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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文化的法律定位——兼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的变革趋向
发布时间: 2018/5/3日    【字体:
作者:汤唯
关键词:  宗教 法律文化 伊斯兰法  
 
 
摘要:当代世界各国的发展虽然以经济、政治、军事实力的提升为中心,但国家的较量也是人心与人力的抗衡,国民意志与民族凝聚力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佛教文化,都超越了国家政治控制的范畴,形成了世界主义的发展体系,必然羁束着国家与社会的历史进程。因此,我们不可漠视宗教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现代社会所产生的凝聚力或制约力;不可希求先进的物质文明会改变所有教徒的行为举止,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必然向着消除宗教影响的方向演变;不可幻想宗教文化一蹴而就地被其他文化所取代。
 
所谓定位,在自然科学中,指设立坐标、确定位置、度量距离;在社会科学范畴,则表明某一事物的性质、地位、功能、效力及由此引申出的该事物与他事物之关系。
 
在世界各国,宗教的地位与影响因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各具特色。然而,无论发达国家亦或发展中国家,宗教世界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抬举宗教的地位或忽视宗教的存在,都是一种错误。现代中国,民众对佛教、基督教的信仰趋于广泛,伊斯兰教对西北边陲的影响亦不可低估;当今世界,诸多政治变革、民族纷争、国家聚合也与宗教的发展有关。因此,对宗教法文化的评判应该列入法史学研究的重要范畴。
 
 
一、宗教、政治、文化之关系——宗教的内涵和外延
 
宗教是主观的、无形的、虚幻的意识、观念、信仰,是对社会现实的曲折反馈和精神折射;宗教组织是俨然国家机构化的,具有虔诚教徒、礼仪制度、组织体系的社会形态;宗教法是国家认可、依托神意、约束教徒的行为规范。
 
1、宗教与国家
 
宗教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建立在行为基础上,要求服从主神命令于世间的行为准则。因此,在中世纪宗教思想观念中,教徒和社会不分,教会和国家不分,教义和教法不分,经典和法典不分。直到近现代,神与人、宗教与世俗、教会与国家才成为对应关系。
 
在宗教文化的发展史上,佛教法起源最早。它曾经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4世纪在印度本土起过一定的作用,并作为历史法源对奉佛教为国教的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过微弱影响。然而,佛教法涉世未深,不曾形成与世俗法相抗衡的力量。究其原因,乃在于宗教可以是统治阶级的,也可以是被统治阶级的,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民间的,而宗教法则必须以国家认可和强制保障作为后盾。佛教法未能与国家政权长期紧密结合,故而一直是王权束缚下的神学变态。
 
西欧封建法律文明,是通过日耳曼人的战争征服、基督教传播等手段,在破坏罗马发达的法律文明基础上重建起来的。教会法长期被奉为正统的法律意识形态,与世俗法并驾齐驱,构成西欧封建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在“黑暗的中世纪”,教会法曾身份显要地通行全欧,从神事到人事、从精神到物质实现着全面的、立体的、跨国的统治。而教会法的发展范围愈广泛,世俗法的领地就愈萎缩,在教会法和世俗法的斗争中,前者长期是胜利者。直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时期,人类的精神活动才从天上转向人间,人与世俗法才在最后的较量中反败为胜。
 
公元七八世纪,阿拉伯人又树起了伊斯兰旗帜,并将这面威武的大旗直插到北非和欧洲的桥头堡西班牙。伊斯兰文化的崛起,为世界文化史增添了独具特色的一页,即在阿拉伯世界形成了影响巨大的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而伊斯兰新兴力量诞生之际正逢它的敌人拜占廷帝国衰落之时,于是阿拉伯人在政治上、军事上、文化上、法律上锐不可挡,节节胜利。
 
