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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梵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 2018/4/7日    【字体:
作者:Bernard
关键词:  梵蒂冈 越南模式 越南  
 
 
2018年3月6日,越南胡志明市总教区裴文督总主教在梵蒂冈述职期间突发心脏病去世。2天后,教宗方济各亲自为其举行隆重的殡葬弥撒。一时间,越南教会引发了天主教世界的关注。而在更受关注的中梵问题上,“越南模式”成为一个关键词。各方意见似乎都认为中国与梵蒂冈关系的发展,将因循越南与梵蒂冈关系正常化的步骤进行,特别是在主教任免权问题上采取同越南与教廷达成的协议相似的方式。那么,到底什么是“越南模式“?越南模式的运行情况究竟如何?本文将对之进行介绍。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天主教大国
 
众所周知,越南同中国一样,是一个由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但与很多人印象相悖的是,越南同时也是一个天主教大国。天主教在越南拥有悠久历史。早在1533年,方济会和道明会宣教士已进入越南传教,早于利玛窦进入中国。此后,葡萄牙和法国耶稣会在越南先后建立教堂与修院,至1650年已经培养数十位本地修生,宣教对象更超过三万人。此后,越南教会经历快速发展,虽然在阮朝时期一度受到迫害(1820-1850),但很快随着法国殖民者占领而获得特权。天主教就此在越南扎根,甚至连越南现在使用的文字,也是一位法国耶稣会传教士亚历山大·德罗兹所发明。
 
1954年,法国殖民军在奠边府被彻底击溃,同年7月签订日内瓦协定退出越南,越南独立。此后,为了防止越共政权全面接管越南,美国政府扶植了天主教徒吴庭艳建立南越政权。由于冷战的国际大环境、梵蒂冈的反共政策,以及苏东共产党国家宗教政策的示范效应,越共当局一方面支持建立了“天主教爱国与和平联络委员会(LCPPC)”作为统一的天主教机构管理天主教事务,另一方面没收了众多教会的土地、医院和学校,并驱逐了外国宣教士,导致大量信徒逃到南方,并使天主教成为一支支持南越政权和反共意识形态的重要力量。
 
1976年越南统一后,越南政府继续执行对宗教的控制管理政策,并于1977年颁布宗教信仰法令,要求教会活动必须“符合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新的社会原则”。1980年,在政府主导下,越南成立“越南天主教主教团”。1983年,越南政府成立了“越南天主教爱国团结委员会”,吸收教会内倾向政府的神职人员参与,意图成为政府管理教会内部事务的管道。这一时期,越南教会的发展和教会内部事务均受到限制与干涉,教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1986年,越南开始实施“革新开放”政策,宗教问题在其重返国际社会,赢得国际社会认可,特别是西方国家认可方面的重要性逐渐凸显。1998年,越南邀请联合国宗教事务特别报告员访问越南。2004年被美国列为宗教自由“特别受关注”国家后,迅速与美国就此问题展开对话磋商,并于2005年颁布新的《宗教信仰法令》的实施细则,承诺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现状,2006年成功使美国将其从宗教自由“特别关注国”去掉。
 
目前,越南国内共有23个一般主教区和3个总主教区,下辖超过2200个堂区,拥有2位枢机主教,3位总主教,43位主教,超过2900名神职人员13000名会士,1326名修生,1712名备修生,51156名传道员。越南天主教信徒约600万人,绝对数量在亚洲仅次于中国和菲律宾,占越南总人口比例则为7%,仅次于菲律宾,远高于中国。在越南社会,天主教依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罗生门”式的“越南模式”
 
