制定适宜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政策;对待伊斯兰教只制定伊斯兰教的政策。当然也有适合五大宗教的统一政策。现在面对新疆、西藏的分裂主义活动问题,也应当执行与内地不同的宗教政策和策略,而不能将地域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各异,情况千差万别的各地区各民族各教派宗教问题,统统用一个方针政策加以对待,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的。更不把处理新疆、西藏两地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和经验措施推广到内地,从而误伤了内地广大爱国宗教人士的宗教感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六)中国当代宗教不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
 
有人认为,中国宗教界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甚至提高到影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这种认识是“杞国无事忧天倾”,只是一种主观臆断,没有任何理论和事实根据。我们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获得启示是:中国不出问题当然很好,如果出问题也会出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决不会出在宗教问题上。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斩钉截铁地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84】 邓小平同志的这个判断,正好与本文以上引用的《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原因和教训》、《苏共亡党十年祭》相关内容互相印证。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事实证明,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的论断是正确的。
 
自从中共十八大以来,通过从严治党揭露出大量事实来看,影响中国当代社会政治稳定和党执党政基础的下列现象并不在中国宗教界:1、贪污腐败不在宗教界;2、社会上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不在宗教界;3、各种诈骗包括电信诈骗犯罪不在宗教界;4、各种经济犯罪不在宗教界;5、聚众闹事形成群体性事件不在宗教界;6、集体上访不在宗教界;7、走私贩私不在宗教界;8、偷税漏税不在宗教界;9、吸毒贩毒不在宗教界;10、走私枪支不在宗教界;11、酒驾醉驾不在宗教界;12、杀人放火不在宗教界;13、当然宗教界更不会干那些危害共产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了。因为宗教界是超越世俗社会的,有比国家法律更加严厉的宗教戒律,遵守国家法律更是宗教界人士的天职。相反,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宗教界在自己经济不宽余的情况下,依靠自身和信众的力量,却作了大量的扶贫、助学、助残、救灾、义诊、慈善、环保等协助政府维护社会安定的工作;作了大量的向国外传播中华传统文化的民间外交工作;作了大量促进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进家庭和睦的工作。以佛教为例,从恢复宗教自由政策以来,近四十年为社会各界捐款达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通过对信徒的道德教化工作,提升了部分公民的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所以,赵朴初先生在1990年6月23日上午,《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中曾经说过:“宗教界能够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特别能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宗教界的历来表现“不比民主党派,其它人民团体,知识界,乃至一些党政机关的干部表现差”【85】的结论,是千真万确,是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的。
 
那么,对中国当代社会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和企图的中国宗教界,仅凭主观臆断中的外国敌对势力的渗透一说,对宗教产生如此严重价值观的错位判断,难道没有问题吗?
 
纵上所述,在国人和党政干部队伍中,消除前苏联无神论反宗教宣传对我国造成的巨大消极影响,重新树立起对待中国宗教的正面价值观判断,从中国宗教的历史和实际出发,正确看待中国的社会宗教作用问题,正确估计中国当代宗教的形势,公正评价和认识中国宗教所起到的正面功能和作用,坚持对待宗教的宽容和宽松的政策,是消除国人对中国宗教偏见和误解重要保证。
 
我们相信,只要党和政府不忘初心,坚持贯彻《宪法》赋予公民宗教自由基本权利,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贯彻群众路线,履行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庄严承诺,坚决摒弃脱离中国宗教实际的估计和判断,落实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86】的思想,贯彻马克思提出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87】的公民权利,那么,宗教界一定会焕发出更大的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热情,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指导下,一定会把全国信教和不信仰宗教、信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全体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共铸中华民族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教各教派的和谐和睦幸福美满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待续)
 
注释:
【69】陈云:《关于高度重视宗教渗透的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177页。
【70】江泽民:同上页注释。
【7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213—214页。
【72】同上书,第217页。
【73】同上书,第64页。
【74】同上书,第59页。
【75】《赵朴初韵文集》上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0页。
【76】《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原因及其教训》,国防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第一版,第290页。
【77】同上书,第291页。
【78】【80】同上书,第292页。
【79】同上书,第293页。
【81】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第259页。
【82】同上书,第260页。
【83】宋平:《宗教界组织要引导信教群众爱教、爱国、爱社会主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第238页。
【8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第380页。
【85】赵朴初: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86】毛泽东:《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谈话的要点》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239页。
【87】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三卷第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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