国家政治与宗教精神相结合的典型,正是伊斯兰国家推行的政教合一的哈里发体制。哈里发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教长,表现了协调精神权威与政治权威为一体的统治结构,这种结构又进一步成为伊斯兰社会的传统特点,并使伊斯兰法得到了国家机构的不遗余力的推行。在这种政体形态中,伊斯兰教既是穆斯林虔诚信仰的行为方式,也是政治权威的象征和表现权威的手段。作为前者,宗教强调的是宗教社会的教义理想,维护着宗教集团的特殊利益,甚至可以被用于制裁异端和反对政府;作为后者,统治者需要宗教赋予其神圣的外衣,因而将宗教视为政权的精神支柱,而宗教也在绝大部分场合支持政府,以期获得政权的赞助。这就是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但另一方面,国家与宗教又决非同一的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从历史上看,奥斯曼帝国崩溃之前,伊斯兰国家就处于诸国分裂、战争频仍、社会动乱、教派分歧的状态,几乎任何政府形式都可以宣称自己在伊斯兰教范围内合法,又被同样的标准非难为不符合伊斯兰精神。就现状言,现代伊斯兰国家政治制度形形色色,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主权利益各不相同,无法组成一个不分国界和采取统一政治经济军事行动的联合体,使伊斯兰教自古至今只能达到一种精神上的统一。这种宗教和国家表面统一实际矛盾的状况,严重影响着政局的稳定,而政局的不稳,又会引起反政府势力的责难,造成宗教精神和国家管理之间的矛盾的不良循环。故此,要信仰还是要政府、要“神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伊斯兰国家的政治团结、社会进步就是一句空话。
 
2、宗教与文化
 
宗教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现象,它属于古老悠久的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即宗教属于文化范畴,但不能涵盖文化。这种关系,使研究宗教问题颇有文化意义,又需要将两者予以区分。从文化范畴中溯源,法文化的发展当然离不开对宗教意识形态的透析,即法文化的发展,打下了宗教文化长期发展的历史烙印;反之,观察宗教法文化又是理解宗教地位的基本途径。
 
宗教之所以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乃在于人类从古至今都有着解释宇宙人生奥秘的精神渴望。当这种渴望与大众文化联系时,就会变成想象中的本质,为一些崇信的人们臣服。因此“要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1](P328)尤其佛教法、教会法、伊斯兰法等宗教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状和社会实践的反映,同其所处时代的民族宗教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必须从文化历史的进程中予以寻源。
 
以伊斯兰教为例,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历史性覆灭,没有一个政权能够继续统治伊斯兰世界,这似乎要断送伊斯兰文化,但奇特的是,伊斯兰文化并没有在政治的衰败中灭亡。究其原因,在于伊斯兰教发展到中世纪后期,已不仅仅作为一种政体、一种制度而存在,而是作为一种观念、一种理想、一种感情联系、一种社会秩序流传至今。它主要靠思想信仰的力量影响着世界,这使伊斯兰教超越了阶级、阶层、民族、社团、地域的界限,联合起所有信教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埃及人、突厥人、中亚人,使具有民主思想的、代表社会下层的、强化宗教统治的、极端恐怖主义的等等形形色色的势力、派别和集团,都被集合在伊斯兰文化的旗帜下,这也是宗教文化难以被政治纲领、世俗意识替代的原因。
 
从而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必然向着消除宗教影响的方向演变;不可幻想宗教文化一蹴而就地被其他文化所取代。
 
3、宗教与法律
 
宗教法的发展,首先取决于国家的认可和权威保障。佛教法由于缺乏政权的强力推行而昙花一现;教会法受到资产阶级革命的冲击而效力不再;唯有伊斯兰法仍然是“活着的法系”,伊斯兰法的地位探讨也由此具有了特殊意义。
 
在伊斯兰国家,宗教和法律的区别并不十分缜密。正如学者们的分析:“从严格的法律观念上看,在伊斯兰教里教会与国家是没有界限的。伊斯兰教认为自己不仅是一种宗教,也是法律的渊源,是治国的指南和它的教徒社会的行为的仲裁者。”[2](引言P3)《古兰经》开宗明义,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一个穆斯林必须以教法为行为准则,其信仰伊斯兰教的过程,就是接受伊斯兰法的过程。具体而言,宗教法的特性有四:
 
神权性。宗教法是上苍降示的启示和制度,法律意识的神权化首先构成宗教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根据宗教法原理,神不仅创造了精神世界,而且创造了物质世界,宗教法就是神规范人、地服从天的神的意志和神的命令。因此,从立法权上看,宗教法不是由世俗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而是假以神的名义,由宗教精神领袖、宗教僧侣、宗教贵族根据宗教教义创制、解释和完善的。
 
教义性。宗教法的内容主要发源于宗教教义,教义是教法的立法基础,教法是教义的规范化。某种法律体系是否属于宗教法,取决于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的结合程度,如果这种结合是零星的、偶然的,则世俗法的性质仍将不变;只有当基本教义都上升为法律,被国家认可和推行,具有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双重属性时,宗教法才作为一种独立于世俗法的体系而存在。
 