目前被广泛提及的“越南模式”,主要指的就是双方达成的主教任命协议。但究竟其内涵为何,其实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早在2007年,陈日君枢机称“越南模式可行”,他所说的越南模式是“由教会提出主教人选,再听取政府意见,最后由教宗任命”。2013年,台湾前“驻梵蒂冈大使”杜筑生在辅仁大学演讲中将参考“越南模式”建立的中国主教任命方法解释为“教廷委任在邻近国家的大使担任非常驻中国大陆的教廷代表,不定期访问中国各地教区。主教任命方面由北京政府提出候选人,再由教宗挑选或另提新名单。教廷继续与台湾维持外交关系。中共不在教廷设处,透过中共驻意大利大使馆继续与教廷保持联系”。凤凰卫视2015专访时任教廷发言人隆巴迪神父的文字稿中将之概括为“根据早前的协商,越南同意将主教候选人名单交给梵蒂冈,由梵蒂冈选择,此后再经过越南政府确认,最终由教宗正式宣布任命在越南的新主教”(之后隆巴迪神父在接受美国耶稣会杂志《America》的专访中否认自己提及主教任命和“越南模式”)。教会媒体亚洲新闻援引一位不具名的越南主教的说法时则注明越南模式为“梵蒂冈寻找候选人,然后向政府推荐以获得其批准;如果河内通过了,圣座正式任命主教;如果越南拒绝了,梵蒂冈被迫再推荐其他人选。就这样,一直到选出双方共识的候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王义桅教授则认为参考越南模式而定的中梵协议应该是“表面上由梵蒂冈来正式任命,而事实上主教人选事先早已由北京敲定”,言下之意越南模式中主教人选由“河内敲定”。次年1月,香港圣神研究中心研究员林瑞琪则撰文批评了这种说法,称“教廷在宣布任命越南主教时,会提前数天知会越南政府,仅此而已。而现实当中,七年来越南政府对所有任命都表示尊重。此外,2015年1月4日,教廷发布河内总教区阮文仁总主教擢升为枢机,亦得到政府的贺意。”。其实稍加分析不难发现,各方所阐述的“越南模式”,其实表达的是自己心目中希望实现的“中国模式”。以中国政府立场来看,当然希望主教任免完全“操之在我”。而教廷及其直属教区的香港教会方面,则希望主教任命的人选名单由教会提出。至于台湾方面,大陆教会的主教人选究竟是教会还是政府提出他们并不真正关心,他们的关注点还是在“台梵关系”如何变化之上。
 
那么“越南模式”究竟如何运行呢?作为“当事者”的越南天主教主教团主席阮志灵总主教在介绍越南的主教任命时称:“政府官员无权提名主教人选,但政府有否决权”。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基督教研究室首席研究员王美秀教授介绍越南的主教候选人产生程序为:“每年由梵蒂冈一方在征求越南教会意见的基础上从越南教会挑选出一些主教候选人,然后由梵蒂冈国务院外交部副部长带领梵蒂冈外交部和万民福音部的官员前往越南,与越南外交部副部长带领的外交部和国家宗教局官员就梵蒂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进行磋商,就其中某些人选达成共识”。从越南宗教的法规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越南2004年颁布的《宗教信仰法令》,“与外国机构有关”的宗教团体人员的任免需要获得越南政府的批准,显然天主教包含在此范围内。2018年元月,新的《宗教信仰法》在越南颁布实施,但涉外宗教团体神职人员任命需政府批准的要求并未改变。换句话说,所谓“越南模式”,既不是“由河内敲定”,也不会是由教廷方面指派,而是由双方就主教人选任然是通过反复磋商的方式共同确定人选。
 
由此可知,“越南模式”的本质,与其说是一套主教产生和任命的规则,不如说是越梵双方共同创建的正式沟通机制。主教人选的产生只是这套机制的功能之一。那么这套机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持续发展中的“越南模式”
 
根据一些流传说法,双方似乎是于2010年正式主教任命协议。但事实上,早在1990年,越南即与梵蒂冈达成框架协议,越南方面原则上同意由教廷任免越南国内的主教,但是人选问题需要双方协商。为此,双方约定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谈。1993年,范明敏成功被祝圣为胡志明市教区总主教。但是,针对主教任免权问题的争议并未就此解决,双方持续发生激烈争议。
 
