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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岭与桦甸市天主教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3/12日    【字体:
作者: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天主教堂 劳动报酬纠纷  
 
 
日期: 2016-07-22
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
案号:(2016)吉0282民初1485
原告(反诉被告):张彦岭,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宿文华,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桦甸市天主教堂。
 
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文,神父。
 
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彦岭与被告(反诉原告)桦甸市天主教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55日立案受理。
 
2016628日、2016714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张彦岭及其委托代理人宿文华,被告(反诉原告)桦甸市天主教堂的法定代表人刘凤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彦岭诉称:张彦岭应桦甸市天主教堂请求于2012年到2014年协助桦甸市天主教堂工作三年。
 
桦甸市天主教堂承诺三年工资款为14万元,2015818日前一次性给付,如到期不能给付,桦甸市天主教堂给付张彦岭每万元每月200元违约金,时至今日,桦甸市天主教堂分文未给。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桦甸市天主教堂给付工资款及2015818日至2016418日违约金162400元,20164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月每万元200元违约金另行计算。
 
桦甸市天主教堂辩称:张彦岭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桦甸市天主教堂只同意支付20123月到201211月份、20134月到201312月份,共16个月工资,每月工资为2500元,共计4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桦甸市天主教堂反诉称:201587日至14日期间,张彦岭多次找到教会神父刘凤文,让刘凤文签其事前准备好的“协议”。
 
当时刘凤文认为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且张彦岭根本未在教会工作3年(2013年冬天帮助开发商选豆种,2015年去黑龙江种黄豆),加之张彦岭将教会车库出租,抵顶了部分工资,所以一直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2015814日,张彦岭到教会找到刘凤文,进屋后将教会信徒赶出去并将门反锁,胁迫刘凤文在“协议”上签字。
 
刘凤文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且第二天是教会重大宗教节日,所以被迫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不是刘凤文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814日“协议”。
 
张彦岭辩称:不同意桦甸市天主教堂的反诉请求。
 
20123月份张彦岭到桦甸市天主教堂处参加折迁、改建,协议是桦甸市天主教堂的神父刘凤文起草并打印出来,张彦岭看过并签的字。
 
签协议时就张彦岭、刘凤文两个人在场。
 
经审理查明:2015814日,张彦岭与吉林省桦甸市天主教会签订协议,载明张彦岭于2012年到2014年协助吉林省桦甸市天主教会工作3年,吉林省桦甸市天主教会承诺给张彦岭工资14万元,于2015818日付给张彦岭工资款,如还不上,以价款为基数付给张彦岭每月每万元200元的违约金。
 
张彦岭及吉林省桦甸市天主教会的神父刘凤文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有吉林省桦甸市天主教会的印章。
 
到期后,吉林省桦甸市天主教会未按约定向张彦岭支付工资款及违约金。
 
张彦岭向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5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彦岭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吉林省桦甸市天主教会在桦甸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登记的名称是桦甸市天主教堂,且以桦甸市天主教堂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协议、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张彦岭还向本院提供了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执行立案统计表、光盘,桦甸市天主教堂还向本院提供了照片、授权委托书、证明、工资表、售酒单、商品房认购协议、企业信息及证人周雅芹、宋殿芝的出庭证言,但本院未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彦岭的诉讼请求应如何支持,协议应否撤销。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张彦岭与桦甸市天主教堂间系劳动关系,桦甸市天主教堂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张彦岭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张彦岭要求桦甸市天主教堂支付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违约金,张彦岭与桦甸市天主教堂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张彦岭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桦甸市天主教堂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其神父受到胁迫、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桦甸市天主教堂要求撤销2015814日“协议”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桦甸市天主教堂主张张彦岭将其车库出租抵顶工资,但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
 
张彦岭提供的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执行立案统计表、光盘及桦甸市天主教堂提供的照片、授权委托书、证明、工资表、售酒单、商品房认购协议、企业信息等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其关联性不予采纳。
 
证人周雅芹、宋殿芝系桦甸市天主教堂的信徒,与桦甸市天主教堂具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认定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桦甸市天主教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张彦岭工资款14万元及2015818日至2016418日的违约金22400元;20164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月每万元200元违约金另行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桦甸市天主教堂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10元及反诉费10元,由被告桦甸市天主教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娜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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