伦理性。宗教法是法条禁戒、礼仪习俗、道德标尺、义务规范的混合物,法律结构的包罗万象构成宗教法与世俗法的明显区别。佛教法在梵语中称为“达摩”,意即“任持自性,轨生物解”,近似于宇宙万物自然规则的自然法观念,其纯法律性质的规范并不多见;教会法除民刑规则外,还规定有教会内部的教阶制度、神职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可以说,从笃信主神到国家管理,从婚姻家庭到处罚罪恶、从食物戒律到战事处理,都是宗教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充满价值信仰色彩的规定是世俗法所没有的。
 
永恒性。有别于变化多端灵活务实的世俗法,神权统治下的神的意志被赋予了普遍通行、至高无上、万流归宗、永无谬误的权威效力。在理论上,神的意志如已开凿成型的渠道,来自不同源头的思维细流都要沿着这一渠道静静流淌,任凭时代风云变幻,宗教法始终是亘古有效的社会理想的象征。这种宗教法的神圣性,决定了它不是按客观、流动、进化的规律去发展,而是按主观、固有、原则不变的标准去铸造,社会需要和社会变革不被作为宗教法的进化要素。因之,佛教的僵化与无为,伊斯兰法的神秘与排他,教会法对人权理性的束缚等,都可以从宗教文化的自身局限中得到解说。
 
二、悖论——革新和复古的斗争
 
宗教文化在经历了数世纪发展后,遇到了唯物主义、民族主义、资本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严重挑战,迈开了内部调整、外部变革的步伐。
 
反观历史,宗教与宗教法在进化中退化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早在封建社会后期,新兴的文化势力就给予了教会法以重大冲击。被称为“三R运动”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作为不可抗拒的文化潮流,引导着反信仰束缚的方向,提供着世俗法发展的土壤。特别在近代以来,自然科学全面挺进,科学发现连翩出现,使古老传统的宗教文化所面对的已不再是粗蛮古朴的马背上的战胜者,不再是宗教意识形态所向披靡的社会基础。觉醒的人类理智、丰富的文明技能、崭新的生活方式、发达的政治体制等,都在向宗教文化争夺着人类的灵魂;政教分离、世俗政权的加强以及新型文化的缔造,也在不断地向宗教文化发出挑战。这种世界性的冲击波,不仅早就断送了佛教法的前程,击溃了教会法的稳固防线,而且从20世纪初开始,掠过了穆斯林海岸,使堡垒最为坚固的伊斯兰法开始脱离它固定不变的铸模,迈向了自身改革的里程。而这种现代化改革集中在三个方面:
 
举起理性、进化论、实用主义的大旗。按照现代派观点,宗教的本质是真理,宗教精神与先进技术并不矛盾;理性为宗教法所固有,现代民主、法制、宪政理论在宗教法中也早已有所体现;主神从未表现出主张僵化的观点,相反却允许按照现代条件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运用;法律调整的目的在于人们主观上感觉到的生活方式和权利义务,不必关心彼岸世界的赏善罚恶;人类可以在传统观念与现代变革之间建立联系,借助时代精神的力量,建造具有政治民主、经济自由、思想开放性质的法律体系。
 
实现政治与宗教的分离。现代国家的统治者,从国家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更多考虑的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对外关系,特别在对外国际交流中,很少顾及相互间的宗教信仰联系,因此将宗教置于次要地位。在此过程中,大多数神职人员演化为政府的工具,国家立法也朝着既定的世俗方向发展。例如,土耳其、埃及等国发起了影响深远的宪政运动,采纳了共和制、内阁制、多党制等民主管理形式,使伊斯兰教的传统权力(哈里发、乌里玛、卡迪法院)被世俗权力(议会、政府、政党、军队、工会)所替代。
 
告别精神圣坛走向物质领域。由新技术革命刺激起来的现代经济,使追逐丰厚利益的人们开始涉足石油工业、国际贸易、军火投资和旅游事业,导致在语言、服装、观念、行为方面的大量非宗教化的生活方式进入了以往封闭落后的社会。同时,通过颁行仿西方的民法典、商法典、婚姻家庭法典、诉讼法典,建立起新型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司法制度,诱发了民主、自由、开放、竞争的法律体制的诞生,使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道摆脱了传统束缚的桎梏。
 