2008年起,在河内的一系列教产争议一度导致三千多名天主教徒在河内示威抗议,河内教区总主教吴广杰带领的教区办公室发出公告驳斥了政府对这一抗议行动的报道,支持信徒的抗议活动,使越南政教关系处于紧张状态。这一现象一直到2010年,吴总主教“因病辞职”,由态度较为温和的阮文仁接任助理主教并实际管理教区事务后方才缓和。有传说吴主教是迫于政府和教廷的双重压力方才辞职,并且这一主教轮替导致越南教会不少人对政府和教廷不满,甚至直指教廷“犯了错误”。但吴本人表示自己向主教团和教廷递交辞呈都被婉拒,是“亲自向教宗本笃十六递交辞呈方才获允”。可见,这一次事件是以梵蒂冈方面做出妥协解决的。2013年,越梵关系再次出现重大挑战。义安省荣教区数千名教友为声援被政府逮捕并审判的2名天主教异议人士而发起示威。9月4日,数千名教友在荣市Me yen教堂聚集,遭到军警进入与镇压。15日,政府在公共媒体将这起事件定性为“颠覆活动”,公开指责荣教区主教阮泰合“说谎、触犯相关法律、煽动(反河内政府)暴乱”。为此,200多名神父和3000多民教友来到荣市圣安东尼朝圣地举行弥撒,并发表了谴责政府,要求政府收回不当言论,并且释放2名异议人士的申明,结果遭到政府军警的镇压。9月15日至20日,越梵联合工作小组第四次会议随即召开,由越南内政部副部长Pham Dung与梵蒂冈副国务卿安托万·卡米莱里及传信部副部长沃达主持。会后,越南媒体披露称教廷要求越南教会应当“遵守本国法律”。而教廷方面,万民福传部亚洲事务主任Barnabe Nguyen Van Phuong则通过教廷官方新闻机构对外宣称“问题出在越南一方”、“非常驻越南代表Leopoldo Girelli 枢机主教将会进一步深入调查事件,倾听神长与教友的声音,并向教廷汇报”。此时双方明显出现了分歧。但就在同年10月10日,越南宗教事务委员会代表团访问梵蒂冈,与教宗方济各、传信部副部长沃达等人会面,越南方面重申了自己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决心与行动,教廷方面则强调教宗本笃十六时期教廷“教会的存在没有政治目的,不是要取代政府;教会鼓励教徒本着《圣经》和教会的训导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全国的统一做贡献,既做好教徒又做好公民。”的态度,并且没有提及阮泰合主教的问题,可见双方经过磋商并互相妥协后,这次冲突初步平息。
 
总体来说,双方关系逐步走向缓和,并逐渐在主教任免权等关键问题上越来越有默契。2007年,越共总书记阮富仲访问梵蒂冈并与教宗本笃十六世会。2009年,教宗本笃十六世与越南国家主席阮明哲会面,同时双方代表共同组成的“梵提冈——越南联合工作小组”在河内召集并进行了第一次会晤。2011年,联合工作小组取得重要成果,双方一致同意在越南境外设置一名由教廷选派的“非常驻越南代表”,定期就教务问题访问越南各教区。同年,首任非常驻越南代表奥波尔多·吉雷利总主教访问了越南北方的河内、北宁、谅山、海防、裴朱、太平等6个教区的20多个堂区,11月底又访问了越南西北部的兴化、发艳教区。但这并不是双方协商的终结。2014年,阮富仲再次访问梵蒂冈,并与教宗方济各会晤,双方期待就进一步建立双边关系达成共识,但并未如愿。至2016年,联合工作小组共进行了6次会议,就主教任命、教产处置和教会异议人士等问题协调措施。今年1月,梵蒂冈代表团访问越南期间,双方讨论的内容之一就是潘切和清化两个教区出缺的主教人选,以及设置教廷常驻越南代表的事宜。可见,所谓“越南模式”事实上还在不断发展之中。
 
随着越梵关系改善,越南教会确实获得更大空间,得到了长足发展。199年代以来,越南主教任命鲜少出现争议,教廷选择的人选事先即通过与政府的磋商,事后也能够顺利获得政府批准。而政府也默许了教廷不在天主教爱国团结委员会成员中挑选候选人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大量原来属于教会的土地、学校和医疗机构在教会领袖的坚持与奔走下返还给教会管理,教会也被允许建立并独立运行中小学与幼儿园。教廷特使每年赴越南进行会谈的同时获准访问教区。2005年,教廷枢机主教塞佩首次在河内圣若瑟主教座堂为8个北方教区的57名神父祝圣仪式。2008年,曾经遭受长期囚禁的已故枢机主教阮文顺(1928-2002)的封圣程序启动,越南政府并未予以反对。2008年,越南政府把在罗荣圣母殿附近的52英亩土地归还予当地教会。2016年,一座由教会主管的天主教大学自1975年以来首次获准建立。
 
但是,这种循序渐进产生的“越南模式”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中国呢?中国在解决中梵关系和国内天主教问题时候,能够从越南的经验中学到些什么呢?
 
