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活动
 
一九九一年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18/9/7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一九九一年 宗教 信仰 自由  
 
 
《XX日报》编辑部:
 
有群众来信,反映贵报1991年1月15日第三版“教育论坛”专栏发表了一篇《建庙与建校》的短文。我们阅后认为,这篇短文(以下简称““廉文””),以重视教育为幌子,反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结束后不久,各省即将传达会议精神时刻,贵报发表这篇有严重错误观点的言论,应该引起人们的警惕。
 
首先,“廉文”把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这是常识性的错误。宗教与封建迷信固然有其相同的地方,如两者都属意识形态范畴,都有悠久的历史,都是外部神秘力量在我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但是二者又有其明显的区别:宗教是有教主、教义、仪式和信教群众组成的社会实体,宗教团体内有专职教务人员,教务人员内实行教阶制,有自已成文的经典和规范化了的教规、戒律,还开办各种形成的宗教院校,培养从事宗教的接班人,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同时,宗教又是一种世界观,有哲学理论基础,它对世界和人生有一套完整的看法,发展成为独立的哲学思想体系。马克思曾把宗教、道德、哲学、政治、法等并列,视之为社会观念形态之一。(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1页)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负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封建迷信则不具备宗教上述特征,它是社会神汉、巫婆们为了骗取群众财物,利用群众流传的一些神鬼观念,进行算命占卦、画符降神驱鬼以及阴阳风水等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5条规定:“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宗教与封建迷信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在法律上有保护或者打击的严格区分。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是两个不容混淆的不同概念。“廉文”开篇就把两者混同起来,大有向宗教活动兴师问罪之势,信教群众看了不寒而慄。
 
其次,“廉文”指出:“在我区的一些农村,有不少干部和农民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在信鬼神、祭天地、修坟算命,而对教堂破败、桌椅残缺的学校却不过问。”我们认为,农民的信鬼神、祭天地、修坟算命等自发活动,有的属于天地崇拜,有的属于鬼神崇拜,有的属于祖先崇拜,这些传统的习俗是从原始社会就形成并代代延续下来的,有些是民族习惯,有些是民间传统习俗,有些是民间信仰,也有些愚味迷信,不能以偏概全,一概而论,也不能武断地统统当愚昧迷信加以反对。需要长期不懈的进行疏导教育才能解决的。至于“教室破败,桌椅残缺”的现象,大多是教育经费不足,加之管理不善造成的,与群众上述的民间传统习惯和民间信仰活动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以改善教学条件为名,强迫农民改变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把人们生活节省下来的钱办教育,当然很好,可是行不通。如果以“教室破败,桌椅残缺”为反衬,借以证明农民民间传统信仰习惯的不合理性,强迫其改变,更是幼稚可笑的。“文革”中破“四旧”的教训人们记忆尤新。教育经费不足,可以动员社会办学,各界捐款,但是必须出于自愿,不能以牺牲民间传统信仰习惯为代价,更不能把教育管理不善造成的混乱,嫁祸于民间传统信仰习惯上,从而逃避自已的责任。
 
第三、“廉文”举日本为例,说明“振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经济和文化靠的是人的素质,即人们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程度,决不是看寺庙多么高大,更不取决于烧香拜佛,求神弄鬼,看相算命多么勤。”表面看有点道理,仔细分析,却大谬不然。
 
1、振兴国家的经济和文化是包括宗教徒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共同的利益。而宗教信仰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振兴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惯彻得越彻底,便越能调动广大宗教信仰者的工作积极性,越能促进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廉文”把上述两个并不对立的概念对立起来,造成逻辑推理的混乱。
 
2、人的素质与人的宗教信仰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不能说素质高的人就一定不信仰宗教,素质不高的人就一定信仰宗教,反之亦然。
 