上述理论与实践,对于现存的宗教观念具有一种批判的意义。它标志着古老的宗教法在一定时间与空间里丧失了官方立法司法体系的权威地位,预示着宗教法盛行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的思想时代的肇始。
 
但值得指出,在宗教盛行的国度,由于根深蒂固的宗教文化的影响,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革往往借助“托古改制”的名义进行,不免受制于经训和传统。而且,由于宗教思潮已发展为不受政治势力左右的世界性体系,并未因改革之风盛行而销声匿迹,当代伊斯兰复兴主义思潮就是其影响的突出表现。其中,伊斯兰教勃兴的国际中心为激进主义的伊朗。1979年,伊朗通过了《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宣布神权统治高于一切,教士根据《古兰经》和安拉传统发挥永恒的领导作用,在行政、财政、民事、刑事、文化、防务等所有领域推行伊斯兰准则。紧步后尘,一些较为保守的伊斯兰国家,如沙特、苏丹、巴基斯坦、利比亚也采取了相应的复古措施;泛伊斯兰化的党派集团和国际组织,如土耳其的救国党、埃及的穆斯林兄弟会、中亚的伊斯兰复兴党及伊斯兰世界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等,也异常活跃,成为联络伊斯兰信徒的国际力量。有鉴于此,必须对引人注目的宗教复古主义现象予以洞察,以为国家宗教法律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
 
在当代世界,伊斯兰教之所以仍是一种具有重要影响的宗教文化,原因有四:
 
第一,伊斯兰教历来是伊斯兰国家实行政治治理的工具,统治者要想在政治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利用伊斯兰教,这是伊斯兰教得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当代伊斯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虽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作为政治工具,宗教从未动摇过理论上的统治地位。在伊斯兰国家,任何思想和观点、任何变革与创新,都必须谋求与经训相协调,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执政者如果违背沙里亚的要求,作出显然与伊斯兰教冲突的决定或立法,也要冒政治风险。因此,伊斯兰教并没有从根本上与政治分离。
 
第二,内在的保守性是伊斯兰教继续生存的内部条件。在伊斯兰国家,不存在基督教衰落时期所面临的思想环境,后者有资产阶级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作为势不可挡的文化潮流与之抗衡。而信奉伊斯兰教的亚非国家虽然摆脱了殖民统治的束缚,但没有酿成像欧洲宗教改革那样的伟大历史运动,且自古以来对西方文化有所排斥,这使传统的伊斯兰教理论与实践一旦时机成熟,就会东山再起。
 
第三,伊斯兰旗帜已使各伊斯兰国家在精神上团结成为整体,构成民族共性与历史传统的组成部分,这是伊斯兰教发展的社会根源。经过十几个世纪的发展,穆斯林积聚了较大的政治力量,控制着亚欧通商之路,伊斯兰教也已根植于社会思想文化之中。因此,我们与其将宗教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毋宁将其作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思潮;与其在意那并不现实的宗教教义,不如探究它在精神上对众多教徒的政治观念、法律意识、生活方式所发生的影响。这种影响不如政策法规那样单刀直入、直接明确,但却有着无比的潜在威力。它使伊斯兰思想表现出整齐划一的特征,使全世界的穆斯林建立了一种超出血缘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亲族关系,激发出罕见的宗教热情。这种宗教热情被用于建立荣耀的阿拉伯帝国,用于传播和推广伊斯兰法,用于抵抗气势汹涌的十字军东征,也用于左右当代伊斯兰国家的政局。
 
第四,伊斯兰教的复兴通过非政治力量的活动而加剧,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极端分子举足轻重,构成伊斯兰复兴运动的直接先驱。众所周知,宗教的发展条件有二,一是有宗教理论作为思想基础;二是有政权化的组织机构作为实体形态。伊斯兰宗教界自古至今都拥有不依赖世俗政治统治存在的强大独立势力,经过近现代的积聚,这类非政治集团在各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许多宗教组织接管政党,制定内部行为规则,干预国家立法司法活动,甚至发起推翻现行政府的各种运动,成为一种土生土长的、不可忽视的、监护伊斯兰文化的国际力量,对国家政治走向与国际关系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总而言之,在今天的国家活动中,并非看不到宗教的影子了,人们告别的只是特殊的宗教法律规范,而不是宗教信仰的实质。忽视宗教的功能和影响,不能不说会走向片面或表面。
 