中国是可否沿用“越南模式”
 
“越南模式“近期频繁地被提出作为解决中梵关系的“样板”。王秀美教授在回顾了越南与梵蒂冈的关系从对立走向对华与和解,越南政府与教会从冲突走向合作的40多年历史,认为双方就如何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以及教会运行的具体问题日益达成默契,彼此理解与信任不断加深,“经过多年的努力,越南与梵蒂冈的关系、越南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均有令人信服的改进”,对中国而言“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也是与国家和教会均有益的”。诚然,越南与梵蒂冈近30年来关系正常化所做的工作,确实可以为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提供一定借鉴,但却绝不能忽视中越两国的重大区别而贸然套用。
 
首先,中越两国天主教在国内的地位与作用决然不同,导致中国没有越南如此强的与梵蒂冈关系正常化的需求。天主教在古代越南尽管一度受到类似中国清朝发生“礼仪之争“时类似的禁绝,但随即因为被法国完全殖民而拥有了一百多年的优势地位,使其影响力渗透到越南社会自上而下几乎每个角落。1975年越南统一后,天主教一度因其在南北越对峙期间的反共态度而受到限制,但依然保持了其对越南社会的影响力,并在进入革新开放时期后迅速恢复提升。在革新开放时期,越南内部发展教育医疗需要获得教会的支持,对外在政治经济上需要获得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认可,内外因素共同促成了其急需改善与天主教及罗马教廷的关系。在中国,天主教从来没有在社会上占据显着地位,信徒人口比例经过改革开放30年发展也仅仅在1%左右徘徊。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中国在1949年建国后很快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改革开放后更是迅猛发展,尽管也需要获得大量外资支持,因为庞大市场的吸引力,并不需要在宗教问题上获得任何国家的”认可“。因此,中国政府对与梵蒂冈建立正式的高层互动机制的需求也要远低于越南政府,这决定了双方建立正式的高层互动机制不可能像越梵之间那样一蹴而就,需要更多的时间做前期准备。
 
第二,中越两国教会内部结构完全不同,目前不具备使用越南的主教任免程序的条件。越南教会从未分裂成“地上”与“地下”这样泾渭分明的两个团体,天主教团结爱国委员会一直被视为的一个神父私人参与的团体而不是一个教会,事实上也仅有部分神父修女参与其中。其主要功能日益集中于参与政府主导的一些社会服务活动。尽管如此,教廷对该组织仍然充满警惕,1992年,时任教廷国务卿的安杰洛·索达诺枢机主教去信越南主教团提醒其注意该组织“潜在的政治特性”。反观中国,1957年成立的天主教爱国会在改革开放后稳步发展,并与之后成立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以及教务委员会在全国和各教区内共同合作,彻底贯彻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而这一原则是最为教廷所介怀的。同时,由于历史渊源形成的公开与地下两个团体之间隔阂非常之深,以至于虽然教宗本笃十六世早在2007年的牧函中就呼吁中国教会的合一,却丝毫未能改变这一情况。即使现在让教廷物色主教候选人,恐怕也很难“摆平”公开与地下团体的纷争,选出能够“服众”的候选人。将越南的主教任命程序直接套用在中国教会,目前来看条件尚未成熟。中梵之间只有先共同协商解决了两个团体的对立问题,下一步才可能实施一套产生整个中国教会都能接受的主教的机制。
 
