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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常州三圣寺案庭审
发布时间: 2019/7/18日    【字体:
作者:普贤慧行
关键词:  旁听 常州 三圣寺案  
 
 
2019年7月9日上午9点半,常州市三圣寺僧众杨康(法号“圣修”)、吴雨辉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在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杨康的辩护人虞仕俊律师、王德浩律师,吴雨辉的辩护人吴俊律师、张伟律师参加了庭审。常州市佛教协会的高僧大德、三圣寺的僧众、被告人的亲属、关心三圣寺的信众、来自常州电视台等国内六、七家媒体的记者、常州本地的律师旁听了庭审。
 
开庭之后,法庭核对了被告人信息,然后就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的回避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就回避问题,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应该回避。原因在于,本案被控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而所谓的公务,是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对三圣寺住持宗才的传唤行为,即妨害的是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公务。但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也就是说,案件的受害人就是案件的侦查机关。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应该自行回避。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与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有稳定的业务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一样,都应该整体回避。同时,受害人作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此明显的违法侦查行为,公诉人居然未能发现,还通过了案件的起诉审查并堂而皇之地提起了公诉,实在是匪夷所思!因此,辩护人高度怀疑公诉人是否具备履职的专业能力,是否真正具备员额检察官的法律素养。据此,辩护人申请公诉人回避。
 
在回避问题之外,辩护人还提出了法院开庭违法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过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并传唤当事人到庭,传票至迟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本案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及其之前,未收到过法院的传票。因此,今天的庭审程序是违法的。
 
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以及庭审违法异议之后,合议庭与公诉人进行了商议,然后法庭宣布休庭。
 
再次重申: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
 
只有合法的公务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只有妨害合法的公务行为,才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违法公务行为,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宗才的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行为,都是违法的。
 
所谓口头传唤,是指以口头的方式告知传唤的具体内容,其必须包含书面传唤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安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传唤证必须记载涉嫌的违法行为的名称,传唤的法律依据,传唤达到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本案中进行的所谓的口头传唤,仅仅是民警在不断重复“口头传唤”四个字,根本没有具体告知传唤的内容。本案中,现场发现违法的是民警梁欣龙和辅警蒋晓宇,而口头传唤的后来的教导员汤惠忠和副所长邹宇峰,他们实施口头传唤时并不是在“现场”,而是寺庙的“客堂”,已经不在所谓的损害公私财物行为的同一时空,因此不符合口头传唤的使用条件。本案应该书面传唤。
 
本案中,违法的口头传唤未得逞之后,公安机关即开始适用强制力带离宗才,即开始了强制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才可以强制传唤。
 
综上,本案涉嫌妨碍的公务即上述传唤行为。妨害公务罪所妨碍的公务,必须是合法的公务,本案中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显然是严重违法的,因此本案根本不构成犯罪。同时,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居然进行案件的侦查活动。这样的侦查,属于违法侦查,所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
 
现实之中,伤害和被伤害之间的公正,除了被伤害者的造化,实际上是势力的较量……往往被伤害者得到公正,是很不容易的。
 
常州三圣寺案法院首次开庭不久即休庭,似乎有公正的吉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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