三、新时代要求新文化——当代宗教趋向概说
 
受制于国家协调合作的国际化因素、民族国家主权利益因素、经济繁荣社会进化因素、法制发展的世俗化因素等,未来宗教的定位与前景还会发生相应变化。预测这种变化,对于国家安定与振兴意义重大。笔者以为,基本趋势可以归述如下:
 
宗教凝聚意识逐渐为国家整合意识取代。如前所述,宗教自创立以来,往往被统治者奉为实现政治治理的官方意识形态,但现代文明国家更多强调的是国家利益而非宗教联系。因此,创建以团结统一为荣的现代国家,形成具有内聚力的国家结构,进行国家指导下的社会改造,取代宗教的、地方的、集团的忠诚和特性,是当代政治统治追求的现实目标。现代社会需要国家号令天下,而不是依赖宗教排除对立与杂多。特别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其所规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关系,对全体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效力和权威远远大于宗教的影响。相形之下,宗教对于国家的整合作用会被利用却不会被重用。在国际联系中,各国更要以民族和睦、尊重主权为原则制定国策,防止相互的宗教势力影响国内政局。
 
渐进实现民众生活领域的现代化和世俗化。现代国家中,政治家、企业家、商人、知识分子基于自身的文明修养,在政策法制措施的选择方面相对比较开明,使世俗的、现代的法律措施主要推行于城市的地域范围和工业的领域范围。而那些受传统思想熏陶的基层民众并没有在接受新思想新事物的过程中受益;相反,官吏腐败、贫富差距、社会不公、战争动乱使其易于求助于宗教的指导和慰藉。因此,宗教控制的思想领域,历来是进步文化难以触及的场所和角落,也因此,在农民、反对党、激进分子之中实现文化观念的现代化转变更为重要。国家需要引导民众的宗教思想感情,以现代主义、世俗主义逐渐取代对宗教的信服和崇拜;需要强化政治权力,使传统宗教依附国家并为政策服务;需要推行为大众所能接受的意识形态,使社会拥有安全和道德保障;需要将改革措施推广到广大农村,使基层的群众都能在这种改革中受益。这也是现代国家的社会治理目标和神圣使命。
 
追求社会正义的理想。宗教思想之所以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乃在于其宣传中体现了一些慷慨仁慈、善良正义、追逐平等的“奇贝异石”。诸如为人诚实、节制欲望、救济穷人、禁止重利等吸引人的规定,使广大教徒在对世俗政治的怀疑和失望中,将遵从教义教法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从中可见,人类对公平正义、社团福祉和个人权利的追求,不论在世间还是在天国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和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这种优势,弥合政治举措和宗教理想之间的差异,实现社会控制方式上的互补,对于国家和公众都是一种明智选择。因此,在政治认同和社会整合方面,宗教所起的作用应该得到关注和发挥。这也正是宗教一定程度延续流传的政治法律意义。
 
寻找宗教改革的中间道路。宗教在近现代的发展一直是在政治动荡、战争频仍、固步自封的条件下进行的,反对西方的民族主义、折衷改良的现代主义、多元文化的离心主义、强调信仰的复古主义等,很容易使人们各取所需。而且,宗教作为一种以表象或幻觉的形式反映世界的世界观,其社会作用力往往是消极的,如果不对宗教采取文化批判和法律限制的态度,会导致人们放弃科学和理性,在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都造成十分不利的后果。现代民族国家,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繁荣的和谐社会,需要在文化形象上焕然一新,需要形成富有活力、开放进取的法律体系,唯其如此,才能摆脱一成不变、抱残守缺的规矩。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的代表,宗教会随时代车辙而逐渐向后流逝,却决非靠消灭能够消亡。因而,大多数国家在宗教改革中选择着一条持中路线。即一方面,反对复古,反对保守,反对僵化,主张政治观念的更新、经济发展的持续、社会解放的落实和法律文化的世俗。另一方面,守旧与改革两种思潮对应,复古主义与现代主义交织,传统文化与新的观念共存。宗教势力既不能彻底实现神的意志的统治;国家政府也不能完全排斥宗教思想的影响。于是,答案显然介于两者之间。
 
通过法律实现对宗教的认同和约束。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已纳入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宪法范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我国是一个非宗教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权必须在法律限度内行行驶。
 
载于文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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