人的素质就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思想与行为的具体表现。在社会上,素质一般定义为:一个人文化水平的高低;身体的健康程度;以及家族遗传于自己的惯性思维能力和对事物的洞察能力,管理能力和智商、情商层次高低以及与职业技能所达级别的综合体现。人的素质包括自然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素质只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与发展水平,人的心理活动是在遗传素质与环境教育相结合中发展起来的。而人的素质一旦形成就具有内在的相对稳定的特征,所以,人的素质是以人的先天禀赋为基质,在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身心组织结构及其质量水平。
 
人的基本素质分为5类:一是道德素质,也就是你个人的修养素质。二是智力素质(或称为智能素质),也就是你个人的学问和能力。 三是身体素质也就是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的健康,以及所具有的体育才华。 四是审美素质,也就是指个人的外表衣着是否得体和内心审美情趣是否高雅;五是劳动素质,也就是个人的实践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了。概括起来,人的就是——德、智、体、美、劳的综合体现。
人的素质,原是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形成的一种文明习惯、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素质的高低不以人的阶级阶层而划分,任何地方都有素质高的人和素质低的人。人的素质的高低是相比较而言,人的素质也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发育和成熟起来的,某些素质的缺陷可以通过实践和学习获得不同程度的补偿。因此,人的素质一般是指人们包括天赋条件在内的靠实践和学习而取得的文化、知识水平、道德素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总和。
 
宗教信仰是人们对超人间神秘力量的信仰和精神寄托,它丝毫不影响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对某些缺陷可以通过实践和学习获得各种应得的补偿。相反,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信仰者由于信仰上的追求,在文化知识、道德伦理、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方面反而获得更多的补偿。这种例子在中国历史上不乏其人。唐代诗人王维,字摩诘,“笃于奉佛”,“长斋禅颂”,而其“诗名盛于开元、天宝间,宁薛诸王驸马、豪贵之门,无不佛席迎之”。(《唐人绝名精华》第18页),曾官拜尚书右丞。宋代苏坡也是笃信佛教,深研禅宗,因受禅学思想影响,使他的诗词在取裁、构思、遣词造句和意境上别具一格,官至礼部尚书。新中国第一任法院院长沈钧儒、北大著名教授梁漱溟都是信仰佛教的,而他们的素质难道比“廉文”作者的质素低吗?即使在农村,在那些没有多少文化水平的群众中,信教的与不信教的相比,前者的道德素质并不比后者低。当代西方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信仰各种宗教,而他们的群体素质并不低,其科学技术水平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有许多科学家就由教会学校培养出来的。事实充分说明,人的素质与宗教信仰没有必然的内在对立的关系,“廉文”把人的素质与其宗教信仰对立起来,以此贬低宗教是不高明的。
 
3、所谓文化,从广义上说,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总和。它包括文学、艺术、宗教、哲学、法学、教育、科学技术、伦理、道理等。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自已的经典,在哲学、文学、历法、医学、建筑、道德等都有所创造,为社会的文明发展文化传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载体,通过它的广泛传布,促进了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统一和文化发展。佛教从印度传入中国以后,对中国的哲学、文学、艺术、音乐、绘画、建筑、印刷、雕塑、医药以及农业栽培技术等,都走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以致于中国人离开了佛教文化,连话都说不周全了。唐代鉴真和尚东渡日本,在弘扬佛教的同时,把中国传统文化带到了日本,促进了日本文化的发展。近代西方传教士来中国传教,固然充当了文化侵略的工具,但在传教同时也传来了物理学、化学、教学、哲学等西方文化,客观上对古老沉睡的中国思想界以深刻地影响。历史事实充分证明,宗教是一种文化,同时又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在文化交流和科技发展中起了不可忽视、不可抺刹的推动器作用。“廉文”却把宗教摒弃于文化范围之外,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这是非常错误的。
 