第三,越南政教关系本身亦非完全理顺。在越南与梵蒂冈高层互动“渐入佳境”的20年,越南国内的政教关系却也不时面临各类挑战。一方面,政府部分官员仍然对教会采取不友好态度,教产纠纷时有发生,教会土地被侵占、教堂修道院等场所被强征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永隆省一间隶属女修院及孤儿院被官员强占用于建造旅馆。2009年,河内一块属于一间拥有80年历史的修院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来建居民住宅。2016年,类似的事件再次在顺华省发生,该事件的持续升级导致2017引发了教友与警察之间的暴力冲突。在高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教会活动仍然收到严密限制,部分地区甚至发生严重政教冲突。2011年4月,奠边府省赫蒙族居住区大约有七八千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聚集祈祷,要求“宗教自由”和“自治权”,发生少见的大规模骚乱。2012年,高地地区一间巴拿族教堂被当局强制要求将十字架与圣象换成胡志明的画像。2017年,一直无法注册建立教堂的老街省孟康镇堂区在一位教友加重举行的弥撒受到当局冲击。另一方面,由于教会积极参与社会抗争,导致政教关系日益紧张。教会唯一一家合法新闻机构《赎主会新闻》的主编李玉山神父及采编人员因频繁报道反应政府和社会黑暗面的文章受到来自政府的骚扰与威胁。2016年,在北宁教区的长期参与农民维权活动的阮文彩神父遭四名男子以棍棒殴打。2017年,春禄省寿和堂区的阮维丹神父因在Facebook上发表反对越南现有政治制度的言论而遭到十三名身着越南国旗图案T恤的人员围殴。这伙人事后自称是不满神父言论的信徒,但教会认为他们是受政府的雇佣。同年,天主教异议人士阮文澳被义安河人民法院以反抗警员和违反缓刑规定的罪名判处五年监禁。荣教区所在地因为台湾台塑河静钢铁厂在此处的生产所引发的大规模污染,导致此地各类团体持续抗争,天主教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阮泰合主教在2017年8月更亲自赴台湾陈情,要求台湾当局督促台塑尽快解决污染,并赔偿受污染侵害的越南民众。可以预见,该地的教会抗争运动仍然将会持续。目前中国天主教会在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尚不明显,但各地因教产、教堂归属问题与地方政府发生争议乃至冲突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即使中梵之间签订协议,若中国教会获得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在社会与公共事务中可以发挥更为显着的作用,如何避免和化解越南发生的之类形形色色的政教矛盾,仍然是需要提前做好准备的。
 
此外,而作为关键的主教任免问题,更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梵蒂冈分析人士Andrea Gagliarducci就指出,尽管越梵双方早在本笃十六在位时,就已经在主教任免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且在方济各时代正式实施,但事实上越南政府长期拖延批准主教候选人名单,以选择与政府关系最为融洽的人选,导致不少教区主教位空置多年无人接替,可见签定主教任命协议亦非“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四,中越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思路不禁相同。今年适逢中越两国几乎同时颁布实施了新的宗教管理法条。两者有相似之处,如都体现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公民合法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旨;都强调了国家在宗教事务领域的主权,对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在本国从事宗教活动均需获得两国宗教管理部门批准;都表达了对危害国家安全与人民福祉的违法宗教活动的反对,如越南法规定国家有权取缔“损害国家统一、国防、国安、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活动”,中国的宗教法规同样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都体现了国家对宗教事务具有审批式管理权,如越南《宗教信仰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需依法进行地方、省和国家三级登记,获准后方可合法从事宗教活动,而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登记亦规定需向本级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申请,该部门做出决定后需向上级宗教事务不满报备。但总体来看,两者有着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越南的《宗教信仰法》的性质为国家法律由越南全国人大制定并批准,而中国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规,属于部门规章。这背后凸显的是我国在宗教管理的总体上依然保持以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为主的思路。此外,在过去二十多年里,越南的宗教管理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呈现“审批式”法条日益减少,“备案式”法条日益增多的状况,特别是这次新法放宽了对被拘留者和囚犯“使用经典及表达其信仰”的限制,以及宗教组织从事教育、职业培训、保健、慈善工作和出版的条件。这与越南国家发展对内对外均需要宗教团体协助的现实不可分开,在上文已有详述。而对中国而言,宗教团体基本处于“需要被管理”状态,因而始终以审批式法条为主,对宗教团体从事教育、培训等活动做了严格限制。足可见,越南模式所需要的政治和法律环境与中国当下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越南与梵蒂冈关系正常化的道路,是因循着越南自身特有的国情、社情和教情而逐步摸索而来的,有着唯有越南方才具备的“先决条件”。正如汤汉枢机所言,“越南模式”是为越南“针对越南天主教会的处境量体裁衣所制定的”。离开了这些前提,简单将越南的主教任命办法套用在中国,无疑是脱离现实的妄想了。当然,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在与梵蒂冈互动的经验和在教会管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参考的最终目的是形成符合中国实际需求的,解决中梵关系和中国天主教问题的“中国模式”。
 
转自天欧智库
原标题“越南模式”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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