4、我也举日本为例,日本的国民教育固然发达,然而日本的宗教发达也是举世闻名的。据资料表明,日本信仰佛教人口有8700多万,神道教人口近9000万,二者加起来远远超过日本全国1.2亿总人口,有一部分人信仰两种以上的宗教。日本宗教法人场所有18万处,平均每667人拥有1座宗教场所,远远超过了我国解放初寺庙6万余座的数字,是1991我国开放寺庙4万座的4.5倍,我国32500人拥有一座宗教场所,宗教场所占有人数是日本的48.7倍,日本人比中国人烧香拜佛要频繁得多。然而日本人的素质并不比中国人低,日本的经济、文化、科技也并不比中国落后。这一事实,岂不使“廉文”的论点不攻自破吗?笔者并不是鼓吹信仰宗教的好处,而是在于说明,人的素质、国家经济文化的振兴,和宗教信仰人口的多少是不矛盾,甚至可以说,信仰宗教人口越多的国家,反而在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更加发过,这虽然不一定是一个普遍规律,但是,这一现象值得我们研究和沉思。
 
第四、“廉文”说:“解放后,党领导我们曾把愚昧、封建迷信、神灵鬼怪从庙堂里赶走了,让文明、科学文化、唯物主义占领了庙堂,很多农村学校都是由原来的寺庙改建的。如今农村变穷了,有些人却将钱用于信神建庙上,而置子孙后代于不顾。”这一段把我党在解放后,特别是在“文革”中全面禁止宗教活动的极“左”政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正确的论据,公然为宗教工作中“左”的政策翻案,为“文革 ”中极“左”路线翻案,而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攻击为“置子孙后代于不顾。”这是严重的政治错误,应该辩论清楚。
 
“廉文”上述现象大约有两种情况:一是解放之初,由于多年战乱,有许多寺庙很久没有僧人居住,人民政府就把这一部分寺庙收回,有的办学校,有的驻村公所,有的住了居民。这种情况似乎不符合“把神灵鬼怪从庙堂赶了,让文明,科学文化、唯物主义占领了庙堂”一说,因寺庙本来无人住。二是“自1957年以后,我们在宗教工作中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发展起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别有用心地利用这种‘左’的错误,肆意践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根本取消了党对宗教的工作。他们强行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把宗教界爱国人士以至一般信教群众当作‘专政对象’,在宗教界制造了大量冤做错案。他们还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视为宗教迷信,强行禁止,个别地方甚至镇压信教群众,破坏民族团结。”(中发【1982】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223—1224页)在“左”的政策指导下,大批僧人被逐出寺庙,寺庙有的改为学校,有的改做博物馆、文物馆,有的部队住了,有的办了工厂,也有的成了林业工人的宿舍。这就是“廉文”所说的“把愚昧、封建迷信、神灵鬼怪从庙堂里赶走了,让文明、科学文化、唯物主义占领了庙堂”的历史吧。这样做的结果,“使宗教活动在秘密和分散的状态下得到某些发展,少数反革命分子则利用这种条件,在宗教活动掩盖下大搞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同上书第1224页)同时给寺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造成了严重侵害,直到现在归还寺庙仍是落实宗教政策的“老大难”问题,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恶果。银川承天寺直到今天不归还佛教界。对于如此严重的历史性错误,“廉文”却如此怀念和推崇,大有希望“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所推行的“极左”路线卷土重来之势,令人吃惊。这也充分说明,在宗教问题上彻底清除“左”的流毒仍然是任重道远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和政策逐步得到恢复。我们在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开放寺观教堂或宗教活动点,恢复爱国宗教组织活动,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加强信教的和不信教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平反冤假错案,以及开展宗教界的国际友好活动和抵制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上书1224页)这是党中央对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的正确评价。而“廉文”却把落实宗教政策与发展教育事对立起来,把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建庙)与改善教育设施(建校)对立起来,咒骂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是“置子孙后代于不顾”,这些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的言论,是严重的政治错误。因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实角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坚决抵制和反对。”(同上书1225—1226页)而决不是象“廉文”非难的那样“置子孙后代于不顾”。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写入我国宪法的根本条款,是全国国家机关、各政党、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的。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的大势不可逆转,任何为极“左”路线张目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徒劳的。
 
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汉藏佛学沟通的第一步
       下一篇文章:末端仪式:台湾汉人宗教仪式结构及其圆满观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